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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問題分析與策略方案

第三節、 解決方案之專家評估

二、 方案二:法規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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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除了棒球、籃球外,亦有其他運動於各種賽事場合取得不錯的成績,然而其 收視人口不足,或是參與群眾較為弱勢,而具有推廣之必要。政策保護並非毫無 限制,以是否需要推廣作為區分標準,分為「一般性政策保護」與「例外情形」, 前者之主管機關為體育署,由其判斷需推廣之賽事項目,由於屬於原則保護,所 需之頻道與時段較為長期且固定;例外情況則發生在普及性已不需要交由政府推 廣,但對國人意義重大的運動,此時政府必須出面介入,擔任提供者的角色。

當然還是交由主管機關去做認定,不過我覺得這邊主管機關到底 是誰就會是個有趣的點。因為其實看起來主管機關像是體育署,但是 關於收視的資料或收視的普及似乎又是 NCC?……如果是例外性的 狀況,比如以中職為例,中職突然假設接下來半年可能在法律上都有 爭議沒辦法播放的時候,這時候可能就必須臨時去「喬」的時段、頻 道出來,那這時候可能就需要 NCC 的介入,所以我覺得在這種狀況之 下,至少 NCC 要作為一個協力機關來處理這種例外性的狀況(余宗鳴 訪談筆記)。

二、方案二:法規規範

趨近於澳洲的嚴格管制模式(Strong regulation),透過法律保留方式,採 取較為嚴密的保障。由法規訂立需保護的項目與轉播方式、轉播單位、轉播時 數、比例等,以訂立特別法之方式達成普遍收視之目標,例如:制訂運動賽事 與轉播法等。

法律保留原則,係由於憲法之國會民主原則、法治國原則與基本權力保障而 來。當一定之事項保留予立法者時,須有法律之授權始能作成行為。憲法第 23 條明文規範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需由法律保留,而未明文規定者亦應有此原則之 適用,惟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中,視其性質之不同,除有應直接以法律予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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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外,亦應許可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制訂法規命令,而不致違反法律保留之要求(陳 敏,2004,頁 159)。司法院大法官第 443 號解釋建立所謂「層級化法律保留理 論」,分為憲法保留、絕對法律保留、相對法律保留與非法律保留事項,其中相 對保留係指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應由法律加以規定,或以法律授權 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之。此方案即屬於相對法律保留之事項,由法律加以規定保 護之項目、轉播方式等內容。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林佳和認為,依據法律技術考量,法規規範模式不容易 落實,實際上管制模式之嚴格或寬鬆,可由行政機關所為之授權內容以茲區別。

我很難想像澳洲模式規定那樣的細,我從法律技術面來看我認為 不可能是法律,他應該也是授權,簡單來講,市場模式跟管制模式,

那管制模式就是概括立法,授權行政機關定之,那行政機關定之就有 可能分兩種,一種是澳洲式的比較嚴格並且詳細的,例如你上面列的,

轉播方式單位時數等等,另外一種相對可能比較寬鬆的,是行政機關 定但是比較寬鬆的,如果是我的話,我就傾向於管制模式,我認為完 全的市場自由,就跟我剛剛的回答(註:觀眾普遍收視權益之維護)

一定有某種衝突嘛!(林佳和訪談筆記)。

林佳和表示,權利有許多種類型,依據性質之不同,不表示人民皆有主觀公 權力,例如運動基本權,人民有接近並使用運動設施之權利,然而此權利的內涵 係促使國家透過資源分配方式努力實現之,不代表人民有權利透過訴訟請求。普 遍收視權益為憲法權利,係文化生活中人民的權利,國家應該盡力實現,而非由 民眾以訴訟請求履行或者賠償,否則將促使系統商不敢不轉播賽事,「要保障觀 眾權益是盡量看到比賽,而不是不比賽觀眾拿到錢,保護的重心是不一樣的。」

台灣運動文化協會理事長余宗鳴表示,希望未來能發展出職業運動專門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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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相關之運動契約、運動場地、轉播權等內容,台灣目前之環境尚未成熟至可 由市場醞釀成為法規範,初期政府可擔任指導者之角色,訂立相關法規,雖然台 灣目前只有職業棒球運動,然而有許多運動亦有可發展成職業運動的可能,透過 職業運動專法規範運動轉播權,再由此法規授權給其他協助或執行機關。

余宗鳴認為台灣體育政策過於偏重教育面,而缺乏文化與產業的層面,運動 產業列入政策發展仍嫌不足,若是一般性運動推廣,政府可在給予特許的同時,

賦予其相當義務負擔傳播責任,或是由公廣集團發展專業體育頻道,可避開收視 率的牽制而達到推廣之目的:

在許多政策給予某些特許的時候,比如說頻道必載啦,或者是說 開放 4G 寬頻管道的時候,體育界人士有沒有想過說可以在這當中去 要求政府,在給予這些特許的過程中,增加附款去負擔傳播的責任…

必載頻到現在好像只有公視跟幾台而已,那未來是不是要有一個公廣 的專業體育頻道…包括讓許多不那麼商業性的賽事,比如說學生賽事 也能夠在公廣頻道上去做播放…。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也是那時候,立 法好像是 2008、2009,也蠻讓人聯想兵敗中國、兵敗北京,然後才 趕快去定一個東西去促進產業發展,這都已經太落後了,已經落後需 求太多了(余宗鳴訪談筆記)。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內容與電台事務處處長謝煥乾表示,首先必須討論普遍 收視之目標是否為台灣之政策,而目前並無運動轉播規劃相關政策,另其主張 NCC 為監理機關非相關之主管單位,運動轉播應屬體育署的轄管範疇。運動轉 播權仍交由市場機制運行,NCC 並不干預商業交易自由:

你也可以說台灣其實沒有什麼政策啦!理論上這種事情,你覺得 說要讓民眾可以普遍收視,那即便這樣那(主管機關)也應該是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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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我們 NCC 其實就是廣播電視的監理機關而已,基本上他們 program 要怎麼 arrange,我們不會去干預。如果你都固定在做轉播,

那你的主頻容量是不夠的,那或許你可以去增加一個體育頻道…這個 也是一個方法啦!那我們只是給他這種意見,基本上我們不會強迫 他。…像我們有一個調處是系統跟頻道、系統系統之間的問題,他都 不屬於那個範疇,所以我們基本上就是市場自由(謝煥乾訪談筆記)。

聯盟代表受訪者 L 認為,若未來政府有職業運動相關之政策,中央制訂、

各級單位相互配合,例如成立無線台體育頻道,或許可以提升國內運動風氣,甚 至運動產業之發展。而針對各單項運動的關鍵賽事交由公廣集團播出等建議,職 棒聯盟樂見其成。

以後各單項運動的賽事的關鍵場,我舉例 HBL、SBL 這也是僅次 於棒球,大概籃球也是很大一塊,是不是可以一樣像你說的總冠軍賽 公視就會播,很好啊,但是這裡面就牽涉到第一公視願不願意,那公 視願不願意就要看文化部主管機關啊,他是公家預算一年拿九億經費,

公部門要你做你就要配合,所以這搞不好是要一個整體性,文化部、

體育署,體育署上級機關教育部,要不要站在教育的層面,NCC 要不 要進來?這樣子的有點像是規定要這樣播,會不會抵觸 NCC 的法規?

如果各環節都解套,我覺得不是壞事(受訪者 L 訪談筆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