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工業先進國家少子女化對策

在文檔中 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頁 20-0)

第三章 工業先進國家的少子女化對策

第二節 工業先進國家少子女化對策

少子女化的議題與母性暨兒童保護、家庭政策、人口政策、性別平等 政策息息相關。1900 年瑞典通過的「工人保護法」即規定「女性勞工在 生育後的 4 週內不得工作,除非取得醫師證明該工作不致傷害母體」。

立法的目的是保護女性工人的健康需要,及讓母親得哺育其嬰兒。不過,

由於該法僅止於強制性產假(maternity leave),卻無任何經濟補償,對女 性與嬰兒的福利並無助益,反而有損。因為許多女性是單獨支撐家庭的 經濟來源,不給薪的強制性產假,反而傷害女性及其嬰兒的經濟安全。

1913 年後,瑞典的強制性產假擴大為 6 週,仍然不給薪資補償。直到 1931 年,女性產假才有經濟補償。因此,早期的家庭政策可謂是「母性政策」

(maternal policy)(Ohlander, 1992)。

此外,早在 1918 年巴黎近郊的冶金工人已可從雇主處獲得家庭津貼 (family allowance)。到了 1932 年,法國立法規定所有工商業都應該比照 冶金工人給予勞工家庭津貼。據此,法國的家庭津貼政策無疑地受到生 育率下降,及一次世界大戰後大量人力流失的影響。

進入 1930 年代,瑞典的家庭政策關注的焦點是家庭危機:失業與低 生育率。特別是受到摩達爾夫婦(Alva Myrdal and Gunnar Myrdal, 1934)所 著的《人口問題的危機》(Kris i befolkningsfrågan)的影響。該書中主張各 國應該促進有兒童家庭的生活品質,才有可能提升生育率(Lundqvist &

Roman, 2010)。

二次大戰後,家庭問題已經改變,家庭性別角色關係與勞工短缺成 為進入工業化時代的新課題,家庭照顧角色的爭議、女性勞動參與率的 提高、離婚率的攀升、新的家庭價值改變,家庭政策必須轉移其焦點到更 性別中立。1960 年以降,歐洲國家的家庭政策已不再拘泥於母性保護或 人口成長,而更有所謂「積極的家庭政策」(active family policy),包含支 持有兒童的家庭,支持養育子女的父母,消除家內性別分工的不均等 (Ohlander, 1992)。1970 年以來,兒童照顧的政治化(politicization of childcare)與性別政治權利關係,成為新的議題,包括瑞典、丹麥、法國 等國家大力推動兒童照顧公共化。同時,從性別中立轉進到性別權利關 係的重新定位。促成了瑞典 1994 年實施親職假(育嬰假)中父親必須至少 1 個月的強制規定。

依據 OECD 國家經驗,綜整低生育率的原因與提升生育率政策的關 聯如下:1.經濟因素:經濟不安全導致低生育率(Ferrarini and Norström, 2010)。據此,穩定經濟成長、提高青年薪資是提升生育率的基礎條件,

行政院推出的五加二產業、解決產業五缺問題、青年低薪對策、促進青年 就業、前瞻基礎建設等,都有助於創造有利生育的基礎條件。2.機會成本 (高教育與勞動參與):高教育水準的女性也會有較高的勞動參與率,致 延後婚育或不生育(Björklund, 2006),因此,必須制訂兼顧就業與家庭照 顧的家庭政策。3.社會政策:(1)高兒童照顧公共化(去家庭化)帶來高生 育率(Esping-Andersen, 1999; Fagnani, 2002; Lewis,2006, 2009)。(2)完善 工作與家庭調和政策有助於提升生育率(Fagnani, 2002; Lewis, 2009)。(3) 高家庭津貼給付水準也有利於提高生育率(Bradshaw and Hatland, 2006)。

(4)文化因素:高重視兒童價值的社會通常有較高的生育率(Lewis, 2009)。

OECD 各國友善家庭育兒措施實施方式,可分為現金給付、稅制優 惠及服務提供。現金給付是最常用的方式,容易適應各種家庭需求、協助 家庭經濟;稅制優惠也具有類似效果;服務提供則包括托育、教育與兒童 保護等面向。另為因應婦女勞動參與率,考量照顧與工作兼顧之需求,親 職假也被納入友善家庭政策的一環。以下就日本、德國、法國、瑞典之提 升生育率對策分述如下(詳附錄四至七):

