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認識兩岸著作權保護的差異性 第三節

兩岸於數位匯流下對於 IPTV 的發展,不論是在硬體面或軟體面,其實都站在 一個互補的角色上,臺灣雖然市場較小,但擁有較高的科技水準,可以進行 IPTV 終端設備的研發,並在中國生產與內銷,同時符合《十二五規劃》對於擴大內部 市場的目的,而文創產業也在兩岸簽署《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協議》後,著作權 認證的障礙已經降低,同時協處機制也更能快速的處理容易發生的著作權爭議,

加上兩岸擁有高度相同的文化,對於臺灣而言,文創產業西進中國在 ECFA 時代下 會是一股逐漸加溫的潮流。

認識兩岸著作權保護的差異性 第三節

臺灣的智慧財產專門法院

第一項

兩岸在各自經過長久的發展下,司法制度亦有相當大的差異性存在,臺灣發 展出智慧財產專院的制度,希望以專院審理智慧財產案件,使其能夠達到訴訟同 軌,見解統一的目標,同時打破過去以普通法院、行政法院的雙軌體制,在臺灣 智慧財產法院可以同時審理與智慧財產案件有關的民事、刑事與行政訴訟案的第 一審與第二審法院。

中國大陸的知識產權專庭與三審合一制度

第二項

在中國大陸,2008 年《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198中宣示將要研究設置統一受 理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審合一」的專門知識產權法庭。研究適當 集中專利等技術性較強案件的審理管轄權問題,探索建立知識產權上訴法院。進 一步健全知識產權審判機構,充實知識產權司法隊伍,提高審判和執行能力。

相較於臺灣成立智慧財產法院統一審理智慧財產權案件,中國大陸選擇設置 專庭的方式處理,其實回探 1994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司法

198 中國國務院,國發[2008] 18 號,《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通知》,6/5/2008。

保護的通知》中已經提及知識產權訴訟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技術性,且涉外案件 較多,知識產權案件較多的大中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及高級人民法院,具備條件 的,可以設立知識產權審判庭。中國大陸法院架構,可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 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採四級兩審終審制199,其三審合一與審級 制度與臺灣有所差異,需特別注意。

具有中國特色的行政保護制度

第三項

除了一般法院的司法保護體系外,在中國還有特別的的「行政保護」制度,

比較臺灣及歐美各國在著作權保護上主要司法保護為主,並沒有專門的行政保護 制度,因多數國家認為著作權是為一種「私權」,因此行政機關沒有介入著作權保 護的理由,反觀中國大陸發展了特別的行政保護制度,中國大陸著作權法第 48 條 規定:「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 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 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此種行政保 護可由行政機關應權利人的請求,對侵權之一方進行行政查處。

相比司法程序,行政查處擁有在程序上速度快,成本小的優勢,比如在立案 受理方面,企業只需向執法部門提供包括權利證明、產品樣品和市場上購買到的 假冒商品等侵權事實相關的初步證據即可滿足立案要求,且不需要繳付任何立案 費用200。而此種行政執法救濟方式為中國大陸處理智慧財產權相關侵權案件的主要 途徑,目前約有九成的案件是透過此制度處理201

199 中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2。

200 邱英武(2010 年 9 月),〈IPR 簽訂後不可不知的隱藏問題〉,北美智權報,38 期,

http://t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Laws/TW-10.htm (最後瀏覽日:2013/2/15)

201 智慧財產局 101/1/12《兩岸智慧財產權交流成果及展望》新聞稿。

臺灣著作權人應熟悉兩岸制度差距

第四項

中國大陸幅員遼闊,縱使中央訂有相當完整且具有前瞻性的法規命令,但到 了地方上的落實狀況卻不見得理想,另外地方保護主義一直是行政查處與司法審 判上的大障礙,加上地方政府行政查處人員與司法審判人員專業良莠不一、各部 門間欠缺協調機制、審判品質的不一致、甚至容易發生訴訟故意拖延等情事202

本文認為從兩岸法院與著作權法保障制度的差異性來看,臺灣著作權人在中 國大陸遇有侵權時,與其在訴訟時間與審判品質不明狀況下冒險涉訟,不如優先 考慮採取行政保護制度,行政保護是中國大陸對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特別制度,

不同於透過法院確立侵權行為,行政保護措施可以透過在權利人受侵害之當下主 張以立即、迅速的方式防止其侵害繼續擴大。

因應中國大陸 ICP 業者盜版問題

第五項

中國大陸 ICP 業者時常出現在未經授權的狀況下播出最新的電影及戲劇節目 內容(請見第四章第二節內容),且依照法院判決內容顯示,對於著作權侵害的損 害賠償金額普遍不高,ICP 業者在衡量因盜播賺進的廣告收益若大於事後法院判賠 金額時,往往願意鋌而走險。

再者,本文於研究相關判決時發現,ICP 業者常在法院審理著作權侵權案件時,

利用自身龐大的用戶市場為籌碼與權利受侵害的著作權人進行和解談判,此時受 盜播所苦的著作權人便開始思考究竟要以該 ICP 背後龐大的收視群作為進入中國 大陸市場的開端,還是要繼續訴訟獲得難以補償實際損失的賠償金,然後又目睹 其他 ICP 業者繼續盜播自己或所代理的影視內容。

以中國大陸土豆網與臺灣中天電視台合作案為例,雙方簽訂了專屬網路傳播 權契約,並於《康熙來了》節目在臺灣開播後半小時上網至土豆網供公眾收看,

202 邱英武(2010),〈IPR 簽訂後不可不知的隱藏問題〉,北美智權報,38 期,

http://t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Laws/TW-10.htm (最後瀏覽日:2013/2/15)

土豆網因播送的是正版節目,不需要像過去以接取臺灣有線電視訊號方式轉錄,

觀賞的影音品質自然比盜播的內容更好,也更容易說服廣告主採買廣告時段。由 於土豆網已經是合法取得播送節目權利,對於其他 ICP 競爭對手的盜播行為,因 侵害了自己合法權利及為維持收視用戶群的完整,勢必採取強烈的反制手段,事 實上土豆網即對競爭對手優酷網的盜播行為採取法律行動。由此可見,透過與 ICP 的直接合作,可使合法播送的 ICP 業者捍衛自身商業利益,同時也保護了影視內 容的著作權人,是一種雙贏的局面。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協議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