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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公共托育策略

在文檔中 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頁 35-39)

第二章 0 歲至 2 歲(未滿)嬰幼兒照顧

第四節 準公共托育策略

衛生福利部主管 0 歲至 2 歲(未滿)幼兒之托育服務分由居家式 托育及機構式照顧提供,截至109 年 7 月底止,居家托育人員(保母) 較 108 年增加 551 位,總人數達 2 萬 6,823 人,可收托 5 萬 3,646 人,實際收托 0 歲至 2 歲(未滿)幼兒 2 萬 4,934 人,使用率為 46.48

%;全國托嬰中心家數達 1,209 家,可收托 4 萬 3,282 人(私立增加 40 家、1,754 人;公設民營增加 28 家、680 人),實際收托 0 歲至 2 歲(未滿)幼兒2 萬 898 人,使用率 48.28%。

另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為利幼兒得以有充分時間順利銜接幼 兒園,對於滿 2 歲後仍續留公共托育、準公共保母或準公共托嬰中 心者,延長托育費用補助至3 歲(未滿),以無縫銜接 2 歲至 3 歲(未 滿)幼兒家長之托育需求。

2-4-1 全國托育服務使用一覽表

類型 人/所數 可收托

人數

實際收托人數

0 歲至 2 歲(未滿) 2 歲至 3 歲(未滿)

居家托育

106 年 25,750 51,500 24,015 10,938 107 年 26,240 52,480 25,364 10,892 108 年 26,272 52,544 25,379 11,266 109 年 7 月 26,823 53,646 24,934 13,164

托嬰中心

106 年 907 31,791 17,582 5,484 107 年 1,034 36,323 20,007 6,421 108 年 1,141 40,848 21,462 7,652 109 年 7 月 1,209 43,282 20,898 11,44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二、現行政策檢討

分析100 年至 109 年 7 月送托家外照顧比率,扣除親屬照顧外,

居家式托育比率 109 年 7 月達 7.32%(100 年 7.16%、108 年 7.22

%);機構式托育比率109 年 7 月提升至 6.14%(100 年 0.95%、108 年 6.1%),整體家外送托率為 13.46%(正式照顧率),遠落後於瑞 典、法國、德國、日本甚多,顯示托育服務出現困境。分析原因如 下:

(一)居家式托育服務:居家托育人員於自家環境收托,至多收托4 名 幼兒,因較不公開透明且費用較高,且部分家長有居家托育人員 應只照顧我家子女的不合理期待,以致居家托育人力資源未能充 分運用。

(二)機構式托育服務:私立托嬰中心收托幼兒數較居家托育人員多,

其照顧比為1:5,1 位居家托育人員照顧 0 歲至 2 歲(未滿)幼兒 至多 2 名,托嬰中心照顧比為居家式托育的 2.5 倍,托育人員照 顧負荷重,允難顧及個別幼兒狀況與需求。

三、執行策略

衛生福利部為回應家長對「托育公共化」的殷切期待,協助家 庭共同分擔幼兒照顧責任。除積極鼓勵地方政府加速設置社區公共 托育家園及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外,也藉由政府挹注資源,鼓勵私立 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人員加入準公共服務,提供民眾可負擔且托育 品質穩定的服務以支持家庭育兒,朝以下方向規劃推動準公共托育 機制。

(一)規劃原則

1.地方政府依家庭之經濟能力、不同照顧方式因地制宜訂定托育費 用價格上限與價格管理,將每名幼兒托育費用控制在家庭可支配 所得10%至 15%(約 8,000 元~1 萬 2,000 元)以內,並鼓勵私立托 嬰中心及居家托育人員加入準公共托育服務,由政府依家庭經濟 條件協助家庭支付每月不同額度托育費用,實質減輕育兒家庭經 濟負擔。截至 109 年 7 月全國已有 95.66%托嬰中心及 90.67%居 家托育人員加入準公共服務,且逐年成長,推估至 113 年可提供 7 萬 2,375 個名額。為落實蔡總統「0-6 歲國家一起養」政見,自 110 年 8 月起分二階段提高托育補助額度,110 年 8 月起至 111 年 7 月由現行每人每月 6,000 元,提高至 7,000 元(亦即加發補助 1,000 元);第 2 胎以上再加碼補助 1,000 元。111 年 8 月以後因應育兒 津貼提高額度(由 3,500 元提高至 5,000 元),故托育補助再提高至 8,500 元(亦即比照育兒津貼加碼發給 1,500 元),減輕家長托育費 用負擔。

