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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家對私立大學院校管制的必要性與私立學校法制

第一節 實證的教育憲法與私人興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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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家除了保障私立學校的設立自由外,應該監督私立學校使其符合公共性 質,因此,具代替或補充公立學校性質的私立學校,應該經過國家的許可才能設 立,並受國家的法律支配。

第三章 國家對私立大學院校管制的必要性與私 立學校法制

第一節 實證的教育憲法與私人興學

一、我國-教育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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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法的提出與制定,使於對台灣本身教育問題的深刻反省,及因而風 起雲湧的教育改革運動。一九九四年民間教改團體正式提出制定教育基本法的訴 求,於一九九九年六月四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

教育基本法可說是一部實證的教育憲法,原則上確立了以人民為教育權的主 體,形成以人的自我實現作為教育基本權核心的輪廓。雖然教育基本法的外觀形 式是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但實質上他是對國家整體教育政策的指導 方針,性質上與憲法的基本國策相當,從這個層面來看,教育基本法實屬憲法的 位階的法規範,而基於憲法的最高性,所有教育相關法令,均不得抵觸教育基本 法42

教育基本法第七條規定「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政府對於私人及民 間團體興辦教育事業,應依法令提供必要之協助或經費補助,並依法進行財務監 督。其著有貢獻者,應予獎勵。」其立法目的無非在於維護學生的教育權益、提 供多元教育選擇、提昇教育品質、發展教育特色、有效運用教育資源、並促進教 育自由多元化。在「九十九年度教育部獎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 申請要點」第二條中已經增訂增訂該獎補助要點之法源依據即為教育基本法第七 條43

二、日本-教育基本法

一九四七年,日本制訂了教育基本法全文十一條,條文雖然不多,但將日本 戰後教育的基本原理原則完全加以宣示。高橋文部大臣曾就教育基本法為教育根 本法的特殊性質提出說明:「這個法案站在宣示教育理念的立場,可以視為教育

42 許育典,教育法,五南出版,2007 年 7 月,頁 67。

43 私立技專校院獎補助資訊網。http://tvc-fund.yuntech.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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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學校教育事業是公共事業,是為公共而經營,所以具有公共的性質,而實 施教育的學校也就具有公共性質。」學校法人屬於私法人,私立學校如果要以私 法人的立場來解釋其公共性邏輯上行不通,必須要以學校教育事業具有公共性 質,方可解釋私立學校的公共性質,此種說法現在已普遍被日本教育法學界人士 接受47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共於一九七七年文化大革命結束之後,加速「農業、工業、國防、科技」

四個現代化,其中「人才」的培訓是關鍵問題,因此教育現代化成為四化的基礎。

一九八五年發布「對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一九八六年公布「義務教育法」,

一九九三年發布「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一連串的教育立法,希望將教育 體制逐漸擺脫「人治」,邁向「以法治教」的境界,一九九五年公布「教育法」,

逐步走入西方民主國家所謂「教育法律主義」的體制,教育法的位階僅次於八二 憲法,旨在維護人性尊嚴保障教育機會均等,建立國家健全的教育體系。

在位階上,教育法屬於僅次於憲法的基本法律,因此境內各級各類教育皆適 用本法。與日本教育基本法的差異在於,中共的教育法規往往在於教育事實演進 的結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屬於統整性、總結性的功能,與日本教育基 本法的原創性不同48

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 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作為教育事項的根本大法,

該規定提供了私人興辦學校的基礎。

47 李園會,日本的教育基本法,合記圖書出版社發行,1999 年 9 月,頁 156。

48 李柏佳,試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學校行政雙月刊,2000 年 3 月,頁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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