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20 世紀美國道德教育理論與教育形式之發展
20 世 紀 美 國 道 德 教 育 理 論 , 依 據 戚 萬 學 ( 1996) 之 道 德 研 究 , 大 致 可 歸 類 為 三 個 代 表 性 的 發 展 階 段,一 是 19 世 紀 末 到 1930 年 代;二 是 50、60 年 代;三 是 60 年 代 末、70 年 代 初 之 後。本 節 以 此 三 個 階 段 為 架 構 , 分 述 各 階 段 時 期 代 表 性 的 道 德 教 育 理 論 發 展 與 教 育 形 式 。
壹、19 世紀末到 1930 年代
美 國 在 此 階 段 的 道 德 教 育 , 主 要 有 兩 種 形 式 , 一 是 宗 教 的 傳 統 道 德 教 育 形 式 , 以 品 格 教 育 為 其 代 表 ; 一 是 隨 著 兒 童 研 究 運 動 興 起 而 形 成 的 自 由 主 義 的 教 育 形 式 , 以 皮 亞 傑 ( Jean Piaget, 1896-1980)、 杜 威
( John Dewey, 1859-1952) 為 其 代 表 ( 戚 萬 學 , 1996: 4)。
一 、 品 格 教 育
西 方 自 基 督 教 興 起 後 , 宗 教 教 育 便 取 代 了 道 德 教 育 , 在 歐 美 社 會 中 , 宗 教 與 道 德 教 育 密 切 相 關 , 而 古 代 希 臘 、 羅 馬 的 道 德 觀 念 與 基 督
教 的 結 合 , 更 為 道 德 教 育 的 定 義 導 入 了 絕 對 的 領 域 ( 詹 棟 樑 , 1997:
4-5)。十 九 世 紀 以 及 二 十 世 紀 初 期 廣 泛 為 大 眾 接 受 的 品 格 教 育,便 是 一 種 源 於 亞 里 斯 多 德 和 聖 經 傳 統 的 道 德 教 育 模 式 ( 曾 漢 塘 、 林 季 薇 譯 , 2000: 299)。
亞 里 斯 多 德 用 一 套 「 德 目 」 來 界 定 道 德 教 育 目 的 , 這 種 模 式 正 為 品 格 教 育 所 使 用。品 格 教 育 將 一 系 列 人 們 普 遍 贊 同 的 品 格,如:誠 實 、 責 任 、 友 誼 、 服 務 以 及 其 他 的 一 些 價 值 , 透 過 獎 勵 或 懲 罰 、 規 勸 、 樹 立 榜 樣 以 及 問 答 式 教 學 等 手 段 灌 輸 給 學 生( 戚 萬 學,1996:433),使 學 生 能 趨 善 避 惡 。
然 而 此 法 在 哈 特 休 恩 和 梅 伊 於 1928-1930 年 間 所 做 關 於「 誠 實 」這 個 德 目 的 研 究 中 , 發 現 了 令 人 沮 喪 的 結 果 : 誠 實 的 行 為 更 多 是 被 情 境 所 決 定 的 , 並 無 誠 實 的 穩 定 人 格 特 質 ( 單 文 經 譯 , 1986: 93)。 換 句 話 說 , 道 德 行 為 是 隨 情 境 性 質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不 同 , 說 教 式 的 道 德 教 學 對 道 德 品 格 幾 乎 沒 有 什 麼 影 響 ( 戚 萬 學 , 1996: 10)
這 樣 的 教 育 方 式 亦 為 後 起 之 杜 威 所 批 判 , 認 為 品 格 教 育 的 道 德 教 學 等 同 於 傳 統 或 社 會 一 致 性 道 德 的 灌 輸,人 們 唯 一 的 善 行 就 是 服 從( 戚 萬 學,1996:155),而 郭 爾 保 則 直 指 其 灌 輸 的 教 育 方 法 也 與 公 民 自 由 的 概 念 不 相 容 ( 單 文 經 譯 , 1986: 4-11)。
二 、 皮 亞 傑 的 道 德 發 展 理 論
瑞 士 兒 童 心 理 學 家 皮 亞 傑 以 觀 察 實 驗 的 方 式 研 究 兒 童 的 行 為 發 展
( 張 春 興,林 清 山,1989:205),透 過 對 有 規 則 遊 戲 中 兒 童 對 規 則 的 意 識 和 實 踐 的 研 究 , 第 一 次 科 學 地 揭 示 了 兒 童 道 德 判 斷 發 展 和 變 化 的 規 律,為 道 德 教 育 理 論 的 發 展 提 供 了 科 學 的 心 理 學 基 礎( 戚 萬 學,1996:
