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問題分析與策略方案
第一節、 2014 年中華職棒轉播權爭議分析
一、 事件中各行動者的關係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4
第四章 問題分析與策略方案
第一節、 2014 年中華職棒轉播權爭議分析
關於2014 年職棒轉播權之爭議,透過次級資料分析與深度訪談後有較清晰 的輪廓,在台灣特別的產業生態環境下,本研究由法律關係為主軸切入探討爭議 事件的面向。
一、事件中各行動者的關係
中華職棒的電視轉播權係透過中華職棒聯盟或球團與轉播單位之間簽訂契 約以規範其權利義務,2013 年以前,多採取球團委託聯盟統一處理轉播權事宜,
而即使是職棒 14-15 年(2003-2004 年)緯來體育台與年代電視台共同轉播,當 時的轉播權契約亦為聯盟與轉播單位緯來代表簽約,再將場次分配與年代電視台 播出,2014 年轉播權事件中與過往相異之處,乃在於引進中介商 MP & Silva 集 團,球團委託聯盟與其簽訂轉播權契約,再由MP & Silva 集團找尋轉播頻道播 出賽事。
探究其法律關係,轉播權契約之效力存在於簽約的當事人間,而2014 年事 件中,中華職棒聯盟、MP& Silva 集團、博斯電視台與四個職業球團各該角色的 關係分述如下:
(一) 中華職棒大聯盟與MP& Silva 集團:議訂 2014-2019 之六年轉播權協議 中華職棒大聯盟與MP& Silva 集團的六年 21.4 億天價合約究竟如何簽 訂,聯盟代表受訪者A 表示,當時係由 MP& Silva 集團主動與聯盟提出價 格,因高價權利金具有相當的誘因,經過四個球團一致同意後,雙方於103 年 1 月 24 日簽訂專屬顧問協議,37將電視轉播權交由該集團處理,其須於
37 該協議第8條定明:「媒體合約」指任何在權利人(即中職)與由MP公司所選擇之媒體營 運者間有關賽季版權之合約、協定、約定、協議,其應由MP公司準備。在考慮是否接受由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5
球季開打前找到頻道播出職棒賽事。聯盟代表受訪者L 表示,MP& Silva 集 團接受聯盟委託取得授權後,尋找轉播單位的過程並不順利,而後因轉播單 位對價金條件、轉播時段等看法不同,進而導致季中轉播破局的場面,損害 聯盟以及職棒四個球團之權益。
中華職棒聯盟與MP& Silva 集團間,有契約關係,其簽訂之轉播權專屬 顧問協議,雙方之權利義務為:職棒聯盟將電視轉播權交由MP& Silva 集團 代理,MP& Silva 集團須於球季開始前促成轉播合作事宜,中介聯盟、四球 團之賽事轉播權;職棒聯盟則須與MP& Silva 集團所提供之適合的頻道業者 簽署賽季版權之合約、協定、約定、協議。
(二) MP& Silva 集團與博斯電視台 :MOU 轉播合作備忘錄
當職棒聯盟與MP& Silva 簽訂轉播權代理合約之後,2014 年至 2019 年 轉播單位即由MP& Silva 負責處理,原先係由球團各自接洽,進度停滯不前,
聯盟於2013 年 12 月底介入協調,然而遲至當年熱身賽開打時,轉播單位仍 尚未底定,對於MP& Silva 集團倉促選擇博斯電視台作為轉播單位一事,聯 盟亦是事後得知(出自受訪者 A)。
2014 年 7 月,球季中,MP& Silva 集團突然拋下震撼彈,片面宣布中止 合約不再轉播季賽,此過程其實也是有跡可尋,職棒聯盟、球團與博斯電視 台於2014 年 3 月 22 日球季開始至同年 6 月 27 日間,透過 MP& Silva 公司 針對球賽轉播合約之細節進行磋商,2014 年 5 月中旬聯盟代表球團催促業 者繳納轉播權利金,召集球團與業者共商簽約,聯盟提出球團業已簽名之授 權合約,業者雖同意前開授權合約內容,然因希望將CPBL TV 收費標準、
