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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層面職能

透過分析研究參與者之訪談資料,綜整出中國大陸運動經紀人知識層面之職能包含 以下五類,即:運動專業項目知識或對運動員及運動項目有所瞭解;基礎法律知識;運 動產業市場知識;行銷知識;簽證相關規定。除此之外,研究參與者A 認為,運動經紀 人的知識儲備應該是豐富的、多元的,即運動經紀人需要具備紮實的知識儲備,對各領 域知識皆有涉略,可以稱為「雜家」。蔡俊五、趙長杰 (2001) 同樣認為,合格的運動經 紀人應具備合理的知識結構,才能應付紛繁複雜的運動經紀任務。

一、運動專業項目知識,或對運動員及運動項目有所瞭解

不論是服務國內運動員的經紀人,還是服務外籍運動員的經紀人,皆需要具備運動

專業項目之知識。蔡芬卿 (2006) 認為,瞭解運動項目的規則與職業運動的生態,有助 於運動經紀人與運動員須建立深厚的信任關係。對運動項目有一定瞭解的經紀人,在服 務運動員的過程中,可以站在運動員的角度思考問題,更加瞭解運動員的心理和需求,

與運動員溝通時,能夠表現出更強的專業性。研究參與者A 並非運動選手出身,但是在 大學畢業後,有多年從事運動媒體的經驗,對運動領域的相關知識有較為深刻的理解。

在其聘用的運動經紀人中,皆為熟悉一項或多項運動項目,或是具有運動領域工作經歷。

我們都是喜愛體育,做了很多年體育的人,大家都了解這個圈子⋯⋯希望在盡可 能短時間內拉近與運動員和運動隊的關係,能夠使大家在相同的話語體系進行 思考,我們理解運動員有一些現實的需求,在這基礎上,我們會用運動員能夠 聽得懂、能夠理解的語言跟他分析各種合作方式的利與弊⋯⋯一專多能。專,是 專於你從事的

(

運動

)

領域;多能,是所有的相關的體育

(

項目

)

,觸類旁通。

(A-III-2, A-III-8)

服務對象為職業運動員的研究參與者 B 和 C 認為,瞭解運動項目的技術特點非常 重要,可有效預測運動員的運動競技表現,從而更好地為其選擇適合的俱樂部、球團,

乃關乎到運動員的職業問題。研究參與者B 是籃球運動員出身,籃球運動員背景使其熟 知籃球項目知識,可觀察出不同球隊的戰術特點、技術風格,以及目前流行的技術特點,

對其在推薦球員的工作上有所助益。

做運動經紀一定要對運動項目有一定的瞭解,比如說我現在在看球員,我能透 過他們的運動表現,預測他未來的運動生涯發展,起碼能知道他未來能發展成 怎樣的球員。

(B-III-6)

最直接的就是瞭解球員,瞭解各大海外聯賽,也要懂籃球,知道球員的技術特 點,這樣才可以跟球隊對話,更好地向球隊推薦球員。

(C-III-3)

過去研究雖提到運動經紀人有必要對運動專業項目知識有所瞭解 (任建慧、李耿、

王淑英、李焕琴,2008;蔡芬卿,2006;蔡芬卿、包怡芬,2002),然而並未詳細闡述其 推論理由為何。Cheng (1993) 在探討臺灣地區管理人才的專業能力時表示「運動常識」

的重要程度排序第一 (引自蔡芬卿,2006)。本研究的研究參與者 A 過去為運動媒體,與 運動員保持良好的人際關係,並且對運動項目有所瞭解。因此,在其投身於運動經紀產 業時,過去的經歷為其建立了良好的運動員人際網路,並且使其能夠嫻熟地與運動員溝 通、對話。李濤 (2009) 也認為,如若擁有運動領域從業經歷和背景,有利於掌握「人 脈」資源,也有助於瞭解運動員與相關企業的需求。正是如此,目前的運動經紀從業者 多為退役運動員或出身於運動媒體。任建慧、李耿、王淑英、李煥琴 (2008) 雖然認為 運動經紀人必須要對運動有所理解或有所經歷,但是更重要的是能夠依照過去的運動經 驗,從而準確定位運動員的價值,並成就一番運動經紀事業。

二、基礎法律知識

三位研究參與者皆有提及,運動經紀人需要具備基礎的法律知識,目的有二:一是 運動經紀人需要為運動員判斷事情的合法性;二是運動經紀人有責任教育運動員知法、

守法。

比如說法律知識,做其他行業可能不需要懂很多法律。但經紀人,我認為學法 律,或基本的法律,是必須的。你不可能遇到一個簡單的法律問題,作為經紀 人,連基本的判斷能力都沒有,什麼情況下,什麼事情能做。不能保證說是專 家,但是我們必須保證基本的判斷準確。如果某一天,因為這些運動員沒理由 的違約而成為被告,那就意味著這個行業裡,法制意識真的需要加強。

(A-III-4, A-III-6)

眾多學者在探討運動經紀人知識需求時,皆認為法律屬於必備知識 (任建慧、李耿、

王淑英、李焕琴,2008;許順凱、鍾志強,2007;蔡芬卿,2006;蔡芬卿、包怡芬,2002;

