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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準公共機制穩定品質及量能

在文檔中 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頁 48-52)

第三章 2 歲至 6 歲(未滿)幼兒教育與照顧

第三節 強化準公共機制穩定品質及量能

由於家長對於平價教保服務的需求無法等待,透過公、私部門共 同合作,可增加平價教保服務供應量,因此,教育部自 107 年 8 月 首次建置準公共機制,於六都以外縣(市)先行辦理,108 年 8 月擴展 至全國各縣(市)。由符合「收費數額」、「教師及教保員薪資」、「基 礎評鑑」、「建築物公共安全」、「教保人力比」、「教保服務品質」

等 6 項要件的私立幼兒園,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增加家長就近選 擇平價教保服務的機會。109 學年度全國準公共幼兒園計有 1,262 園 (詳表 3-3-1),可提供逾 13.3 萬個就學名額,減輕約 13 萬個家庭子 女就學的經濟負擔。

表 3-3-1 107-109 學年度準公共幼兒園申請情形

學年度 107(註2) 108 109 私立幼兒園總園數(註1) 1,185 4,099 4,109

收費符合要件園數 764 2,163 2,282 準公共幼兒園累計簽約園數 310 1,098 1,262 簽約率 41% 51% 55%

可招收人數 32,702 115,486 133,435 註 1:各學年度私立幼兒園扣除已撤銷立案及自請停辦者。

註 2:107 學年度準公共機制於六都以外縣(市)先行辦理,爰本表 107 學 年度僅統計 15 縣(市)之私立幼兒園數據(連江縣因全縣皆公幼,

不予計列)。

資料來源:教育部

二、現行政策檢討

(一)收費資訊公開透明,保障權益

準公共機制採家長每月定額繳交費用,與幼兒園原收費間的 差額,由政府直接支付給幼兒園的方式辦理,讓家長每月教養子女 的費用實質降低。但家長反映幼兒園,恐有自訂名目增加收費情形,

建議公開收費項目及數額,並提供家長查詢功能,確保其受政府補 助之權益。

(二)強化例常稽查及輔導機制,維護教保品質

為維護幼兒就學權益,全國公、私立幼兒園都應符合法令規定,

違規者依幼照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所定罰則處分,並可按次連 續裁罰,情節重大或處罰 3 次仍未改善者,除減招、停招及停辦等 外,最重者可廢止立案。民間團體呼籲主管機關應落實管理及輔導,

讓違法資訊公開透明,確保幼兒權益。

(三)適時檢討合作費用範圍,提升私幼參與機會

準公共合作費用範圍除全國一致性做法外,也定有收費較高 地區之彈性原則,108 學年度臺北市參考家庭可支配所得 12.5%之 原則,調整合作費用範圍及自行負擔墊高之經費。又亦有期待中 央適時檢討合作費用並建議調整上限,讓較多的私立幼兒園有參 加準公共機制的機會。

(四)建立收費調整機制,引領幼兒園訂定調薪原則及提升教保品質 本計畫除嘉惠家長減輕負擔外,也負有引導幼兒教保現場品 質提升的正面期待,因此,準公共機制訂定教師及教保員每月固定 薪資須達一定水平之要件;審酌薪資占成本之大宗,為讓收費偏低 之幼兒園得自行訂定調薪原則,增加職場福利待遇,吸引優秀幼兒 教保人才留任意願,有研議合理收費調整機制之必要。

三、執行策略

(一)準公共機制之規劃做法 1.實施原則

(1)尊重私立幼兒園(含教保中心)之自由參與意願。

(2)符合合作要件者,與地方政府簽訂合作契約。

(3)幼兒園於履約期間以不調整收費為原則,確保家長及幼兒為

政策之實際受益對象。

2.推動進程:107 年 8 月起於六都以外之 15 縣(市)先行辦理(不包 括轄內無私立幼兒園之連江縣);108 年 8 月以後擴展至全國各 縣(市)。

3.辦理依據:「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 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準公共作業要點)。

4.合作要件

(1)基本要件:為幼兒園基本品質把關,訂定「收費數額」、「園長、

教師及教保員薪資」、「基礎評鑑」、「建築物公共安全」、「教保 人力比」、「教保服務品質」等6 項要件,審核及採計基準依準 公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合作費用範圍:平價教保政策供應量之擴大,仍需審酌整體財 政之衡平性及合理性,爰訂定一定收費數額以下者,始為合作 對象。又基於幼兒園之規模與其營運成本相關,因此,依幼兒 園招生規模分訂 3 個級距的合作費用上限;2 歲班級依法定教 保人力較低,人事成本較高,則採單一數額不分級之合作費用 上限;另收費偏高地區,得參考可支配所得另訂合作費用上限。

復為符應政策推動效能及鼓勵私幼共同參與,中央得配合準 公共契約年限,就整體平價教保服務供應量,適時評估及檢討 合作範圍,增加幼兒園參與機會。110 學年度新申請加入者,