著作權及肖像權納入合約,故陸續於同年6 月間提出 3 份增補協議,並未於
MP公司促成與協商之媒體合約中之條款與條件時,權利人應保持善意並且在任何情況下不 應不合理保留或延遲對於媒體合約之執行、履行及實施(台北地院104重訴字145號判決)。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6
是日簽約,為避免時間越長經濟損失越大,不久 MP& Silva 集團即抽手(出 自受訪者A、台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 1157 號判決)。
對於轉播中止一事,博斯電視台與中華職棒聯盟正在進行法律訴訟,博 斯電視台,以中華職棒大聯盟、統一棒球股份有限公司(即統一7-ELEVEn 獅隊)、大高熊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即LAMIGO 桃猿隊)為被告,提起損害 賠償訴訟,中華職棒聯盟於訴訟中主張其與博斯電視台並無契約關係,聯盟 認為其受四球團授權與MP& Silva 集團洽談,雙方於 103 年 1 月 24 日簽訂 專屬顧問契約(EXCLUSIVE CONSULTANCY AGREEMENT),合約中授權 MP& Silva 公司為職棒比賽轉播權之授權代理人,而依據〈台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1157 號判決〉,「MP 公司依其與中職間之契約,覓得有意願取得授 權之原告,38並由 MP 公司先與原告於同年 3 月 20 日簽訂備忘錄(下稱備忘 錄),後因 103 年球季開賽在即,MP 公司憑其與原告間之備忘錄要求被告同 意先由原告轉播球賽,原告隨即持續轉播中華職棒 103 年熱身賽、例行賽、
明星賽合計 158 場。…另 MP 公司因兩造簽約不順,於同年 6 月 27 日通知原 告終止備忘錄…」,備忘錄係存在於博斯電視台與MP& Silva 集團間。
電視業者戊代表受訪者K 提及,博斯電視台與 MP& Silva 集團在過往 便有其他業務合作而熟識,當雙方討論職棒轉播權事宜時,由於球季即將開 賽,受訪者 K 認為運動頻道負有一定責任,且亦想藉此進入職棒轉播的場 域,與 MP& Silva 集團簽署 MOU 轉播合作備忘錄之後,隔日便正式轉播 2014 年的職棒賽事,對於在此轉播權爭議中所處之地位,博斯認為「搭舞 台的人」是中華職棒聯盟,而其僅是轉播單位,是「第二層的渠道」,故簽 約應屬於職棒聯盟之事宜,與其並不直接相關。
38 原告為博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即為當年之轉播單位博斯電視台。博斯電視台於此訴訟僅向 職棒聯盟與統一7-ELEVEn 獅隊、LAMIGO 桃猿隊二球團為被告,並未對義大犀牛隊、中信兄 弟隊提起告訴。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7
中華職棒聯盟主張MOU 轉播備忘錄係存在於 MP& Silva 集團與博斯電 視台之間,博斯電視台為MP& Silva 集團所提供之有意取得賽事授權之轉播 單位;由於球季開打在即,博斯電視台藉此合作備忘錄要求職棒聯盟同意先 行轉播球賽,嗣日後再行與職棒聯盟簽訂授權合約,而球團則是因「為免因 兩造就球賽轉播合約之細節磋商,致球賽轉播延宕,故同意由原告先行進場 轉播」(台北地方法院103 年重訴字 1157 號民事判決)。MOU 合作備忘錄之 效力並不及於職棒聯盟。
(三) 中華職棒大聯盟、球團與博斯電視台:二判決中法院認定不同
爭議事件中重要角色-職棒聯盟、球團與轉播單位博斯電視台之間,其 關係為何?
