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日本教育行政機關對私立大學院校直接介入之案例

第四章 國家介入私立大學院校運作之相關實務案例整理. 59

第三節 日本教育行政機關對私立大學院校直接介入之案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節 日本教育行政機關對私立大學院校直接介入 之案例

現代日本教育行政的基本原理是指導和服務型行政,而不是歷史上曾經有過的監 督命令型行政。依據這個基本原理,在私立學校的自主性原則下,除非違反法令 以及法律規定的管轄權,主管部門的行政管理主要是提供指導建議,日本的教育 行政主管機關很少對私立學校採取強烈的管制手段,二00四年,日本的文部科 學省以及東京都生活文化局分別對一間私立短期大學以及一間私立專門學校的 學校法人發佈解散學校法人的命令,以下則針對此兩件解散學校法人的案例進行 整理。

一、酒田短期大學事件

1.事件背景

出生率降低,加上人口向大城市流出的持續,對地方的各種學校的需求量大 為減少,有許多地方的私立短期大學面臨生員不足的情況。招生人數的減少使許 多學校面臨財務上的赤字和經營危機,在這種情況下,許多的地方大學和短大把 招收發展中國家的留學生作為保證生員的手段,而根本不考慮所在地區經濟是否 能夠消化得了這種勞動力。酒田短大事件就是這種狀況下的一個典型的例子。

酒田短期大學是一間位於山形縣的私立短期大學,為了確保生源以維持學校

年6 月,頁 199-20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經營,決定大規模從中國東北招募留學生,從二000年至二00一年間,共招 募了三百三十九名中國學生,遠超過了學校兩年的招生定員(名額)兩百人。而 且全校絕大多數都為中國學生,這在日本也是絕無僅有的特例117

2.學校弊端的爆發

(1)超額招生與禁止入境

二00一年十一月九日,仙台入國管理局通知酒田短大,拒絕了他們招收兩 百六十五名中國留學生的「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申請。理由是仙台入國管理 局認為酒田短大的招生計畫超過了該學校的定員,該校並沒有適當的教育環境。

酒田短大本是只有經濟專業的單科短期大學,每年實際定員只有一百名。現在在 校生三百五十二人,其中的三百三十九人是中國留學生。一週後酒田短大舉行記 者招待會宣佈按照原預定入學的學生由於入國管理局拒絕發給簽證不能入學,此 舉在利用輿論想入管局施加壓力。

(2)學生離校與主管機關的糾正

在酒田短大,中國學生與日本學生的學費標準並不一致,雖然中國學生需交 的學費略低於日本學生,但中國學生必須每次交清整年度之學費,第一年一百三 十五萬日圓,第二年七十萬日圓,因此對於中國留學生也形成了一種經濟壓力118

於是在十二月時,酒田短大登錄在冊的在校生中近兩百名都流入東京附近打

117 鈴木衛,日本接受中國留學生之研究―以酒田短期大學為例,淡江大學日文研究所碩士論 文,2003 年 1 月,頁 39。

118 鈴木衛,日本接受中國留學生之研究―以酒田短期大學為例,淡江大學日文研究所碩士論 文,2003 年 1 月,頁 76。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工的實際情況暴露了出來。短大方面的解釋是:由於該校學生中接受日本政府支 給「私費留學生獎學金」的人數只有三十八人,沒有得到獎學金的留學生,很多 人為了打工和接受四年制大學入學考試想要前往東京。為了解決學生的這些問 題,該校在東京租了一間房間作為輔助校園,在學生中徵集自願者,有近兩百名 學生報了名。校方把在酒田校內上課的錄影帶送往東京讓學生觀看,並配置了五 名教職員進行管理和輔助學習。

但是高等教育機構設置分校時必須先向文部科學省申請許可,日本文部科 學省對於遠距離教育要求是,必須具有同步性和交互性的手段方可進行。對此日 本文部科學省認為「除了採用電視會議系統進行遠端教育之外,本科和大學院也 可以開設第二校園。除此以外的情況不允許有第二校園。」並決定調查酒田短大 的情況給予適當的指導119

由於入國管理局對於下年度(二00二年)春季準備入學的學生是否會發給 簽證,要視酒田短大是否符合教育機關的條件而定,於是校方停止了在輔助校園 播放錄影帶,但勸說學生返校的工作卻不順利,學校對移居東京的兩百名學生中 的一百六十一名發出書面通知,返回學校的學生僅有三人,到次年一月七日返校 學生也只有六十人。未返校的一百四十人預計可以返回的只有四十五人左右。

(3)財務弊端與學校停頓

二00二年二月文部科學省派出以留學生課課長為首的調查團再赴酒田短 大,發現由財團法人國際教育協會發放給留學生每人十五萬日元的一次性獎學金 總額五千一百萬日元,只有少數學生拿到這筆錢,四千八百萬萬日元則被學校挪

