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中國對影子銀行的監理

第三章 中國的影子銀行

第四節 中國對影子銀行的監理

近 年 來 中 國 的 影 子 銀 行 發 展 迅 速,可 歸 因 於 中 國 國 內 特 殊 的 經 濟 體 制 與 金 融 體 系。由 於 影 子 銀 行 不 像 正 規 的 銀 行 受 嚴 格 的 法 定 存 款 準 備 金 率、自 由 資 本 充 足 率 及 流 動 比 率 等 要 求,其 可 以 在 不 受 上 述 等 比 率 的 限 制 與 低 營 運 成 本 的 情 況 下,擴 大 自 身 的 道 德 風 險,一 旦 危 機 爆 發,影 子 銀 行 並 沒 有 預 先 的 資 金 準 備 也 無 應 對 的 機 制,將 造 成 金 融 市 場 的 動 盪 與 不 安 , 因 此 影 子 銀 行 所 隱 含 的 風 險 著 實 令 人 擔 憂 。

2014 年 初 , 在 金 融 業 內 發 布 了 一 份 規 範 影 子 銀 行 體 系 的 《 國 務 院 辦 公 廳 關 於 加 強 影 子 銀 行 監 管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簡 稱 國 辦 發 107 號 文。

根 據 財 經 新 聞 周 刊 《 新 世 紀 》 的 報 導 , 該 份 文 件 已 在 2013 年 底 向 一 行 三 會、各 部 門、委 員 會 以 及 省 級 政 府 發 布。事 實 上,國 辦 發 107 號 文 早 在 2012 年 初 就 開 始 醞 釀 , 源 自 於 銀 監 會 所 召 開 的 第 四 次 全 國 金 融 工 作

構 監 管”,銀 監 會 肯 定 影 子 銀 行 所 帶 來 的 積 極 作 用,但 又 存 在 某 些 問 題 。 存 在 的 問 題 包 括 三 個 方 面:一 是 監 管 套 利。二 是 沒 有 一 個 恰 當 的 監 測 工 具 監 測 這 些 金 融 創 新 產 品。三 是 影 子 銀 行 的 潛 在 風 險 是 否 會 引 發 系 統 風 險。2013 年 7 月 的 高 層 內 部 會 議 中,也 提 及 了 影 子 銀 行 的 風 險 問 題,使 得 影 子 銀 行 的 監 管 問 題 浮 上 檯 面,最 後 發 展 為 國 務 院 下 發 各 部 會 的 國 辦 發 107 號 文 。

國 辦 發 107 號 文 並 沒 有 對 影 子 銀 行 的 業 務 風 險 作 出 量 化 的 要 求,因 此 此 份 文 件 被 視 為 規 範 的 框 架,欠 缺 具 體 的 操 作 細 則,其 主 要 的 目 的 在 釐 清 各 部 門 、 委 員 會 對 影 子 銀 行 的 爭 議 , 統 一 認 識 , 並 按 照 目 前“分 業 經 營 、 分 業 監 管”的 職 責 , 嚴 格 監 管 超 範 圍 經 營 和 監 管 套 利 行 為 , 由 各 監 管 部 門 進 一 步 訂 定 相 關 措 施 落 實 監 管 責 任,如 銀 監 會 提 出 四 種 業 務 風 險:首 先,理 財 業 務 不 得 開 展 資 金 池 業 務,資 金 來 源 需 與 運 用 一 一 對 應。

其 次 , 信 託 業 務 不 得 開 展 非 標 準 化 資 金 池 業 務 , 應 及 時 披 露 產 品 訊 息 。 第 三 , 小 額 貸 款 公 司 須 制 定 全 國 統 一 的 監 管 制 度 經 營 管 理 規 則 。 最 後 , 融 資 性 擔 保 公 司 應 界 定 擔 保 責 任 餘 額 與 淨 資 產 比 例 上 限。因 此,國 辦 發 107 號 文 對 於 責 任 的 分 工 , 並 未 打 破 現 有 分 業 監 管 的 格 局 , 仍 依 照 原 來 的 一 行 三 會 的 分 業 監 管 模 式 ,9 只 是 影 子 銀 行 的 監 管 部 門 , 從 中 央 政 府 延 伸 到 地 方 政 府。然 而,國 辦 發 107 號 文 ,還 是 有 它 正 面 的 意 義,文 中 肯 定 了 影 子 銀 行 出 現 的 必 然 性 和 積 極 的 意 義,並 認 定 其 總 體 風 險 在 可 控 制 的 範 圍 內。這 是 官 方 首 次 頒 布 高 規 格 的 監 管 辦 法,意 謂 著 中 國 政 府 已 開 始 正 視 影 子 銀 行 體 系 。

以 下 是 國 辦 發 107 號 文 的 內 容,可 看 出 其 欠 缺 具 體 的 操 作 細 則,實 為 規 範 的 框 架 :

9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模式是指銀行機構的理財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證券期貨機構的理財業

