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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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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院校與私立大學院校比例,私立大學各約佔了七成左右。私立大學發展的歷 史、文化、社會背景也較為接近,此外我國私立學校法主要係參考日本私立學校 法而制定,在法制上有深厚淵源,具有共同之基礎因此列為比較之對象。

中國大陸早期的「私人興學」與我國原先乃基於相同之背景,中共建政之後,

私人興學名存實亡,即使有所謂「民辦學校」,其教材、教學方針等皆按政府指 示進行,然而八零年代改革開放之後,中國大陸的「民辦教育」進入新的發展階 段,二零零三年起施行之「民辦教育促進法」,將私人興辦學校之相關法制規定 提昇至法律位階,其中有不少規定也具有相當的突破,如辦學人可在辦學結餘中 取得「合理回報」等,中國大陸的私立高等教育近年來發展迅速,所謂的「民辦 高校」(私立大學)學生數量亦逐漸增加。雖然在比例上仍以公立高等院校占多 數,然而民辦高等教育也逐漸成為中國大陸高等教育的一個重要議題。海峽兩岸 現今往來密切,台生前往大陸就讀者不在少數,而開放大陸學生來台就讀之議題 在國內亦引起廣泛討論,研究中國大陸的民辦高等教育法制,可以對中國大陸的 教育與行政體制有一基本的認識,因此本文將中國大陸的私立學校發展與其法制 列入比較研究之對象。

第四節 研究架構

本文的主要架構如下:

第一章「緒論」:就本研究之背景、動機、目的、方法為論述,並進而設定 全文之寫作範圍與架構。

第二章「私立大學院校的憲法基礎」:私人有設立、經營私立學校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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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本身亦有某種程度之自由權存在,我國憲法對於此類自由權並無明文規 定,在此先探討此等自由權之憲法基礎,並探討國家在何等範圍之內需對私人興 學自由予以保障。另外針對日本與中國大陸的私立學校發展背景與在憲法上的地 位進行研究。

第三章「國家對私立大學院校管制的必要性及私立學校法制」:國家在保障 私立大學院校之外,於確保私人興學之最低教育品質、確保公費之合理使用以及 維持公益團體之公益性方面,存在許多管制措施,雖然國家規範私人興學有其合 理性之基礎,但基於私人興學所涉及之自主性部分,國家規範必須基於一定之考 量因素,且會受到來自憲法所保障基本權利之限制,本章將對於國家規範私立大 學院校應考量之因素及可能之方式與程度進行整理,並且介紹日本與中國大陸的 私立學校法制演變。

第四章「國家介入私立大學院校運作之相關實務案例整理」:我國近年來由 於部分私立大學院校董事會因發生糾紛,致無法召開會議或有違反教育法令之情 事,教育部乃依私立學校法(修正前)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介入、接管或處理私 立大學院校董事會。教育部對這些違失學校董事會進行介入、接管或處理,均對 各該學校及董事會產生重大影響,以致法理爭議頻生,最後都走上爭訟一途,因 此本章乃以實際案例對於教育部介入、接管或處理私立大學院校董事會之情形,

以及發生之訴訟之實務法律見解進行整理。另外對日本與中國大陸所曾經發生國 家介入私立學校運作之案例也進行介紹。

第五章「私立大學院校的新困境以及國家應對的管控手段」:近年來我國的 高等教育發展快速,大學院校數目膨脹,加上近年來「少子化」現象,大學院校 錄取率激增,廣設大學非但沒有解決升學問題,反帶來更多問題,教育部因而建 構了所謂「私立大學院校的退場機制」,本章針對所謂「退場機制」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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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行政手段進行研究。此外在比較研究上,也說明現階段日本與中國大陸私立 大學院校所面臨之難題以及國家所應對的手段。

第六章為「結語」:最末則統整、歸納前述各章之結論,將國家對私立大學 院校之管控進行一綜合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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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設立私立大學院校的憲法基礎

第一節 我國私立大學院校的憲法基礎

一、憲法本文中關於私立學校的規定

一九三一年國民政府頒佈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乃具有實質意義的 憲法性質,其在「國民教育」專章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機關一律受國家之 監督,並負責推行國家所定教育政策之任務。」「私立學校成績優良者,國家應 予以獎勵及補助。」1而一九四七年由制憲國民大會通過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

於基本國策第五節教育文化中列入相關條文,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全國公私 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監督。」以及第一百六十七條「國家對左列事 業或個人,予以獎勵或補助:一、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我國私人興學之憲法規範從此確定。

二、從憲法法理上談私立大學院校存在的依據

1.私立學校的設立自由

有關私立學校的設立自由,最早出現在十八、十九世紀的歐洲。當時歐洲各 國憲法上的「教育自由」除了是指家庭的教育自由外,也包括了私立學校的設立 自由及教育自由。例如一七九五年的法國憲法第三百條即規定:「市民為促進科

