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問題分析與策略方案
第三節、 解決方案之專家評估
三、 方案三:市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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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我們 NCC 其實就是廣播電視的監理機關而已,基本上他們 program 要怎麼 arrange,我們不會去干預。如果你都固定在做轉播,
那你的主頻容量是不夠的,那或許你可以去增加一個體育頻道…這個 也是一個方法啦!那我們只是給他這種意見,基本上我們不會強迫 他。…像我們有一個調處是系統跟頻道、系統系統之間的問題,他都 不屬於那個範疇,所以我們基本上就是市場自由(謝煥乾訪談筆記)。
聯盟代表受訪者 L 認為,若未來政府有職業運動相關之政策,中央制訂、
各級單位相互配合,例如成立無線台體育頻道,或許可以提升國內運動風氣,甚 至運動產業之發展。而針對各單項運動的關鍵賽事交由公廣集團播出等建議,職 棒聯盟樂見其成。
以後各單項運動的賽事的關鍵場,我舉例 HBL、SBL 這也是僅次 於棒球,大概籃球也是很大一塊,是不是可以一樣像你說的總冠軍賽 公視就會播,很好啊,但是這裡面就牽涉到第一公視願不願意,那公 視願不願意就要看文化部主管機關啊,他是公家預算一年拿九億經費,
公部門要你做你就要配合,所以這搞不好是要一個整體性,文化部、
體育署,體育署上級機關教育部,要不要站在教育的層面,NCC 要不 要進來?這樣子的有點像是規定要這樣播,會不會抵觸 NCC 的法規?
如果各環節都解套,我覺得不是壞事(受訪者 L 訪談筆記)。
三、方案三:市場模式
如同美國的運動轉播市場,國家並不利用法規或者政策來限制運動轉播權 之交易自由,而透過商業市場機制(Free market),由交易市場自行決定轉播權 之價值,透過契約自由之方式進行,台灣現狀亦屬之。
此模式係於契約中訂立消費者(閱聽眾)之保護條款,以達成普遍收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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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亞當斯密於《國富論》提出自由市場經濟理論,市場機制為所謂「看不見的 手」,透過分工與市場之機能,以達國家富裕之目的(Smith, A.,1776;謝宗林、
李華夏譯,2000)。美國的運動轉播市場即是以此概念而運行,由商業機制決定 各項運動之轉播權利金,並且於市場自由進行交易。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林佳和認為若採取商業市場導向,完全的商業自由則不 可能達到保護觀眾普遍收視權益之目標,因為轉播權契約主要的法律關係主要存 在在於聯盟、球隊以及轉播單位中,觀眾並未列如其中,當採取完全市場自由,
則觀眾權益必須退讓,「就沒有所謂爭議解決問題,我是說對觀眾權益來講,那 就變成說,不要考慮觀眾權益了,完全用市場模式,那就是我們一般的履約爭議 的模式」,當爭議發生時,一般履約爭議的處理方式,係透過仲裁或是原條件繼 續履行,讓電視轉播不因此中斷。
契約因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一方當事人受該契約拘束,並同時 拘束他方當事人,此互受拘束之關係乃建立在契約自由原則之上,即當事人得依 其自主決定,經由意思合致而規律彼此間的法律關係。契約自由包含五種自由:
(一)締約自由,是否訂立契約,當事人有其自由,不可強制脅迫他方;(二)
相對人自由,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可自由選擇與任何人訂立契約,不受限制;(三)
內容自由,契約當事人對於契約內容可自由訂立,但不得違反法律強行規定、公 序良俗;(四)變更或廢棄的自由,契約當事人可自由變更或廢棄契約;(五)方 式自由,除法律規定外,契約當事人可自由訂定契約之方式(王澤鑑,2003)。
依契約自由角度觀之,觀眾並非契約之當事人,其收視權益較難受到保護;倘若 於契約中增加閱聽眾保護條款,則限制了交易市場之自由,亦侵害契約自由之內 容自由,需視契約當事人間如何磋商:
換言之,你的方案三只需要討論這個情況,設計一個情境是觀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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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確實有可能被犧牲,那你就要設計一種情況,「原單位依原條件 繼續轉播,到協商破裂完,就不轉了」,那這一定會有空窗期,那觀 眾權益就會被犧牲。如果你想像中沒有這種情況,你還是轉播到球季 結束,而下個球季就不給你轉播了,那就不會有觀眾權益問題。因為 觀眾每一場都看到了,所以我覺得這跟你的問題設計有關(林佳和訪 談筆記)。