11)。 皮 亞 傑 將 兒 童 的 道 德 判 斷 分 為 三 階 段 ( 詹 棟 樑 , 1997: 211):
( 一 )無 律 階 段( stage of anomy) 自 出 生 至 五 歲,此 期 兒 童 的 行 為 , 只 是 一 種 感 官 動 作 的 反 應 , 而 無 道 德 意 識 可 言 。
( 二 ) 他 律 階 段 ( stage of heteromy) 五 至 七 、 八 歲 的 兒 童 , 大 都 已 進 入 「 他 律 」 的 時 期 , 他 們 以 「 道 德 現 實 」( moral realism) 的 觀 點 來 決 定 行 為 的 是 非 善 惡,並 服 從 規 範 而 不 敢 有 所 逾 越,注 重 行 為 的 具 體 後 果 而 不 顧 行 為 的 動 機 與 意 向 , 片 面 尊 重 成 人 的 權 威 , 不 能 作 自 主 的 道 德 判 斷 。
( 三 ) 自 主 階 段 ( stage of autonomy) 到 了 八 、 九 歲 以 後 , 兒 童 的 道 德 理 性 逐 漸 成 熟,開 始 進 入 自 律 的 時 期。此 時 的 兒 童 對 於 學 校 或 社 會 的 各 種 規 範 已 經 能 重 新 估 計,並 作 合 理 的 修 訂、有 選 擇 的 接 受,並 從 行 為 的 動 機 來 判 斷 行 為 的 好 壞,且 以 相 對 的 關 係 作 平 等 互 惠 的 道 德 推 理,而 不 盲 從 權 威,步 入 了 道 德 規 範 的「 自 為 立 法、
自 為 執 行 與 自 為 審 判 」 的 成 熟 階 段 。
三 、 杜 威 為 代 表 的 進 步 主 義 道 德 教 育 思 想
19 世 紀 晚 期 20 世 紀 初 期,美 國 劇 烈 的 都 市 化 與 工 業 化,傳 統 教 育 無 法 適 應 新 的 社 會 需 要 , 杜 威 的 道 德 教 育 理 論 便 是 此 背 景 下 , 以 對 傳 統 教 育 的 反 動 為 出 發 點 ( 戚 萬 學 , 1996: 140), 而 成 為 20 世 紀 最 早 提 出 並 反 對 灌 輸 的 教 育 思 想 家 。
進 步 主 義 主 張 教 育 應 助 長 兒 童 與 一 個 發 展 中 的 社 會 或 環 境 產 生 交 互 作 用 ( 沈 六 , 1991: 52), 因 此 建 議 給 予 學 童 適 當 的 自 由 , 鼓 勵 學 童 在 生 活 活 動 中 自 由 探 索 , 允 許 犯 錯 並 鼓 勵 學 童 在 發 展 中 透 過 理 智 的 思 考 和 選 擇 , 形 成 對 現 實 的 判 斷 能 力 。 而 學 童 參 與 社 會 生 活 的 有 效 方 法 之 一 , 便 是 將 學 校 便 成 一 種 典 型 的 社 會 生 活 , 為 學 童 提 供 道 德 發 展 的 實 驗 室 , 並 提 供 適 當 的 指 導 ( 戚 萬 學 , 1996: 179-180)。
貳、50、60 年代
受 到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的 爆 發 及 1957 年 蘇 聯 發 射 人 造 衛 星 的 刺 激 , 美 國 開 始 徹 底 檢 討 全 美 的 教 育 , 為 維 持 美 國 在 經 濟 與 軍 事 上 的 競 爭 優 勢 , 教 育 因 此 從 全 人 格 的 培 育 一 轉 為 符 映 國 家 需 要 與 國 家 政 策 的 工
具 , 學 校 投 注 更 多 的 精 力 在 學 術 及 技 術 的 訓 練 上 , 道 德 教 育 在 此 時 期 形 同 虛 設 , 可 謂 道 德 的 荒 涼 時 期 。
參、60 年代末、70 年代初之後
60 年 代 隨 著 校 園 暴 力 、 少 數 民 族 的 叛 亂 、 政 府 醜 聞 曝 光 、 失 業 、 貧 困 及 犯 罪 率 的 上 升 、 毒 品 氾 濫 、 性 氾 濫 等 事 件 , 使 加 強 學 校 道 德 教 育 的 呼 聲 日 熾 , 道 德 教 育 重 新 受 到 重 視 。 在 這 樣 的 背 景 下 , 從 60 年 末 至 70 年 代 末 短 短 10 年 內,便 湧 現 了 大 批 的 道 德 教 育 理 論 家 和 有 關 道 德 教 育 的 理 論 和 學 說 , 如 斯 克 里 文 ( Michael Scriven) 的 認 知 方 法 、 紐 曼
