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封建主義之地與神權統治下 的西藏
第一節 土司與貴族:喇嘛暴政的共謀
二、 土司與貴族:喇嘛的共謀
清代入藏的官員已經注意到,西藏的貴族世家控制著土地,導致西藏 農業不發達。1908年由大吉嶺入藏進行測量工作的官員陶思曾(?-?)觀察 到,江孜田地雖然在名義上為唐古忒政府所有,但實際上全屬六姓世家采 地。世家將田地交給庄頭管理,庄頭並不自作,而是招農夫承種之,於是
「世家日益富而農夫終歲勤動僅糊其口而已」。33到了民國,西藏這種基於 土地所有制度構成的階級差異,改以封建時代下的農奴制度來形容。蒙藏 委員會的入藏官員即認為,西藏土地制度與歐洲中古農奴制頗近,莊田的 人畜物產均屬於地主,佃農並得為地主服勞役。34而在一本題為《西藏問 題》的著作裡,作者「具體」地指出,西藏農人受地主約束,農夫夜晚一 二時起床上田,往往工作十八小時。35
民國時期漢人菁英對貴族壓迫農奴的這些批評,一方面是以現代觀念 來抨擊地方傳統,另一面則是漢人菁英在藏區的經驗,漢人的統治遭遇到 喇嘛與土司的挑戰。土司制度並沒有隨著清末在康區推展改土歸流的措施 而消失,即使在民國時期劉文輝統治西康東部期間,地方政務仍須得到土 司與頭人的配合才能推行。至於四川、西康、青海與甘肅交界的廣大地區,
仍掌握在土司頭人之手,並不受任何軍閥與中央政府號令的約束。這種現 象對於一個統一的現代民族國家而言並非正常,一位作者直言,西康「土 司喇嘛二者,實為康省施政之最大障碍」,「據有土地,轄制人民,操縱金 融,購置槍彈,實力日增,隱患堪虞。」36因此漢人菁英針對土司的源流 與現狀展開討論。
土司制度的起源,「原由部落制度遞變而來」。「土司世官其地,世有其
33 〔清〕陶思曾,《藏輶隨記》(出版地、出版者不詳,1911年9月,再刊版),收入:
邊丁(編),《中國邊疆行紀調查記報告書等邊務資料叢編‧初編》,第47冊(香港:
蝠池書院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頁27A(185)。
34 朱少逸,《拉薩見聞記》,頁106。
35 陳健夫,《西藏問題》(上海:商務印書館,1937年),頁91。
36 葛赤峰,〈土司制度之成立及其流弊〉,《邊事研究》,第9卷第5期(1939:7),頁18。
土;土民世耕其土,世為其民。土司制度下之土官與土民,二者之關係實 因土地而發生。」由於直接統治代價過大,古代帝王採用土司制度,「不過 對於原來部落齊其政不易其宜。」37所以,自元明清相襲至今的土司制度,
乃是古代帝王政治的遺毒。在過去帝制時代,所謂的羈縻政策被推崇為治 邊的上策,實際上是君主與土酋互相利用的心理,以及以蠻攻蠻的政策。38 然而,土司制度對現代國家的流弊,一者土司行封建剝削,壓迫人民生活;
再者,土司有土地、人民與武力,以私人利害為依歸,拒絕納捐、築路與 徵兵,影響政令之推行。39土司與僧人聯手形成的封建壓迫,還造成康藏 在人口問題上的重大缺陷。除去氣候高寒、土地貧瘠的客觀因素,康藏如 今種族衰落原因,就是宗教與土司。一者因佛教興盛,男子為喇嘛者,佔 總人口四分之一而強,致生殖難增,人口銳減。另外則是酋豪土司,極端 壓迫,人民處其積威之下,日削月割,不聊其生。40
不過,這些言論其實都不能說明,為什麼土司制度能長久地存在而未 遭到來自當地社會的反抗。是否在強制性的暴力統治之外,土司制度有其 社會基礎,土司的統治形態又是如何展開。再者,雖然西藏貴族掌握政治 實權,但貴族作為卻不能逾越宗教軌範。41也就是說,宗教權力超越於政 治,這個情況又該如何解釋土司與喇嘛教的關係。隨著當時社會學家、民 族學家與人類學者的實地研究,知識分子不再滿足於單純的道德批評,嘗 試進一步理解宗教的角色與貴族土司的社會基礎及社會結構。
此處需先稍微說明晚近學界對西藏社會階級與土地制度的研究成果。
37 凌純聲,〈中國邊政之土司制度〉(中),《邊政公論》,第3卷第1期(1944:1),頁4。
38 佘貽澤,〈明代之土司制度〉,《禹貢》半月刊,第4卷第11期(1936年2月1日),頁 1-9。
39 葛赤峰,〈土司制度之成立及其流弊〉,《邊事研究》,第9卷第5期(1939:7),頁16-18。
40 楊仲華,《西康紀要》(又名:《西康調查記》,上海:商務印書館,1937年),收入:
繆文遠(主編),《西南史地文獻》,第21卷(蘭州:蘭州大學,2003年),頁277。
另一個同樣是出於種性而造成人口問題的因素則是性別與婚姻,兄弟共妻、姊妹同夫 之制,限制人口生育。康藏研究專家任乃強(1894-1989年)已經注意到土地制度是康 藏社會的階級基礎,這點又與藏人的家庭繼承、婚姻關係密切相關。關於性別和婚姻,
以及任乃強著作的討論,詳見下一章的處理。
41 不著撰人,《西藏政教合一制》,頁6。
關於西藏的社會階級與土地制度,首先進行全面有系統的研究是Pedro Carrasco。但由於當時實地研究無法進行的限制,他的材料主要依據各種 公私檔案報告與旅行調查。他試圖比較Karl A. Wittfogel的「東方專制論」
(Oriental Despotism)能否解釋西藏的政治體系。他的結論是,西藏並非 典型的東方社會,因為中央官僚組織的發展只侷限在拉薩中央政府和其他 獨立或半獨立王國與部落。而位居統治層的貴族與官僚,是基於采邑封地 而形成,如此所形成的階級社會與土地制度,更類似於中國周朝時期的封 建社會。換言之,西藏的封建社會並不同於西歐中世紀時代的封建制度。42 稍後1970年代起,基於人類學者的田野調查研究,對西藏社會階級與 土地制度有進一步的討論。從社會階級來說,在僧人之外,西藏社會分為 三個等級:貴族、平民、更低層。平民階層是西藏社會最大的下層群體,
藏語稱之為“mi ser”,也就是人民之意。一般情況說來,農民必須為政府、
