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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運動經紀人起源於希波的奧斯定時期 (Augustine of Hippo) 的龐貝 (Pompeii) 俱樂 部,主要經紀活動為介紹各項目的運動員前往不同的俱樂部參加商業比賽。現代的運動 經紀人乃是職業運動發展的產物 (Steinberg, 1991),對於其起源有兩種說法。一是 1926 年被稱為「套現者 (Cash & Carry)」的戲劇推銷商查爾斯•派爾 (Charles Pyle),他為美式 足球球員瑞德•格蘭吉 (Red Grange) 與芝加哥小熊隊 (Chicago Bear) 的老闆喬治•哈拉 斯 (George Halas) 簽訂了一份 10 萬美元的代理合約 (Reisler, 2008; Shropshire & Davis, 2003)。二是國際管理集團 (International Marketing Group, 簡稱 IMG) 的創始人馬克•麥 柯馬克 (Mark McCormack) 成功行銷著名高爾夫選手阿諾•龐馬 (Arnold Palmer),成為 美國第一位運動經紀人 (引自肖淑红、彭铿、董烨、陈旭东,2013)。運動經紀的起源與 運動、經濟發展密不可分,運動經紀不僅可以活化運動產業市場,而且對於運動產業的 發展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楊繡如,2009)。

運動職業化過程中衍生出服務需求,運動經紀人是順應需求而產生的職業角色,於 整體運動市場中,扮演穩定與協調發展的潤滑劑 (Steinberg, 1991)。運動經紀人的生存 與發展仰賴著運動市場的繁榮昌盛,同時亦是運動產業蓬勃發展的保障與催化劑。運動 經紀人為運動主體 (sport property) 提供服務,不僅可保護運動員的權利不受侵害,而且 為運動員提供財務管理、生涯規劃等其他服務,進而帶動職業運動與運動產業的快速發 展。運動經紀人可使運動產業增值,經紀人的參與可使運動產品受到更多人的青睞,使 運動產品的價值實現最大化 (谭青巖,2017)。

隨著經濟快速發展,為促使運動產業繁榮發展,適應商業化時代的潮流,運動商業 化是重要的關鍵點 (Ko, Zhang, Catani, & Pastore, 2011)。運動職業化與商業化的發展,

活躍了運動市場,促進運動人才流動,提高了運動的社會影響,同時也需要更多優秀的 運動經紀人投入到運動產業之中 (Miller, Fielding, & Pitts, 1992)。近年來,大眾傳播媒體 的發展更是催化運動市場商業化的媒介,諸如運動明星代言或運動賽事的轉播蘊含巨大 的商業價值。運動經紀在整體的運動市場中,扮演著中介角色積極創造運動主體之價值,

同時提升自身價值,發揮著一加一等於三甚至不斷遞增的超值原理 (蔡芬卿,2006)。

近年中國大陸運動市場快速發展,市場需求逐漸提高,為中國大陸運動經紀業務發 展帶來前所未有的機遇 (支强,2018)。2014 年 10 月 20 日,中國國務院下發《關於加 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46 號文件」) 以來,中國大陸運 動產業迎來了有史以來最好的發展機遇期。運動觀光、場館、娛樂、冰雪、賽事、培訓、

健身產業等擁有巨大的發展機遇及投資機會。多樣的產業類型,巨額的資本湧入,政府 的政策扶持和商業巨頭的集中佈局,無疑將運動產業推向了發展的快速道路 (體銀商學 院,2017)。2015 年 9 月,在中國國家統計局、中國國家體育總局聯合研究小組推出的

《國家體育產業統計分類》中,將中國運動產業劃分為11 大類,「體育中介服務」則為 其中一大類 (國家體育產業統計分類,2015 年 9 月 28 日)。運動仲介是運動產業市場的 重要紐帶,運動經紀活動的活躍與發展對於運動產業市場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姜晴云,

2017)。2017 年,中國大陸的運動經紀人相關證照也在停辦一年後,培訓測評考核認證 工作再次重新啟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體育總局,2017)。運動經紀對於運動產業的重 要性不可忽視,是溝通市場供需雙方不可或缺的一個群體,有效加速運動商品流通,提 高交易效率及成功率,優化投資主體的決策,促進生產要素合理流動和資源優化配置 (林巧怡,2010a)。國家政策的大力支持推動了運動產業的發展,並且為運動仲介市場提 供了良好的發展環境。

直至 1980 年代,中國大陸才出現運動經紀人。經紀行業起步較晚,至今運動經紀 的管理制度、職能等仍未明確,發展也相對滯後,無法提供優質、專業服務的運動經紀 人難以適應中國大陸當下快速發展的運動產業市場 (赵一村,2010)。如今是中國大陸職

