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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與地方預算分攤情形

在文檔中 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頁 39-42)

第二章 0 歲至 2 歲(未滿)嬰幼兒照顧

第五節 中央與地方預算分攤情形

(一)中央與地方執行事項及經費補助比率情形

1.由衛生福利部統籌規劃、督導及管理,並由各地方政府執行,工 作項目包含育兒津貼(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發放、溢領追繳、

民眾諮詢)、親職教育、多元宣導與訓練等業務。

2.育兒津貼所需經費由中央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並循程序逐年編 列預算支應。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告之「各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編列自籌款配合辦理,其依 財力分級應自籌比率如表2-5-1。

3.為使地方政府得依時核撥育兒津貼,於 109 年度以前,得依「中 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採代收代付方式辦 理。但自 110 年度起,前開經費原則應納入預算,惟未及納入 年度預算部分,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 定,經衛生福利部同意得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4.親職教育、多元宣導與訓練及開辦所需相關行政經費,由中央 編列預算支應,並視地方政府服務案量與執行情形補助。

表2-5-1 0 歲至 2 歲(未滿)育兒津貼地方主管機關依財力分級自 籌比率表

財力級次 自籌比率

第 1 級 第 2 級 第 3 級 第 4 級 第 5 級 20% 15% 15% 10% 1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二)經費處理及管考機制:地方政府不得就前開發放金額額外提供同 性質之給付,倘有違反前開情事,自次年度起調降對該地方政府 之補助,該地方政府應自籌財源負擔 0 歲至 2 歲(未滿)育兒津貼 所需經費。

(三)本項津貼之申請人資格、申請人應配合事項、申請流程、申請應

備文件、審核作業、中央對地方政府補助經費處理與管考及其他 相關規定,已由衛生福利部訂頒「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 領作業要點」供民眾及地方政府依循。

二、提升0 歲至 2 歲(未滿)公共化托育服務

(一)由衛生福利部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相 關規定補助地方政府辦理。

(二)補助項目包含推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及公設民營托嬰中心所需之 開辦費及營運費,其中營運費用補助 2 年,自第 3 年起由地方政 府自籌經費辦理。

(三)補助期間自籌額比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告之「各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應自籌比率如下:

表2-5-2 推動社區公共托育設施地方主管機關依財力分級自籌比率表 財力級次

自籌比率

第 1 級 第 2 級 第 3 級 第 4 級 第 5 級 65% 20% 15% 10% 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四)審查及管考機制

1.由衛生福利部審查地方政府所提計畫。

2.地方政府應由首長或副首長召集會議,盤整所轄區域資源,並 對提出申請之計畫書先進行初審。

3.衛生福利部依前項補助原則,就地方政府所提計畫之合理性、

可行性、迫切性及預期效益予以評估。

4.透過定期考核機制,查核經費執行情形,督導地方政府確實依 計畫辦理。並針對遭遇困難或執行進度落後者,實地督導訪視 協調解決困難,以達成計畫預期效能。

三、準公共托育策略

(一)本計畫所列各項 0 歲至 2 歲(未滿)幼兒準公共策略之總體經費,

參考 107 年(含)前,各縣(市)0 歲至 2 歲(未滿)幼兒請領就業者 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辦理情形,分攤比率原則如下:

表 2-5-3 準公共托育之地方主管機關依財力分級自籌比率表 財力級次

自籌比率

第 1 級 第 2 級 第 3 級 第 4 級 第 5 級 20% 15% 15% 10% 1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二)為解決地方政府因財力不同,造成政策差異及福利遷徙效應,各 縣(市)不得就協助支付金額額外提供同性質補助。除部分地區生 活水準較高,訂定之合作簽約收費價格上限亦相對較高,中央政 府所訂協助支付費用未能將托育費用負擔控制在可支配所得 10%

至 15%,始得同意地方政府得以自有財源調整合作對象收費價格 事宜。

(三)為使地方政府如期核撥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經費,於 109 年度以 前,得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採代收代 付方式辦理。但自 110 年度起,前開經費原則應納入預算,惟未 及納入年度預算部分,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規定,經衛生福利部同意得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四)為協助地方政府辦理準公共托育服務之申請、審核、終止契約、價 格管理、費用申報及支付等相關作業,衛生福利部於 107 年 7 月 31 日已訂頒「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準公共托育 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作業要點」,並於 109 年 1 月 8 日函頒修 正,滾動式檢討,供地方政府依循。

(五)為提升準公共托嬰中心及準公共保母照顧服務品質,自 110 年起 對於準公共托嬰中心調降照顧人力比至 1:4,提供托嬰中心照顧 比優化獎勵補助,以及準公共保母前一年度無違規及前一年度考 核通過者,提供居家托育人員提升托育服務品質獎助。為使地方 政府如期核撥經費,衛生福利部 110 年全額補助地方政府辦理,

111 年起則依財力分級部分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其代收代付或納 入預算方式依上述第(三)點規定辦理。

(六)為銜接幼兒園就學及減輕家庭育兒經濟負擔,自 109 年起對於滿 2 歲續留公共及準公共托育服務單位之 3 歲(未滿)幼兒,持續提 供托育費用補助。其費用由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共同負擔,其中 教育部依育兒津貼額度分攤,並持續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其餘托 育補助差額由衛生福利部負擔,衛生福利部 109 年全額補助地方 政府辦理,110 年起則依財力分級部分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其代收 代付或納入預算方式依上述第(三)點規定辦理。

上述中央與地方預算分攤比得於實施一段時日後,視各縣(市)執 行情形、財務狀況,滾動檢討調整。

在文檔中 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頁 3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