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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中國體育政策體制的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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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中國體育政策體制的演變

Barrie(1997)指出體育的發展對於每個國家而言,基本上都是從單純的傳輸政府間利益 所促發的區域性活動(parochial activity),轉變為總統、首相及元首所注意的全球性現象(global

phenomenon)。換言之,與體育全球化現象同時發展的是政府對於體育議題的關注、涉入和 操控(陳金盈、徐耀輝等譯,2003)。自 1949 年建國起,中國以社會主義事業為主體,在現 代化的過程中,體育成為促進國民現代化的選擇,體育事業的發展擔負起「新中國」社會建 設的責任,中央依據不同的時期、背景提出指導方針、建立政策,促使中國在五十年內,透 過體育的蓬勃發展屹立於世界民族之林,成為國際體壇上不可忽視的國家,徹底改變「東亞 病夫」的形象(伍紹祖主編,1999)。

由上述可見,政府政策是推動體育發展的助力,體育發展又對國家的社會建設有著重大 的意涵。本節依據中國體育體制的演變歷程,整理中國自 1949 年建政以來,體育政策的演進 過程與國家社會背景之間的關聯性,下一節在進一步了解國家社會背景與電視綜藝節目之間 的關係。

一、體育政策概論

苗治文(2006)指出政策的本質主要反映在國家或政府的意志和願望所進行的政治控制 或階級統治的工具或手段,以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與文化的進步。政策的基本內涵應具有本 質上的目標或目的、指導方針與落實方法,決定某個領域可以或不能從事的事務。政策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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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臨的問題或是致力於發展的方向;以及政策制定的主體,即實現政策治理系統與制定依據

(馬宣健,2004;張文鵬,2015)。依照上述對政策的釋義,可以推論體育政策是國家政府為 了達到某種體育目標或社會目的,所制定的指導方針和行動計劃。換言之,國家政府制定的 體育政策,與社會情境彼此關聯,是國家政府為了達到某個社會目的或是體育方面的成就而 制定的策略或規範。

李啟迪(2005)指出體育政策具有公共政策事關公共利益、為解決公共問題的一般性特 徵,但有別於文化、經濟、科技、衛生等其他公共政策,體育政策將國家政府的政治態度、

立場、觀點等等轉化為體育行動,反映出國家統治者在體育領域的意志、願望和要求。體育 政策具有強烈的公益性質、較少的功利性,或說其功利性較為隱含、間接,且體育政策的執 行與績效,需要經過長期積累的過程,短時間內很難顯現其影響程度及範圍(杜宇峰,2003;

李啟迪,2005)。又政策效果往往從社會和經濟兩個方面評估,即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體育 政策的執行效果很難在經濟效益直接看出結果,主要體現於社會效益,然社會效益本身難以 計量,必須借助其他形式進行考核(苗治文,2006)。

由上述可將中國體育政策與國家、社會關係理解為,體育政策乃是在黨和國家所建構的 社會體制下,被作為黨和國家的政治工具,隨著黨和國家的觀點、意志影響體育政策制定,

以達到某種國家或社會的利益和效果。

政黨、政府以及其他組織在政策目標實現的過程中,一定時期內所採取的方式和手段,

離不開政策工具的選擇與運用(張文鵬,2015)。劉春華等人(2012)指出體育政策工具作為 政府選擇、確定體育管理和服務的公共政策,為了有效管理國家體育事務和體育公共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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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按照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人」發展政策,作為實現增強民眾體質、提升競技實力 的政策目標所採取的方式、方法和手段。英國學者 Rothwell & Zegveld(1985: 97)提出政策 制定和實施過程依序有五個步驟:國家目標、政策制定過程、選擇政策工具、傳遞工具(執 行系統)、採用和使用工具。前兩個步驟是以政治主體決定,由執政政府與行業經理人、學者 共同分析公共問題,第三、四步驟以行政主體的公共官僚機構執行,第五步驟則是工商機關 對政策的影響做評估。

由 Rothwell & Zegveld 的論述可總結政策作為一種工具,有效性的進行任何評估應包括 對完整政策體系及其機構的考量。Birrie(1997)表示要了解政府的行政安排以及對政策議題 的審視,有必要先理解制定政策的主體、體育運動發展的組織和政策制定的支配模式(陳金 盈、徐耀輝等譯,2003)。

下一部分進一步探討中國制定體育政策的主體及其原則、依據,以了解中國對於體育政 策的制定過程與影響因素。

二、中國體育政策的主體與原則

馬宣建(2004)表示根據中國國情,制定體育政策的主體主要有三:一是政黨系統,即 中國共產黨,其制定的體育政策為最高層次,具有普遍指導的意義;二是國家權力機關系統,

即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擁有憲法賦予之權力,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三是國家行政機關系統,

