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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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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滬深兩市的交易量於 2015 年 5 月到 6 月間已高達 2 兆人民幣,

此數值是台灣的 101 倍之多。而銀行也在財富管理逐步開放的情況 下,許多的金融商品直接或間接連結中國股市的表現。因此,中國 股市的變化,產生牽一髮而動全身的巨大效應,若中國的金融消費 者保護專法的進展跟不上投資開放的腳步,其嚴重性可想而知,有 可能在中國境內產生如 2008 年「次貸風暴」21般的金融風暴,進而 使得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受到嚴重的侵蝕。

學者統計後發現,金融消費保護程度的高低不僅涉及消費者的 個體利益,而且影響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在控制其他可能影響 危機發生機率的因素後,實證發現,消費者保護程度越低的國家系 統性銀行危機的發生機率越高,這說明金融消費者保護不足的確是 影響金融危機的主要原因之一22。因此,研究中國大陸的金融消費者 保護專法及紛爭處理機制,不僅重要,而且有其急迫性。

本論文將借鏡「台灣經驗」,檢視中國大陸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進 度與方向,作一研究之專文,避免未來中國大陸金融消費者權益的 重大侵害。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從事財富管理業務已經超過 10 年的光陰,歷經 2004 年中國大 陸宏觀調控、2005 年到 2007 年的股市大多頭、2008 年次貸風暴、

2012 年歐債危機23及 2015 年中國股災,對於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演進

幣國際化的一種工具。

21 次貸風暴係因次級房貸所以起的金融風暴,並因此引發了次級房屋貸款危機,而所謂次級房 屋貸款,是指貸款銀行針對印用條件較低、還款能力較差之民眾所承作的房屋貸款。邵慶平,

金融危機的形成、處理機制與法制基礎—對美國次級房貸金融危機的觀察,月旦法學雜誌第 165 期,2009 年 2 月,頁 29-45。

22 戴國強、陳晨,金融消費者保護與金融危機,財經研究,2015 年第 3 期,頁 107。

23 金融海嘯實為歐債危機之導火線,因歐盟(EU)各國必須提出「振興經濟措施」挽救經濟與金 融;爰造成其赤字與負債皆大幅增加,其中又以希臘之財政欠佳狀況最為嚴重。2009 年 10 月 希臘政黨輪替後,泛希臘社會運動黨(PASOK)開始改革並陸續揭發前政黨之缺失,及其長期隱匿 實際公債數額等弊端,乃引發債信危機而重挫全球股市,除已拖累歐元貶值與金融市場之動盪 之外;尚衝擊歐元區其他財政欠佳成員國,而引發包括希臘在內之毆債國家(即葡萄牙、愛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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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消費爭議的處理有深刻的經歷。兩岸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上,

由於金融業的密集交流及同質性高,加上中國大陸近年來在財富管 理及金融商品的逐步開放,台灣的金融保護經驗是相當值得對岸參 考的。但是,兩岸在經濟本質上或是政治條件上均具有顯著的差 異,是否可以全然的一體適用,值得商榷。

中國大陸法律制度的變遷中很大程度受到既有體制的影響-國 有體制。猶如聖經對西方文化的影響是無可比擬的,不了解這一 點,將無法掌握西方歷史的許多深刻變化;同樣的,對於大陸法律 制度設計的背景若不結合國有體制改革一併理解的話,將失去對大 陸法律制度發展深層次的掌握24

中國大陸金融體系實行的是分業管理模式,分別由「銀監會」、

「證監會」及「保監會」負責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之監管,如 此的監管模式係由「三會」承擔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職責。大陸 目前並無一個明確承擔和履行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責之機構,學者認 為基於有限的法律責任與無限的社會問題之矛盾及法律條款之適用 範圍尚不明確,建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極有必要25。還有學 者對於分業管理模式有所質疑,認為該模式並不適合金融機構26

