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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兒少虐待與疏忽

在文檔中 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頁 74-78)

第五章 兒童健康權益與保護

第三節 防制兒少虐待與疏忽

(一)現行規定:為健全兒少身心發展,保障及促進兒少權利,我國於 103 年 11 月 20 日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並依照兒童權利 公約之規定,於兒少法第4 章訂定「保護措施」之規定,並針對兒 少替代性照顧、保護個案家庭重整服務、防制兒少遭受一切形式之 暴力及不當對待等,均已有相關精進作為。

(二)歷年 4 通報現況:近年因社會大眾防暴意識提升,加上網路通報 及113 保護專線、社會安全網線上求助平台關懷 e 起來之推廣,兒 少保護通報案件逐年上升(詳見表5-2-1)。

5-3-1 103 年至 109 年兒少保護通報案件 單位:件次 103 年 104 年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109 年(1-7 月) 49,880 53,860 54,597 59,910 59,915 73,997 47,009 註:因108 年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整合原高風險家庭與兒少保護及通報,爰通

報件次較107 年增加 2 成多。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三)家庭風險因子:依據衛生福利部 109 年 1 月至 6 月季報統計,兒 少保護受虐類型(以身心虐待居多)、施虐因素(主要為缺乏親職教 育)及重大兒少虐待案件之家庭風險因子,主要原因歸納如表 5-3-2。

5-3-2 109 年 1 月至 6 月兒少保護受虐類型、施虐因素及家庭風險因子分析 單位:%

受虐類型

身心虐待 (48.59)

不當管教 目睹家暴 遺棄 兒少物質

濫用 其他 身體虐待 精神虐待 性虐待 疏忽

12.24 2.22 25.24 8.8 19.96 1.08 0.22 1.84 28.31 兒少保護

施虐因素

(可複選)

缺乏親職

教育 婚姻失調 經濟因素 酗酒、藥

物濫用 精神疾病 有自殺紀錄 或意圖

未婚或未成年 生育

童年受虐 經驗 70.16 9.5 7.39 7.2 3.24 2.75 2.41 1.93 重大兒少虐

待家庭風險

(可複選) 因子

非期待下

出生 照顧知能低落 不當管教 親密衝突 精神疾病 經濟壓力 25 25 16.66 8.03 16.66 16.6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四)推廣防暴社區初級預防宣導:培養社會大眾具備兒少保護意識及 通報知能,於全國推動「家庭暴力防治社區初級預防方案」,將村 (里)長、村(里)推幹事、社區發展協會等在地資源納入,透過教育

訓練與宣導活動,培力社區防暴體系,並適時引進兒少保護通報,

加強推廣兒少虐待防治觀念。

(五)落實通報規定:依兒少法第 53 條及第 54 條之規定,責任通報人 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兒少有遭受不當對待或有未獲得適當照顧之 虞,應通報地方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進行訪視評估後,將視其需 要結合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六)兒少保護通報案件分級分類:依據《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 類處理及調查辦法》,若有危及兒少生命、身體或自由之情事,地 方政府應提供兒少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非危急案 件則依兒少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處理,透過通報案件篩檢分流,即時 辨識危急案件,提升兒虐案件之服務深度。

(七)強化安全、風險評估:衛生福利部 100 年起引進美國結構化決策 模 式 安 全 評 估 工 具 (Structured Decision-Making Model safety assessment tool, SDM),並於 103 年開始使用安全評估工具,評估 兒少之無助狀態、風險因子、照顧者保護能力等,針對經評估無法 安全留在家中之兒少,尋找合適之親屬家庭進行親屬安置,並積極 進行家庭重整服務;另自 108 年 7 月起施行安全評估(二版)、風 險評估及風險再評估,綜合評估案件情形,輔助社工決策提供後續 處遇密度之參考。

(八)落實家庭處遇:衛生福利部於 103 年修訂「兒少保護家庭處遇計 畫及家庭功能評估表」,建立家庭處遇服務之原則與流程,另為精 進家庭重整服務,辦理「兒少保護家庭重整服務與返家評估精進計 畫」,了解各地方政府家庭重整執行情形,並發展返家評估重點與 流程。

(九)落實執行親職教育:衛生福利部業於 108 年製作完成「兒少保護 親職教育數位教材」,供兒少保護社工及親職教育人員於提供家庭 處遇或親職教育輔導時搭配運用,增進各地方政府執行兒少保護 親職教育服務之可近性。

(十)強化司法、警察及早介入合作機制:為使兒少保護跨網絡合作更為 順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已於 108 年 4 月 24 日修正通過,明文增訂司法及早介入等規定,當社工查訪個案 遇有困難或兒少行方不明時,得請警察機關處理,涉有犯罪嫌疑可 報請檢察機關偵查,案件具緊急危險狀態亦可啟動檢警介入,強化 兒保案件處理效率。