1 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教育室編寫,民辦教育研究與立法探索,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2001 年 1 月,頁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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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文藝的進步,有設立私立學校或協會的權利。」一八四九年的法蘭克福憲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也規定「所有的德國人,只要向國家機關證明有此能力,

有設立、經營教育設施並在其中從事教育的自由。」其後在二十世紀的憲法中,

當屬德國基本法第七條第四項第一句所規定的「設立私立學校的權利應加以保 障。」最具代表性。而一九六六年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於第十 三條第四項也規定「個人或機關團體有設置及經營教育機關的自由。」整體而言,

私立學校的設立自由普遍被各國所接受,並為其憲法或法律明文保障2

無論在中小學或大學階段,私立學校設立自由,都以學校或非學校形態之私 人興辦教育者為主體。也就是說,私立學校設立自由的主體,原則上都應該是人 民,這裡的人民同時包括了:自然人、私法人、甚至非法人團體。而且因為私立 學校設立自由是人權,不只是一種國民權,不限於本國人民才享有,因此,外國 人、外國私法人及外國非法人團體也得享有設立私立學校自由。容許外國人在本 國興辦教育,除能解決本國境內外國人接受教育的問題外,也可以提供更多的教 育機會給本國人民,因此在國際上平等互惠、相互保證的原則之下,應容許外國 私人在我國設立學校。至於外國人在我國設立私校,應如我國人民設立私校一樣 受到我國政府依法監督,乃屬當然3

2.講學自由

(1)由憲法的講學自由推演出私人興學自由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講學自由,也就是人民可以將其學術上的意見表達

2 許育典,教育法,五南出版,2007 年 7 月,頁 268。

3 周志宏,私人興學自由與私立學校法制研究,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博士論文,1999 年 6 月,頁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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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來,由此而推演出私人有表達其教育理念的自由,而可以成為私人興學的憲法 理論基礎。講學自由所著重保障的事人民的學術表現自由,當辦學者想要表達任 何教育理念時,不應該受到國家權利的任何干涉。在大學教育的階段,由於接受 教育內容的人是大學生,普遍以具備成熟的理性思考能力,可以自我判斷是否完 全接受大學教育的內容,而加以取捨。因此,講學自由可以做為私人興辦大學教 育的依據,而成為私立大學設立的憲法理論基礎。事實上,講學自由所保障的內 涵,也包括了講學活動的自由,而講學活動應包括講學場所的自由,從而也涵蓋 了私人興學的自由,即設校講學或發揚某種教育理念4

學界多數意見認為,講學自由之內容實應包括「私人興學之自由」,理由如 下5

(一)私人設立學校或教育機構從事講學,亦屬於意見表現自由的一種形態。

(二)講學自由縱然不是單獨可以導出私人興學自由之依據,至少也應該是其中 之一。

(三)即使向來認為教育應由國家辦理的社會主義國家,亦逐漸容許私立學校的 設立,因此我國更沒有完全禁止私人設立學校講學之理由。

(2)大學教育與國民教育階段的差異

我國法學界存在著兩個思考方向的爭議,一者以為,無論國民教育或大學教 育階段,私立學校的憲法基礎都在於憲法十一條規定的講學自由。另一者以為,

在國民教育階段,私立學校的憲法基礎在於憲法第二十一條所保障的國民教育基 本權,大學教育階段才是在於憲法第十一條的講學自由。後者之觀點較有助於釐 清私立學校在國民教育與大學教育之差異。

4 許育典,教育法,五南出版,2007 年 7 月,頁 267。

5 周志宏,私人興學自由與私立學校法制研究,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博士論文,1999 年 6 月,頁 276-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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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憲法第二十一條國民教育基本權所保障的學生自我實現而言,私立學校乃 是在社會群體不同的發展下,所形成的一個重要替代性教育制度。私立學校所保 障的,不僅是社會成員對於國家不同教育世界觀的制度設立可能性,而且其設立 的保障,也開啟了不同於國家教育系統的課程教學替代性。為了使學生的人格能 夠自由開展,國民教育基本權在客觀法功能的面向上,可以作為一種制度性保

對憲法第二十一條國民教育基本權所保障的學生自我實現而言,私立學校乃 是在社會群體不同的發展下,所形成的一個重要替代性教育制度。私立學校所保 障的,不僅是社會成員對於國家不同教育世界觀的制度設立可能性,而且其設立 的保障,也開啟了不同於國家教育系統的課程教學替代性。為了使學生的人格能 夠自由開展,國民教育基本權在客觀法功能的面向上,可以作為一種制度性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