但筆者認為,關於分業管理模式的批評,失之偏頗。其一,不 存在所謂最佳的監管模式,英國歷經 2008 年金融海嘯後,原本以英 國金融服務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FSA)為核心的一元 監理體系因外界嚴厲的抨擊與批評聲量而瓦解27。而英國央行將被賦 予更廣泛的權利,不僅負責調控宏觀經濟還負責監控英國各金融機 構的審慎資本管理,於是另在央行下設立金融行為監管局

蘭、義大利、希臘、與西班牙,以下亦簡稱 PIIGS 國家)之歐債危機,並已一再衝擊金融市場 之動盪與緊張。參考資料:黃得豐,希臘發生債信危機之原因及其影響,淡江大學歐盟資訊中 心通訊 25 期,2009 年 12 月 10 日,頁 11、頁 12。

24 王文杰,嬗變中之中國大陸法制,國立交通大學出版社,2011 年 2 月第 3 版,頁 298 及頁 304、305。

25 管斌,「金融消費者保護散論」,華中科技大學學報,2010 年第 1 期,頁 40。

26 邱錦添、胡勝益、林克憲著,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案例解析,元照出版社,2014 年 9 月 1 日,頁 97-100。

27 陳豐年,金融海嘯後金融消費者保護新趨勢,萬國法律 No. 186,2012 年 12 月,頁 96。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與審慎監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PRA)。由於各國金融系統的複雜多樣性,

相對應的金融監管體制也有很大的差異,並不存在世界普世的最佳

32 Bernstein(1995)認為監管機構以公共利益為基礎的思想是幼稚的,監管政策最終會被利益集 團所左右而為其謀取利益,而不能真正行使公共利益權利。他提出放鬆監管權利過於集中的做 法,這樣才可以提高整個社會的福利水平。長時期以來,監管機構與監管產業之間,以及相關 利益團體之間,總是存在控制與被控制,影響與被影響的關係。隨著時間的推移,即使是最廉 潔最優秀的監管者,也可能退化其公正性與嚴肅性,甚至成為產業或利益團體所俘獲-此亦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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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的實際效果33。但要說社會共產主義為本的中國大陸,其 三會會有如歐美般的績效概念,筆者產生很大的懷疑。金融經營體 制與監管體制不是一一對應的關係,實行分業經營的國家可能實行 混業監管,混業監管的國家也可能實行分業監管。但無論是分業監 管還是混業監管,其監管主體確定或監管機構設置都是按照兩個標 準:一是以經營業務劃分監管對象,如銀行業務、保險業務、證券 業務;二是按照不同金融機構劃分監管對象34

當前中國經濟與金融發展進展與歐美等已開發國家相去甚遠,

各項法律制度也並不完善,缺乏金融風險分散工具運用的經驗,監 管的綜合性技術人員亦十分匱乏。因此,筆者認為現階段分業監管 的體制符合中國的現況。一國經濟、金融制度的發展、演變過程及 最終模式的選擇,受該國的歷史、文化傳統和政治背景的影響,因 而建構中國的金融監管體系要充分考慮國情,不能簡單地藉由討論 各國的監管制度而建議仿效之,金融監管的發展應該轉換到如何完 善和加強現有的金融制度問題上才更為務實。因此,本文將不同於 其他文章的論述,以評判中國大陸的監管制度與法律制定為主,而 是對於目前中國大陸的現況加以分析並與目前台灣的發展進程作一 比較,藉此梳理出未來中國大陸的金融消費保護的發展。

本論文,將充分討論中國目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進程,並深入 的討論銀行業有關零售銀行財富管理業務的實務部份,輔以對兩岸 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的對照,論述在金融消費者保護之概念與制度 的在零售銀行財富管理方面的重要性。本論文亦深入的討論「替代 性金融糾紛解決機制」,討論其內容與兩岸的發展現況,亦藉此評估 如何完善金融消費者爭議解決的管道與方法。

成歸屬私人利益路徑的俘獲理論之由來。參考資料:黃毅,銀行監管法律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9 年 8 月,頁 60。

33 周學東,國際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改革動態及啟示,中國金融,2011 年 6 月 1 日。

34 司強,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演變歷程與規律研究,華東經濟管理 第 17 卷第 4 期,2003 年 4 月,頁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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