即國務院、體育總局、地方行政機關等等,針對黨和人大體育政策進一步的具體化補充。任 慧濤(2016)進一步指出實際治理中國體育部門的是國務院,依據《憲法》賦予事權,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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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體育總局具體負責全國範圍內體育事業的發展與規劃,業務指導省級以下的地方體育部門 負責地方體育事務發展。由上述可知,中國的體育政策主體集中於「政治性機構」,政治性機 構的利益主體隨著國家的社會型態轉變,而制定利於國家發展、社會控制的體育政策。

中國在改革開放、市場經濟之後,體育政策主體從政治性結構的整體性向多元性轉變,

各政策主體因自身的利益產生新的需求,使結構由相對穩定向過渡性轉變,中國體育政策的 制定形成區域、城鄉、階層的明顯差異,利益不均衡性使政策制定的過程複雜化,帶來新的 矛盾、問題和衝突。因此要形成新的體育政策,需要透過長期、多次重複的博弈過程之後,

最終以妥協的方式成立共同依循的基本規則。

馬宣建(2004)指出體育政策的制定充分依據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 個代表」的理論為指導方針,結合國情與體育領域情況的實際依據,以並記取國際上其他國 家或國內歷史經驗和教訓依據,以評估確保制定的體育政策可以貫徹中央的經濟社會發展,

利於動員和整合全國的體育資源。

綜合上述,中國體育政策的制定過程是一種「科層化組織」的機制,以中國共產黨的體 育政策制定的最高層級,引領最高指導方針。依據中國《憲法》賦予的權力,立法機構、行 政機關分層下來具體執行,並一層一層向下發展,依循制定與實施原則,逐步深化、擴展落 實的方式。

以上文獻指出政策主體是影響體育政策制定的主要因素,在改革開放前後,社會對於體 育意識的興起,促使政策利益主體向多元化轉變。在歷史的進程中,顧及社會組織及個人公 民的體育政策逐漸受到重視,同時也讓制定體育政策的過程複雜化,當各個政策主體為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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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產生新的需求,新的問題與矛盾回到具有制訂政策之權力的國家政府身上,便出現「政 治博弈」的現象,體育政策制定的過程即是一種「政治博弈」的過程。

三、中國體育政策的分類與演進

中國在經歷社會轉型、政策主體多元化後,體育政策也隨之多種、多樣化。金世斌(2013:

39)針對改革開放以後,中國體育政策的演進過程分為四階段:

(一)1978-1992 年「競技體育優先發展」階段。此時以提高競技水平、展示國家形象為 全國體育工作的首要任務。

(二)1992-2000 年「深化體育體制改革」階段。按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現代體育的發 展探索中國特色體育,並開展體育產業模式,於運動項目管理、訓練體制、競賽體制、群眾 體育、體育產業等方面皆有所改革措施,並提供法律保障。

(三)2001-2008 年「籌備和備戰北京奧運會」階段。2001 年北京申奧成功之後,中央、

國務院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時期體育工作的意見》,藉此推進全民健身計劃、多元 化體育服務體系,並頒布《2001-2010 年奧運爭光計劃綱要》,全面實施競技體育發展戰略,

並持續深化體育體制改革。

(四)2008 年之後「推進體育全面發展」階段。全面謀劃體育事業的科學發展,以「體 育強國」作為國家建設的戰略性措施,並大量頒布體育政策、促進體育法規體系的完善。

整合上述,改革開放對於體育政策的演進有著極大的作用力,促使體育政策從政治工具 轉向市場服務性質,並藉由舉辦北京奧運會的運動風潮,推動全民健身的理念。此階段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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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規文件,將資源轉為用於大眾之中,使競技體育與群眾體育的資源均衡,完善社會的 利益分配。

四、小結

本節主要從國家社會背景切入探討體育政策的演進,首先理解「體育政策」即是國家政 府為了達到某種體育目標或社會目的,所制定的指導方針和行動計劃。中國的體育政策隨著 社會改革而有轉變,「改革開放」是很重要的轉捩點。在改革開放之後,體育政策主體從政治 性結構向多元性發展,促使體育政策從政治工具轉向市場服務性質。然而,當各個政策主體 為自身利益產生新的需求,使體育政策的制定過程複雜化,新的問題與矛盾回到具有制訂政 策之權力的國家政府身上,便出現「政治博弈」的現象。

由此可將中國體育政策與國家、社會關係理解為,體育政策乃掌握在黨和國家所建構的 社會體制下,隨著社會改革,政策方針即有所轉變。中國體育政策從過去被作為黨和國家的

由此可將中國體育政策與國家、社會關係理解為,體育政策乃掌握在黨和國家所建構的 社會體制下,隨著社會改革,政策方針即有所轉變。中國體育政策從過去被作為黨和國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