業運動加速發展的階段,運動經紀人才的需求較大,是運動經紀發展的良好機會。然而,

職業運動的市場化程度依舊不夠成熟,職業運動員、俱樂部與社會之間的權、責、利三 者界線依舊模糊,運動員的權利隸屬仍待釐清,運動經紀人在為運動員處理轉會、尋求 贊助、接洽產品代言等經紀業務時存在較大困難 (杨海东、王一博、邱金芝,2018)。由 於中國大陸的運動市場仍未徹底開放,經紀合約主要仍侷限於廣告代言、商業活動、綜 藝節目及影視劇等商業開發 (掌上運動,2018 年 5 月 23 日)。運動經紀人在當下中國大 陸的運動產業市場,其主要工作內容具體為何?若不明確運動經紀人在運動產業中的工 作內容,卻貿然進入運動產業的運作中,容易造成不同運動主體間的權利與義務上的糾 紛與爭議 (陳美燕,2005)。因此,本研究動機之一,旨在瞭解目前中國大陸運動經紀人 的工作內容,並以此為依據進一步探究中國大陸運動經紀人之職能。

運動市場的快速發展,也對運動經紀人在知識和能力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繁瑣 複雜的工作內容無時無刻考驗著運動經紀人的職能 (肖淑红等,2013)。在運動經紀行業 中,從業人員需具備相關專業知識,掌握較高的技能。但因過去運動仲介服務行業並非 運動產業中的主流,對其專業人員的培訓工作有所缺失。2010 年,中國大陸國家體育總 局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舉辦了首次「體育經紀人國家職業資格考試」。根據國家體育 總局統計,截至2015 年,累計獲得證照人數為 1,500 人。發展至今已近十年,運動經紀 人規模仍未壯大,從業人員專業素質較低,業務水平不高,衍生出諸多問題,如幕後交 易、合約漏洞等 (谭青巖,2017)。大多數運動經紀人對有關經濟與法律知識的應用並不 熟練 (李民桂,2016;徐爱丽、陈书睿,2004)。甚至有些運動經紀人無法熟練地使用英 文或其他外語與國外經紀人或經紀公司溝通,可見中國大陸當前運動經紀人的綜合素質 仍待加強。而運動經紀人培訓內容主要參考運動經紀發展較為成熟的西方國家,以理論 課程、案例討論的教學形式為主,較為傳統單一,缺少實務應用方面的講解。培訓課程 並未根據市場現況作出調整,造成多數持有運動經紀人證照的專業人士難以走向實務,

無法真正實現「持證作業」(王曦,2016)。本研究動機之二,在於提出運動經紀人之職 能項目,根據其所要求之職能設計培訓方案,以求規範培訓內容,提升培訓效果。

肖淑红等 (2013) 針對 2011 年 2 月以前的運動經紀人相關研究狀況進行整理與分

析,發現研究主要方向為「發展現況與對策」、「行業管理體制研究」,但多數研究未經問 卷調查或深度訪談,較缺乏科學的研究方法,多屬於研究者的主觀描述。研究者回顧對 中國大陸運動經紀人之相關文獻後發現,目前研究仍著重於探討發展現況與未來發展 (卫禹帆、黄晓春,2016;王曦,2016;刘鸿志,2014;何远梅、陈华福,2011;宋琰、

鮑捷,2012;李民桂,2016;李佳穎,2015;崔雪萍,2011;孙传伟,2011;谭青巖,

2017;杨毅萍,2015;赵珊珊、潘蕊,2012) 等。另外,仍有少量探討運動經紀人培訓 體系的研究,但也侷限於分析體育運動大專院校、經濟類大專院校、綜合性大專院校等 不同培訓主體培育運動經紀人之優缺點並提出培訓構想 (毛燕萍,2011;余啟政,2011;

张晓龙,2015)、以及分析目前中國大陸運動經紀之培訓現況 (龙博,2013;董鵬、孙大 庆,2013;冯祖闞、敦巖,2013),但以上研究皆未針對中國大陸運動產業的特殊情況,

提出運動經紀人該具備之職能,更未建構出運動經紀人的職能模型。因此,本研究動機 之三,旨在建構中國大陸運動經紀人專業能力模型,以規範其職能。

綜上所述,本研究將針對在中國大陸境內從事運動員經紀業務之運動經紀人,瞭解 其工作內容,探討其所需職能,並建構中國大陸運動經紀人之職能模型。研究結果期能 提供運動經紀人之培育單位作為設計培訓課程之依據,亦可提供中國大陸運動經紀之從 業人員檢視自身專業能力,以促進運動經紀產業的蓬勃發展,培養出符合市場需求的優 秀運動經紀人。同時,研究結果可為學術界志在從事運動經紀人職能發展之研究者提供 參考。此外,有志於到中國大陸從事運動經紀之國際運動產業人才,也可透過本研究之 結果,分析其進入中國大陸運動經紀市場之可行性。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基於問題背景、研究動機及相關文獻回顧,本研究旨在瞭解中國大陸運動經紀人之 工作內容,並探討中國大陸運動經紀人執行以上工作所需的職能,據此建構出「中國大 陸運動經紀人之職能模型」,以求成為未來運動經紀人培訓、考核標準之參考依據。因 此,本研究之主要目的分為下列三點:

一、瞭解中國大陸運動經紀人之工作內容。

二、探討中國大陸運動經紀人所需的職能。

三、建構中國大陸運動經紀人之職能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