( Fred Newmann) 的 社 會 行 動 模 式 、 夏 弗 ( James Shaver) 的 理 論 建 構 模 式 、 庫 姆 斯 ( Jerrold Coombs) 等 的 價 值 分 析 模 式 。 此 時 期 可 謂 道 德 教 育 的 復 興 時 期 ( 戚 萬 學 , 1996: 16-18)。
此 時 期 以 認 知 發 展 理 論 及 價 值 澄 清 學 派 最 富 盛 名 , 以 下 就 這 兩 個 道 德 理 論 加 以 論 述 :
一 、 認 知 發 展 理 論
郭 耳 保( L. Kohlberg,1927-1987)將 皮 亞 傑 的 道 德 判 斷 發 展 階 段 , 予 以 詳 細 分 化 , 並 根 據 他 所 設 計 的 假 設 性 道 德 兩 難 問 題 ( moral dilemmas) 問 題 情 境 , 測 試 不 同 國 家 , 如 美 國 、 英 國 、 土 耳 其 、 臺 灣 、 猶 加 敦 等 不 同 年 齡 的 受 試 者 , 經 由 不 同 文 化 社 會 下 兒 童 道 德 判 斷 的 比 較 研 究,發 現 人 類 道 德 發 展 的 順 序,在 年 齡 層 次 上 具 有 相 當 的 普 遍 性 。 經 過 多 年 的 實 際 觀 察 研 究 , 提 出 了 道 德 認 知 發 展 的 三 期 六 段 論 ( 張 春 興 、 林 清 山 , 1989: 208-209):
( 一 ) 道 德 成 規 前 期 ( 學 前 幼 稚 園 及 小 學 低 中 年 級 階 段 )
此 時 期 的 特 徵 是 , 兒 童 們 遵 守 規 範 , 但 尚 未 形 成 自 己 的 主 見 。 此 時 期 又 分 兩 個 階 段 :
第 一 階 段 : 避 罰 服 從 導 向 缺 乏 是 非 善 惡 觀 念 , 只 因 恐 懼 懲 罰 而 服 從 規 範 。
第 二 階 段 : 相 對 功 利 導 向 行 為 的 好 壞 按 行 為 後 果 帶 來 的 賞 罰 而 定 , 得 賞 者 為 是 , 受 罰 者 為 非 , 自 己 並 沒 有 主 觀 的 是 非 標 準 。
( 二 ) 道 德 循 規 期 ( 小 學 中 年 級 以 上 , 一 直 到 青 年 、 成 年 )
此 時 期 的 特 徵 是 , 個 人 由 瞭 解 和 認 識 團 體 規 範 , 進 而 接 受 、 支 持 並 實 踐 規 範 。 此 時 期 又 分 兩 個 階 段 :
第 三 階 段 : 尋 求 認 可 導 向 順 從 傳 統 要 求 , 附 和 大 眾 意 見 , 冀 求 別 人 讚 許 而 表 現 從 眾 行 為 。
第 四 階 段 : 順 從 權 威 導 向 服 從 團 體 規 範 , 嚴 守 公 定 秩 序 , 尊 重 法 律 權 威 , 判 斷 是 非 時 有 了 法 治 觀 念 。
( 三 ) 道 德 自 律 期 ( 青 年 期 人 格 成 熟 之 後 )
此 時 期 的 特 徵 是 , 個 人 思 想 行 為 發 展 到 超 越 現 實 道 德 規 範 的 約 束 , 達 到 完 全 獨 立 自 律 的 境 界 。 此 時 期 又 分 兩 個 階 段 :
第 五 階 段 : 法 治 觀 念 導 向 有 強 烈 的 責 任 心 與 義 務 感 , 尊 重 法 則 但 不 囿 於 法 條 , 相 信 法 律 是 人 訂 的 , 其 不 適 於 社 會 時 應 予 修 正 。
第 六 階 段 : 價 值 觀 念 建 立 有 其 個 人 的 人 生 哲 學 , 對 是 非 善 惡 有 其 獨 立 的 價 值 標 準 。 對 事 有 所 為 有 所 不 為 , 其 取 決 不 以 現 實 的 規 範 為 限 。
郭 爾 保 認 為 美 德 只 有 一 個 , 即 是 「 正 義 」。 正 義 是 一 項 道 德 原 則 , 而 非 規 則 , 規 則 會 有 例 外 , 原 則 則 不 會 , 因 此 , 人 們 的 行 為 乃 是 普 遍 受 到 「 正 義 」 原 則 的 指 引 , 沒 有 例 外 , 學 校 的 核 心 價 值 觀 念 和 社 會 的 核 心 道 德 價 值 一 樣 , 都 是 正 義 觀 念 ( 單 文 經 譯 , 1986: 47), 此 理 論 可 謂 是 蘇 格 拉 底 觀 的 重 新 肯 定 。
