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中國大陸在實務上對於私立大學院校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 國家介入私立大學院校運作之相關實務案例整理. 59

第四節 中國大陸在實務上對於私立大學院校的監督管理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二00八年三月,東京高等裁判所做出判決,仍然駁回了上訴人的請求,首 先關於資金部分,法院認為上訴人的主張,都是建立在不確定的預見上,包括損 害賠償與不當得利請求等,不能認為上訴人有足夠的資金,其重建計畫也並非因 而確定可行。而關於上訴人主張主管機關的未為通知部分,姑且不論主管機關究 竟是否有實施通知,上訴人即使得到了通知,能否在獲得通知後就能取得預估價 值需要四億五千萬日圓的校地校舍,其實相當有疑問。因此不能認為主管機關的 未為通知而對學校法人做出解散命令違反了誠信原則,因此認定上訴人之上訴無 理由而駁回126

三、小結

在實務上,日本的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很少對私立學校做出強烈的干預處分,

絕大多數都是以行政指導的形式對學校發出「改善勸告」,近年來幾件學校法人 的解散案件,被解散的學校法人其實也幾乎都已經處於停止運作的狀態,對學校 本身的影響並不大127。對私立大學院校的態度,主要仍然是以學校內部的機制在 監督,國家很少直接介入學校的運作。

第四節 中國大陸在實務上對於私立大學院校的監督 管理

中國大陸的教育行政部門,對民辦學校的監督管理常常出現兩種極端的現

126 「專修學校解散命令事件」,東京高裁平成19年(行コ)第 368 号,

http://hanrei.atpedia.jp/html/242.html

127 2004 年 10 月,文部科學省的第二件解散命令是針對北九州短期大學的學校法人北九州學院 做成,但是該短大自從1978 年之後就已經沒有在營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象,分別被稱為「管理缺位」和「管理越位」,前者是任其發展、自生自滅,後 者是嚴格限制,以對下級機關的管理手段來管理民辦學校。對於民辦高校的管理 監督,似乎還沒有一個明確的執行標準。

一、三江學院董事會糾紛案

1.董事會雙胞案

三江學院(舊名為三江大學) 創建於一九九二年,是江蘇省第一所可獨立 頒發國家承認文憑的民辦高校,在學院設立之初,學院成立了董事會﹐當時擬定 的董事會章程記載了學校的管理體制為「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明確了 校董事會是學校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學校的一切重大事宜。

當時校董事會由包括董事長、院長、兩位副院長的八位常務董事組成,二0 0二年初,原任董事長逝世,同年六月,其中一位副院長突然發現,校長與另一 位副校長早在二000年時透過教職員工代表選舉成立了一個新董事會,他與四 名常務董事都被排除在該新董事會名單中,五位原任董事因而向南京市雨花台區 法院以「名譽權受侵害」為理由起訴起訴128

2.「不告而理」的法院判決

法院裁定認為「董事資格與人身無關,不構成名譽權侵犯」而於二00三年 五月駁回原告訴訟。然而在法院裁定書中記載「僅以召開舉辦者代表、教職工代 表會議的形式選舉新董事會,並將五名原告排除在外,確為非法剝奪五名原告依

128 王康、柴純青編,民辦教育司法案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年 10 月,頁 57-6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法取得的董事資格,作法顯屬不當應予糾正。」等內容。

該裁定引起了一些批評,法院應僅對訴訟雙方爭議做出認定與判決,爭議事 項以外的問題無須評價,該裁定書內容所記載對被告的「顯屬不當,應予糾正」

實為畫蛇添足,不具備法律效力也無法執行。

3.行政機關的消極作為

在訴訟中被判決敗訴卻被承認董事資格的五名原任董事,決定行使董事權利 召開董事會,二00三年六月,其所召開的董事會決議罷免三江學院院長及副院 長,並向主管機關江蘇省教育廳遞交報告,請求同意對正副院長免職及核准新院 長。江蘇省教育廳在進行了調查研究後作出結論認為「三江學院出現的矛盾,屬 民辦高校這一新生事物在發展中出現的問題。三江學院在創辦和發展中沒有投資 主體,其資產主要是依靠優惠的招生政策所積累,因此屬於社會資產,產權歸三 江學院,任何個人和組織均不得侵佔、轉移。」