2.教育部以 113 年達到 OECD 國家 2 歲至 3 歲(未滿)幼兒平均入園 率33%為政策目標,積極協助地方政府及幼兒園設置 2 歲專班;

為利家長有充分時間銜接幼兒園,爰規劃延長托育補助,對於滿 2 歲幼兒續留公共托育、準公共保母或準公共托嬰中心者,自 109 年起延長托育費用補助至3 歲(未滿),以無縫銜接 2 歲至 3 歲(未 滿)幼兒家長之托育需求。

(二)準公共托育協助支付金額:如表 2-4-2。

2-4-2 準公共托育協助支付金額 單位:元/月 補助金額

補助條件

公共化 (公設民營、社區公

共托育家園) 準公共 (簽約之私立托嬰

中心及居家托育) 1 胎 2 胎 3 胎

以上 1 胎 第 2 胎 3 胎 以上 現制

稅率未達20% 3,000 4,000 6,000 7,000 中低收入戶 5,000 6,000 8,000 9,000 低收入戶 7,000 8,000 10,000 11,000 第一階段

(110/8~

111/7)

稅率未達20% 4,000 5,000 6,000 7,000 8,000 9,000 中低收入戶 6,000 7,000 8,000 9,000 10,000 11,000 低收入戶 8,000 9,000 10,000 11,000 12,000 13,000 第二階段

(111/8 起)

稅率未達20% 5,500 6,500 7,500 8,500 9,500 10,500 中低收入戶 7,500 8,500 9,500 10,500 11,500 12,500 低收入戶 9,500 10,500 11,500 12,500 13,500 14,50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三)相關配套

衛生福利部與地方政府共同研定辦理 0 歲至 2 歲(未滿)幼兒 準公共托育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作業相關規範,以辦理準公共 托育之申請、審核、退場、價格管理、費用申報及支付等相關作 業,並據以具體建立下列相關配套措施。

1.建立合作與退場機制:訂定居家托育人員、托嬰中心加入合作 規範與退場機制,地方政府透過輔導管理督導其收費情形,未 依規定辦理或不符規定者,應退出準公共機制。

2.建立價格管理機制:與地方政府共同因地制宜訂定簽約托育服 務價格,透過資訊系統管理托育服務提供單位收費情形,避免 政策施行後引發調漲收費效應。

3.確保服務品質及保障人員薪資:強化居家托育人員、托嬰中心 輔導管理機制,提升專業服務品質;並要求托嬰中心保障托育 人員一定的勞動條件。

4.建立資訊處理機制:運用資訊系統比對家庭稅率級距,簡化申 請流程。

(四)獎勵措施

為擴增準公共托育服務量能及提升托育服務品質,以讓育兒 家庭放心托育,將獎勵托嬰中心照顧比由1:5 調降為 1:4,並提 供居家托育人員提升托育服務品質獎助,以優化其照顧品質,獎 勵措施分述如下:

1.托嬰中心照顧比優化獎勵補助:為減輕托育人員照顧負荷,並 提升托育服務品質,自110 年起將托嬰中心照顧人力比由 1:5 調降為1:4,對於準公共托嬰中心因配合政策所增之人事及相 關成本,未來 4 年由政府協助分攤費用,110 年依照托嬰中心 規模獎助增聘人力每人最高50 萬元,111 年至 113 年獎助比率 分別為100%、80%、60%,114 年再視我國少子女化情形、托 嬰中心營運狀況、家庭可負擔托育費用情形檢討及改進。考量 托嬰中心因政府補助經費比率逐年降低,其調整照顧比而增加 之人事及相關支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轄內物價指數調 增托嬰中心收費幅度,並將托育費用控制在家庭可支配所得10

%至15%。

2.居家托育人員提升托育服務品質獎助:為優化準公共保母照顧

服務品質,前一年度無違規及前一年度考核通過者,110 年至 113 年提供每人每年提升托育服務品質獎助 5,000 元,運用於居 家托育人員專業責任保險費、購置教(玩)具、充實托育場所之 設施設備等。

第五節 中央與地方預算分攤情形

在文檔中 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頁 3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