承接第一節中對契約解釋以及漏洞填補之基本原則的討論,在此節中,本文 將討論的重心聚集到長期契約之爭議下。因此,以下先說明長期商業契約中,因 契約約款所產生之爭議之特色,以此提出法院在長期契約之爭議中必須解決的問 題,再說明學說對長期契約中之約款應如何加以解釋的爭議,並將此爭議與第一 節中所討論的問題結合。筆者認為,在本論文所討論之長期契約下,法院解釋契 約時,必須將「關係」之因素納入其中考量,而不能只將重心放在當事人所約定 的文字。因此,法院解釋契約時,未必要嚴守文義、履行過程、交易過程、商業 習慣之順序,而可以同時考量四者,如此方能真正觀察交易之全貌。又當四種證 據彼此產生衝突時,還是應該先回到當事人締約之目的以及當時之環境,在當事 人所創造的交易關係中,才能判斷究竟哪一種證據所得到的結果,是最能符合當 事人之間交易實質的判斷,而沒有何種證據應優先採納之預設方是。說明完畢法 院解釋長期契約時,應採之方式後,筆者將透過說明長期契約用以控制未來不確 定性之約款,引出法院在解釋這些約款時常遇見之問題,以作為本文後續討論之 基礎。
第一項 長期契約下契約解釋之特色與法院之功能 第一款 長期契約漏洞之特色
本文於前一節中,已說明需要解釋或填補之契約漏洞可分為四種類型,而不 同之漏洞可能會影響其被填補之方式。因此,以下有必要先說明,本文所討論之 長期契約中,常見之契約漏洞之特色為何。
本文認為,長期商業契約下,其契約漏洞之特色在於:當事人未在契約中約 定之事項、或在契約中以模糊文字約定之事項,常常是出於當事人之「故意」所 為。當事人在締約之初已預想到契約存在漏洞:只是當事人未必清楚該特定問題 發生後,會對契約造成何種程度之影響。因此,當事人基於交易成本之理由,會 刻意在契約中留下可以協商解釋的空間。由此看來,長期商業契約之契約漏洞可
能是模糊不清(vague)之文字、漏未約定者、或懸而未決者之中任何一種,而這 些漏洞的共通特點在於:他們可能都是當事人刻意所留下的漏洞。而這也將影響 到法院應採何種方式、如何填補這些漏洞。以下即說明法院在長期契約解釋中所 扮演的角色。
第二款 法院在長期契約解釋中所扮演之角色 法律要管理不完全契約時,必須扮演以下兩種不同之角色:
一、解釋之功能:
法律必須正確解釋締約雙方所用以分配契約風險之文字,且不論在哪一個法 庭之下,解釋均必須統一。如此一來對當事人來說方有預測可能性。92
二、標準化之功能:
法律必須設定能被廣泛接受的任意法規。而法庭在此種解釋之功能中所扮演 的角色是:法庭在解釋契約時,必須有一定之標準,使當事人能夠理解:他們所 使用的文字,會遭到法官以何種方式來加以解釋。93而創造這種特定的契約條款的 符號功能,可以透過法院援引任意法規來填補契約漏洞或法院過去之權威性解釋 為之。
上述之兩種角色,前者要求法官必須對契約做字面的意義的解釋,如此一來 方可統一不同法院下的解釋;後者,則強調功能性(functionalism),要求法官必 須將契約放在脈絡下加以解釋,因為多半決定任意規定應如何適用,都是來自交 易活動的脈絡。此二種對法律不同的期待,也引出了以下對長期契約解釋應採何 種方法的不同看法。
我們在上一章中討論不完全契約以及關係契約理論時,曾說明當事人會在交 易中形成關係,而因為這樣的關係,使得契約變成一種當事人之間的溝通工具。
則法院在解釋契約時,應該要確保契約溝通以及治理的功能。更具體言之,法院 解釋長期商業契約,應要能夠達成以下之目標:
92 See Robert E. Scott, The Uniformity Norm in Commercial Law: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Common Law and Code Methodology, in THE JURISPRUDENTIAL FOUNDATIONS OF CORPORATE AND COMMERCIAL
LAW 149, 152 (Jody S. Kraus & Steven D. Walt eds., 2000)
93 See id, at 152-3.
一、阻止投機行為。94法院遇到的難題是:要決定何種行為是投機行為?換句 話說,何時當事人所為的行為是利用他人之不幸圖自己之利益?
二、維持契約關係存續。95學者認為,如果當事人之契約中未約定契約可否終 止,則由法院來宣告契約終止,通常是一個不智的做法。因為,當事人已為之投 資,將全部付諸流水,對整體社會利益來說,並非利益最大之選擇。特別是在長 期契約中,當事人所為之投資,通常是特殊關係投資,因此離開該特定交易之後,
所能發揮之效用便將大大降低。
三、法院不只應該維持契約關係的存續,還應該要考慮到:如何維持契約當 事人繼續談判的誘因,讓這個契約不只在法院干預的時點下存續,在未來也繼續 存續。96因此,從第二、三點中亦可看出,長期商業契約中,法官不只要執行該契 約,還必須修補當事人之間的關係。97
四、確保當事人以誠信原則為交易。98然而「誠信原則」此一概念,究竟能夠 被具體化到何種程度,應如何適用,仍存有許多爭議。
而確定法院在長期契約之解釋中,必須發揮上述之四種功能後,以下即說明 長期契約中脈絡與文義的解釋兩種不同的契約解釋角度,其爭議及可能的解決之 道。
第二項 長期契約解釋與漏洞填補之方法:脈絡與文義之爭 第一款 脈絡解釋與文義解釋之別
長期契約契約解釋的困難在於:交易之脈絡很多,使用的文字很模糊,因此,
在個別交易下時,採用脈絡解釋或文意解釋,所得到的結果差別並不大,但在長 期契約中,差異便會浮現。蓋在填補契約漏洞時,法院仍應假定:當事人如果先
94 See Richard E. Speidel,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Challenges of Relational Contracts, 94NW.U.L.REV. 823, 838-9 (2000)。雖然 Speidel 在該文中說明的是法院在解釋關係契約時應達成之目標,但基於本
