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二章的文獻回顧可知,各個國家的運動經紀人有著不同的工作內容,大致可 分為合約談判、財務管理、行銷與贊助、生涯規劃、解決糾紛以及其他 (如:保險建議、
蒐集資料等) 六個方面。而國家體育總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 (2010b) 提出,運動經 紀人的工作內容主要分為以下五類:(一) 運動員簽約前的準備:蒐集資訊,評估運動員 的市場價值,替運動員與俱樂部或球隊談判合約,為自由球員尋找合約機會等;(二) 安 排比賽,代理運動員談判出場費、獎金、出場次數等事宜,維護運動員的合法權益;(三) 解決糾紛,代表運動員解決爭議、處理仲裁事件和訴訟等;(四) 贊助與行銷,為運動員 塑造良好形象,為其爭取贊助、廣告、代言;(五) 提供保險、財務、投資等建議。
本研究以此為依據,整理研究參與者之訪談資料後,工作內容劃分為以下五類:
一、運動員簽約前的準備
(一) 蒐集資訊,評估運動員的市場價值;
(二) 協助運動員與俱樂部或球隊談判合約。
二、解決糾紛,代表運動員解決爭議 三、贊助與行銷
(一) 為運動員塑造良好形象;
(二) 為其爭取贊助、廣告、代言。
四、媒體關係維護與社群媒體經營 (一) 與媒體保持良好關係;
(二) 輔導運動員經營個人社群媒體。
五、職業聯賽運動員之服務
(一) 代表運動員與俱樂部溝通;
(二) 處理運動員日常生活中的問題;
(三) 協助外籍運動員辦理簽證等事宜。
以下將針對五類工作任務進行描述:
一、 運動員簽約前的準備
此項工作內容主要針對服務參加職業聯賽運動員之運動經紀人,主要透過蒐集運動 聯賽市場資訊,評估運動員在職業聯賽中的薪資水平,後續運動經紀人將會根據其評估 的薪資水平與俱樂部或球團進行合約談判。
(一) 蒐集資訊,評估運動員的市場價值
國家體育總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 (2010b) 明確指出,「蒐集資訊,評估運動員 的市場價值」是中國大陸運動經紀人之工作內容之一。然而,針對美國運動管理現況編 制的《美國體育管理理論與實踐》書中,討論美國運動經紀人的八大工作內容時卻未包 含這一項工作內容 (引自常智、吳燕、劉穎、晏瑞琴、陸家領,2002)。回顧過往探討運 動經紀人工作內容相關研究也可發現,較少研究提及蒐集資訊這一項工作任務。恐與國 外職業運動市場已經建立完善成熟的球員資料庫,俱樂部和經紀人皆能透過資料庫獲得 所需數據。不管是自行蒐集球員資料,還是購買球員數據資料庫,「蒐集資訊」是運動經 紀人重要的工作內容之一。
我們就會做球員資料蒐集,通常會準備
3-5
個候選人的資料給球隊⋯⋯球員的基 本資料,過去的數據,找球員的比賽影片⋯⋯除了數據資料、影片,我們還需要 準備球員的故事,比如他在哪裡打過球、跟隨過哪些教練、合作過哪些隊友等 等。還有球員的特點,像防守特別好、組織特別好等等,也可以附加說明這位 球員曾經在哪個訓練體系接受訓練。(C-II-3, C-II-4)
研究參與者B 主要工作任務是為 CBA、NBL 的俱樂部推薦球員,經紀人需先瞭解 過去運動員的薪資水平 (B-III-1),以及有意簽約該球員之俱樂部能夠支付之價格,評估 出運動員之市場價格,才能進行後續的談判任務。蒐集資訊還包含蒐集運動員的數據、
比賽影片、運動生涯故事等資料,目的在於吸引俱樂部的注意,最後促成俱樂部簽約該 名運動員。
(二) 協助運動員與俱樂部或球隊談判合約
不管是服務對象為職業聯賽運動員的研究參與者B 與 C,還是服務國家代表隊選手 的研究參與者A,三位研究參與者皆提及,其涉及的主要工作任務中包含與俱樂部及企 業進行合約談判以及合約簽訂等事宜。研究參與者A 認為,為運動員主動接觸企業、促 成雙方
從頭至尾所有事情,接觸商機、談判合約、形成合作、支持合作、到後續宣傳 包裝配合。
(A-II-6)
其實中國的合約是,就是不用怎麼特別細地去談,因為每個球員都有一個制式 合同,籃協已經擬好的⋯⋯從去年開始,每個球員都有一個制式合同,基本不用 看,除非你要加一點。外援也是有一個制式合同,
CBA
和NBL
都一樣,就英 文中文兩版,也是談細節就好了。比如說,贏球獎多少,工資多少,必需住五 星級的酒店,兩張Business Class
的機票for my families
,之類的。(2,
B-II-3, B-II-4)
籃協要求統一的制式合約。標準合同已經
cover
住宿、保險、租車、零用金、獎金、機票等等事宜,基本
cover
所有以前的附加條款。一些很細節的問題,比如獎金多少、幾張機票,這些都屬於比較靈活,我們可以談判的。
(C-II-10)
職業聯賽的運動員與俱樂部簽訂的合約多為協會規定的標準化合約,條文項目完整,
包含諸如住宿標準、保險、獎金等事宜 (C-II-10)。因此,運動經紀人協助或代表運動員 簽訂合約時,談判的內容主要是合約的附加條款或合約細節,如:比賽獎金、住房標準 等,談判空間非常有限。以上,與Staudohar (2006) 所提到的運動經紀人的的談判任務 大致相同,談判內容皆有包含:薪資、激勵獎金、贏球獎金、保險、合約年薪,但並見 有「不交易條款」的相關談判。