二00三年九月,依「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三江學院設立學校理事會,

而原任院長及兩位副院長,都因為年齡高於七十歲,超出省教育廳關於民辦高校 校長任職年齡規定,因此都不再擔任行政領導職務,另選出一人擔任學院理事會 的理事長兼院長。

本案中的主管機關省教育廳,在該校董事會發生董事資格糾紛訴訟時,即應 對問題加以瞭解或者調查,惟其並未積極的進行處理,最後僅以年齡規定超出上 限而由院長及副院長離去現職,似有怠於行使職權之嫌,學校董事會之制度,在

http://cppcc.people.com.cn/BIG5/34956/7707718.html

131 「民辦高校遇冷,學生不願搭文憑考試末班車」,新華網,

http://news.xinhuanet.com/edu/2004-08/30/content_1923971.htm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主管機關的行政處罰與訴訟事件

振西學院係與當地的某商業集團借用土地進行合作辦學,自二00四年教育 部取消高等學歷文憑考試後,入學人數下降,此時合作辦學的集團與該學院因為 校地與租金發生糾紛,雙方進入訴訟程序,而該集團則對學校斷水斷電,二00 七年初,深圳市教育局派員進入學校調查,二00七年八月二審法院判決振西學 院勝訴,二00八年一月,深圳市教育局舉行行政處罰聽證會,擬對振西學院吊 銷辦學許可,三月對該校發出「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132,令其停止非法辦學行 為,限期完成學校整改以及提供學生資料、帳冊及員工合同等並配合政府督辦檢 查,由於該學院院長三月時因為刑事案件被拘留,無法執行分流學生之處罰內 容,五月份起教育局將學校學生陸續分流至其他學校。

因為債務糾紛而遭刑事居留之學院院長,而稅務機關同時追究二00四年至 二00七年該學院未納營業稅,一審法院審理後,以偷稅及傷害罪名成立判處有 期徒刑五年,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審法院駁回被告上訴維持原判133

3.本案之分析

(1)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介入時機不當

二零零三年七月,廣東省教育廳下發通知,將振西學院之事務管轄權移轉給 深圳市教育局,二零零五年,市教育局換發辦學許可證,將該學院之辦學範圍明

132 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圳市教育局網站,

http://www.szeb.edu.cn/news/content.asp?id=9464

133 「施振西案二審維持原判,原深圳律師協會會長帶寫申訴狀。」南方都市報,

http://epaper.nddaily.com/H/html/2009-07/03/content_835266.htm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訂為「非學歷教育」,從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觀察,主管機關撤銷該學院辦學 許可主要理由應該在於學院的違法招生,然而主管機關兩次針對學校違法招生的 行政處罰,第一次在二00四年,第二次在二00七年。第一次處罰時,辦學許 可證未載明學校辦學的層次,在二零零五年明訂辦學範圍後,卻又遲至二00七 年才針對學校的辦學行為進行管制,當學院與房地產集團發生訴訟,造成學校斷 水斷電情況時,主管機關並未進行任何介入措施,而學校對該集團獲得勝訴判決 之後,行政機關卻又以學校辦學管理失當,開始著手解散學校與分流學生,教育 行政主管機關介入學校運作之時點容有爭議。

(2)民辦學校的免稅優惠被限縮

振西學院院長因為「偷稅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該學院雖然在辦學 層次上被定義為非學歷教育機構,然而「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民 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依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 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四款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免徵營業 稅,然而國家稅務總局所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卻 又自行限縮免稅範圍,將該條例中所稱「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定義為「國家承 認學歷的各類學校」,從該暫行條例的文義來解讀,已經將「學校」與「教育機 構」都列入免稅範圍,其要件乃是在於「提供教育勞務」,而稅務行政主管機關 自行制定實施細則又將範圍限縮為「各類學校」,如此之規定應該已經抵觸了上 位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之規範。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五章 私立大學院校面臨的新困境與國家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