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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相關國內外期刊、論文
一、 『立法院公報第 33 會期第 20 期,1964』
本次會期立法院決議將原都市計畫法第 10 條:都市計畫應表明 左列事項…。依據行政院提會原草案修正為第 14 條:都市計畫應擬 定主要計畫表明左列事項,並應繪製主要計畫圖及編具說明書…,
前項第四(住宅、商業、工業等土地使用分區之配置)、五(主要道 路及排水系統)、六(公共設施預定地)各款之詳細規劃應另訂細部 計畫。並於 9 月 1 日總統令公佈實施。
當時都市計劃法修法主要爭議在「細部計劃」專有名詞的討論,
學者張金鑑主張細部計劃內容就是以土地細分(subdivision)為主 的計劃內容。可是後來這種觀點沒有被採納,細部計畫被認定是專 門名詞,用來與主要計畫對應,而定位在詳細規劃。這種見解造成 往後細部計畫只是一種針對局部地區所進行的詳細規劃內容,也逐 漸與土地細分脫勾,在沒有辦法確認土地細分的結果可以符合都市 規劃的預期成果與理想下,最後細部計畫只能純就規劃的角度擬定 自 己 的 計 畫 內 容 , 對 於 後 續 因 土 地 細 分 所 建 構 而 成 的 都 市 景 觀 樣 貌、執行成果完全不清楚。
由此可知,都市計畫法之立法意旨在 1964 年即已明確規定:都 市計畫應擬定主要計畫,至於土地使用分區、交通運輸及排水系統、
公共設施用地等則應另行擬訂細部計畫進行詳細規劃。故都市計畫 在本階段正式分為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 2 級制。
二、 『Urban planning in Europe』 (Peter Newman & Andy Thornley, 1996)8
一個特定城市的都市計畫,必然是基於國家法律和制度環境的架 構下,對於全球經濟競爭和地方政治勢力做出回應。本書提供檢視 歐洲城市實質發展決策勢力的架構,從許多不同的觀點中探討政治 經濟壓力、不同層級的政府與不同利益等相關勢力的交互影響。
8 參見吳文彥(譯),2006。
在整個歐洲,都市計畫帶來新的發展背景,公共政策被用來介入 強化經濟勢力和排除或改善不可預期的社會或環境的負面後果,經 歷幾十年的洗禮,各國普遍的在都市層級的政府型態組織上已經具 備可執行此一經濟、社會和環境系列政策的能力。過去十年整個歐 洲的普遍趨勢之一,就是在國家和城市層級政府曾經提昇了企業態 度,以加強城市之間的內在(inward)投資競爭力。一個主流的話 題就是所謂「公私協力關係」名詞的增加使用,在英國的中央政府 和 地 方 機 關 間 , 曾 經 有 過 熱 衷 「 公 私 協 力 關 係 」 ( greater partnership)的傾向,且這個趨勢以更一致的途徑影響都市計劃的 都市再開發和更為重要的計劃。
法國在 1980 年代的地方分權改革造成計劃體制高度地片斷化。
中央政府試圖藉由跨區域合作模式和區域性組織訂定新的契約,來 掌握位於次國家層級的影響力,同時強烈的資本主義態度在許多城 市發展。一般而言法國公部門在促進成長發展的角色扮演上要比英 國更為積極,地方市場環境和區域性組織介入都市發展的權力變化 有著顯著影響,透過政府層級和地方政治的整合,並經由市長的樞 紐角色貢獻,很明顯地加速了相關計劃的執行。
跟大多數歐盟國家相同,瑞典曾經歷經政府職權的地方分權過 程,並給予地方當局相當的都市計劃權力。在同一時期中央政府亦 增加了財政的控制,這使得私人部門的角色更加活躍而對於大型開 發案有著極大影響力。在 1980 年代期間可以發現地方當局和私人部 門之間的熱烈協商,這些過程在斯德哥爾摩的全球發展計劃的個案 研究中有顯著的成果。其他的個案研究包括斯德哥爾摩的策略性運 輸計劃和 Malmo 聯繫丹麥的計劃。這些不僅說明了城市競爭力,也 說明了合作決策特質的漸增影響力。成長聯盟強勢地影響事件,而 正常的規劃程序則被忽略了。