1. 博斯電視台為原告之訴訟:台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 1157 號判決 據博斯電視台與中華職棒大聯盟、二球團(統一棒球股份有限公司、大 高熊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損害賠償訴訟一審判決,兩造不爭執之事實有(一)
中職聯盟為統一公司、大高熊公司洽商球團轉播事宜之代理人;(二)中職 聯盟於103 年 1 月 24 日與 MP& Silva 公司簽訂專屬顧問契約,委託 MP&
Silva 公司負責仲介球團轉播事宜;(三)博斯電視台與 MP& Silva 公司於 103 年 3 月 20 日簽訂備忘錄;(四)統一、LAMIGO 二球團及中信兄弟、
義大球團於103 年 5 月 26 日共同提出球團簽名之授權合約,然而博斯電視 台並未簽署;(五)原告於103 年 6 月 18 日各匯款 750 萬元與統一公司、
大高熊公司;(六)博斯電視台於103 年 6 月 27 日提出增補協議。
博斯電視台表示其有意取得轉播權,而透過MP& Silva 集團與職棒聯盟 及球團進行協商,主張其與該二球團之球賽轉播事宜存在預約關係,中華職 棒大聯盟對此亦需負連帶責任,對被告等提起侵權行為、締約過失與不當得 利等訴訟聲明,請求返還給付予二球團之各750 萬元。中華職棒聯盟則否認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8
博斯電視台之主張。
法院認為依據職棒聯盟與MP& Silva 所簽署之專屬顧問契約之內容,認 為「MP 公司乃負責仲介中職、四球團之球賽轉播事宜,至於球賽轉播事宜 之合約(前開專屬顧問契約條文內容所指之媒體合約、兩造上揭所稱之授權 合約、增補協議均屬之),仍須由中職、四球團與 MP 公司所選定之轉播者 洽商後簽訂,方能成立」。
依據博斯電視台與MP& Silva 之間的備忘錄,其中建議博斯電視台與中 職簽訂契約,以取得賽事播送相關影音權利,備忘錄中所稱中職權利係指中 華職棒賽事在台灣及中國大陸播送的相關影音權利,包含關於2014 賽季(1)
賽事中的 96 場例行賽,在所有媒體與平台上的獨家播送權;(2)賽事中每 日一場(合計144 場)例行賽、季後賽、總冠軍賽、明星賽、季前熱身賽及 冬季聯盟賽,在所有媒體與平台上的獨家播送權(但中華電信MOD 平台上 隨選多媒體傳輸播送為非獨家,限於愛爾達與beIN 運動頻道)等。
MP& Silva 集團於 103 年 3 月 20 日選定博斯電視台為轉播者。因球季 開打在即,各方依照備忘錄先行進行轉播事宜,法院認為統一與 LAMIGO 球團至遲於103 年 3 月 22 日球季開賽時,已知博斯電視台為 MP& Silva 集 團選定之轉播者,依據雙方之專屬顧問契約,統一與 LAMIGO 球團需與博 斯進行磋商、簽署球賽轉播合約,為了不使球賽轉播服務因雙方就轉播合約 細節磋商而延宕,因此先行同意博斯進場轉播賽事,可知統一與 LAMIGO 球團最晚於103 年 3 月 22 日球賽開賽時,針對球賽轉播事宜與博斯已成立 將來簽訂球賽轉播合約之預約,易言之,博斯電視台與二球團間對於球賽轉 播合約存在預約關係。預約乃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契約之契約,本約則為履行 該預約而訂立之契約,故預約亦為一種債權契約,其以訂立本約為其債務之
MP& Silva 集團於 103 年 3 月 20 日選定博斯電視台為轉播者。因球季 開打在即,各方依照備忘錄先行進行轉播事宜,法院認為統一與 LAMIGO 球團至遲於103 年 3 月 22 日球季開賽時,已知博斯電視台為 MP& Silva 集 團選定之轉播者,依據雙方之專屬顧問契約,統一與 LAMIGO 球團需與博 斯進行磋商、簽署球賽轉播合約,為了不使球賽轉播服務因雙方就轉播合約 細節磋商而延宕,因此先行同意博斯進場轉播賽事,可知統一與 LAMIGO 球團最晚於103 年 3 月 22 日球賽開賽時,針對球賽轉播事宜與博斯已成立 將來簽訂球賽轉播合約之預約,易言之,博斯電視台與二球團間對於球賽轉 播合約存在預約關係。預約乃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契約之契約,本約則為履行 該預約而訂立之契約,故預約亦為一種債權契約,其以訂立本約為其債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