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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治理理論
治理(Governance)一詞原意為控制、統治及支配,最早源自於拉 丁 文 與 古 希 臘 語 。 聯 合 國 全 球 治 理 委 員 會 (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於 1995 年發表一篇名為「我們全球的夥伴」報告,該報告 對治理做出以下的定義:
『治理是各種公共的和私人的個人和機構管理其共同事物的諸多方 式的總和。它是使相互衝突或不同利益得以調和並採取聯合行動的持續 過程。這既包括有權迫使人民服從的正式機構和規章制度,也包括由各 種人民同意或認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就全球層級而言,
治理向來被視為是政府間的關係,而今則需被認知為治理同時也與非政 府組織、各種公民運動、跨國企業及全球資本市場相關連』(李志宏,
2006)。
所謂治理係建置在地方政府的治理結盟,包括民選的地方政府官員 以及被協調整合的資源,應用其治理能力、治理手段,為經濟上動員一 切 可 用 資 源 , 以 及 在 政 治 上 採 行 可 行 的 對 應 調 處 形 式
(Painter,1997:140-143 與吳文彥,2002:2-13)。老子曰:「治大國 如烹小鮮」,一語道破治理的要訣。地方政府的權利自主必須展現在對 外的累積政權調節關係,包括法律、制度規範的建立、吸引外來投資(包 括中央政府補助與國際資本捐助),又需依賴中央政府調節全球資本流 通的匯率與關稅協定。其次,地方政府的施政能力必須展現在地方空間 的規劃、生產和消費資源之分配,其範疇包括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政策與 計畫之制訂、地方再開發計畫的執行、地方財政平衡、勞動力再製、社 會福利服務與設施的供應(Castells,1983 ; Low,1994; Painter,1995;
Saunders,1993;與吳文彥,2002:2-9)。
一般來說,治理理論的概念有幾個重點:(一)治理的正當性基礎 建構在調節理論的累積政權與社會調節機制上;(二)治理所涉及的行 動者之責任監督與行動者自發自主管理網絡的治理不均衡現象,將地方 政府的重要性重新彰顯出來;(三)治理將行動者之間的權利依賴關係,
轉換為資源交換和遊戲規則的制訂調節關係,此一政府與市場的調節概 念,指出調節論述的政治分工機制作為治理工具之重要性;(四)治理
的成敗關鍵在於地方政府的首長和具備決策權的政務官,是否具備宏觀 的願景與不偏頗的治理概念和能力來實現,建制或維持治理的調節運作 規範(吳文彥,2002:2-12-13)。
台灣地區的都市治理存在著資本主義累積通路的危機(例如,容積 率搶建、住宅的供給過量、資本利益的衝擊與強勢的權力運作,干預規 劃審議過程,抵制具備社會公義目的的調節,像是商業利益團體反對開 發許可的限制與都市計畫變更的回饋制度等),中央政府代替地方政府 決定重大建設投資的土地使用計畫,但是因而產生的社會成本則由地方 負擔,這些治理的危機或將造成地方政府治理的不均衡現象,並引致中 央與地方權限爭議(吳文彥,2002 2-17)。
治理是指「它所要創造的結構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強加;它之發揮作 用,是要依靠多種進行統治的以及互相發生影響的行為者的互動」(J.
Kooiman & M.VanVliet,1993,p64)。這些行為者至少主要包括了各種 非政府組織(NGO)、社區內的各種民間社團或自治組織、社區內的各種 利益集團和相關政府部門。因此,施政的本質在於,它所偏重的治理機 制並不依靠政府的權威或制裁。Gerry Stoker(1995)對施政的五個論 點進行了探討。它們是:
(一) 治理意指政府的統治作為。隨著現代化的腳步,政府各機關專業 分工、各司其職,卻容易造成各機關職權片斷化,必須相互合作,
才能達到有效治理。
(二) 由於資本主義的發展,使得社會快速進步與私部門能力的提昇,
政府部門容易大量引進私人部門辦理都市建設,形成公私部門的 伙伴關係,問題在於治理監督的課題。
(三) 政府在引進私人部門的同時,應保持各種環境之下的治理能力,
並由第三部門執行治理的監督。
(四) 治理指關係網絡的自主管理。它是由地方社區在重視環境品質前 提下,透過社區自主互動所成立的關係網絡,用來對抗開發者與 政府,形成三角平衡關係。
(五) 治理認為,政府能力和責任本來就是要把施政的工作做好、事情 作對,同時可以運用所有的治理模式來相互牽制。
治理是一種新的政治分工模式,它透過權力依賴的形式結合其他組
織聯盟或行動者達成其目的,從而在政府與市場,公部門與私部門之間 形成伙伴關係與權力依賴、資源交換的合作互動基礎。這種體制的運作 需要中央政府在主要計畫制訂遊戲規則與制度規範,以及彌補治理網絡 對於跨區域議題的無力感;另外在細部計畫則需要將地方政府重新定位 成公共利益福祉的守門員角色,建立資本利益的創造與社會公義的權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