因此,整個歐洲為了提昇都市競爭力和給予經濟目的優先的政策 下,帶來了計劃過程的片斷化和私人部門的大量力涉入,不管是在 曾經發生的,或者曾經採取的型態,都有著變化。這些變化歸因於 不同國家的文化,跨政府之間關係和政治的特性差異。在城市層級 亦可以發覺來自於特定政治壓力和領袖社會地位的變動。競爭的趨
勢和成長聯盟連帶的涉入,已經產生一些問題。最後,新的關注議 程將圍繞著責任與義務,策略願景和社會與環境關注。
影響歐洲城市實質發展決策勢力的架構,第一個相當強勢的組合 就是政治經濟壓力;第二個部分是來自於不同層級的政府,從歐盟,
國家和區域到地方;第三個部分是不同利益涉入包括不同面貌出現 的私人部門,民主政府,委派的機關和地方社區等相關勢力。都市 計劃隨著這些在都市運作的不同類型的勢力而產生變化,地方政治 機關的行動在都市層級的確對都市計劃有影響。因之也有必要探討 這些機關之間和其他利益團體之間的互動。而這些商業利益角色的 核心和這些權力關係的特性可以界定為「公私協力關係」的概念,
此外中央政府的角色和其在都市層級介入都市計劃的範疇,也是影 響都市計畫的重大因素。因此,歐洲的都市計劃概念變得相當廣泛 且富有彈性(Hall,1994)。
目前我們都市規劃的潮流是以政府制訂都市設計準則、開發許可 申請要點來規範、管制與執行都市計畫,各開發商與團體似乎也習 於這種被教化、有明確遊戲規則的模式,當真的遇到彈性開發管制,
反 而 顯 的 手 足 無 措 , 無 所 適 從 。 反 觀 歐 洲 的 趨 勢 則 是 以
「partnership」(公私協力關係)為主,因此都市計畫應該從目前 的工具論轉變為策略論,以策略引導型的規劃思維,從目前主要計 畫與細部計畫的型態過渡到以開發計畫為主的都市計畫型態,同時 進行法令鬆綁,以便利開發計畫之推動。
第五節 小結
國家、地方政府與地方政治本身就是環繞著資本累積政權的調節模式 之一部份,並且需連結到社會調節模式中來看待。治理的概念則是政權理 論和調節理論間重要的交集,並且,調節理論以及政權理論所提供的,正 是都市治理過程動態性的理論解釋,三者之間會構成穩定又可以隨時調節 的的空間治理體系(詳如圖 3-6 所示)。
圖 3-6 調節與空間治理體系圖
從本章理論與文獻回顧,我們可以得知政府為帶動經濟發展,提升房 地產價值,增加或穩定賦稅收入,必須將都市政策反映到資本累積所需的 基礎建設投資,並透過創新價值的觀點,整合權力菁英與治理結盟的意 見、調節土地使用規劃,創新策略、創造議題,提升城市競爭力。
而從調節理論、都市政權理論與治理理論三者之間的互動,我們瞭解 到調解理論是提供都市外在背景說明與核心價值的指導、都市政權理論是 都市內部行動者運作互動的模式、治理理論則是這些行動者權力的合作與 互動監督機制。而政府會運用一些調節範型來引進市場力量,建立公私合 夥機制,讓政府除責化,並透過調節都市開發策略、讓經濟發展與資本累 積得以相對穩定地持續發展下去,同時會要求開發商多負擔一些基礎投資 項目的公共設施,以此來共同建構一個穩定又可以隨時調節的都市空間治 理體系。像近期德國的公地釋出政策與國內常見的市地重劃開發機制,都 是一種讓開發者(重劃會或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平均地權條例所列舉 的:公園、停車場、國民學校、道路…等 10 項公共設施的空間治理策略 的具體實踐,這些發展也都成為現今細部計畫的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