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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以上育兒津貼

在文檔中 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頁 52-57)

第三章 2 歲至 6 歲(未滿)幼兒教育與照顧

第四節 2 歲以上育兒津貼

(一)政府已積極擴展公立、非營利及準公共幼兒園等平價教保供應量,

但也理解仍無法滿足所有家庭托育需求,因此,為尊重家長選擇權,

教育部自 108 年 8 月起,銜接衛生福利部 0 歲至 2 歲(未滿)育兒 津貼,全國同步擴大發放對象為 2 歲至 5 歲(未滿)幼兒,對於未 接受公共化及準公共教保服務,且符合幼兒父母或監護人綜合所 得稅稅率未達 20%等申領條件者,每月發給育兒津貼,減輕家長

負擔。

(二)考量家長申請 2 歲以上育兒津貼之近便性,地方政府多委託鄉(鎮、

市、區)公所受理及審核申請案件後,再由教育局(處)每月發放津 貼。為簡化核定單位作業流程,教育部建置資訊系統大幅減輕行政 業務量,並依件數補助地方政府核定機關(含鄉、鎮、市、區公所 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辦理本津貼發放之行政業務費。此外,

於 108 年 7 月設置免付費專線電話,即時回應民眾諮詢問題。

(三)為無縫銜接滿 2 歲幼兒托育教保需求,衛福部及教育部自 109 年 1 月起合作,讓滿 2 歲幼兒得「續留」公共托育、準公共保母或準公 共托嬰中心,並延長其托育補助至 3 歲以前,讓尚未至幼兒園就學 之幼兒得有緩衝期因應。

(四)108 學年度全國累計約有 57.7 萬名 2 歲至 5 歲(未滿)幼兒申領津 貼,對減輕家庭育兒負擔有正面效果。

二、現行政策檢討

(一)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與育兒津貼應得予併領

考量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育兒津貼,二者補助性質不同,不宜 將領取該名幼兒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納為排除對象。

(二)部分地區確有發生經濟弱勢家庭為領取津貼,暫緩幼兒就學情形 政府已大量增加平價教保服務,鼓勵家長讓子女及早就學,惟 政策推動檢討中,幼兒園及核定機關表示,部分家長因求職不易、

工作所得不穩定或隔代教養等因素,遂有將按月發放之津貼現金,

做為貼補家用,而暫緩幼兒就學情形。

(三)民間團體擔憂育兒津貼擴大數額,因私幼收費管理機制不一,恐影 響準公共幼兒園參與意願

部分民間團體反映,政府於 92 年實施幼兒教育券方案,曾發 生部分私立幼兒園隨之漲價情形;因此,育兒津貼額度逐步提高後,

對於收費管理若缺乏配套措施,恐難落實政府挹注資源實質減輕 家長負擔之政策效益。

(四)家長期待提供多元資訊管道,增加友善利民的查詢申辦功能 每月育兒津貼的作業程序雖已透過建置資訊系統大幅簡化申 請、審核及發放等流程,降低人工作業的案量,惟家長仍期待可以 提供掌握申辦進度之線上查詢功能。

三、執行策略

西方工業先進國家認為提高兒童照顧公共化比率、提高家庭津 貼給付水準及平衡家庭與就業等,有助於減輕年輕家庭育兒負擔進 而提升生育率。因此,政府除致力增加平價教保供應量,提升幼兒就 學機會外,對於未能接受公共化及準公共教保服務的幼兒,期望在配 套措施之保障下,逐步達成蔡總統提出之育兒津貼加倍政策,實踐減 輕家長負擔之效益。

(一)2 歲以上育兒津貼之規劃做法

1.辦理依據:教育部公告之育兒津貼作業要點。

2.推動進程及津貼額度(詳表 4-3-1):

(1)108 年 8 月至 110 年 7 月:符合申領資格者,每人每月 2,500 元,第3 胎以上加發 1,000 元。

(2)110 年 8 月至 111 年 7 月:每月津貼發放額度由現行 2,500 元 調至 3,500 元,並自第 2 胎起依胎次加發。

(3)111 年 8 月以後:每月津貼發放額度由 3,500 元調高至 5,000 元,並自第 2 胎起依胎次加發。

表 4-3-1 育兒津貼每月發給家長數額

育兒津貼每月發給家長額度(未就學及就讀一般私幼)

實施期程 第1 胎 第2 胎 第 3 胎以上 108.8~110.7 2,500 元/月 2,500 元/月 3,500 元/月 110.8~111.7 3,500 元/月 4,000 元/月 4,500 元/月 111.8~ 5,000 元/月 6,000 元/月 7,000 元/月 備註:就讀一般私幼(不含非營利及準公共幼兒園)之 5 歲至 6 歲 (未滿)幼兒,其就學補助額度比照育兒津貼額度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 3.申領資格

(1)108 年 8 月至 110 年 7 月:

A.生理年齡滿 2 歲至當學年度 9 月 1 日前未滿 5 歲之我國籍 幼兒。

B.未正在就讀公立、非營利、準公共幼兒園、特教學校、部落 (社區)互助教保中心、教育部補助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

