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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國大陸銀行理財業務中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狀況

第一節 中國銀行體制建立與發展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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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中國銀行體制建立與發展階段

第一項 改革體制促進了銀行業發展(1979 年改革開放至 1991 年) 1979 年 2 月,中國人民銀行提出了中國銀行體制改革方案。主 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其一,為了加強外匯管理,建議成立國家外匯 管理總局,並將中國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分設出來,仍稱中國銀行

38;其二,1979 年 3 月 13 日,國務院同意並批准中國人民銀行《關 於改革中國銀行體制的請示報告》,使中國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分設 出來專司外匯業務,另外,於此同時設立國家外匯管理局。

1979 年 2 月 23 日,中共國務院發出《關於恢復中國農業銀行 的通知》中指出中國農業銀行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由中國人民銀 行代管,主要任務是統一管理農業資金,集中辦理農村信貸,領導 農村信用社發展農村金融事業39。中國農業銀行總行於 1979 年 3 月 30 日正式辦公。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是財政部下屬的一家國有獨資銀 行,負責管理和分配根據國家經濟計劃撥給建設項目和基礎建設相 關項目的政府資金。1979 年 8 月,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從 財政部獨立出來,此後改稱中國建設銀行40。1983 年 9 月 17 日,國 務院指示成立中國工商銀行,承擔原來由人民銀行辦理的工商信貸 和儲蓄業務41。於是,中國工商銀行於 1984 年 1 月 1 日正式成立。

中國工商銀行的成立,標誌著中國人民銀行管轄下的四大專業銀行 體系的初步形成,由此基本完成了改革開放之初中國銀行體系的重 建。

1979 年中國開始進行改革開放到 1991 年這一階段是為適應中

38 中國銀行進行體制改革,國家外匯管理總局成立(1979 年-1980 年),財經網,2012 年 1 月 17 日。http://www.caijing.com.cn/2012-01-17/111627089.html,最後瀏覽日期:2016 年 6 月 1 日。

39 蘇懷平,由農業銀行四起三落看農村金融發展的曲折性,銀行家 2012 年 11 期。

40 中國建設銀行,飛躍式發展 戰略性改革—中國建設銀行 20 年發展改革成就斐然,中國金 融 1998 年第 80 期。

41 劉鴻儒,變革-中國金融體制發展六十年,中國金融出版社,2009 年 9 月,頁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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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整體經濟體制改革對中國銀行系統的恢復和重建時期。此期間的 主要任務是改變中央銀行僅作為財政出納的金融角色,打破單一的 中央銀行體制,構建規範的雙層銀行體制,推行了央行和商業銀行 的分立。

1985 年開始也陸續發展外匯市場、拆借市場、國債市場、股票 與債券的次級市場。(1)拆借市場:同業拆借市場是中國最早也是規 模最大的一個貨幣市場,1984 年起步,1986 年在武漢、廣州、西 安、瀋陽等幾個大城市率先建立同業拆借。(2)票據市場:1985 年 在全國推行商業票據承兌貼現業務。(3)債券市場:1988 年,財政 部允許國庫券在全國 61 個城市分兩批試行流通和轉讓,奠定了國債 次級市場發展的基礎。此外,1991 年首次將市場機制引入國債一級 市場。(4)股票市場:在 80 年代農村改革的拉動下,城市的集體企 業和國營企業也開始向公眾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金,創辦股份公 司。1982 年 11 月,深圳市寶安縣聯合投資公司在深圳首次公開發 行股票,自此,股份公司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迅速發展。1986 年 9 月 26 日通過靜安證券部上市,開創了新中國股票交易歷史,也 促進了中國股份制的發展42

1986 年起,深圳地區開始選擇少數企業進行股份制試驗,也有 個別企業試著發行股票。1987 年 5 月深圳發展銀行首次以自由認購 的形式,公開發售人民幣普通股,而後又三次增資發行。繼深圳發 展銀行之後,深圳萬科企業公司、金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蛇口安 達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原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四家企業,也在 1988 年至 1990 年相繼公開發行股票43。深圳證券交易所於 1989 年 11 月 15 日籌建,1990 年 12 月 1 日開始集中交易(試營業),各方資金湧 入深圳44。上海證券交易所於 1990 年 11 月 26 日由中國人民銀行總

42 六十年金融事業:金融市場在規範和創新中發展,中國經濟網,2009 年 8 月 24 日。

http://big5.ce.cn/gate/big5/finance.ce.cn/rolling/200908/24/t20090824_14891451.shtml,最後瀏覽 日期:2016 年 6 月 1 日。

