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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公部門員工托育服務

在文檔中 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頁 63-66)

第四章 友善家庭的就業職場對策

第三節 擴大公部門員工托育服務

資料來源:勞動部

第三節 擴大公部門員工托育服務 一、現況分析

(一)行政院為配合改善少子女化現象,落實公教員工福利之旨,由前行 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 條與兒少法,雇主應設置或提供托兒 服務等規定,於 97 年 12 月 3 日研訂「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學校辦 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托育方案),由行政院所 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得以協洽已立案之合法業者提供 托育服務、自行設置托育機構或聯合辦理托育服務等三種方式辦 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

(二)依人事總處調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推動子女托 育服務情形統計,截至108 年底止,各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辦理托 育服務之家數,共計2,283 家,運用服務之員工人數共 5,438 人(詳 表4-2-2)。

表 4-2-2 各機關托育服務辦理情形

辦理方式 提供托育服務家數 運用服務之員工人數 特約合法業者(含聯合特約) 2,254 3,918

設置托育設施(含聯合設置) 29 1,520

總計 2,283 5,438

註:各級公立學校附設之公立幼兒園、地方政府附設之公立托嬰中心及 幼兒園,因適用對象係全體國民,如機關未與上述公立幼兒園特約 提供優惠者,不計入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推動托育服務之家數。

資料來源:人事總處

(三)另依教育部統計,有關目前公立大學設置幼兒園情形如下:

1.利用校園空間,自行設置教職員工幼兒園:計有國立中正大學嘉 義縣私立真善美幼兒園、國立成功大學附設臺南市私立員工子 女幼兒園、有限責任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員生消費合作社附設彰 化縣私立彰師大幼兒園、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屏東縣私立屏科大 幼兒園、國立東華大學附設花蓮縣私立實驗幼兒園、國立中山大 學附設高雄市私立幼兒園、國立中央大學附設桃園市私立幼兒 園、財團法人臺灣大學校園建設基金會附設臺北市私立幼兒園 等 8 家。

2.附設公立幼兒園,提供全體國民子女托育服務:計有國立臺南大 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國立嘉義大學附設實驗國民 小學附設幼兒園、國立政治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國立臺東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幼兒園、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附 設實驗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 小學附設幼兒園、國立清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臺北市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國立屏東大學附 設實驗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附設幼兒園等 10 家。

二、現行政策檢討

(一)托育服務內容須符合公部門員工多元需求:茲因各機關公教員工 人力結構組成、業務屬性多元,並伴隨人員規模及年齡結構之消長 等因素,致使其子女年齡及受托需求殊異,著實影響各機關辦理托 育服務措施之選擇及其內容規劃(按:托嬰服務、托兒服務及課後 照顧服務等)、辦理方式、受托地點之擇定及後續管理作業,爰有 關落實員工子女托育需求調查作業,確有實質必要性。

(二)自行設置托育機構之可能限制:據人事總處 108 年調查各機關設 置托育設施評估結果,多數機關受限於辦公廳舍空間不足、機關或 業務特性或附近已有相關或簽約措施供使用等因素,未能於辦公 廳舍興(擴、遷)建計畫規劃托兒空間,又其建置涉及兒童照顧空間 之管理、建築基地與空間規劃,及基本設施(備)等事項,相關處理 權責係見散於幼照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各類場 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等規定,尚須再就機關內部需求人數規 模、相關業務資源之整合作業、後續管理成本等,另予以考量。

三、執行策略

為擴大公部門員工托育服務示範效果,以下列三項工作作為推 動重點,茲說明如下:

(一)推動各機關落實辦理員工子女托育需求調查作業

基於各機關推動辦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情形,多以運用社會 托育服務設施,洽簽特約方式為主,為促使各機關提供更貼近員 工需求之托育服務,由人事總處綜整調查各機關托育需求(包含員 工子女人數、子女年齡、服務機關所在地區、現行托育服務之辦理 方式等),以落實擴大公部門員工托育服務。

(二)各機關依托育需求評估設置托育設施

請各機關依據托育需求調查結果,融入「職場互助」概念,辦 理設置托育設施評估作業,並依評估結果據以規劃具體推動措施,

例如聯合設置托育設施(含善用機關內現有空間,或擇定適當地點 共同承租設置)、協洽公有財產管理機關提供土地、建物等;另各 機關遇有辦公廳舍興(擴、遷)建之情事,應協洽公有財產管理機關 將設置托育設施需求,納入辦公廳舍空間規劃作業,以加強促使各 機關設置托育設施。

(三)結合跨部會資源,協助政府機關(構)設置公共化托育設施

配合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21 次委員會決議,協助公部門盤整 空餘或低使用率空間,並結合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等跨部會資源,

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及

「企業、機關(構)提供員工子女托育服務試辦計畫」等規定,設置 公共化托育設施,提供員工子女公共化教保服務,營造兼顧工作與 育兒需求的友善職場環境;又其托育設施除優先招收各該機關(構) 員工子女或孫子女外,本於資源共享之意旨,有餘額可招收鄰近機 關(構)或社區之一般幼兒。

又各機關辦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著有績效人員,除依托育方案規 定給予獎勵外,為利各機關設置托育設施辦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相關 經驗之拓展及強化,將蒐集設置托育設施之優良案例公告周知,以供社 會各界(含民間企業)推動員工子女托育服務之參考。

第五章 兒童健康權益與保護

在文檔中 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頁 6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