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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國家介入私立大學院校運作之相關實務案例整理. 59

第二節 我國主管機關直接介入私立大學院校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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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八年一月私立學校法修正,系爭之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二條條次變更,

移列至第二十五條。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針對董事會因內部糾紛,未能忠 實執行職務,致影響校務正常運作之情形,修正條文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董 事長、董事、監察人相互間發生爭議,致影響學校法人或所設私立學校正常運 作)、第二款(董事怠於行使職權,致董事會議無法決議或不執行決議,影響學 校法人或所設私立學校正常運作)設有處罰規定,已經刪除。

另參酌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針對董事會、董事長、董事有違反法令 或捐助章程,致影響設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校務之正常運作,經限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者,由法人主管機關得斟酌事件性質及實際情狀,經徵詢私 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聲請法院停止或解除設校法人董事長、部分或全體董事之 職務,建立「法院介入協助機制」89。因此依照現行規定,主管機關已經無法直 接介入私立學校董事會之運作,其權限已經由行政機關轉移至司法機關。

第二節 我國主管機關直接介入私立大學院校之案例

一、臺北醫學院董事會解散案

1.事實背景

一九七0年代,教育部對於私校的補助尚少,因此相對於政府挹注財務的公 立大學與部分由企業投資的私立學校,北醫的財務問題一直是學校快速發展的障 礙。私人興學財力本就有所限制,負責為學校籌款工作的董事會,又因沈重的利 息帶來強大的壓力,為了償還鉅額貸款,學校的整體發展受到限制,每年學生所

89 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五條立法理由參照。

http://web2.tmu.edu.tw/tmuhistory/History_order.aspx?Hvalue=4&Ovalu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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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開發住商大樓之用。此消息為一位北醫之校友所知,正好時間正值董事會改 選,因此這位校友便號召北醫校友入主董事會,取得董事會中多數席次,與之前 之董事會成員產生激烈的卡位戰93。由於董事會改選期限將近,雙方又僵持不下,

造成第九屆董事改選無法完成,因此一九九二年四月教育部發佈台(八十一)高 一七三三六函再次解除全體董事職務94,成立「北醫董事會遴選小組」,組成第九 屆董事會。

2.訴訟提起與原告之主張

臺北醫學院於二000年改制為臺北醫學大學,二00六年,第八屆被解除 職務之董事以北醫原第八屆董事會已無發生糾紛致無法召開會議情形,且北醫第 十三屆董事任期即將屆滿為由,向教育部請求依申請時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二條

(舊)第八項規定,指定原第八屆董事組成新任董事會,教育部於二00七年以 九十六年六月六日台高(四)字第 0960084746B 號函復,以本案提經第五屆私立 學校諮詢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考量北醫原第八屆董事遭解除職務後對校務之 參與狀況及現有人數,並斟酌現任董事會運作情形及北醫未來發展,爰為不予同 意之決議95。第八屆之董事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主張,私立學校法(舊)第三十二條第八項「因發生糾紛,致無法召開 會議而遭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解除職務之原全體董事,於解除職務之原因消滅後,

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請求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提經私立學校諮詢委員會 審議通過後,於當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指定原全體董事組成新任董事會。」乃

93 洪銓鍵,我國大學校長職權之研究,南華大學公共行政所碩士論文,2005 年 5 月,頁 52。

94 張靜亭,從教育部處理三所私校問題談起,法律評論,第 59 卷 3、4 期合訂本,1993 年 4 月,

頁36。

95 行政院訴願決定院臺訴字第 0970081388 號,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http://www.ey.gov.tw/ct.asp?xItem=41743&ctNode=1096&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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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基於保障私人興學所訂,主要精神在於解決私立學校董事會一旦遭教育主 管機關解散並由被告主導組成新董事會後,該新組成之董事會毫無退場機制,形 同長期佔據私立學校,嚴重損害憲法保障及鼓勵私人興學精神,當私立學校遭解 散之董事會之原董事於解散原因消滅後,請求教育主管機關由原全體董事組成新 任董事會時,本於該條明文及立法精神,除其原解散原因並未消滅,而不應准許 外,自應予同意,方符憲法及該條保障、鼓勵私人興學及維護創校理念之精神,

否則,無異由教育主管機關所指定者組成董事會,長期佔據私人興學捐助之資源 及志業96

3.被告教育部之主張

教育部認為當時北醫原第八屆董事會遭解除職務之原因,除因重大糾紛,無 法依法改選第九屆董事外,尚包含該屆董事會因派系紛爭,長年未善盡監督學校 財務及積極推展校務責任,迭遭指責,並提出當時部分董事、校友與學生之陳情 書,其中內容如「怠忽職責,延擱與與發展關係重大之合作案」、「派系傾軋,