文所討論之長期商業契約亦可落入關係契約之範疇中,故本文仍引用Speidel 所提出之見解。
95 See id, at 839.
96 See id, at 839-40.
97 See ROBERT COOTER &THOMAS ULEN, LAW &ECONOMICS, 234 (4th, 2003).
98 Richard E. Speidel, supra note 94, at 840.
前已就該契約之漏洞加以協商,會得到何種結果?來填補契約的漏洞。99然而,填 補漏洞之方式,卻有脈絡解釋與文義解釋兩者的差別。兩者之差別主要是在法院 解釋契約時,對證據之允許程度有不同。100採脈絡解釋者,認為法官應該儘可能 的考量到交易中所有的因素,以對契約做出解釋;採文義解釋之學者,則主張應 該將解釋之焦點放在契約之文字本身。而兩者之差別係相對而非絕對,文義解釋 者並非認為交易之脈絡可以完全忽略,只是認為文義應該優先於脈絡而被考量。
本文認為,文義與脈絡之別,可以從前一節所提出之契約解釋時應參考之證 據之順位加以觀察之。在絕對之文義說之下,解釋契約時不應該參考其他種類之 證據;而較為放寬之文義說,則認為解釋契約時應參考之四種證據是有順位存在 的,且當事人明示之意思會優先於其他種類之證據;但在脈絡說之下,四種證據 皆可以同時作為參考之脈絡,甚至在文義互相抵觸時,並沒有何種證據必須被優 先考量之規定。由此觀之,美國統一商法典以及第二法律整編契約法之規定,似 乎偏向較為放寬的文義說。101
第一目 贊成脈絡解釋之主張
採脈絡說或文義說之學者均有自己之主張。採脈絡解釋之學者,基於以下之 原因,認為文義解釋理論不可採:
1. 契約並非獨立存在
契約是關係的一環,因此契約並非獨立存在,而是和其他交易之部分共存。102 因此法院檢視契約時,必須將契約做「整體」之觀察,單純從契約之執行階段,
檢視其是否符合效率、或是否違反公平,並不充足,必須將締約階段所發生的事 情,一併納入考量。103不論是誠信原則或是盡力條款,都應該被放在商業交易的 脈絡下來檢視,104方能得到最正確的觀察。
99 ROBERT COOTER &THOMAS ULEN, supra note97, at 214-5.
100 Alan Schwartz & Robert E. Scott, supra note 14, at 571-2.
101 但對某些學者來說,美國統一商法典之規定已經偏向脈絡、而非文義解釋了,see Robert E. Scott, The Death of Contract Law, 54U.TORONTO L.J.369, 375-6 (2004).
102 See Ian R. Macneil, Relational Contract Theory: Challenges and Queries, 94NW.U.L.REV.877, 886 (2000).
103 See Oliver E. Williamson, Credible Commitments: Using Hostages to Support Exchange, 73AM. ECON.REV.519, 538 (1983).
104 See VICTOR GOLDBERG, FRAMING CONTRACT LAW:AN ECONOMIC PERSPECTIVE, 100, 142 (2006).
2. 交易成本並不會因此而增加
脈絡解釋並不會增加交易人之交易成本。反對脈絡解釋者,認為法院考量過 多之交易脈絡,將造成交易之不確定性而提升當事人之交易成本。但如果不採脈 絡解釋,則可能導致難以得到正確之解釋結果,無形中將會使當事人必須負擔更 大的交易成本。因此,即便脈絡解釋增加當事人之成本,其所創造之效益亦大於 其增加之成本。
3. 法院有能力解決當事人之問題
認為法院沒有能力解決這些商業契約爭議的看法,並不正確。首先,法院解 決這些問題只是必須要對契約的關係做更進一步的理解,而有很多基本的原則,
可以幫助法官做此種進一步之理解。105再者,即便認為法院在理解時可能會出錯,
此種錯誤亦非在長期商業交易中才會出現,法院在所有的案件中,包括產品責任、
醫療問題等,都可能會出錯,因此沒有道理認為法院在商業契約中所出的錯誤便 會嚴重足以讓法官不應該對這些案子做出更進一步的判斷。更甚者,這些錯誤本 來就是隨機發生的,採用脈絡解釋之方式,反而還能夠降低這些錯誤的機率。106將
醫療問題等,都可能會出錯,因此沒有道理認為法院在商業契約中所出的錯誤便 會嚴重足以讓法官不應該對這些案子做出更進一步的判斷。更甚者,這些錯誤本 來就是隨機發生的,採用脈絡解釋之方式,反而還能夠降低這些錯誤的機率。106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