119 曹伯應,「酒田短期大學事件始末」,引自「日本資訊」

http://www.kanlema.com/gb/trip/essay/essay0201/essay-1102.html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0, 同時,由文部科學省每月給留學生的學習獎勵費也沒有支付給學生,中 國駐日大使館曾派人赴酒田瞭解實情,並向校方重申了維護中國留學生權益的必 要性。更大的醜聞相繼出現,二月下旬酒田短大教職員四十人人向校方提出抗 議,學校欠發薪資累計達三千萬日元,並為此提出罷教抗議。到四月時,在籍的 兩百五十四名學生僅剩二十六名在校,其中二十四名為中國留學生。學校在十月 將最後十六名教職員解雇,事實上已經處於停辦狀態。

(4)解散處分—國家的直接介入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文部科學省對酒田短大發出通知,要求已經處於 營運停止狀態的學校解散或宣告破產,學校之債權人亦已向法院提出拍賣校地之 請求121。二00四年七月十三日,大學設置.學校法人審議會研議之後,認定已 經事實上陷入停止的酒田短大已經不可能維持重新辦學的校地及財產,而自主的 解散也無法期待,雖然文部科學省做出具體重建學校的指導,但是學校已經無法 保有可維持營運的財產,法人營運所必要的評議員會也無法設置,因此文部科學 省在翌日對酒田短期大學的學校法人「瑞穗學園」做出解散命令,這也是文部科 學省自私立學校法一九四九年制定以來第一次對學校法人命令解散122

二、千代田學園解散事件

1.專門學校的學制

120 鈴木衛,日本接受中國留學生之研究―以酒田短期大學為例,淡江大學日文研究所碩士論 文,2003 年 1 月,頁 119-120。

121 「文科省對酒田短大發出解散或破產之最後通告」,共同通信,

http://www6.big.or.jp/~beyond/akutoku/news/2003/0425-46.html

122 「文科省對大學法人的首次解散命令,酒田短大」,全國工私立大學事件情報,

http://university.main.jp/blog/archives/001446.html

http://www.47news.jp/CN/200310/CN2003102701000344.html

124 「民事再生法」屬於日本的破產法之一,目的在使經濟情況已經窘迫的債務人事業再生,千 代田學園是第一個申請民事再生手續的學校法人,至於第一間申請民事再生手續的四年制私立大 學則是2004 年申請民事再生的東北文化學園大學。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千代田學園做出了解散命令,理由是該學校法人已經沒有可以維持學校營運必要 的設施與設備,且並未聽從主管機關的自主解散勸告,在無他法可以達成對學校 法人監督目的情況下,依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發出解散命令125

學校法人對於解散命令不服而向東京地方裁判所起訴請求撤銷解散命令,一 審認定主管機關(被告)基於千代田學園(原告)因未取得足夠資金以保有學校 校地及校舍,違反私立學校法二十五條的資產保有義務,依先前東京都私立學校 審議會之意見,未達監督之目的而做出解散命令,為有理由而駁回原告之起訴,

原告不服而上訴,上訴理由為:

(1)關於資產部分

若對學校法人的原任理事 A 所提之損害賠償訴訟勝訴,則學校法人可以獲得 數億日圓之損害賠償金額。另對原任理事 B、C 提起之不當得利返還訴訟,雖然 一、二審被判決敗訴,然而有充分的新事實足以使最高裁判所將原判決發回重 審,因此原告對於學校的重建計畫成功可能性極高。

(2)關於經營失敗部分

上訴人(千代田學園)主張,被上訴人(主管機關)對上訴人隱瞞了重要的 事實,二00四年六月,文部科學省修改了專門學校的設置基準,而主管機關之 東京都人員卻未通知上訴人關於專門學校設置基準中關於校舍取得幅度已經增 加的規定,因此上訴人的違反規定乃基於主管機關的不良指導,主管機關以校地 校舍不足對上訴人做出的解散命令違反了誠信原則。

125 「學校法人千代田學園解散命令」,東京都生活文化局,

http://www.metro.tokyo.jp/INET/OSHIRASE/2004/12/20ech200.htm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二00八年三月,東京高等裁判所做出判決,仍然駁回了上訴人的請求,首 先關於資金部分,法院認為上訴人的主張,都是建立在不確定的預見上,包括損 害賠償與不當得利請求等,不能認為上訴人有足夠的資金,其重建計畫也並非因 而確定可行。而關於上訴人主張主管機關的未為通知部分,姑且不論主管機關究 竟是否有實施通知,上訴人即使得到了通知,能否在獲得通知後就能取得預估價 值需要四億五千萬日圓的校地校舍,其實相當有疑問。因此不能認為主管機關的 未為通知而對學校法人做出解散命令違反了誠信原則,因此認定上訴人之上訴無 理由而駁回126

三、小結

在實務上,日本的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很少對私立學校做出強烈的干預處分,

絕大多數都是以行政指導的形式對學校發出「改善勸告」,近年來幾件學校法人

絕大多數都是以行政指導的形式對學校發出「改善勸告」,近年來幾件學校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