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 年都市計畫法修正時,將都市計畫體制明確區分為主要計畫與細 部計畫 2 級制。隨之 1970 年代為配合經濟發展而大量擬定各地的都市計 畫,惟當時並不是很重視都市計畫體系的完整,形成現今大多數都市計畫 區的內容與性質都還是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的型態。這些所謂主 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的計畫區,在地方制度法和都市計畫法已將部 分核定權下放給地方政府的環境下,對於主細劃分的意涵、應不應該劃分 與如何劃分成主細明確分立的都市計畫內容,卻沒有一套可資遵循的規範 與準則。
敬啟者,您好:
這是一份學術性訪談,目的在於希望藉由您在這方面的專長與經驗,協助 探討在目前台灣都市計畫普遍呈現主要計畫具有細部計畫內容的情形下,即便 都市計畫法規定細部計畫得由縣市政府核定發布實施,具有地方自主的精神,
但是如何劃分這些剪不斷、理還亂的主細合併擬定的計畫內容,是中央與地方 政府不能逃避的課題。
因此本研究希望藉由訪談各位專家學者的意見,尤其是對於主要計畫與細 部計畫劃分的內容、劃分邏輯與其背後意涵、劃分方向如何符合永續性的期 待,來增加都市競爭力與維持社會公義等各面向思維,以集思廣益提供縣市政 府與中央部門在劃分都市計畫時之參考。
各位專家學者的寶貴意見,將成為本研究之重要參考,敬請依您所考量的 因素作答。訪談的結果僅作為本研究學術論文研究之用,絕不單獨對外公開,
敬請您安心填寫。
衷心企盼您協助與支持本訪談,再次感謝您的協助與支持。
順頌
時綏
國立高雄大學都市發展與建築研究所 指導教授:吳文彥 博士
黃世孟 博士 研 究 生:曹秋河
E-mail:[email protected] 聯絡電話:07-7477611-1513
行動電話:0938621929
睽諸國外的發展經驗,都市計畫業已走向開發許可制,大部分歐美國 家已經捨棄剛性的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的架構,而將主要計畫綱要化;細 部計畫許可化、彈性化。其實都市計劃體制和發展計劃,尤其是開發執行 階段的細部計劃,在推動永續發展的空間實踐上是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 色,可是在現行的都市計畫制度中,對於何者為主要計畫、何者為細部計 畫的定義並不是很清楚。在這樣的環境體制氛圍下,台灣未來的都市計畫 走向與都市政策的形成如何與國際接軌,如何藉由都市計畫引領地區發 展、強化地區競爭力並維持社會公義,都將和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在角色 互動、資源分配、權力運作與社會價值觀共識的凝聚觀點上有著密不可分 的關係。
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規定縣市都市計畫之擬定、審議及執行為縣市自 治事項;第 22 條規定自治事項涉及中央及地方自治團體之權限者,由內 政部會商相關機關擬定實施綱要,報行政院核定。可是現在卻呈現中央掌 握了主要計畫與都市計畫法第 16 條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者之核 定權力,顯然已對於憲法保障地方自治權產生干預的危機。而長期以來都 市計畫習慣性地被中央宰制與決定,地方政府與社區團體缺乏制度性權力 以資抗衡,也顯示出台灣長期以來都市計畫機關中央與地方失衡、主細內 容失焦的問題。2002 年都市計畫法第 23 條修正為縣市政府可以核定實施 細部計畫,顯示中央對地方自治權的尊重與正視,已經有了初步正面的回 應,但是這究竟是虛晃一招,還是誠心解決問題,值得後續持續的觀察。
依據調節政權理論,中央政府應負責建置與提供完善的生產投資環 境,以利資本經濟遂行其資本累積創造經濟發展,例如科學園區的創設,
這些論述在實務上是屬於主要計畫的層次。而地方政府應扮演起地方消費 分配的角色,提供社會福利設施與維持社會正義,滿足市民食衣住行育樂 的生活需求,包含住宅用地、教育文化、休閒活動等空間環境的提供,例 如國宅、公園、學校…等,實務上是屬於細部計畫的層次。也經由這種中 央與地方政府分工模式,與勞工(市民)、資本家(開發商)型構成都市 的調節政權。
台灣傳統上都是由政府部門完成都市計畫程序,計畫的成果再交由建 商進行開發,在開發利益最大化取向下,其實並不重視環境影響與弱勢族 群的照護。至於歐盟的近期的都市規劃趨勢則是主要計畫綱要化(總量管 制)、細部計畫下授給地方政府,經由國際徵圖或公開徵圖瞭解地區發展
願景、未來景觀風貌後,透過地方民眾、開發商與政府部們的「環境品質 協議」來確保生活品質與維護社會公義,再進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擬定 都市設計準則、辦理土地細分作業,以落實規劃願景。反觀我們台灣還在 堅持主要與細部計畫的分野、堅持兩階段的審議機制,反而忽視公私部門 義務負擔、都市資本利益分配與社會公義的問題。
20 世紀台灣的都市計畫是為了調節追求工業化成長矛盾的產物,以人 口導向的土地使用規劃邏輯來訂定都市計畫內容;隨著工業化、經濟化與 資本化的發展,21 世紀台灣的都市計畫是由地方優勢團體與統治階級結盟 形成統治聯盟,一方面消除其統治正當性危機,另一方面主導都市發展政 策,透過空間調節機制的作用,不斷涉入在都市集體消費與基盤設施提 供,塑造空間環境、影響都市空間發展條件,以制度形式具體展現它的調 節力量,提供資本累積環境,並以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的形式架構型塑與 維繫著都市的運作,這種計畫特徵是實現了高度的經濟成長,並由國家政 府主導的空間規劃與都市發展政策採取一系列策略發展模式,強化政府的 介入角色,建構資本累積環境與衝突的協調機制。
但是全球化帶來的都市與區域的競爭改變了台灣的發展軌跡,這種迅 雷不及掩耳的變遷壓力,嚴重衝擊著台灣當前的都市計畫體制,需要從都 市轉型競爭、永續智慧(聰明)成長、彈性開發機制、資源策略規劃等面 向強化彈性治理結構,來改進實質規劃及維繫社會公平性,這是一種嘗試 彈性累積機制與競爭調節模式所構成的彈性化發展模式,必須以市場機制 為導向,建構彈性規劃機制,解放土地開發市場、以公私協力或市場主導,
才能在快速變遷的環境中強化國家政府或區域地方在全球化過程中的競 爭力。於是原本我們的都市計畫這種主要計畫(中央政府核定)具有細部 計畫(地方政府核定)內容的體制,就應該有重新提出來討論與調整的空 間。
都市計畫是因地制宜,因為國情與制度而有所差異,應該從原有的管 理管制,轉型為帶動都市發展的策略規劃。全球化背景下政府組織層級扁 平化、計畫流程壓縮、內容彈性化,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勞力分工、公私協 力關係、法令鬆綁等主流趨勢,都是不可迴避的問題。因此,本研究擬藉 由各位的專長與經驗,讓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劃分邏輯的意涵能更加充實 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