務及各類私募投資基金由證監會負責監管;保險機構的理財業務由保監會負責監管;金融機構跨 市場理財業務和協力廠商業務由央行負責監管協調。

1. 逐 一 落 實 各 類 影 子 銀 行 主 體 的 監 督 管 理 責 任

商 業 銀 行 要 落 實 會 計 原 則 來 計 算 資 本 和 提 撥 備 用 金,而 不 是 在 法 規 之 下 流 於 形 式 的 執 行。代 客 理 財 資 金 要 與 自 有 資 金 分 開 使 用,不 得 購 買 本 銀 行 貸 款,不 得 開 展 理 財 資 金 池 業 務,1 0 切 絲 做 到 資 金 來 源 與 運 用 一 一 對 應 , 事 實 上 , 在 2011 年 後 , 新 辦 理 的 銀 行 理 財 業 務 已 陸 續 在 中 國 理 財 網 登 記,其 目 的 就 是 在 監 督 銀 行 理 財 產 品 的 資 金 來 源 和 運 用 是 否 一 一 對 應 , 然 而 , 大 多 數 銀 行 都 宣 稱 已 對 理 財 產 品 單 獨 建 賬 、 單 獨 核 算 。 同 時,銀 行 不 得 為 各 類 債 券、票 據 發 行 提 供 擔 保。為 了 防 止 違 規 放 大 槓 桿 倍 數 超 額 擔 保 , 非 融 資 性 擔 保 公 司 不 得 從 事 融 資 性 擔 保 業 務 。 此 外 , 融 資 租 賃 公 司 要 依 托 適 宜 的 租 賃 物 開 展 業 務,不 得 轉 借 銀 行 貸 款 和 相 應 槓 桿 倍 數 超 額 擔 保,非 融 資 性 擔 保 公 司 不 得 從 事 融 資 性 擔 保 業 務。此 外,

融 資 租 賃 公 司 要 依 托 適 宜 的 租 賃 物 開 展 業 務,不 得 轉 借 銀 行 貸 款 和 相 應 資 產。嚴 禁 私 募 股 權 投 資 基 金 開 展 債 權 類 融 資 業 務。小 額 貸 款 公 司 不 得 吸 收 存 款 、 不 得 發 放 高 利 貸 、 不 得 用 非 法 手 段 收 取 貸 款 。

2. 信 託 公 司 不 得 開 展 具 有 影 子 銀 行 特 徵 的 業 務

信 託 公 司 需 加 快 業 務 轉 型,回 歸 信 託 主 業,不 得 開 展 非 標 準 化 理 財 資 金 池 等 具 有 影 子 銀 行 特 徵 的 業 務 , 探 索 信 託 受 益 權 流 轉 。

3. 建 立 影 子 銀 行 專 項 統 計

要 做 好 影 子 銀 行 的 風 險 防 控 和 配 套 措 施 健 全,央 行 負 責 各 類 社 會 融 資 活 動 的 統 計 彙 整,並 建 立 影 子 銀 行 專 項 統 計,定 期 向 國 務 院 報 告 統 計 情 況 , 並 適 時 向 社 會 公 開 發 佈 。 如 資 金 池 業 務 最 大 的 風 險 就 是 期 限 錯 配,如 果 可 以 提 前 監 測 出 期 限 錯 配 的 規 模 有 多 大,就 不 會 發 生 2013 年 6 月 的 錢 荒 風 波 。

10資金池業務,指有別於傳統的一對一理財產品,以債券、回購、信託融資計劃、存款等多元化

投資的集合性資產包作為統一資金運用,通過滾動發售不同期限的理財產品,持續募集資金,以 動態管理模式保持理財資金來源和理財資金運用平衡,並從中獲取收益的理財產品運作模式。

根 據 分 析 人 士 指 出,國 辦 發 107 號 文 雖 然 對 影 子 銀 行 的 監 管 框 架 首 次 給 出 頂 層 設 計,但 在 這 樣 複 雜 的 多 頭 管 理 格 局 之 下,卻 未 提 及 如 何 進 行 監 管 協 調,導 致 未 來 監 管 重 疊 和 監 管 空 白 的 問 題 仍 將 同 時 存 在,在 利 率 市 場 化 、 金 融 脫 媒 的 強 烈 的 衝 擊 下 , 監 管 套 利 可 能 越 演 越 烈 。 因 此 , 為 了 改 善 上 述 問 題,應 召 集 有 關 部 門 來 制 定 全 國 統 一 的 監 管 制 度 和 經 營 管 理 規 則 , 由 省 級 人 民 政 府 負 責 具 體 實 施 監 督 達 到 有 效 管 理 。 近 年 來 , 中 國 的 金 融 創 新 不 斷 演 進,已 走 向 互 相 滲 透 的 全 混 業 時 代,然 而,影 子 銀 行 所 承 辦 的 業 務 卻 存 在 著 不 同 的 監 管 標 準,監 管 套 利 帶 來 的 潛 在 風 險 正 在 醞 釀 , 有 關 當 局 應 及 時 防 範 , 以 免 引 發 下 一 次 的 全 球 金 融 危 機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