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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權與檀越關係:漢藏互動的認知差異

在文檔中 近代漢人的西藏觀:1912-1949 (頁 81-106)

第二章 「主權關係」之下的「西藏問 題」

第一節 中央主權與檀越關係:漢藏互動的認知差異

第一節 中央主權與檀越關係:漢藏互動的認知差異

檀越關係

為了證明中國自古對西藏的主權,漢人以各種方式來解釋西藏的種族 與地理。但就藏人來說,歷史上西藏與中國的政治史,就是純粹宗教上「檀 越關係」(mchod yon, priest and patron, or patron-lama)之表現。1以「檀越 關係」作為解釋藏中關係基礎的著作,當推前西藏政府官員夏格巴(Tsepon W. D. Shakabpa, 1907-1989)的Tibet: A Political History(《西藏政治史》)一 書。蒙古人與西藏人之間,是在忽必烈與八思巴(vPhags pa blo gros rgyal mtshan, 1235-1280)時首度締結此一「檀越關係」。這意味著宗教對世俗權 力的支持,換來了世俗對宗教在精神上的支持。世俗為宗教提供協助,宗 教為世俗提供指導。其中並不存在臣服的一面。同樣的,滿洲皇帝與達賴 喇嘛的關係也是如此。而當1912年滿洲皇帝退位後,藏中之間此一「檀越 關係」即宣告結束。2

1 這個名詞依字面的意譯為「喇嘛與施主關係」,另有多種譯法,如「供施關係」、「施 主與福田」等。進一步的說明,見:D. Seyfort Ruegg, “MCHOD YON, YON MCHOD AND MCHOD GNAS / YON GNAS: On the Historiography and Semantics of a Tibetan Religio-Social and Religio-Political Concept”, in Alex McKay (ed.), The History of Tibet, Vol. 2 (London; New York: Routledge Curzon, 2003), pp. 362-372.

2 Tsepon W. D. Shakabpa, Tibet: A Political History, ch4, ch10, pp. 70-71, 169-170。

藏人對藏中關係的定調,貫穿整個民國時期。1946年4月,西藏派出「慰 問同盟國代表團」,並以該團為基礎同時出席國民政府召開的國民大會。為 出席國民大會,西藏當局特別召開全藏會議,擬定提交大會的「西藏全體 僧俗民眾會議報告書」,並蓋有噶廈(bKav shag)和三大寺的印章。報告 書的內容主要如下:

整個西藏,即由上部阿里三圍、中部衛藏四茹、下部朵甘思四水六崗 所構成的西藏,都由觀音菩薩的化身達賴喇嘛所統治與保護,歷代達賴喇 嘛在西藏行使政教統治的事實詳載於史,西藏一直以來是一個依佛法統治 的獨立國家,此後也將獨立運作,保護此種政教制度。過去中國與西藏的 關係一直是「檀越關係」(patron-preceptor relationship),盼能今後繼續維 持。但過去中國以武力奪取一些在語言上和文化上明顯屬於西藏的領土(青 海、西康等地),違反國際原則,應交還西藏。獨立的西藏正自己管理自身 的內政、外交、文化、軍事事務。遵循傳統,十四世達賴喇嘛有權選任各 寺院的各級轉世活佛、任免各級官員、對傳統進行改革;對此,中國或其 他國家均不應介入。中國人進入西藏前應經由中國政府向西藏政府申請入 境簽證。當今世界上有許多大國已取得了空前的財富和權力,但是只有一 個國家是在致力於世上人類的幸福,那即是實施政教合一制度的西藏,因 此西藏對於世界的和平與福祉至為重要;如有任何外國政府以軍事力量入 侵西藏,西藏將要求中國政府本著兩國之間歷史上的檀越關係給予支持。3 獨立的西藏與藏、中的檀越關係,一直是西藏政府對中國的主張。但 是對中國歷朝而言,檀越關係並無法涵蓋盛清對西藏在政治面上的控制與 影響;藏人所說的「大西藏」一詞,其族群與地理概念並不等於拉薩政治 勢力所能完全企及之地,因此有必要簡要回顧十七世紀以來漢、藏之間的

3 Melvyn C. Goldstein, A History of Modern Tibet, 1931-1951: The Tibet Demise of the Lamaist State, pp. 538-543。報告書的中文呈文為:〈西藏僧俗哲色甘三大寺藏政府僧俗官員大 眾全體大會呈文〉,見:〈西藏國大總代表圖丹桑批等呈僧俗官員全體大會要求西藏 自治等九項呈文〉,〈西藏國大代表問題處理(三)〉,《國民政府檔案》,國史館 藏,典藏號:001-059200-0006,入藏登錄號:001000005036A。