依 據 郭 爾 保 道 德 認 知 發 展 之 觀 點 , 道 德 認 知 階 段 的 演 進 是 一 律 不 變 的 , 循 序 漸 進 的 , 人 不 能 理 解 超 出 他 自 己 所 在 的 那 個 階 段 二 個 階 段 以 上 的 道 德 推 理 ; 在 階 段 演 進 中 , 人 的 理 智 會 受 到 比 他 自 己 所 在 的 一
級 較 高 一 級 的 推 理 所 吸 引( 謝 明 昆,1994:281),而 在 認 知 發 生 了 不 平 衡 時 , 才 有 轉 變 階 段 的 行 動 。 。 如 果 將 此 理 論 應 用 於 實 際 教 學 現 場 , 認 知 課 程 乃 專 注 於 幫 助 學 生 發 展 道 德 推 理 , 並 且 採 用 加 一 原 則 , 以 提 升 一 個 認 知 序 階 的 道 德 教 學 方 法 , 讓 學 生 去 思 考 判 斷 , 提 升 兒 童 的 道 德 認 知 水 平 ( 張 春 興 , 2001: 151), 達 成 道 德 教 育 的 目 的 。
二 、 價 值 澄 清 法
價 值 澄 清 法 是 瑞 斯( L. E. Raths)於 1957 所 創 導。教 學 的 目 標 為 : 提 供 自 由 環 境 氣 氛 , 以 及 多 層 面 選 擇 、 思 考 各 種 後 果 機 會 , 激 發 學 生 深 刻 的 表 達 情 感 , 並 決 心 努 力 實 踐 力 行 。
( 一 ) 理 論 基 礎
價 值 澄 清 理 論 是 根 據 杜 威 的 倫 理 理 論 來 建 立 其 理 論 架 構 的 , 認 為 道 德 理 論 和 其 他 領 域 的 價 值 是 沒 有 區 別 的( 曾 漢 塘 等 譯,2000:307),
強 調 教 導 學 生 建 立 價 值 觀 念 的 過 程 , 而 非 傳 遞 任 何 特 殊 的 價 值 觀 。 因 此 , 價 值 澄 清 法 可 以 說 是 杜 威 「 教 育 無 目 的 」、「 教 育 即 生 長 」 及 「 由 做 中 學 」 的 具 體 實 踐 ( 謝 明 昆 , 1994: 142)。
( 二 ) 價 值 形 成 的 過 程
瑞 斯 認 為 , 藉 由 價 值 澄 清 的 過 程 , 價 值 混 淆 的 情 形 會 減 少 , 生 活 也 有 了 清 楚 的 方 向 。 價 值 的 形 成 , 係 經 由 三 個 階 段 , 包 含 七 個 規 準 的 過 程 ( Raths, Harmin,& Simon, 1966: 26-35):
1.選 擇
( 1) 自 由 地 選 擇
( 2) 從 許 多 選 項 中 來 選 擇
( 3) 對 每 一 個 選 項 的 結 果 都 深 思 熟 慮 後 選 擇
2. 珍 視
( 三 ) 批 判
價 值 澄 清 法 曾 遭 致 郭 爾 保 的 批 判 , 郭 爾 保 曾 舉 作 弊 一 事 為 例 說 明 , 由 於 價 值 澄 清 法 基 本 前 提 是 每 個 人 都 有 其 自 身 的 價 值 理 念 , 當 學 生 的 價 值 觀 認 為 作 弊 並 不 是 什 麼 壞 事 時 , 在 價 值 澄 清 法 的 價 值 相 對 論 上 , 教 師 就 沒 有 立 場 去 導 正 學 生 的 作 弊 情 形 , 此 時 道 德 教 育 就 出 現 了 極 大 的 漏 洞 。 因 此 , 郭 爾 保 認 為 , 道 德 教 育 過 程 的 背 後 , 必 定 有 一 個 穩 定 而 普 遍 的 原 則 來 引 導 道 德 行 為 , 而 這 一 個 原 則 就 是 正 義 。
諾 丁 亦 對 價 值 澄 清 法 提 出 批 判 , 她 認 為 雖 然 價 值 澄 清 法 植 基 於 杜 威 的 倫 理 理 論 上 , 避 免 道 德 化 、 批 評 、 傳 授 價 值 與 評 價 , 但 運 用 於 課 程 當 中 時 , 過 於 形 式 化 的 教 育 方 式 , 反 而 使 真 正 的 對 話 中 斷 了 , 尤 其
諾 丁 亦 對 價 值 澄 清 法 提 出 批 判 , 她 認 為 雖 然 價 值 澄 清 法 植 基 於 杜 威 的 倫 理 理 論 上 , 避 免 道 德 化 、 批 評 、 傳 授 價 值 與 評 價 , 但 運 用 於 課 程 當 中 時 , 過 於 形 式 化 的 教 育 方 式 , 反 而 使 真 正 的 對 話 中 斷 了 , 尤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