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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生育率的相關政策與計畫

在文檔中 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頁 11-19)

過去十餘年來,有關中央政府提升生育率的相關政策與計畫(詳附錄 一),分別就政策綱領及計畫兩部分說明如下:

一、中央政府相關政策綱領部分

58 年實施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後,陸續頒訂社會福利政策綱 領、人口政策白皮書、家庭政策與性別平等政策綱領等,並持續滾 動修正,以回應人口結構變動帶來之影響。

(一)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

為因應生育率大幅下滑問題,行政院於95 年 6 月 7 日第 2992 次院會討論通過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該綱領於103 年修訂時,

針對低生育率與高齡化現象,已揭示倡導適齡婚育、尊重生命價 值、提升人口素質、打造合宜勞動環境與條件、落實性別平等意識 等理念與方向,以期維持合理人口結構,並啟動各項鼓勵婚育政 策,由相關部會積極推動。

(二)人口政策白皮書

為緩和少子女化現象,行政院依據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

於97 年核定人口政策白皮書,並持續滾動修正少子女化策略,102 年修訂並提出提升婚姻機會與重建家庭價值、健全生育保建體系、

建構平價優質多元且近便幼兒教保體系、提供育兒家庭經濟支持 措施、營造友善家庭之職場環境、落實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措施 與強化兒童保護體系等 7 項政策目標,以期促進婚育意願、降低 家庭養育負擔,進而提高生育率。

(三)家庭政策

依第 3 次全國社會福利會議決議制定,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 委員會於93 年 10 月通過家庭政策,以回應社會經濟、文化變遷,

造成家庭需求改變。基於支持家庭的理念,以保障家庭經濟安全、

增進性別平等、支持家庭照顧能力、分擔家庭照顧責任、預防及協 助解決家庭成員問題,各部會依政策內涵分工據以推動,以法制 面為基礎開展執行各項服務,積極落實政府對於照顧支持家庭的 承諾。另於 104 年因應高齡化及少子女化現象,酌予修正並強化 部會協同整合工作。

(四)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100 年 9 月 7 日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第 36 次會議通過 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基於少子女化、高齡化現象日趨嚴重,性別平 等政策綱領認為性別觀點的人口政策是健全社會發展之基礎,在

「促進性別平等,尊重性別差異」、「提升婦女權益,健全家庭支持 系統」與「以全人關懷出發,落實性別正義」的基本理念下,主張 落實性別正義的人口政策,提倡平價、優質及可近性的托育服務,

建立完整的兒童照顧體系,並破除性別歧視,促進婚姻制度中的性 別平權,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下打造友善婚姻移民的環境,建構全人 的家庭照顧機制以回應多元化的家庭型態。

二、中央政府相關計畫(或措施)部分

行政院於107 年 7 月核定本計畫前,各部會依據相關政策方針,

針對家庭不同階段不同需求,積極辦理各項教保服務、友善職場、

育兒家庭支持及相關配套措施,以期營造友善育兒環境;相關計畫 (方案)說明如下:

(一)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

內政部自87 年開始辦理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 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針對就業父母搭配托育費用補助,以支 持父母兼顧育兒與就業,同時積極督導各地方政府成立社區保母 系統,確實掌握轄內托育人員並進行輔導與管理。97 年 4 月起針 對育有 0 歲至 2 歲(未滿)幼兒的家庭,父母雙方均就業或單親家 庭的父親或母親就業,無法親自照顧 0 歲至 2 歲(未滿)幼兒而送 交保母照顧時,一般家庭年總收入在 150 萬元以下者,可申請每 月3,000 元的托育費用補助,弱勢家庭可申請 5,000 元的補助;另 針對非受僱者而自行照顧幼兒之弱勢家庭,提供臨時托育補助機 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補助 2,000 元。103 年 12 月 1 日起實施居 家托育服務登記制度,並調整計畫重點工作,重新訂定「建構托育 管理制度實施計畫」,除正式將居家托育人員納入管理外,自 104 年起至107 年 7 月 31 日止,持續提供家長托育費用補助,針對 0

歲至2 歲(未滿)幼兒父母雙就業、綜合所得稅率未達 20%,每月 提供2,000 元至 5,000 元不等之補助,且正式將居家托育人員納入 管理。

(二)5 歲幼兒免學費

為減輕家長育兒負擔,協助 5 歲幼兒及早就學,以實踐教育 機會均等,教育部自89 年起逐年推動發放幼兒教育券實施方案、

扶持5 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扶持 5 歲幼兒教育計畫等措施,

逐步擴大辦理地區、補助對象及補助額度。98 學年度起補助對象 擴大至家戶年所得60 萬元以下家庭之 5 歲幼兒,並依家戶年所得 及家有子女數提供不同之補助額度,低收入、中低收入或家戶年 所得30 萬以下者,就讀公立幼兒園「免費」,就讀私立幼兒園者,