一、日本

日本在 1970 年,總生育率仍高達 2.13,進入 1980 年,總生育 率掉到 1.75,並繼續快速往下掉,到了 1990 年初,已掉到 1.36,逼 近超低生育率。於是,提升生育率成為繼因應高齡社會的黃金計畫之 後,新的政治與社會運動。1992 年(平成 4 年)國民生活白皮書中提

出「少子化」一詞,為日本官方文件正式論及低出生率社會的現狀和 問題。此後,少子化一詞被廣泛使用。1994 年提出跨部會「今後育 兒支援措施的基本方向(天使計畫)」,就此展開少子化對策的各項育 兒支援措施(日本內閣府,2017a);2003 年小泉內閣創設「少子化.男 女共同參畫特命擔當大臣」(今名少子化對策擔當大臣),並公布「少 子化社會對策基本法」,隔年 6 月通過「少子化社會對策大綱」,並 出版《少子女社會白書》,2007 年策定「少子化對策重點戰略」方針;

2016 年提出「一億總活躍社會」口號,訂定 2025 年總生育率達 1.8 目標,2017 年 6 月 19 日提出「育人革命」,透過增加托育服務量,

以減少待機兒童數量、提高育齡婦女勞參率(日本內閣府,2017b)。

日本兒童津貼最早於1972 年實施,但範圍與金額極小,1999 年 擴大,以0 歲至 15 歲兒童為對象,依據胎次與家庭所得不同,津貼 金額在 1 萬日圓至 1.5 萬日圓不等。另擴充兒童托育量能及規劃多 元托育措施,供家長選擇,如專門收托生病兒童的幼托機構等;為確 保托育品質,同步提高保育人員薪資、改善其工作條件;另家長申請 育嬰留職期間,與其是否有申請到幼托機構連動,育嬰留職期間原則 最長一年,且期間每月提供薪資的 50%,如兒童未能順利申請入園 就讀,家長可申請延長育嬰留職期間,最長至兒童滿 2 歲前,以支 持工作家庭育兒。日本 0-2 歲幼兒家外送托率已達 28%,3-5 歲幼兒 則高達 90%入園率(Boling, 2015)。

二、德國

德國 1970 年總生育率尚接近人口替代水準的 2.03,1980 年快 速下滑到 1.56,到 1990 年更掉到趨近超低生育率的 1.38,2002 年持 續下滑到 1.34,成為歐洲聯盟國家中生育率最低的國家之一,低於 葡萄牙的 1.44、奧地利的 1.38,略高於西班牙的 1.30、義大利與希 臘的 1.28。但是,低於法國的 1.89、荷蘭的 1.76、芬蘭與丹麥的 1.75、

瑞典的 1.71 甚多。於是,德國於 1990 年中啟動迎頭趕上的家庭政策 調整(Lewis, 2009;Boling, 2015;吳來信,2017),如兒童津貼給付 時間拉長,家長可領取至子女年滿 18 歲,如子女尚在就學或參加職 訓,最長可以延長至子女滿 25 歲,且提供第 3 名以上子女較第 1、

2 名更高的給付金額,以鼓勵家庭生育;產假與育嬰假支給薪資給付 也提高,14 週產假支給薪資 100%,家長最長可申請 1 年的育嬰假,

育嬰假期間可領取薪資的 67%;並有賦稅優惠;另同步擴充公共托 育服務量能,以提高兒童接受照顧比率,以減輕家庭育兒負擔。0-2 歲托嬰比率從 2002 年的 9%,提升到 2013 年的 23%,3-5 歲幼兒入 園率也達 94%(Boling, 2015)。

三、法國

法國於 1970 年總生育率 2.48,仍然高於人口替代水準甚多。但 是,如同其他歐洲聯盟國家一樣,生育率也隨著進入後工業化的風險 社會而下降,1990 年已降到 1.78。為了阻止生育率持續下滑,法國 於1990 年中也啟動新的一波工作與家庭平衡政策,讓 3 歲至 5 歲幼 兒幾乎百分之百進入公共幼兒園就讀,也提高 0 歲至 2 歲幼童的正 式照顧率,以提升婦女勞動參與率;同時,調降法定每週工時到 35 小時,增加彈性工時工作機會(Lewis, 2009;Boling, 2015;吳來信,

