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私立大學院校在我國的發展現況與國家機關之作為

第五章 私立大學院校面臨的新困境與國家機關應對的管控

第一節 私立大學院校在我國的發展現況與國家機關之作為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五章 私立大學院校面臨的新困境與國家機關 應對的管控手段

第一節 私立大學院校在我國的發展現況與國家機關 之作為

一、供過於求—私立大學院校的新困境

近年來,在以充足教育機會為訴求之教育改革風潮下,政府採廣設高中、大 學及解除私人興學管制之政策多年,國民接受正規學制教育之機會已然遽增,以 往被視為窄門之高等以上學校入門門檻,業成歷史134

高等教育數量擴張,使國內高等教育的品質與管控受到社會大眾重視與不 安,並使各大專院校面臨下列困境(1)錄取門檻降低,造成質量失衡。(2)出生人 口遞減,招生來源不足(3)教育資源稀釋,學校經費困窘。歸結其原因,人口出 生率遞減、教育市場全球化、國家財政補助減縮、社會變遷等客觀環境,為我國 在廣設學校提供學子教育機會後,學校開始面臨供過於求窘境之主要原因135。隨 著部分私立學校經營不善之情況,社會對於教育政策之輿論四起,要求教學品質 與經營欠佳之學校退場之聲不斷。二00八年大學入學考試甚至曾經傳出「假考 部隊」事件,即部分民眾以報考大學,選填受質疑之私立大學院校製造報到缺額

134 在 97 學年度,我國私立大專院校計 109 所,八十七學年度為 88 所,七十七學年度為 72 所。

見教育部統計資料:各級學校校數。http://www.edu.tw/files/site_content/b0013/seriesdata.xls 135 2008 年大學入學考試放榜,加權總分 7.96 分即可錄取,此外共有 22 校、105 系有缺額,部 分私立大學招生僅達一成。中時電子報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Rtn/2007Cti-Rtn-Print/0,4670,110110x112008080800626 ,00.html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的方式來促使教育部加速進行經營欠佳大學院校之淘汰136。雖然其行為之適當性 尚有爭議,但社會大眾對於經營不善之私立大學院校,希望主管機關能有更積極 之作為則無庸置疑。

二、我國私立大學院校「退場機制」的法律制度建構

1.法律保留的要求

我國高等教育倚仗私立學校提供教育機會之比率仍高。然而在國人出生率驟 降之人口發展趨勢下,當可預期國內教育市場需求將逐年減縮,私立學校永續經 營所遭受之挑戰,必然日益加劇。主管機關及私立學校對於學校招收學生不足,

而主動或被動退出教育市場,自當未雨綢繆,在法制之建制中,提供合理之誘因 及配套措施,俾學校經營者得適時因應與調節,為當務之急。

國內關於學校退場問題之議,雖不乏討論,但多止於輿論之言,法律機制上 之專論,則付之闕如。「退場」之用語並非法律之專有用詞,而係社會之一般通 用語,用以說明離開競爭市場之謂。

對於私人興學權利之限制,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此為法治國原 則之必然。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條並揭示:「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 律受國家之監督。」。私立學校主動退場,不免影響學生、教職員等之權益,於 法人解散、清算時,賸餘財產之歸屬,亦涉及法人財產權保障問題,基於法律保 留原則,更應以法律明定國家與私立學校及其構成員權義間之法律關係。尤其,

136「 就鎖定稻江!假考部隊:今年目標達成」

http://www.nownews.com/2008/08/08/327-2317207.htm,該年被點名的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部分科 系無人選填志願。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關於私立學校之強制性被動地退場,對於私人興學自由之限制尤甚,更應恪遵法 律保留原則137

2.私立學校法設計的退場機制

二00八年一月公佈新修正的私立學校法,於第七章已訂有專章規範,為私 立學校建構了所謂退場的法制,分為合併、改制、停辦與解散,以下將說明此四 種退場方式之內容與程序138

(1)合併(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條)

(一)合併之程序

學校法人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或私立學校與其他私立學校合併時,各該學 校法人應就合併有關事項,擬訂合併計畫、合併契約,並檢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法人主管機關核定 前,應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六十七條第一項)

學校法人應於第一項核定後十五日內,造具並公告有關合併之財務報表及財 產目錄;對已知債權人並應個別通知;債權人對合併有異議者,應於公告後二個 月內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合併。(六十七條第三項)

債權人依前項提出異議者,學校法人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債務已屆清償 期者,清償其債務。二、債務未屆清償期者,提供相當擔保。(六十七條第四項)