以教育部採認之收費項目,且本次修正計畫發布前,各園已公 告於全國教保資訊網之 109 學年度收費項目與數額為其收費 現況。各學年度合作費用上限詳表 3-3-2。

表 3-3-2 各學年度準公共幼兒園每月合作費用範圍 期程

年齡

107.8~108.7 108.8~110.7 110.8 以後 核定人數 合作費用範圍 核定人數 合作費用範圍 合作費用範圍 3-5 歲

60 人以下 9,500 元以下 90 人以下 10,000 元以下 11,000 元以下 61-120 人 9,000 元以下 91-180 人 9,500 元以下 10,500 元以下 121 人以上 8,500 元以下 181 人以上 9,000 元以下 10,000 元以下 2 歲 (同上) (不限人數) 11,200 元以下 12,200 元以下 註:中央得就整體平價教保服務供應量,適時評估準公共合作費用範圍。

資料來源:教育部

5.不受理申請對象:考量違反法令規定之類型不同,經與地方政府 討論,109 年 5 月修正公告之準公共作業要點第 11 點,除增列

經處罰一定期限內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及停辦等重大違規 者,不得為申請對象外,尚在裁罰程序中,或屢次違反規定者,

亦得不受理其申請,以達源頭管理之目標。

6.政府協助支付家長費用

(1)家長每月定額繳費,差額由政府協助支付幼兒園:為了讓年輕 家庭實質感受子女教養負擔減輕,採家長每月定額繳交費用,

至所繳費用與幼兒園原價格間之差額,則由政府協助支付給 準公共幼兒園。

(2)政府協助家長支付費用採分期預撥幼兒園方式辦理,以維持 幼兒園日常營運:地方政府應於教育部指定期限內完成撥款 程序,教育部並建立各縣(市)撥款考核機制。

7.提升品質機制:為協助幼兒園逐步提升教保服務品質,準公共幼 兒園於履行契約期間,每學年得依準公共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購 置教學設施設備、辦理課程教學輔導等補助經費。

(二)提高準公共幼兒園就學補助,減輕育兒負擔

為落實蔡總統「0-6 歲國家一起養」政策,減輕育兒家庭負擔 及維護幼兒就學權益,為國家未來人力奠基,自 110 年 8 月起,

再「降低就學費用」如下(詳表3-3-3):

1.110 年 8 月至 111 年 7 月:家長每月繳交費用較 110 年 7 月減少 1,000 元,並依胎次遞減費用。

2.111 年 8 月起:家長每月繳交費用較 111 年 7 月再減少 500 元。

表 3-3-3 降低準公共就學費用情形

準公共幼兒園之家長每月繳交費用

實施期程 第1 胎 第2 胎 第3 胎以上 低/中低家庭 107.8~110.7 4,500 元/月 4,500 元/月 3,500 元/月 免費 110.8~111.7 3,500 元/月 2,500 元/月 1,500 元/月 免費 111.8~ 3,000 元/月 2,000 元/月 1,000 元/月 免費 資料來源:教育部

(三)資訊公開透明,強化幼兒園(含準公共)管理機制

1.補助地方政府增置人力,周全稽查管理機制:依幼照法規定,各 直轄市、縣(市)已有例常稽查管理及輔導措施,教育部依其園數

規模補助增置人力經費,落實查察業務。

2.收費資訊公開透明,便於家長即時查詢:幼照法明確規範全國公 私立幼兒園應該公告的資訊,包括收費、核定招收人數、教保服 務人員資格及評鑑結果等。因此,幼兒園依法每學年應將收費項 目及數額報地方政府備查及辦理公告,透過資訊公開讓家長知 道相關訊息。另外,為方便家長查詢,教育部 109 年 8 月於全國 教保資訊網增加裁罰查詢專區。

3.建立免付費諮詢專線,接受家長諮詢及通報現況:家長及民眾除 可在「全國教保資訊網」之「幼兒園查詢」專區,以園名或地址 查詢幼兒園相關訊息,若有相關疑義,可即時向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教育局(處)反映。此外,於 108 年 7 月設置免付費客服專 線,即時受理民眾諮詢,若有通報案件,即刻轉發地方政府查察。

4.幼兒園違規均定有罰責,準公共作業要點另有退場規定,確保家 長權益:地方政府已建立查察及輔導機制,幼兒園有違規情事,

依幼照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所定罰則處分,並可按次連續裁 罰,情節重大或處罰 3 次後未改善者,除減招、停招及停辦等 外,最重者廢止立案;若為準公共幼兒園,依該要點退場規定辦 理,經解除契約者 2 學年不得申請加入。

(四)配套機制

1.建立價格偏低者之調整機制:為改善教保服務人員薪資及教保 品質,對於收費偏低之準公共幼兒園制定合理收費調整機制(人 事成本應占一定比率)。

2.研議提升教保服務品質機制:透過改善教保服務人員薪資、建置 適齡適性的學習環境與課程等,引領準公共幼兒園逐步提升品 質,提供優質之教保服務。

第四節 2 歲以上育兒津貼

在文檔中 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頁 4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