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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設立私立大學院校的憲法基礎

第三節 中國大陸的憲法與私立學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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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憲法八十九條規定「公款及其他公有財產,不得為了宗教上之組織或 團體之使用、便益或維持之目的及對不屬於公的支配之慈善、教育或博愛事業而 支出和提供其利用。」關於私立學校能否由國家編列預算加以補助,曾經引發違 憲與否之爭議。此問題之爭點在於何謂「公的支配」?關於私學之公費助成問題,

日本學者有違憲說與合憲說之見解,主張違憲者認為所謂「不屬於公的支配之事 業」應解釋為「依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之監督與指導而仍不失其組織及營運上自 主性之私的事業,若可認為受到對於人事、預算及事業之執行喪失自主性那樣強 烈的影響者,便屬於公的支配之事業。」28國庫助成在尊重私立學校自主性的前 提之下,是與完全受公的支配之要求不相容,所以對私立學校的國庫助成有違憲 之疑義。而依合憲說學者見解,公的支配如解為係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直接的支 配,已超出憲法制訂本條所要求之財政民主化及防止公款濫用的目的,因此主張 合憲者認為,所謂「公的支配」係指「法的支配」,或「學校教育之公的性質」,

私立學校既依教育基本法之規定有「公的性質」,且需受學校教育法、私立學校 法等教育法令監督,應屬於受「公的支配」之教育事業,對其採取國庫之補助並 不會影響其自主性29。目前在日本,隨著國家補助私立學校的相關法令陸續公佈 實施,有關私立學校的公費補助已無多大爭議。

第三節 中國大陸的憲法與私立學校制度

一、中共建國後對私立學校的態度-從保護維持到逐步改造

1.局 勢 安 定 前 的 維 持 現 狀

28 清宮四郎,憲法 I,業 266,轉引自周志宏,日本私立學校制度之規範基礎,收錄於當代公法 理論-翁岳生教授六秩誕辰祝壽論文集,月旦出版,1993 年 5 月,頁 560。

29 宮本榮三,私學助成の憲法論,轉引自周志宏,日本私立學校制度之規範基礎,收錄於當代 公法理論-翁岳生教授六秩誕辰祝壽論文集,月旦出版,1993 年 5 月,頁 561。

年暨五四運動八十周年紀念專號」,http://teacher.lwlc.edu.hk/libr/4914.htm#1

31 當時中共尚未正式建國,該「共同綱領」一方面屬於一個「待爭取實現的奮鬥目標」,但是另 一方面也屬於一個憲法性文件,而被稱為新中國建立初期起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許崇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 年 5 月,頁 46。

之後,輔仁大學校長陳垣與聖言會代表芮歌尼(Rev. Harold Regney SVD,輔大 校務長)發生矛盾,芮氏認為輔大乃「私立天主教大學」,校內不能容許有反對

http://www.jinyueya.cn/magazine/1671-0746/2007/05/1402815_2.htm

33 邢福增,「連根拔起-建國後基督教在華教育事業的終結」,2009 年 3 月 2 日下載,香港中文 大學崇基學院神學院,http://csccrc.org/doc/c%204.3%20passag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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翌年一月,教育部頒布《關於處理接受美國津貼的教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關的指 示》,開始著手接辦大批教會學校。至一九五一年底,全國二十所接受外國津貼 之高等學校,已有十一所完成接收,另九所則維持私立而由政府補助34

3.私立學校在中國大陸的終止

一九五二年五月,中共採取蘇聯教育制度路線,針對高等學校進行了院系調 整,教育部訂定《關於全國高等學校一九五二年的調整設置方案》。根據這一方 案,私立大學與原來的公立大學融合到一起,組成新的大學,如輔仁大學的科系 大部分併入北京師範大學;其他科系則被併入北京大學和北京政法學院,校址歸 入北京師範大學。燕京大學文學院、理學院併入北京大學;政治、經濟、社會學 系併入北京政法學院,教育系併入北京師範大學,校址歸入北京大學。全國範圍 的院系調整結束後,所有私立大學都被合併到公立大學,私立大學在這波院系調 整政策下宣告結束35

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 法」,正式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將各種制度確認。在該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國家設立並逐步擴大各種學校及其他文化機 關,以保證公民享受這種權利。」36至此國家已經完全接管了教育事業而無私立 大學院校的存在空間。

4.改革開放後的新發展-現行憲法的規定

34 邢福增,「連根拔起-建國後基督教在華教育事業的終結」,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神學院,

http://csccrc.org/doc/c%204.3%20passage.pdf

35 柴松霞,「建國初期北京私立學校改造紀實」,文史月刊,

http://www.jinyueya.cn/magazine/1671-0746/2007/05/1402815_2.htm

36 許崇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 年 5 月,頁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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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建設的恢復與發展,中國大陸國民素質偏低與各類專業人才的匱乏 成為緊迫的問題,「四個現代化」建設需要人才,而文革失學民眾也需要學習的 機會。而當時全國教育基礎薄弱,設備匱乏,加以文革之後百廢待舉,一時拿不 出更多資金投向教育,一九八一年公布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行辦法」鼓勵年 公布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行辦法」鼓勵民間以自修方式取得高教證書。因此 在一些中心城市,開始出現了以文化補習、培訓為主的民辦(私立)教育機構。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中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全會通過了「中華 人民憲法」,其中第十九條關於受教育的基本權利中規定「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 織,國家企業單位及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舉辦各種教育事業。」37用根本大 法的形式確立了民辦教育的合法地位。

由於一九八二年制定的憲法已經將私人興辦教育明文化,因此中國大陸對於 私立學校的憲法基礎並未多做討論,惟亦有學者提出主張,認為教育應該以私人 興辦為優先,辦學屬於結社自由,講授是言論自由,人民有辦學的權利,政府的 基本職責在保障人民權利,既要保護人民的受教育權,又要保護人民的辦學權,

而公立學校的發展有可能跟私人辦學的權利衝突,因此,唯一合理的安排是充分 尊重人民的辦學權,只有在私立學校不能提供充分教育服務才發展公立學校。且 反對「民辦」教育一詞,因為目前在中國有所謂「公有民辦」制度的學校,而該 類型的學校乃以公立學校具有的資源壓縮完全由私人興辦的學校,因此應該仿照 先進國家以「公立」或「私立」學校區別而不再以模稜兩可之「民辦學校」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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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許崇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 年 5 月,頁 502。

38 袁徵,「如何振興中國民辦教育?」,2009 年 5 月 25 下載,中國教育創新網 http://www.eduinnovations.cn/suggestions/2009/519/095191613JDFDF4I5IIDI82CJA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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