每年最高補助 5 萬元至 6 萬元;逾 30 萬元至 60 萬元者,就讀公 立幼兒園「免學費」,就讀私立幼兒園者,每年最高補助2 萬元至 4 萬元。並自 100 年 9 月起擴展至全體 5 歲幼兒,參照國民中小學 免繳納學費概念,幼兒就學免繳學費,至經濟弱勢者再依家戶年 所得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

(三)育嬰留職停薪

91 年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將受僱者任職滿6 個月後,於 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 3 歲 止,但不得逾 2 年。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 2 年為限。受僱者於育 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 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 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 少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 間得依第1 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

另以法律定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配 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98 年就業保險法修正,育嬰留職停薪津 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名子 女合計最長發給6 個月。

另為鼓勵雇主建立友善家庭職場環境,近年亦逐步放寬育嬰 留職停薪申請條件,及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社會保險相關 規定。育嬰留職停薪申請人數由 103 年 7 萬 3,899 人增加至 108 年 8 萬 5,678 人,男性比率亦逐年提高,由 103 年 15.72%上升至 108

年18.63%,未來仍將持續加強宣導男性應共同分擔育兒責任申請 育嬰留職停薪,以穩定女性職涯發展。

(四)鼓勵雇主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營造友善職場環境,協助受僱者兼顧工作與家庭照顧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充分保障受僱者不因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 而遭致不平等待遇,並明訂生理假、產假、安胎休養請假、產檢假、

家庭照顧假、育嬰留職停薪及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等促進工作平 等措施,強化受僱者懷孕、育兒及家庭照顧等請假權益。

另為促進性別工作平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 條於 91 年 施行時,規定僱用受僱者 250 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 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為推動雇主提供受僱者友善哺(集)乳環境,

103 年增列僱用受僱者 250 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哺(集)乳室;另 為提供更多受僱者哺育及托兒服務,105 年 5 月 18 日修正規定,

擴大適用範圍至僱用受僱者100 人以上之雇主。

(五)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立法院於 100 年 10 月 25 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 17 條修正 案,增訂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的減稅優惠。自101 年起,5 歲以下 幼兒每人享有2 萬 5,000 元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凡撫養96 年1 月 1 日以後出生幼兒者,於 102 年 5 月報稅時,以稅率換算,

最多可獲得 3,000 元所得稅減稅利益。該項減稅優惠設有排富規 定,稅率12%的家庭每年可獲得 3,000 元減稅利益,稅率 5%的家 庭可享受1,250 元。

(六)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

衛生福利部於 101 年至 107 年 7 月底辦理本計畫,針對 2 歲 (未滿)幼兒父母一方未就業、綜合所得稅率未達 20%,依據家庭 所得不同,每月提供2,500 元至 5,000 元不等之津貼,以分擔家庭 養育兒童之負擔。

(七)完善生養環境方案

行政院於 105 年核定「完善生養環境方案(105 年-107 年)」,

以兒童為主體、家庭為中心的理念,透過強化家庭、社區、雇主與 政府間的合作機制,提出教保公共普及化、衡平職場與家庭、支持 家庭生養為 3 大執行策略,相關部會並積極落實推動優質教保公 共化、托育在地社區化、強化企業社會責任、建構友善育兒職涯與

環境、整合資源智慧育兒及補強育兒經濟支持等 6 大措施,以提 高國人生育意願。

(八)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

為落實蔡總統教育政策目標「讓家長減輕負擔」,教育部研定

「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106-109 年度)」,並經行政院 106 年 4 月核定施行,以穩健提升、公私共好的原則,採增設非營利幼兒 園為主、公立幼兒園為輔的方式,將公共化幼兒園之就學比例,由 現行 3 成提高至 4 成為施政目標,並依地方政府規劃設置之增班 地點,核定增設公共化幼兒園計1,247 班,以營造我國友善育兒環 境。

另為使職場父母安心托育,於107 年 6 月 27 日修正公布《幼 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增設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以 利企業運用職場空間提供教保設施,共同分擔員工照顧幼兒的責 任。

(九)前瞻基礎建設計畫

1.因應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建構 0-2 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 計畫

行政院於 106 年 7 月核定因應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

建構 0-2 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復於 108 年 10 月 1 日修正

建構 0-2 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復於 108 年 10 月 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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