寺院或莊園(也就是所謂的「三大領主」)提供勞役,才能使用土地與獲得 農作物。若是逃走,地主有權追回他並給予處罰。地主與農民之間的權利 和義務,都以書面契約記載一切。農民有法律上的身分,不僅有應盡的義 務,也有受保障的權利。農民中有兩個最主要的階層:「差巴」(khral pa),
意為「納稅人」(taxpayer families),與「堆窮」(dud chung ba),意為「小 戶」(small householders)。主要的社會階層流動是在差巴與堆窮之間。差 巴的地位比較高,其任務是對領主完成徭役、納稅的責任。差地不可分割 也不可放棄,也不能被剝奪,但可以家庭的名義世代繼承,因此一妻多夫 制最常見於差巴家庭,差巴亦可將土地轉租給其他人。堆窮既可依附於莊 園,也可選擇當傭工,自選雇主。只要繳納稅金獲得許可後,他們即可自 由離開。
最有爭議的問題是“mi ser”的性質與翻譯。此詞在中文、特別是1950 年代起,常被譯為「農奴」一詞,而具有特別的政治性意涵。針對西藏社 會情境下的“mi ser”一詞是否等於“serf”一詞,西方學者曾有過討論。Melvyn
42 Pedro Carrasco, Land and polity in Tibet (Seattle: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1959), pp.
222-227.
C. Goldstein將之譯成“serf”,也就是中文最常見的「農奴」一詞。其他學者 如Betrice D. Miller、Franz Michael、Girija Saklani等則認為將“mi ser”譯為
“subject”(屬民、臣民)、“commoner”(平民)更恰當。Goldstein主張譯為
“serf”的理由是,1959年以前的藏人都是透過書面契約被束縛於土地上,並 對擁有該土地的領主盡一定義務。他將西藏的情況與法國史家Marc Bloch 所描述的封建制度相比,“mi ser”的身分為世襲,不擁有個人生產資料,領 主對“mi ser”亦有司法處置的權力。43
其他學者則質疑這種制度的普遍性,以及使用“serf”一詞的政治意涵。
西藏並非是上下關係森嚴的封建制度社會。藏人確實被束縛於土地上,但 多數藏人都有能力負擔賦稅。賦稅與徭役,特別是烏拉(vu lag,承擔運輸 的差役)確實沉重,但其束縛主要是針對家庭而非個人。一個家庭只要能 完成對領主的義務,其他成員即可自由地遷移,遠走他鄉去朝聖轉山或經 商旅行。再者,過去的西藏有一個運作良好的司法體系,某些情況下農民 能提出訴願。即使是在Melvyn C. Goldstein的調查裡,他也補充說明農奴制 度一詞並不等於就是封建制度,領主對農民也非盡是慘無人道的虐待與酷 刑。虐待與酷刑有違地主利益,因為他們需要勞動力。44使用“serf”、「農奴」
一詞乃是暗示著一種價值判斷:西藏是慘無人道的封建主義社會,封建領 主對農奴有生殺大權,而中國以共產革命解放西藏具有道德的正當性。
Melvyn C. Goldstein使用“serf”、「農奴」一詞,其後果正是遭到中共從馬克
43 Melvyn C. Goldstein, “Serfdom and Nobility: an Examination of the Institution of ‘Human Lease’ in Traditional Tibetan Social,”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30:3 (1971), pp.
521-534; Melvyn C. Goldstein, “Re-examining Choice, Dependency and Command in the Tibetan Social System: Tax Appendages and Other Landless Serfs’,” Tibet Journal, 11:4 (1986), pp. 79-112; Melvyn C. Goldstein, “On the Nature of Tibetan Peasantry,” Tibet Journal, 13:1 (1988), pp. 61-65.
44 Betrice D. Miller, “A response to Goldstein’s Re-examining Choice, Dependency and Command in the Tibetan Social System, Tibet Journal, 12:2 (1987), pp. 65-67; Betrice D.
Miller, “Last Rejoinder to Goldstein on Tibetan Social System,” Tibet Journal, 13:3 (1988), pp. 64-66; Franz Michael, “Tibetan Traditional Polity and Its Potential for Modernization,”
Tibet Journal, 11:4 (1986), pp. 70-78; Franz Michael, “Letter to Editor: Tibetan Social System,” Tibet Journal, 13:3 (1986), p. 78; Girija Saklani, “The Hierarchical Pattern of Tibetan Society,” Tibet Journal, 13:4 (1987), pp. 27-33.
思列寧主義的角度去誤解與引用。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