使學校發展停頓」等主張原告當時遭解除職務原因,已非單純僅限於「因發生糾 紛,致無法召開會議」乙事,尚包括違反依教育法令所賦予之職責,故並無私立 學校法(舊)第三十二條第八項規定之適用餘地。

此外教育部也主張,該屆董事至今僅剩六人,未滿章程所定董事總額半數,

私立學校法(舊)三十二條第八項支立法意旨在於使校務管理回歸原全體董事管 理,若允許被告指派人選,且不足人數多達九人,明顯與該項立法目的相左。

4.法院判決與理由

96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度訴字 935 號。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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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原告敗訴,對於實體部分並未審酌,認為欠缺權利保 護之必要:「系爭之該條規定業於二00八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廢止,則原告所請 求作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已失所依據,亦即被告所 為駁回原告申請之處分,無論其理由妥適與否,縱依原告訴之聲明予以撤銷,並 無得依據已廢止之法律再為准許原告組成新任董事會之行政處分之餘地,且未來 亦無反覆發生之可能性,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其訴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97

二、景文技術學院董事會解散案

1.牽涉巨額資金,影響社會之校產淘空弊案

景文工商專校在一九八七年奉教育部核准成立董事會,從一九九0年開始招 生,一九九八年改制為技術學院,隨著學校規模擴大,董事長又轉投資到越南進 行土地開發案,財務開始吃緊,董事長挪用景文技術學院的公款,至二000年 七月份,教職員薪水僅核發三分之一,八月份薪水無法處理,整個景文技術學院 因董事會爆發財務危機衍生出的種種弊案才被一件件的揭發出來:

(1)董事會董事名單變動頻繁,與常態有異

景文技術學院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第四屆第十二次董事會起,董事簡豐 盛、陳炳榮辭職,由廖麗芬、林清菁遞補;同年第十四次董事會時,再推舉簡豐

97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度訴字 935 號判決,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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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為第五屆董事;二000年一月董事李俊雄、盧濟萱又辭職,由吳慶堂、郭慧 白遞補;同年六月董事王進祥、簡豐盛、張錦堯及黃清水辭職,再由郭崑謨、魏 宏恩、林鸞鳳及賴真足等人遞補。短短一年二個月間,該校董事會董事進出共十 七人次,其中尤以簡豐盛進出董事會三次為最98

2. 購置校地之產權過戶問題-該校預付土地購置款土地仍未辦理過

為擴大校區,景文技術學院於二000年二月分別與四位地主簽約,購買五 筆緊鄰學校之土地,惟董事長於土地出賣予該校之前即已提供其子所經營之公司 為建築基地使用,另亦將其中兩筆土地設定登記六千萬元抵押予他人,而購買總 價金竟未扣除土地負擔,且因地主尚未備齊所有權移轉登記所需之權狀,以致本 案爆發時已預付土地款九千餘萬元,卻未辦理過戶。此外學校於購置土地時,委 託某公司鑑定現值,該公司未將前述建築基地使用關係及設定抵押權負擔列為鑑 定因素,即遽認現價應為三億七千餘萬元,顯與事實不符,購置上述五筆土地仍 應擔保設定之六千萬元之抵押債務及銀行之高額貸款利息;同時承受董事長之子 經營公司使用前述五筆土地使用關係,而無法將該五筆土地提供為教學或擴充教 學使用。

3.假借工程淘空校產

景文技術學院利用教育部核發之補助款籌建「停車場及污水處理廠改善工 程」及「第四教學大樓興建工程」兩項工程。惟校務會議紀錄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98 景文技術學院弊案糾正案文,2002 年 1 月 17 日,監察院網站 http://www.cy.gov.tw/db2.asp?Page=7&edoc_no=2&intYear=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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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記載,總務組亦無法提供上開工程之合約、設計、招標及監工資料,然而該 校卻自二零零零年一月起已陸續開立支票支付工程款一億餘元;上述兩項工程無 法依據教育部獎、補助款核銷方式核銷,而工程承包商係該校董事長景文集團旗 下企業之一,顯示該校董事長以子虛烏有之學校工程之名,行淘空校產之實99

4.非董事亦非學校人員身分者保管學校印鑑及支票

學校帳戶(含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計有四十一個帳號,然除七 個帳戶由學校出納組保管原留銀行印鑑並可使用,其餘三十四個帳號之印鑑、存 摺等皆非由學校出納組保管且無法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學校截至二零零零年六月 之銀行存款中含定存單金額計一億九仟六佰萬元整,學校會計室僅能提供定存單 影本,而出納組亦未保管定存單正本,且上述定存單之戶名為「無記名」或為「董 事長張萬利」而非學校戶名100

由於學校開學在即而董事會仍陷於派系紛爭狀態,教育部部分別於二000

由於學校開學在即而董事會仍陷於派系紛爭狀態,教育部部分別於二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