鮑明曉,2000),但並未說明對法律知識的瞭解需到達何種程度。研究參與者 A 與 C 認 為,在中國大陸從事運動經紀,瞭解基本的法律知識非常必要,但並不意味著要求運動 經紀人是法律專業出身,而是在簽訂合約的時候能夠閱讀、理解合約中的各項條文。研 究參與者C 談及自身瞭解法律的過程,是每次簽訂合約前,精讀每一項條文,並由俱樂 部的法務部門專業人員解釋條文內容。

比如說法律知識,做其他行業可能不需要懂很多法律。但經紀人,我認為學法 律或基本的法律,是必須的。

(A-III-4)

美國的經紀公司大多是律師創立的,所以我們在簽訂合約的過程,美方會給我 們很多反饋,這些反饋就是我們學習的資源。我們只需要瞭解基本的法律。就 是看得懂合同,基本合同的每一項條文都看得懂。我們已經形成一個基本思維,

看合同的時候,每一條都糾錯,不斷地去看細項為什麼要這樣,不能那樣,這 樣才能保護我們球員的利益。

(C-III-2)

研究者透過回顧既有的運動經紀人職能之相關研究發現,眾多學者認為法律知識乃 運動經紀人必備的知識職能 (任建慧、李耿、王淑英、李焕琴,2008;許順凱、鍾志強,

2007;許龍池等,2008;鲍明晓,2000;蔡芬卿,2006;蔡芬卿、包怡芬,2002)。Evaggelos (1994) 在分析希臘運動經紀人時甚至提到,希臘最著名的運動經紀人本身就是律師 (引 自林巧怡,2010b)。不同的是,本研究的研究參與者 A 與 C 雖提到法律知識,但都屬於 最基礎的法律知識,對運動經紀人的要求僅僅是能夠閱讀合約條文,以及能夠辨別運動 員處事的合法性。如若運動員與俱樂部、企業發生糾紛或法律爭議,需要提出訴訟,運 動經紀人仍需求助於專業的法律專業人員協助解決糾紛。與 Steinberg (1991) 對運動經 紀人之「解決議論糾紛」的解析相同:當運動員因違反合約細節或抵觸法律而造成面對 訴訟時,運動經紀人必須代為尋找可信賴的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士來解決糾紛。

三、運動產業市場知識

服務對象主要為外籍運動員之運動經紀人,知識層面職能包含「運動產業市場知識」。 美國著名運動經紀人 Steinberg 曾說「21 世紀的體育世界將由中國主宰」(引自歐子源,

2004),近年來,越來越多外國球員活躍於中國大陸的職業運動聯賽之中。外國球員的加 入,不僅提昇了職業運動聯賽的競技水平,而且為中國大陸運動經紀人帶來更多商機。

目前中國大陸運動經紀市場,多數運動經紀人多為單一運動項目的運動經紀人,如研究 參與者 B 與 C 皆為籃球經紀人,其主要任務是為職業聯賽俱樂部推薦外籍球員。服務 對象為外國運動員之運動經紀人,以籃球為例,運動經紀人需要熟知各國籃球市場,如:

各國的職業運動聯賽產業現況、各聯盟球員平均薪資等。除了瞭解基本的產業現況之外,

還需熟知不同聯賽的資料如何取得。

我瞭解過他在市場上的價格,之前他掙多少錢⋯⋯每個聯盟都有球員平均薪資,

看報導,看新聞,都會大概提到;另外也要問人,問各個國家的經紀人,他們 國家的聯盟球員薪資大概多少。

(B-III-1, B-III-2)

最直接的就是瞭解球員,瞭解各大海外聯賽,也要懂籃球,知道球員的技術特 點,這樣才可以跟球隊對話,更好地向球隊推薦球員。

(C-III-3)

任建慧、李耿、王淑英與李焕琴 (2008) 認為運動經紀人除了需要掌握必要的基礎 知識之外,還必須掌握運動產業領域的前沿知識,做到與時俱進。運動經紀人在運動產 業市場之中的角色是行銷人員,根據美國行銷協會 (Ameriacan Marketing Association, 簡 稱 AMA) 對行銷一詞的定義可知,行銷的過程包含為產品定價 (Kinnear, Bernhardt, &

Krentler, 1995),是故運動經紀人必須瞭解運動員在市場中的價格,才能更好地為運動員 與俱樂部、球團、以及企業進行合約談判。

四、行銷知識

對於服務對象主要為隸屬於國家代表隊的運動員之運動經紀人而言,知識層面職能 項目所強調的行銷知識是重要的。然而,相較之下,中國大陸職業運動中的外國運動員 或名氣較小的國內運動員,知名度及市場影響力較低,企業的贊助意願也較為低落。另 外,外籍運動員的簽約年限約為1-3 年,流動性較強,研究參與者 B 認為,在 CBA 工 作的外國球員應先做好本份工作,能夠在球場上為球隊贏得勝利足矣。同樣是以服務外 國運動員為主的研究參與者C 也表示,行銷知識並非運動經紀必須具備的知識職能,其 運動經紀工作幾乎不涉及行銷相關之任務。因此,外國運動員及名氣稍小的國內運動員 也較無商業開發之需求。

奧美整合行銷傳播集團出版的《奧美的觀點》中提到,利用運動選手為品牌產品背 書,長久以來被認為是最有效益的行銷方式。鮑明曉 (2000) 也認為,運動經紀為運動

奧美整合行銷傳播集團出版的《奧美的觀點》中提到,利用運動選手為品牌產品背 書,長久以來被認為是最有效益的行銷方式。鮑明曉 (2000) 也認為,運動經紀為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