2017)。法國的高生育率歸功於家庭價值與生育養育的社會化(王麗 容、陳玉華,2014),法國認為國家對兒童負有責任,實施積極且多 面向的家庭政策,除關注工作與家庭衡平,也投注大量社會福利資源 以提高生育率,包括提供兒童津貼,法國與其他國家不同,自第 2 胎 才給予津貼補助,隨胎次與子女年齡增加、給付金額也隨之增加,第 2 胎給付金額為 129.99 歐元(每月),第 3 胎子女以上,每人每月給 付 166.55 歐元;其次,兒童照顧比例高,法國 0 歲至 2 歲兒童進入 正式照顧體系比率為 42%,3 歲至 5 歲兒童則全部進入正式照顧;

支持父母兼顧家庭與工作部分,法國提供 16 週全薪產假,育嬰假期 間依胎次不同而有差異,第 1 胎育嬰假為 6 個月,第 2 胎以上則為 3 年,且期間每月均提供給付,並運用稅賦優惠以協助家庭育兒。

四、瑞典

如同歐洲各國,瑞典的生育率於 1964 年時高達 2.47,略低於挪 威的 2.98、德國的 2.54。之後,開始下滑,到 1969 年的 1.94,下滑 趨勢持續未歇,到 1978 年已降到 1.60。雖然相對優於德國的 1.38,

但已帶來很大的警訊,遂而加速推動托育公共化,並積極推動家庭與 工作平衡政策,生育率因而拉高到1990 年 2.13,超過挪威 1.93,更 遠高於德國 1.45。然而,1990 年受到新自由主義全球化的影響,失 業率升高、所得分配不均擴大,1999 年生育率滑落到歷史新低的 1.50。

於是,另一波挽救生育率的計畫強力推動,包括提高親職假強制男性 分享的日數,鼓勵男性分享育兒工作,並創造各種有利於家庭生育與 養育的友善環境。使 2010 年瑞典生育率又回到 1.98,2015 年仍達 1.88。瑞典可說是世界上最友善兒童與家庭的國家,瑞典政府認為有 10 個理由足以證明瑞典是世界上家庭政策的模範國(Sweden Institute, 2018;林萬億,2021):

(一)完善的孕婦照顧

孕婦產前接受免費或補助的產前照顧,包括預產準備、分娩舒

緩、呼吸節奏訓練、團體支持等課程。擔任粗重或高風險工作的女 性可以獲得額外的懷孕給付(additional pregnancy benefits),得於預 產期前 2 個月申請待產假,持續到產前 11 天止。薪資為原薪資的 80%,由瑞典社會保險局(Försäkringskassan)給付。產婦於分娩後,

本人及其配偶可在醫院停留 2 天至 3 天,由護理人員觀察產婦與 新生嬰兒的適應情形,並提供產後護理照護。

(二)很長的親職假

瑞典父母親於生育或收養嬰幼兒後享有 480 天的親職假,是 世界上最長的親職假。其中前 390 天可獲得原薪資的 80%左右,

2015 年上限是瑞典幣 37,083 克朗(SEK)1;後 90 天是定額給付。

親職假的申請期間最晚到兒童 8 歲止。親職假依每位兒童(不含多 胞胎)分別計算,家長可自行安排不同胎次的兒童累積親職假。除 親職假之外,家長有權減少正常工時至多 25%,直到兒童 8 歲為 止,以利家長照顧兒童。但減少工時期間並無工資補貼。

(三)性別平等

在瑞典男性推嬰兒車在街上行走是常見的,即使在咖啡廳、餐 廳喝咖啡、用餐,也可以看到男性在幫嬰幼兒餵奶。亦即,瑞典的 男性認為養育兒童是雙親的共同責任,男性也要承擔。為了達到性

在瑞典男性推嬰兒車在街上行走是常見的,即使在咖啡廳、餐 廳喝咖啡、用餐,也可以看到男性在幫嬰幼兒餵奶。亦即,瑞典的 男性認為養育兒童是雙親的共同責任,男性也要承擔。為了達到性

在文檔中 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頁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