43 劉鴻儒,突破-中國資本市場發展之路(上卷),中國金融出版社,2008 年 12 月,頁 17。

44 陳美壽,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金融市場的一頭“牛”,深圳商報,2005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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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批准成立,同年 12 月 19 日正式營業。1992 年春,鄧小平先生在 視察南方時說了一段相當著名的話。「證券、股票,這些東西究竟好 不好,有沒有危險,是不是資本主義獨有的東西,社會主義能不能 用?允許看,就要堅決的試,看對了,搞一兩年對了,放開;錯 了,糾正,關了就是了。關,也可以快關,也可以慢關。也可以留 一點尾巴。怕什麼,堅持這種態度就不要緊,就不會犯大錯誤45。」

這一次的重要談話,決定了中國資本市場的命運。

第二項 金融改革與開放國際化(1992 年至 2003 年)

一、中央銀行與監管制度的建立

關於目前中國監管制度的形成,始於 1992 年。中國在 1992 年 將證券市場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分離出去,成立了中國證券監督管 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1998 年再將保險業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剝 離後,成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保監會)。形成由人民銀 行監管銀行業、證監會監管證券業和保監會監管保險業的分業監管 格局。2003 年中國亦成立了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 會),專司銀行業監管。2003 年 12 月 27 日第 10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第 6 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 法》。銀監會的監理對象是全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理的範疇 及於「機構本身」和這些機構的「業務活動」46。由此,中國人民銀 行專注於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執行,不再擔負金融監管職能。至此,

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框架最終確立。

1993 年 12 月 25 日,國務院發布《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 定》,金融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在國務院領導下,獨立執行貨幣 政策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建立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分

45 鄧小平,《鄧小平文選》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9 年 11 月 1 日,頁 409。

46 參《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 2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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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以國有商業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並存的金融組織體系;

建立統一開放、有序競爭、嚴格管理的金融市場體系。以此做為未 來幾年金融改革的藍本。

1993 年 2 月,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了《銀行法》起草小組,同時 成立《銀行法》起草顧問小組,並按照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決定分 別起草《中央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47。1995 年 3 月 18 日,中 國第 8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 3 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國人民銀行 法》以立法形式確定人民銀行的央行職能。同時,開始逐步實施分 業監管體制。

1995 年《中國人民銀行法》的制訂,確立了中國人民銀行作為 大陸中央銀行的地位,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主管全國的金融(含銀行、

證券、保險)以及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2003 年的修正,配合銀監 會、證監會與保監會的成立,把中國人民銀行原來對金融機構的監 理職權,轉交銀監會、證監會與保監會負責,而由中國人民銀行專 責扮演國家貨幣政策的角色48

二、商業銀行的相關規範

1995 年 5 月 10 日,中國第 8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3 次會議審 議通過的《商業銀行法》,第 1 條開宗明義說到其立法目的主要在 於:(1)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2)規範商 業銀行的行為;(3)提高貸款資產質量;(4)加強監督管理,以保障 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 展。該法自《商業銀行法》1995 年 5 月 10 日通過訂立後,經過兩 次的修訂,2003 年 12 月 27 日大幅度的修改以及 2015 年 8 月 29 日 刪去第 39 條第 1 款第 2 項及刪去第 75 條第 3 項中的「存貸比例」

的限制,並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47 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我國《商業銀行法》出台紀實,新金融 1995 年第 7 期,頁 15。

48 簡永光、林明敏,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金融研訓院,2010 年 5 月,頁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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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 3 條中規範商業銀行可以經營的業務。最新的規定商業銀 行可以經營以下部分或者全部業務:(1)吸收公眾存款;(2)發放 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3)辦理國內外結算;(4)辦理票據承兌 與貼現;(5)發行金融債券;(6)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 債券;(7)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8)從事同業拆借;(9)買 賣、代理買賣外匯;(10)從事銀行卡業務;(11)提供信用證服務 及擔保;(12)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13)提供保管箱服 務;(14)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商業銀行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但是中國商業銀 行的資產管理比較狹隘,主要為各類貸款和有價證券投資業務。根 據分業經營的原則,銀行的投資業務主要來自於國債和金融債券等 有價證券投資業務。相較於國外銀行而言,中國銀行業的盈利能力 非常低49

反觀台灣《銀行法》第 3 條規定銀行經營之業務總共有 22 項之 多,最主要的原因是台灣銀行業的跨售與整併狀況普遍,使得在台 灣營運的銀行能辦理的業務較中國更多且更為複雜,其中受託經理 信託資金、投資有價證券、直接投資生產事業、投資住宅建築及企 業建築、承銷及自營買賣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辦理債券發行之經 理及顧問事項、擔任股票及債券發行簽證人、受託經理各種財產、

辦理證券投資信託有關業務、買賣金塊、銀塊、金幣、銀幣及外國 貨幣等都為中國商業銀行無法經營的業務。此外,商業銀行、專業 銀行、信託投資公司50,均為台灣《銀行法》所規範的範圍,此法規 自然規範業務遠大於中國的「商業銀行」。

造成上述差異最主要原因係中國對於商業銀行業務範圍的限 制,規定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

造成上述差異最主要原因係中國對於商業銀行業務範圍的限 制,規定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