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友善家庭的就業職場對策
第二節 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托育服務
(三)辦理科技部三園區事業單位職場平權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令宣導及 專案檢查
透過性別工作平等勞動檢查促使廠商落實職場平權及消除性 別歧視,建立更安穩的勞動條件及環境。
(四)研議公務人員休假改以時計
基於休假核給旨在慰勞公務人員工作辛勞,允宜由公務人員 自行彈性調配運用,銓敘部業分別於 107 年 3 月 19 日及 5 月 11 日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草案函陳考試院審議,擬將休假由 半日計改以時計;考試院已於107 年 7 月 19 日召開之院會通過前 開修正草案,後續將辦理送行政院會銜等行政作業,於 107 年 8 月份修正公布。
(五)要求教育部所屬機關(構)、學校提供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或適 當之托兒措施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雇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教育部將依據前開規定,要求其所屬機關(構)、學校配合辦理。
第二節 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托育服務 一、現況分析
(一)為營造友善育兒職場環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 條於 105 年 5 月18 日修正公布,將僱用受僱者 250 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 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擴大至100 人以上之雇主。依 據勞動部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108 年 250 人以上之雇主提 供哺(集)乳室的比率為87.3%、托兒設(措)施為 84.9%;100 人以 上者提供哺(集)乳室的比率為79.7%、托兒設(措)施為 67.4%。
(二)經濟部(工業局)輔導所轄工業區達 100 人以上之廠商計 848 家,
其中設有托兒設施之廠商或與鄰近托兒機構簽訂契約計約 531 家 (占 62.6%);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輔導所轄加工出口區達 10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計 108 家,其中提供托育設施或措施計 108 家(占100%)。
(三)設置示範幼兒園: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已設立「經濟部加工出
口區楠梓示範幼兒園」,採公辦民營方式委託非營利團體經營,以 協助解決楠梓園區從業員工子女托育需求,並提供優惠措施,同時 配合員工上下班延長托育時間,目前收托人數計約260 人。
(四)鼓勵企業設立專屬幼兒園:例如日月光集團幼兒園於 107 年 3 月 28 日舉行動土典禮,預計 110 年可收托 300 名幼兒。該幼兒園以 落實「健康快樂、生態環保」理念,希望讓綠色教育在孩子的心中 發芽,並配合員工上下班,彈性收托時間,以營造安心、友善職場。
(五)為鼓勵雇主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措)施,勞動部訂定《哺集乳 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91 年至 109 年補助 3,776 家次,補助金額計 2 億 4,425 萬餘元。
二、現行政策檢討
為協助員工子女托育,雇主依其員工組成、子女托兒需求及其 場地、經費等資源提供托兒服務,辦理方式包含設置幼兒園、托嬰 中心等托兒設施或與托兒服務機構簽約、提供托兒津貼等。經檢討,
雇主在提供托育服務所面臨之困難包括既有空間、土地、樓層限制 設置困難,設置托兒設施後恐因員工托兒需求變動或減少,而形成 未來營運之不確定性、洽簽托兒服務機構管道有限等,綜整如下:
(一)員工對企業托兒設施需求具變動性,如員工子女年齡漸長,托育 需求由高轉低,雇主擔心設置後恐有招生及營運困難;另員工考 量接送方便,大多將子女送托於住家附近托兒服務機構,影響其 對於企業托兒設施之需求;而有設置托兒設施意願之企業,常面 臨無足夠的空間及土地,或現有之土地、空間、樓層等未符目前設 置法規而無法設置,故需要建立較小型的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
以為因應。
(二)雇主選擇以與立案托兒服務機構簽約,或提供員工托兒津貼者,
常面臨洽簽托兒服務機構之管道有限、不知如何簽約等困難,故 須成立簽約平台,提高相關補助經費,增加獎勵措施及諮詢輔導 等。
三、執行策略
有關推動幼兒托育為國家、家庭及企業的共同責任,為鼓勵雇 主善盡企業社會責任,積極提供員工友善育兒之職場環境,透過提 升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推廣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加強推動 產業聚落提供托兒服務,以及促進職場哺(集)乳室普及化等,支持 受僱者育兒,兼顧工作與家庭照顧。
(一)推動企業提供員工子女托育服務:依據衛生福利部 109 年 3 月 20 日函頒「企業、機關(構)提供員工子女托育服務試辦計畫」,企業 應先調查員工托育需求以及盤點辦公場地可運用空間,擇定設置 居家式托育(職場保母)、托育家園或托嬰中心,提供員工子女及 孫子女優先收托,如有餘額得公開招收社區居民子女及孫子女。
(二)推廣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