137 董保城,各級私立學校退場法律機制之研究,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2007 年11 月,頁 8。

138 蔡坤良、洪秉彰,我國私校高等教育退場制度之法律探討,學校行政第 58 期,2008 年 11 月,頁187-19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學校法人不為第三項之公告及通知,或不為前項之清償、提供相當擔保者,

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六十七條第五項)。

(二)合併後的法律效果

學校法人間進行合併者,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學校法人,繼受因合併而消滅 之學校法人之權利義務;學校間進行合併者,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私立學校,

繼受因合併而消滅私立學校之權利義務。(六十七條第二項)

學校法人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或私立學校與其他私立學校合併時,經法人 主管機關核准合併者,應依法辦理法人變更登記;其於申請因合併而移轉之不動 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法人主管機關之核准函辦 理登記,免繳納規費、印花稅及契稅。(六十八條第一項)

依前項合併移轉之有價證券,免徵證券交易稅;其移轉貨物或勞務,非屬營 業稅之課徵範圍。(六十八條第二項)

學校法人所有之土地因合併而隨同移轉時,經申報核定其應繳納之土地增值 稅准予記存,由承受土地之學校法人於該項土地再移轉時一併繳納之。(六十八 條第三項)

合併後取得土地學校法人解散時,經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應優先於一切債權 及抵押權受償。(六十八條第四項)

(2)改制(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九條)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私立學校擬改制為其他類型學校時,其學校法人應擬訂改制計畫,報經學校 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前,應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

(3)停辦(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七十一條)

(一)要件

私立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學校法人應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停辦:

一、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二、經學校主管機關 依本法規定限期命其為適法之處置,或整頓改善,屆期未處置、改善,或處置、

改善無效果。(七十條第一項)

前項情形,學校法人未自行申請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停辦者,學校主管機關於 必要時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命其停辦。(七十條第二項)

(二)停辦後改辦其他事業

學校法人因情事變更,致不能達到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已依前條規定停辦所 設各私立學校後,得經董事會之決議,申請法人主管機關許可,變更其目的,改 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七十一條第一項)

法人主管機關應斟酌捐助人之意思,並徵得變更後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及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許可其變更,同時轉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七十二條第二項)

(4)解散(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二條)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一)要件與程序

學校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解散:一、私立學 校依第七十條規定停辦,於停辦期限屆滿後,仍未能恢復辦理,或未能整頓改善。

二、符合捐助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三、將全部財產捐贈政府或其他學校法人。四、

依規定進行合併而須解散。(七十二條第一項)

學校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主管機關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

得命其解散:一、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而未依規定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解散。二、

未報經核准,擅自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停止招生。三、經依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 命所設私立學校停辦而未停辦。(七十二條第二項)

(二)效果

學校法人於解散、清算開始前,本於教職員工聘僱契約所積欠應支付之薪 資、資遣費,應最優先受清償。(七十二條第三項)

私立學校法之停辦、解散規定,無論為主動之報請停辦解散或被動之命令停 辦解散,均為強烈之管制手段。在朝向放寬管制之行政法趨勢中,應思考彈性作 為,以緩和國家管制,降低私立學校退場所造成之衝擊,更充分保障學生及教職 員之權益。私立學校有別於一般文教之財團法人,須投資大額款項於校舍及教學 設備,且其繼續辦學與否,更涉及學生、教職員權益,如學校驟然停辦或解散,

不祗造成國家整體社會資源之浪費,影響學生及教職員之權益甚大。在強調學校 教育係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受教育權利之今日,如能藉由私立學校之合併,而提 供學生更優良之師資、教學環境、教學設備、教學資源等,實可提升私校學生之 學習成果。因此,縱可能使部分私立學校退出同級之學校教育市場,從資源整合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及保障權益為核心之觀點言之,合併自為可取之法律機制。現行之私立學校法第 七章修正為「合併、改制、停辦、解散及清算」較之修正前私立學校法僅消極地 以停辦、解散作為終結私立學校在教育市場之競爭權利,顯然具有積極之意涵139

3.預警指標的建立-私立學校法新條文仍有待強化之部分

從影響私立學校學生、教職員權益之廣度及深度而論,在管制策略上,手段 應由輕而重,徒於私立學校惡化至病入膏肓之沈疴,始啟動退場機制,緩不濟急,

不若建立私立大學院校預警機制,當私立大學院校經營出現異狀時先行導正以收 防微杜漸之效。

不若建立私立大學院校預警機制,當私立大學院校經營出現異狀時先行導正以收 防微杜漸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