業設立之職場互助教保中心者。

C.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 年綜 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者。

D.幼兒未正在接受政府公費安置者。

E.幼兒父母或監護人未正在領取該名幼兒之育嬰留職停薪津 貼者。

(2)110 年 8 月起:除取消上述「幼兒父母或監護人未正在領取該 名幼兒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之限制外,餘均依上開申領資 格辦理。

(二)5 歲至 6 歲(未滿)就學補助配合育兒津貼之規劃做法

基於 5 歲至 6 歲(未滿)幼兒教育為銜接國小義務教育之重要 階段,近年來透過 5 歲免學費補助政策,入園率已穩定達 96%,

政府應持續以引導就學為政策方向;因此,對於 5 歲至 6 歲(未滿) 幼兒採進入符合規定之教保服務機構就學者始予補助,其發給額 度及實施期程比照育兒津貼辦理,但其申領資格不受上述「幼兒之 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 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者」及「幼兒未正在接 受政府公費安置者」之限制。

(三)收費管理機制:為發揮家長及幼兒為政策實際受益對象之最大效 益,研訂收費管理之配套措施,以利穩定全國幼兒園收費數額,落 實減輕家長育兒負擔之政策目標。

(四)優化資訊系統功能:為提供民眾多元管道,教育部於 110 年啟動 津貼線上申請及查詢作業,讓家長可以即時申請與查詢審核結果。

第五節 中央與地方預算分攤情形

一、本計畫第 3 章所定 2 歲以上就學補助及育兒津貼所需總體經費,按 地方政府各年度公共化目標值達成情形,依下列規定負擔之,算式如 下:

總體經費=中央(補助 80%~100%)+地方(自籌 20%~0%) 上述中央補助比率分別如下:

(一)上述目標值達成率為 98%以上者:中央全額補助。

(二)上述目標值達成率為 96%以上至未滿 98%者:中央補助 95%。

(三)上述目標值達成率為 94%以上至未滿 96%:中央補助 90%。

(四)上述目標值達成率為 92%以上至未滿 94%:中央補助 85%。

(五)上述目標值達成率為未滿 92%:中央補助 80%。

二、地方政府 107 年度以前已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2 歲以上幼兒相關就 讀幼兒園補助或育兒津貼者,應保留原編列預算之二分之一,作為辦 理本計畫2 歲以上幼兒總體經費之用,算式如下:

(一)中央:[總體經費-地方 107 年度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及津貼預算 之半數(50%)]  補助比率(80%~100%)

(二)地方:總體經費-{[總體經費-地方 107 年度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 及津貼預算之半數(50%)]  補助比率(80%~100%)}

三、又本計畫 2 歲至 6 歲(未滿)幼兒教育及照顧等各項配套措施經費,

如地方政府配合「擴展公共化教保供應量」之策略,110 年及 111 年 提前加速加量增設公共化幼兒園,其中,增設公立幼兒園(班)所增置 教保服務人員之經費、協助政府機關(構)推動員工子女公共化教保 服務、準公共機制之提升品質補助經費及育兒津貼之行政業務費等,

由教育部全額補助。

四、各縣(市)爲鼓勵生育所提因應策略,因地方財力不一,既有補助差異 大,相互競逐產生福利遷徙,無助於總人口之成長;因此,本計畫透 過「擴展公共化幼兒園供應量」、「強化準公共機制」及「育兒津貼」

等三大策略,達到「0 - 6 歲國家一起養」之政策目標,營造全國一致 的友善育兒環境。為利政府挹注經費得有效運用,本計畫107 年 7 月 公布施行前,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 2 歲至 6 歲(未滿)幼兒既有補助 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中央部會:本計畫所定 2 歲以上幼兒就學補助或育兒津貼,除扶助 對象為弱勢家庭外,不得重複領取其他中央部會性質相同之補助。

(二)地方政府

1.縣(市)及鄉(鎮、市、區)公所既有 2 歲以上幼兒補助,除扶助對 象爲弱勢家庭得持續辦理外,地方政府應確實訂定及執行落日期 限及銜接機制。

2.本計畫施行後,地方政府(含鄉、鎮、市、區公所)再新增或加碼 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者,或未依教育部備查之落日期限確實辦

理者,將扣減中央對直轄市、縣(市)之相關教育經費補助比率。

五、為使地方政府得依時發放各項補助或津貼,本計畫 2 歲至 6 歲就學 補助及育兒津貼等總體經費,於 109 年度以前,得依「中央對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但自 110 年度 起,前開經費原則應納入預算,惟未及納入年度預算部分,依「中央 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經教育部同意者,得採代收 代付方式辦理。

六、為確認幼兒及父母或監護人之補助資格,教育部得依相關法令之規 定,向有關機關查調戶政、所得稅、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政府其他就 學補助或津貼等資料;必要時,申請人得檢附證明文件,由核定機關 認定。

上述中央與地方預算分攤比得於實施一段時日後,視各縣(市)執行 情形、財務狀況,滾動檢討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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