二、解決糾紛,代表運動員解決爭議
歐 美 國 家 許 多 的 運 動 經 紀 人 是 律 師 , 能 夠 為 運 動 員 提 供 輔 導 、 訴 訟 等 服 務 (Staudohar, 2006)。研究參與者 A 的主要服務對象為國家代表隊運動員,皆為奧運冠軍、
世界冠軍、亞軍冠軍等競技成績極為優秀的運動員,許多贊助企業慕名而來尋求合作,
形成了運動經紀產業中所說的「坐商」。「坐商」是指,運動經紀人不需要主動為運動員 尋求贊助,企業會主動上門,尋求合作 (A-II-17)。運動員處於強勢、主導地位,對於配 合贊助企業的活動或要求,態度較為消極、怠慢。當運動員與企業合作的過程中,出現 雙方無法達成配合的問題,運動經紀人則要出面協調,站在合約的立場與運動員溝通,
幫助運動員瞭解市場的合作原則,最終使運動員履行應盡之義務,為企業爭取到應有的 權利。
或者說,不是運動團隊的運動員或者相關的教練不願意提供服務,而是在先天 的合作基礎的時候,構成合作的時候,大家就沒有把這個類似條文式的東西羅 列地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
企業)
以往跟運動員合作,花了同樣的錢,跟現在花同樣的錢,是不一樣的。我們會提供增值的服務,就是剛才說的,售後服務。
因為運動隊過去處於強勢地位,他
(
運動員)
不用服務你(
企業)
,是你(
企業)
來找我(
運動員)
,能配合你(
企業)
就不錯了⋯⋯我們願意在這(
促成運動員與 企業合作)
過程中間,不以絕對的利益為主導,(
而是)
起一些牽線搭橋的、一 種推進發展的作用。讓他們(
運動員)
在獲得商業回報的同時,也能變得更加市 場化一些。尤其是逐步灌輸這種要教練員、運動員包括相關的管理人員意識到,市場原來是這樣的,服務其實是所有合作的根本。
(A-II-10, A-II-11)
雖然運動經紀人是運動員的代表,應充分代表運動員之權益與利益,但在運動員的 行為有悖於市場、合約時,運動經紀人與運動員對話,使其正確瞭解運動產業市場的運 作模式。研究參與者A 認為,與企業的互動、協調正是運動員學習、進步、瞭解市場的 過程。
此外,研究參與者 A 與 C 都提到,在處理運動員經紀事務的過程中,不乏俱樂部 欠薪、俱樂部未按合約履行義務等合約糾紛。在中國大陸的運動市場中,當運動員與俱 樂部發生糾紛時,多以協商的方式解決,秉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則。不管是 運動經紀人與俱樂部,還是運動員與俱樂部,未來都還有再度合作的可能,能夠以協商 的方式解決問題,是運動經紀人認為最好的結果。同樣,研究參與者C 也認為,運動經 紀人是「中間人」角色,是運動員與俱樂部、企業之間的潤滑劑,希望能夠以和平、簡 單的方式解決糾紛。
要是俱樂部不按時發工資,你怎麼辦?我遇到過啊,我天天催,催到我都麻木 了。合同上寫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都有寫什麼時候發錢,但沒用啊,人家那 是「滾刀肉」,人家都說「要不你告我?」不可能啊,你後面還得跟俱樂部合作。
(B-II-9)
其實我們更像在做仲介,作為中間人,兩邊都是跟人接觸,一定要講人情,最
重要就是合作得舒服。遇到法律糾紛時,中方的運動經紀人應該先去跟球員了 解情況,如果是球員跟俱樂部產生矛盾,那經紀人就要主動接觸俱樂部,看能 不能達成和解。如果分歧不能解決,中方經紀人則需要聯絡美方經紀人,一起 想辦法。一般是不會鬧到
BAT (Basketball Arbitral Tribunal)
,通常是將美方經紀 人的意見、建議轉達給俱樂部,最後達成和解。(C-II-6, C-II-12)
根據上述研究發現,解決紛爭可包含兩類:一是運動員未能履行合約造成的紛爭;
二是資方違反合約,致使運動員的利益造成損失。
三、行銷與贊助
行銷與贊助是運動經紀人重要的工作任務之一,其中,行銷是指為運動員塑造良好 形象,贊助則是為運動員爭取贊助、廣告、代言 (國家體育總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
2010b)。為運動員尋找與安排產品代言、演講以及一切利用運動員名字或形象的商業活 動,皆是運動經紀人的行銷任務 (Staudohar, 2006)。楊欣樺 (2002) 認為,國家代表隊選 手無法介入太多商業利益,若所屬代表已有贊助廠商資助,運動經紀人則難以為其尋求 個人贊助合約;再者,職業運動員的知名度較高,廣告魅力也更大。這一觀點與本研究 結果有所不同,中國大陸運動經紀人的「贊助與行銷」之重要程度與過去研究發現有所
2010b)。為運動員尋找與安排產品代言、演講以及一切利用運動員名字或形象的商業活 動,皆是運動經紀人的行銷任務 (Staudohar, 2006)。楊欣樺 (2002) 認為,國家代表隊選 手無法介入太多商業利益,若所屬代表已有贊助廠商資助,運動經紀人則難以為其尋求 個人贊助合約;再者,職業運動員的知名度較高,廣告魅力也更大。這一觀點與本研究 結果有所不同,中國大陸運動經紀人的「贊助與行銷」之重要程度與過去研究發現有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