1.專案輔導雇主提供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托育家園或居家式托 育服務:新修正之幼照法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 理辦法」已增訂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及雇主得聘僱或委託托育 人員提供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另依「推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實 施計畫」雇主得設置托育家園。為鼓勵事業單位提供員工子女 托兒設施,持續擴大辦理宣導說明會,同時成立專家諮詢輔導 團隊,專案入場輔導,提供事業單位規劃諮詢服務。
2.補助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修正《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 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納入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社區公共 托育家園或居家式托育服務補助規定。
(三)提升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意願
1.加強輔導雇主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結合地方政府瞭解轄內雇 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情形,透過補助、電訪、親訪或辦理說明 會等輔導方式,鼓勵雇主設置托兒設施與托兒服務機構簽約、
提供員工子女托兒津貼或提供居家托育服務。
2.協助雇主規劃辦理托兒設施:針對有意願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之 事業單位,提供免費專家入場諮詢輔導服務,就設置規劃之相 關事項提供協助,推動雇主協助員工托育子女。
3.獎勵友善生育企業
(1)建立企業友善生育之指標及管理規範,針對辦理友善生育成 效優良之事業單位透過評選予以表揚或頒發標章,以達示範 及帶動效果,引導更多雇主投入辦理友善員工托育措施。
(2)辦理標竿廠商篩選,訂定篩選機制,將廠商優良育兒事蹟,製 作為文宣資料,透過文宣擴散觀摩學習,以期讓更多廠商了 解及建構友善育兒措施。
4.持續辦理園區內廠商輔導
(1)持續輔導工業區內廠商設置托育設施或措施,及辦理性別主
流化專題演講,持續鼓勵企業增加托育設施或措施。
(2)針對加工出口區內僱用員工 100 人以上之事業,邀請專家學 者組成專案輔導小組,就落實性別平等、健康保護、勞動法 令、職場平權等事項,執行入廠深入輔導,以提升性別平等及 友善生育職場;另輔導加工出口區員工 100 人以下之事業提 供托兒措施,持續輔導園區事業申請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 施設置經費補助。
(3)編列科學園區托兒設施措施補助經費,協助事業單位辦理托 兒設施措施,鼓勵其為勞工打造安心的職場及家庭生活。
(四)加強推動產業聚落聯合提供托兒服務:針對科學園區、科技園區、
工業區等產業聚落內有有設置意願之雇主,推廣其設置托兒設施,
並透過跨部會協調,協助處理其土地取得、建築物使用問題並提 供托兒設施空間設置與規劃建議,鼓勵其與鄰近事業單位簽約,
提供聯合托育,收托產業聚落事業單位員工子女。
(五)促進職場哺(集)乳室普及化
1.強化輔導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提供多元化輔導措施,結合地 方主管機關透過辦理觀摩說明會、編印參考指引,以及提供專 家入場諮詢輔導等,提升雇主設置員工哺(集)乳室之比率。
2.擴大補助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持續鼓勵雇主設置哺(集)乳室,
且針對小規模及事業單位之工作場所分散者,皆提供經費補助。
109 年至 113 年預計補助 750 家次企業設置哺(集)乳室。
四、預期績效指標
為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托育服務,推動雇主營造友善育兒職場環 境,透過補助、獎勵、輔導、推廣等各項措施,協助員工兼顧工作與 家庭照顧。109 年至 113 年,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累計成長比率 每年至少達 2%;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累計補助 1,000 家 次,且推動 50 家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包括職場互助教保 服務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或雇主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分年目 標值如表4-2-1:
表 4-2-1 各年度預期績效指標表 年度
績效指標 107 年 108 年 109 年 110 年 111 年 112 年 113 年 指標評估基準說明 雇 主 辦 理 托
兒 設 施 或 措 施成長率
5% 5% 3% 3% 2% 2% 2%
雇 主 辦 理 托 兒 設 施或措施比率,各 年 度 辦 理 比 率 較 前一年成長率。
補 助 雇 主 辦 理托兒設(措)
施家數 120 140 160 180 200 220 240
推 動 雇 主 設 置 新 型 態 職 場托育模式
─ ─ 3 10 11 12 14
輔 導 及 補 助 雇 主 辦理幼兒園、職場 教保服務中心、托 嬰中心、社區公共 托育家園、課後照 顧 服 務 中 心 及 雇 主 提 供 居 家 式 托 育 服 務 等 托 育 模 式。
資料來源:勞動部
第三節 擴大公部門員工托育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