互動。

清代的滿藏互動

十七世紀 初,在後藏藏巴汗( gTsang pa, Phun tshogs rnam rgyal, 1586-1621?)與噶瑪噶舉派、青海喀爾喀蒙古卻圖汗、康區白利土司三方 結盟的情況下,以拉薩為中心的格魯派面臨三方壓制的存亡危機。因此,

五世達賴(Ngag dbang blo bzang rgya mtsho, 1617-1682)及四世班禪(Blo bzang chos kyi rgyal mtshan, 1570-1662)尋求同另一蒙古勢力和碩特部固始 汗(Güshi Khan, or Gushri, 1582-1655)的結盟,因而於1637-1642年間,固 始汗先後消滅了三地反格魯派的勢力,成為包括青、康、藏在內的實際統 治者,確立以五世達賴為中心的政教合一之甘丹頗章政權(dGav ldan pho brang)。同時,在固始汗的籌畫下,五世達賴又於1653年與順治見面,建 立了彼此同盟的檀越關係。此後,固始汗與格魯派開始向東、南的滇、川 用兵,派出營官及收稅駐兵,並攻下打箭爐,逐殺明正土司。

在中國,清初,滿人基於「興黃教以安眾蒙古」的考量,以及在西南 的三藩牽制下,無力兼顧青海與康區。而當1680年(康熙19年)在平定吳 三桂亂事前夕,清廷開始注意康區,於滇北、川西進行廓清疆界的工作。

進而於1701年,在打箭爐設立宣慰使(即明正土司),成為清代在康區土司 制度的起源。在西北,適逢準噶爾蒙古噶爾丹(Choros Erdeniin Galdan, 1644-1697)的崛起,為了阻斷噶爾丹向青海、西藏發展,清軍於1694年攻 下西寧。不久,西藏內部因七世達賴喇嘛的繼承之爭,導致準噶爾蒙古於 1717年入侵西藏,結束和碩特蒙古對西藏的控制,準噶爾蒙古因而具有由 西北的青海與西南的康區這兩個方向威脅滿清的能力。因此,當1721年康 熙派軍進攻西藏、驅逐準噶爾蒙古後,清廷在西藏駐軍且成立駐藏人員,

並扶植以達賴喇嘛為首的格魯巴政權;在康區則以土流並用的原則,將康 區的管理權交給四川總督;1723年(雍正元年),又因青海和碩特蒙古的叛 亂,雍正於平亂後在西寧設青海辦事大臣,將青海北部納入清政府的直接

統治;隨後更開始對西南雲貴進行大規模改土歸流。1727年,因西藏內亂 再度派兵進藏後,一方面重新在拉薩駐軍,確立駐藏大臣的定制;同時進 一步對康區進行分割,理塘(Li thang)、巴塘(vBav thang)、德格(sDe dge)

三大土司劃歸四川省管轄,中甸(rgyal thang)、阿墩子劃歸雲南省,四川、

雲南、西藏三方會勘地界,以金沙江以西之寧靜山為川藏、滇藏界線。41751 年(乾隆16年),因珠墨朗傑(珠爾默特,vGyur med rnam rgyal, ?-1750)

之亂,乾隆再度派軍入藏,改革藏政,真正由達賴喇嘛掌握的政教合一制 度,也從此展開。5

需注意的是,雖然清政府對整個藏區進行分割,並將康區東部交由四 川管理,然而康區並未因此在文化上屬於中國。土司制度所形成的,乃是 雙軌的多元統治。土司在政治上接受冊封並上交象徵性的稅收和差役,但 對領內依傳統的文化慣例行使實際統治。另方面,土司的統治性質,又屬 於政教聯盟。寺院擁戴土司,而土司則支持寺院的經濟收入與僧侶來源,

甚至由土司家人擔任活佛與住持。6由於達賴喇嘛握有格魯派寺院堪布

4 劃界一事,從雍正三年至雍正十年,見:柳陞祺、常鳳玄,〈西藏名義辨析〉,《中國 藏學》,1988年第2期,頁24-26。

5 有關十七、十八世紀清中葉之前的漢藏關係,見:東嘎‧洛桑赤列,《論西藏政教合一 制度》(北京:民族出版社,1985年);張羽新,《清政府與喇嘛教》(許昌:西藏 人民出版社,1988年);王俊中,《五世達賴政教權力的崛起》(台北:新文豐出版 社,2001年);陳慶英、高淑芬(主編),《西藏通史》(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