另外,林佳和認為轉播權為「典型聯盟負責之事務」,目前職棒聯盟由球團 各自洽談轉播單位,再透過交叉授權讓轉播單位得以合法播出客隊賽事畫面,係 因職棒之球隊數量較少才得以實行,以德國為例,德國足球甲組聯賽共有十八支 隊伍,加上聯賽分為上下半季,若採取交叉授權制度,排列組合後將非常複雜,
從契約效率、溝通效能或是複雜度而言,皆難以想像,目前德國聯賽係由聯盟統 一協商簽約,倘若未來台灣的職業運動球隊數量增加,交叉授權制度恐有實行上 之困難。
台灣運動文化協會理事長余宗鳴認為,考量台灣特殊的有線系統環境,新業 者上架系統有其難度存在,目前因由主流的兩個頻道轉播而不需面對此問題,建 議可在將來契約條款的設計上,引進類似外國blackout 制度之概念,視轉播單位 之普及程度,彈性調整轉播之授權範圍。
未來在契約條款設計上,是不是要去設定當他所播送的頻道,在 各個管道中普及率若沒有到達一定的程度,可讓中職有權利在特定地 區提供替代方案來收看,也就是說我們將收視的普及區分成各個管道,
當然網路的部分等於你是要使用者付費,那個東西可能就不用有限制,
但是比如說 MOD 或者有線電視,比如說未來假如轉播權是由「司博」
這個頻道拿去了,那我們是不是可以定一個條款,比如說某些地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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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的上架率加上 MOD 的普及率其實沒有到達一定成數時,讓中職有 權可以在這些地區再去收回權利,只限於這些地區,轉給特定當地系 統業者、獨有頻道或是怎樣之類的,我們反過來用 blackout 的想法,
使得能在一些不普及的地方,限定某些訊號只有這些區域可以享有,
這也許是一個想法,不過台灣目前技術上是否可以做得到,這可能是 個問題(余宗鳴訪談筆記)。
在商業自由的現狀下,轉播權爭議可能引發鉅額的訴訟紛爭,例如2014 年 職棒轉播爭議,轉播單位拒絕給付轉播權利金,而職棒聯盟可能限於經費無資金 採取法律行動,余宗鳴表示或許可透過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來解決爭議,39公權力 則可適時介入,避免轉播開天窗。
未來假如收視進入爭議階段,可能轉播單位拒播,中職可能擔心 未來法律紛爭在不確定的狀況之下,這樣轉給其他人播是不是有爭 議…為了避免這樣的狀況,是不是在某個紛爭階段的時候定暫時狀態 假處分,然後把這個播送權利丟給一些不具營利性質的電視台讓他來 播送。…我不曉得現在必載頻道的內容是怎麼樣,但未來如果能夠在 這個部分課予他一些公共責任,我覺得不管是職棒或者是重大賽事,
如果真的找不到適合的商業電視台來轉播,既然這些頻道已經透過必 載給你一些便利,那我也課予你一個合理的義務,在必要的時候,讓 一些對國人而言重要的節目內容可以獲得收視(余宗鳴訪談筆記)。
余宗鳴以職棒聯盟與博斯電視台為例,假如雙方正在進行法律訴訟,博斯主
39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針對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規定: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
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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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擁有賽事轉播權而限制職棒聯盟於其他管道播出,此時職棒聯盟可反過來針對 博斯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若法院准許聲請,在雙方爭議解決之前,博 斯仍須播送賽事。此時假如博斯電視台不播出賽事,透過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有替 代的執行方法,由「義務之代履行者」代為履行其轉播義務,此為契約自由之下,
職棒聯盟依據民事訴訟法之權利。他認為,若履行義務人不願履行,主管機關此 時可以成為代履行者,轉播費用等依照法律慣例決定,此即為以契約自由前提而 主管機關仍可介入之空間。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內容與電台事務處處長謝煥乾表示,NCC 曾經處理 2014 年世界杯足球賽爭議,當時因授權問題而導致電視台斷訊無法播出,由於 世足賽為「受歡迎之國際賽事」,性質類同於奧運,收視人口眾多,故NCC 認為 必須介入協調。在協商過程中,賽事交由公廣集團支援轉播,維持服務不中斷。
不過2014 年職棒轉播權爭議事件,謝煥乾認為中華職棒賽事轉播如同美國職棒 大聯盟(MLB)或者美國籃球協會(NBA)等職業運動賽事之轉播權,皆屬於 交易自由,係純粹商業行為,且NCC 並非相關主管機關,故不予介入:
我們的分類就是說奧運是最典型的,比較不是商業性質,但是職 棒就像是美國的 NBA、MLB,那個完全就是商業,我們是完全不介入,
哪一家電視台要轉播他自己想辦法去取得,像國內民視在播還有 FOX
哪一家電視台要轉播他自己想辦法去取得,像國內民視在播還有 F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