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TV 及 Internet TV 產業,對於其所提供的影音內容是否有得主張合理使用之 空間,例如:以非營利性的教育目的為主而播放或放置未經授權的影片或已經絕 版許久的影片的檔案供公眾觀賞或下載行為等可否主張合理使用?
137 日本著作權法第 102 條第 6 項:前項の規定により実演の送信可能化を行う者は、第一項にお いて準用する第三十八条第二項の規定の適用がある場合を除き、当該実演に係る第九十二条の二 第一項に規定する権利を有する者に相当な額の補償金を支払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138 余曜成、江耀國(2011),〈日本、韓國 IPTV 法制現狀之分析〉,《法學新論》,30 期,頁 49-52。
公眾送信
自動公眾送信 放送
有線放送 日
本
臺
灣 公開播送 公開傳輸
+送信可能化
合理使用理論發展
第一項
為求著作權法上對於私益與公益的調和,許多國家在允許在特定的條件下得 以毋須經著作權人同意而自由使用他人著作。於美國著作權法中稱合理使用為
「Fair use」,在 1841 年 Folsom v. Marsh 案139中 Story 法官提出判斷行為是否構成合 理使用時,應審視利用人的性質與目的、利用的程度與價值、對原著作銷售程度、
減少收益程度以及原著作是否被取代140。此即成為日後美國法有關合理使用判斷的 重要依據,可說是奠定了美國著作權法對於合理使用的基本架構。
著作權人既已於著作權法中獲得私權之保障,對於他人利用行為得以透過授 權方式獲得一定報酬,又為何必須兼顧公益考量使他人得以於未經著作權人同意 下在合理範圍內得以自由利用而不用擔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在合理使用的理論 基礎上,依美國學者 Alan Latman 的看法,可將合理使用之理論分為三種,同時另 有其他學者主張之二種理論:
默示同意理論 第一目
通常狀況下,因他人對於著作人之著作進行利用,就是對著作權人帶來利益,
因此著作權人自有他人利用其著作的期待性存在。例如會計用書所附上的實用表 格,若開放這些著作允許他人利用,即與著作權人出版販賣的本意相符,因視為 同意,而此同意若非明示則應推定係出自於著作權人之「默示同意理論」(theory of implied consent of copyright owner),他人對於著作權人之著作,自得主張其為合理 使用,可謂直接排除了違法性,使得著作權之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不該當。但前述 會計用書實用表格之例若替換為教科書,則在其主要的銷售市場,例如校園內,
則著作權人對於他人利用其著作的期待性基礎已經變,即不適用此默示同意理 論。
139 Folsom v. March, 9F. Cas. 342 (C.C.D. Mass. 1841)
140 ..in short, we must often, in deciding questions of this sort, look to the nature and objects of the selections made, the quantity and value of the materials used, and the degree in which the use may prejudice the sale, or diminish the profits, or supersede the objects, of the original work.
法規強制同意理論 第二目
法規強制同意理論(theory of statutory enforced consent)認為著作權法最終的目 的乃是促進公共福祉與文明進步,因此於擬定著作權制度時,自然同時附帶要求 著作權人應同意他人在合理限度內,得以接近、利用其著作。是依著作權法本旨,
著作權人在享有著作權利的同時,自應有讓他人合理使用的義務。
慣例說 第三目
慣例說理論(theory of customary)認為他人對於著作權人享有之權利,可以在 特定條件下主張合理使用,係由於著作權法上存有此同意使用之固有慣例141。
市場失靈理論 第四目
除此之外,尚有 Wendy Gordon 主張之市場失靈理論:認為在市場失靈時可主 張合理使用,其標準有三:(1)當市場產生失靈狀況、(2)移轉著作權人對於著 作物的使用權利給利用人將符合公共利益、(3)著作權人不會因未經授權的使用 而蒙受重大損失。當符合前述三項前提要件時,可主張合理使用。142
使用者權利說 第五目
Goldstein 主張使用者權利說:認為合理使用是著作權人以外之他人在未經著作 權人同意下在合理範圍內為使用的特殊權利143。學者認為,所謂合理使用是指法院 就個案依衡平原則,准許他人基於特定目的(如批判、解說、新聞報導、教學),
於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而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藉此合理使用 制度,以避免著作財產權過度擴張而造成獨占現象144;亦有認為合理使用目的不在 於限制著作權人的權利或排除利用人的違法性,而是為了保護使用者權利,探究 合理使用乃自憲法基本權利而生,是基於表現自由的權利,人民在合理的範圍內 使用他人的著作物以實現表達意見、思想、言論、講學、著作、出版的憲法基本
141 黃怡騰(2001),《著作之合理使用案例介紹》,智慧財產局研究報告,頁 10。
142 Gordon,Wendy J. (1982), Fair Use as Market Failure: A Structural and Economic Analysis of the Betamax Case and Its Predecessors, 82 COLUM. L. REV. 1600
143 Paul Goldstein (1989), Copyright Principle: Law and Practice, p.182.
144蔡明誠(2011),《著作權法》,頁 60,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著作權法專題研究課程講義(未出 版)。
權利145。
合理使用的判準
第二項
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保護其精神、智慧所生之創作有不受他人侵害之私權性質 上的保障,目的在於保護並鼓勵創作,使社會文明更加進步,但若過度給予保障、
強化私權將會使一般人對於著作的使用造成困難,有可能對於學術界的研究造成 阻礙,社會文明進步的過程將因此減緩,故在調和私益與公益上,對著作人所能 主張之權益,有以合理使用作為限制的方式。而合理使用的判準可自伯恩公約之 三步驟檢驗及美國著作權法第 107 條之明文規範進行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