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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實施概況分析

本章節首先分析目前我們台灣地區都市計畫法系裡面所稱主要計畫與 細部計畫的法令規定與其內容,並針對都市計畫擬定發展概要作一初步的 分析,及介紹實務上如何對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的認知與區分,以作為後 續研究的發展基礎。

第一節 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之法源基礎與內容

1964 年都市計畫法修正時,將都市計畫分為主要計畫、細部計畫 2 級制。都市計畫法第 7 條:主要計畫係指依第 15 條所定之主要計畫書及 主要計畫圖,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細部計畫係指依第 22 條之規定 所 為 之 細 部 計 畫 書 及 細 部 計 畫 圖 , 作 為 實 施 都 市 計 畫 之 依 據 ( 如 圖 5-1)。同法第 17 條:……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 變更地形。但主要計畫發布已逾二年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 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 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但主要計畫發布已逾二年以上,而能 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 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而依照現行都 市計畫法第 9 條規定都市計畫分為市(鎮)計畫、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 畫,第 15 條明文規定「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並視其實際情形,

就左列事項分別表明之:……」、第 16 條規定「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 之主要計畫所應表明事項,得視實際需要,參照前條第一項規定事項全 部或一部予以簡化,並得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之」。

都市計畫 都市計畫

主要計畫

主要計畫 細部計畫細部計畫

擬定的準則

擬定的準則 實施的依據實施的依據

內政部核定

內政部核定 縣市政府核定縣市政府核定

圖 5-1

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精神與核定機關

因此,依法令規定細部計畫(或是細部計畫與主要計畫合併擬定者)

係地方政府實施都市計畫之依據。我國的都市計畫制度設計上是以主要 計畫指導細部計畫,並以細部計畫來作為實施之依據(如圖 5-2)。

都市計畫都市計畫

主要計畫

主要計畫 主要計畫主要計畫

市鎮計畫市鎮計畫 鄉街計畫鄉街計畫 特定區計畫特定區計畫

細部計畫

細部計畫 細部計畫細部計畫

主要計畫主要計畫 細部計畫 細部計畫 一併擬定一併擬定

圖 5-2

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法定類型

而從執行面來講,都計法第 23 條規定:細部計畫擬定後,除依第 14 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 16 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定者,由內政部 核定實施外,其餘均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也就是在 提升都市計畫審議效能和落實地方自治的原則下,大部分的細部計畫理 論上均可由縣市政府自行變更審議核定發布實施,且無須呈報內政部備 案。這有助於行政效率的提升或是地方政府對於都市計畫治理主管權力 的掌握,同時攸關民眾土地申請建築使用的細部計畫核定權回歸縣市政 府執掌後,有助於地方政府更注重都市環境實質規劃品質與審議時程,

同時得以適時配合都市計畫實際執行情形辦理修正。

第二節 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實施之概況分析

目前台灣的國土規劃管理分為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二個系統,其 不僅計畫擬定與變更程序有所不同,管制制度尺度也嚴謹不一。在都市 計畫地區,「台灣地區綜合開發計畫」與「區域計畫」均為現行之上位 指導性計畫,其下有「縣市綜合發展計畫」1與「都市計畫」,都市計畫 分為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建管單位必須依據細部計畫的管制與相關建 築法規來核發建築許可,具有大陸法系依法行事的特質(陳麗紅與陳慧 惠,2000)。

一、 我國實施都市計畫之概要分析 (一) 都市計畫變遷概要

我國的都市計畫自 1939 年公布之後,在大陸地區因為戰爭並沒 有太多的實施例子,因此台灣地區於光復之後,政府只好先行發布

「台灣省適用法令原則」,這一方面是屬於宣示主權之形式,另一 方面也顧及當時社會經濟建設之需要,必須將攸關民生建設之法令 由日治時期予以保留,故當時在計畫的管制上是採用國民政府的「都 市計畫法」與日治時期公布的「都市計畫令」並行之權宜措施。但 是國民政府的都市計畫法僅原則性的規範都市計畫理念並無實際執 行的辦法,而日治時期之都市計畫令,包含都市計畫、土地區劃(市 地重劃)、建築管理 3 大部分,更有 287 條的施行細則,因此在光 復後仍以都市計畫令施行細則之中譯本作為都市計畫執行依據。

此後,我國在聯合國及美國援助之下陸續加速都市計畫法令之 研訂及更新工作。首先於 1956 年發布「實施都市計畫注意事項」以 因 應 當 時 實 施 都 市 計 畫 所 遭 遇 的 問 題 及 作 為 補 充 都 市 計 畫 法 之 不 足,直到 1964 年進行都市計畫法第 1 次修正,是我國真正針對台灣 地區都市計畫實施之各項問題,如大量移居人口居住及公共安全與 環境衛生問題、建築管理問題作正式的因應及解決。並且在都市計 畫法制上,將都市計畫分為市鎮計畫、鄉街計畫、特定區計畫及區 域計畫 4 種,設立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 2 個層級關係,以加強都市 計畫實施之效率,並逐步配合國家經濟建設計畫陸續訂定了全省 92

1縣市綜合發展計畫非屬法定計畫。

處都市計畫區。

1970 年以後台灣經濟快速起飛,各項都市發展問題層出不窮,

因此政府於 1973 年進行都市計畫法第 2 次修訂,修法的重點在於解 決都市發展問題;引進民眾參與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問題,並將 區域計畫剔除於都市計畫,單獨立法,此後區域計畫成為都市計畫 之法定上位計畫,我國之都市計畫位階也在這個時期正式成形,而 都市計畫在排除了區域計畫之後分為 3 種(市鎮、鄉街、特定區)

計畫內容(賴建良,1999)。

(二) 台灣都市計畫統計概要

以前台灣省政府發布的『台灣省都市計畫述要』及各縣市政府 網站公布的資料來看(詳表 5-1 所示),目前全台灣省(不含台北 市與高雄市)的主要計畫數量是 82 個,有確實實施主要計畫並擬定 細部計畫的只有 10 個,比例上只有 12%。從地點分佈來看,省轄 市的基隆市、台中市、台南市因為都市發展程度較高一開始就有明 確的全市性劃分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內容,而苗栗縣、桃園縣則原 本各有 3 個主要計畫,高雄縣在 93 年新劃分 1 個鳳山市主要計畫;

其餘縣市的市鎮計畫則長期以來都是處於「主要計畫具有細部計畫 內容」的性質,或是僅有局部地區有主要計畫內容,也就是一般所 說「主細不分」的狀態。

表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