二、現行政策檢討

我國兒少保護於法令與制度上,雖已積極推動各項措施,惟 6 歲 以下的弱勢兒童因自我保護能力低,尚未進入國民義務教育體系因 而不易被發現,導致兒虐憾事仍無法有效杜絕。經檢視現有兒童保 護措施後,仍有以下政策須進行檢討:

(一)受理通報階段整合相關資訊,供集中派案人員參考:因推動強化 社會安全網計畫,整合兒少保護與脆弱家庭(原高風險家庭)通報,

擴大兒少保護通報範疇,108 年通報量較 107 年通報量約增加 2 成,現行為使所有兒少通報案件有一致性的篩派案標準,各地方 政府均已成立集中派案中心,且依衛生福利部函頒之分流輔助指 引進行案件篩派,為避免因通報案件量增加而影響篩派案中心派 案效率,似有必要在受理通報階段透過資通科技輔助整合相關風 險資訊,供集中派案人員作為分案參考。

(二)兒少保護預防服務待擴展: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重大兒虐被害 兒童為 6 歲以下比率約占 7 成,因其先天的脆弱性,倘未就學、

送托,不易為外人發現,惟當家長帶孩子去醫療院所接種疫苗、健 康檢查與就診時,基層醫療院所之醫事人員相較有機會發現幼童 是否受虐,倘能加強與基層醫療院所從業人員訓練,使其熟悉兒 虐辨識、通報及轉診處理流程的相關知能,可以及早發掘潛在受 虐兒少個案並落實通報。

(三)多重問題保護性個案各服務系統分立,缺乏整合機制,,跨網絡之 合作仍有待強化:多重問題保護性個案易引發嚴重虐待或是致死 事件,以往對於兒少是否遭受虐待的判斷,多半憑藉主要照顧者 的說法,對於許多無法清楚描述自己受傷經過的兒少,在缺乏科 學的專業協助下,因難以及時發現受虐兒少的傷勢成因而錯失了 救援時機。

三、執行策略

為強化各服務體系之整合及效能,行政院於 107 年 2 月 26 日核 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透過4 大策略中之策略 2「整合保護性 服務與高風險家庭服務」,將保護服務業務與高風險家庭服務業務整 合,多重問題兒少保護個案納入家庭暴力安全網,並積極結合醫療 單位,使我國整體兒虐防治策略更為精進。

(一)跨域即時串接兒少家庭風險資訊:為加強保護性個案及早預警,

衛生福利部透過過往通報案件的大數據分析,建立通報個案預警

模型。自 108 年 7 月起,每一件兒少保護通報案件進案後,資訊 系統均會自動計算案件風險等級,依風險由高至低顯示為紅、黃、

灰燈,輔助社工人員判斷調查處理優先性及強度。經統計 108 年 8 月至 12 月間社工人員於 24 小時內調查訪視案件為 1,331 件,相 較於 107 年同期 1,223 件增加 9%,顯示風險預警模型確實提高社 工人員即時處理的件數比率,具有警示效果。另衛生福利部未來 擬將保護性案件受理通報階段導入人工智慧學習機器,分析量化 資料供派案人員做分案參考,提高案件分流之精準度。

(二)發展早期介入服務方案及 6 歲以下兒童死因之預防措施:衛生福 利部將透過公益彩券回饋金之挹注,補助各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

針對兒少保護案件發展差別化的處遇方案,如:因管教議題引發 親子衝突的親職服務方案、親子協談方案,針對曾有兒時創傷經 驗的父母及受虐兒少發展創傷輔導方案、不易照顧的孩童或家外 安置個案協助照顧者提升教養能力等親職服務方案。

(三)建立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衛生福利部自 107 年 7 月起,

依照健保分區制度,全台補助 7 家醫院為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 中心,107 年 7 月至 109 年 7 月底,共計服務 593 名受虐兒少,其 中有 265 名經評估為高度懷疑兒虐案件,檢警介入調查之比率超 過 50%。然為使醫療體系更為前端預防兒少受虐,自 109 年起 7 家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業已配合辦理家長衛教服務方案,

針對於院內就診個案,認有提供衛教或親職指導之需求者,得依 需求辦理相關衛教或親職指導,以強化家長之照顧知能。

(四)強化跨網絡合作機制,運用案例落實兒少保護跨網絡合作:重大 兒虐案件多涉及跨網絡議題,108 年 4 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修法通過,明定針對訪視顯有困難、行方不明、涉刑事犯罪、

合理懷疑有危險之虞之兒少保護案件,得請檢警機關協處等,衛 生福利部業於 108 年 10 月推動「強化兒少保護跨網絡合作實施計 畫」,督請各地方政府針對訪視顯有困難、疑似重大兒虐案件進行 不定期網絡討論,高受虐風險或有網絡合作需求之案件則納入定 期會議列管討論。考量該計畫甫推動辦理,相關操作經驗尚須累 積,爰將定期召開會議檢討執行情形,並篩選運作方式較為完整 順暢之縣市進行案例分享,以利各地方政府互相觀摩學習,發揮 兒少保護跨網絡合作效能。

在文檔中 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頁 7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