2003年),310-313、327-394;Luciano Petech, China and Tibet in the Early 18th Century:

History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Chinese Protectorate in Tibet (Leiden: E. J. Brill, 1950);

Zahiruddin Ahmad, Sino-Tibetan Relations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Roma: Instituto Italiano per il Medio ed Estremo Oriente, 1970)等;有關清代前期對康區的經營以及四川 對康區的影響,見:Dai, Yingcong, The Sichuan Frontier and Tibet: Imperial Strategy in the early Qing (Seattle, Wash.: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2009), ch3-5, pp. 64-146。

6 有關清代在藏區實施土司制度,見:馬菁林,《清末川邊藏區改土歸流考》(成都:巴 蜀書社,2004年),頁56-64;Josef Kolmaš, Tibet and Imperial China: A Survey of Sino-Tibetan Relations up to the End of the Manchu Dynasty in 1912 (Canberra: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1967), pp. 41-42; Melvyn C. Goldstein, “ Change, Conflict and Continuity among a Community of Nomadic Pastoralists: A Case Study from Western Tibet, 1950-1990,” in Robert Barnett & Shirin Akiner (eds.), Resistance and Reform in Tibet (London: Hurst & Co., 1994), pp. 79-86; Wang, Xiuyu, China's Last Imperial Frontier: Late

(mKhan po,寺院法台)的任免,這代表達賴喇嘛的權威能通過宗教而及 於世俗的土司頭人,在部分康區間接取得經濟與政治領域的影響。

雖然達賴喇嘛在宗教上的威望遍及全藏和蒙古,但政治上整個西藏並 非是一個統一的政治體。在清代,安多牧民區多數為獨立好戰的部落,這 些地區由西寧辦事大臣節制;靠近甘肅西南的農業區,多數是拉卜楞寺

(bLa brang bkra shis vkhyil)的屬民;霍爾三十九族地區由駐藏大臣節制;

中部西藏南方的波密(sPo bo)與薩迦(Sa skya)為半獨立王國;在康區,

除了德格這個飛地曾由拉薩進行直接統治外,其他皆是土司頭人統治的部 落,歸屬四川總督節制,政治上依違於清、藏之間;至於後藏則由班禪治 理。7因此Geoffrey Samuel認為,過去的西藏史都是以拉薩為中心,將西藏 視為一單一政治體,擁有強大的中央政權,並認為藏人與周邊其他不同的 語言、文化族群有明顯的區別。歷史上確實存在著以拉薩為中心的中央集 權國家,然而其控制力集中在衛、藏。實際上,整個西藏從來就不是一個 同質的共同體,安多、康區、拉達克(La dwags)等各地部落各有其自主 性。在前藏的拉薩政府代表的是中央化農業區的制度,尚有邊緣農業區、

游牧區和城鎮區等不同的政治—經濟模式。8

1727年於寧靜山所確立的邊界,大致上維持至清末,其間雙方曾為金 沙江以東的瞻對(藏語地名為Nyag rong,瞻對為土司名lcags mdud的音譯)

土司之歸屬而有爭執,拉薩一度透過瞻對總管取得對周遭其他土司的支 配。9瞻對事件的意義在於,達賴喇嘛政權對寧靜山以東的土司已能通過派

Qing Expansion in Sichuan's Tibetan Borderlands (Lanham, MD: Lexington Book, Rowman and Littlefield Publishing Group, 2011), pp. 43-62.

7 Pedro Carrasco, Land and polity in Tibet (Seattle: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1959), pp.

136-159.

8 Geoffrey Samuel, Civilized Shamans: Buddhism in Tibetan Societies (Washington DC:

Smithsonian Institution Press, 1993), pp. 112-114, 139-146.

9 自1865年西藏平定當地土司工布朗結(mgon po rnam rgyal)後,瞻對即成為達賴喇嘛政 權在金沙江以東的「飛地」,對藏人而言,這是達賴喇嘛權力在康區東部的實際展現,

9 自1865年西藏平定當地土司工布朗結(mgon po rnam rgyal)後,瞻對即成為達賴喇嘛政 權在金沙江以東的「飛地」,對藏人而言,這是達賴喇嘛權力在康區東部的實際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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