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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訊危機中,球團與轉播單位及政府應對方式

第四章  問題分析與策略方案

第一節、 2014 年中華職棒轉播權爭議分析

二、 斷訊危機中,球團與轉播單位及政府應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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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例子:中職他們打比賽,有比賽,結果畫面出了問題沒辦法送過 來給我們,那我們是轉播單位,那這場我們要不要付錢?他有打啊,

就權利上而言我們要付錢,可是我沒有訊號我等於是 0,那這中間變 成有點失去平衡點,對中職來講,他覺得我有打啊,我選手不管你拍 不拍我比賽都打完了,那如果權利上有損失的話,你該找民視要;民 視說,我一場拿你 25 萬,那權利金算起來一場一百多萬,我拿 25 萬的工錢,結果如果我發生問題我要賠你 100 多萬,這不可能嘛。中 職那時候的立場就是退到最遠那一端,就是我只負責收權利。民視說 我只負責製作如果這場有問題訊號傳不過去,我賠你 25 萬,我就不 收錢。可是對我們來說 25 萬是小錢,100 多萬是大錢,如果我收不 到訊號我 100 多萬我去跟誰討?所以這就產生很多矛盾(受訪者 K 訪談筆記)。

職棒聯盟、四球團與博斯電視台之間,在製作、轉播等多方關係交錯之 下,權利義務複雜,司法程序仍在進行,然依據目前可知之資訊,法院認定 亦有不同,不論雙(三)方各自如何認定彼此之間的定位,二判決皆認為僅 為預約關係,而即使未順利簽訂主約,不論是認定博斯電視台為不當得利,

或是認為兩造之間具備事實上契約關係,二判決皆表示既然有轉播賽事,即 應支付權利金。

二、斷訊危機中,球團與轉播單位及政府應對方式

(一) 球團與轉播單位

當轉播爭議發生後,MP& Silva 集團抽手,博斯無訊號可播,時值上下 半球季之間,職棒四球團為了避免下半球季發生開天窗的窘境,各自找尋轉 播單位,其後分別由緯來與FOX 電視台轉播後續賽事(謝岱穎,2014 年 8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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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信兄弟、義大犀牛與緯來電視台:MP& Silva 集團合約中止後,承接 球季後續的電視轉播,兩球團與緯來簽訂轉播權契約

電視業者甲代表受訪者C 提到球季前與 MP& Silva 集團的磋商過程,

因雙方對於轉播權利金價格之認定差異過大,因此並未簽約:

外商 MPS 進來,這很簡單啊,我都經虧了一大塊了,他成本來還 說要提高將近快一倍,你說怎麼做?我不要因為播職棒我公司倒閉啊!

這不是開玩笑的,倒閉那個不用講啦只是說,他其實是很單純的事情,

權利金比如說一隊原來是 4000 多萬,換算下來我每一年費用上我的 收入跟成本還是沒辦法去平衡的,結果竟然有外商說他可以拿更多的 錢,他願意拿更多的錢願意付這個權利金,我們算過權利金幾乎快一 倍,你想想我原本的都已經快不能平衡了,你這個再加上來不是洞更 大?所以結果就是沒有人播。……外商就是因為高,你也知道他找了 很多人嘛,所有電視台都沒辦法作啊,我都沒辦法做誰有辦法作?第 二個我說過你要做這東西要付出多少代價,你的 OB 車全部要外租耶,

我們是自己的車耶,他們也接洽過很多人但是都不成嘛,後來就不知 道他們合約是怎麼談的,結果最後就不了了之了,上半季就沒有人轉

(受訪者 C 訪談筆記)。

至於下半球季之轉播事宜,因外商抽手之後,各隊分別與電視台洽談,

受訪者 C 認在此在國外乃稀鬆平常之事,台灣職棒因球隊數量較少,故過 去為以聯盟為代表統一洽談轉播權為慣例,2014 下半球季轉變成四隊各自 尋找轉播單位,其實在國外並不少見。以日本職棒為例,北海道火腿隊與巨 人隊在台灣就分屬不同的電視單位轉播,因日本與美國係由各球團出售主場 賽事轉播權,台灣因為球隊數量較少,這十幾年來皆習慣透過聯盟統一洽 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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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各隊也沒有所謂的好壞,如果你生意可以跟人家談的成,你 要自己去找自己轉播單位也 OK,就是四隊一起跟兩隊分開,其實有 競爭就有進步嘛……我相信兩家還是從數據換算結果還是一樣虧錢

(受訪者 C 訪談筆記)。

2. 統一 7-ELEVEn 獅、LAMIGO 桃猿與 FOX SPORTS:MP& Silva 集團合 約中止後,承接球季後續的電視轉播,兩球團與FOX 簽訂轉播權契約

以往較常轉播國外運動賽事的FOX SPORTS,繼前身 ESPN 體育台曾轉 播職棒賽事後,於 2014 年下半球季加入球賽轉播,電視業者乙代表受訪者 D 認為主要是球團同意交叉單一授權才能成事。FOX 與 MP& Silva 集團間 有許多合作機會,亦曾洽談 2014 年球季之轉播事宜,不過雙方當初在各個 面向如權利金價格、有線系統、頻道位置、轉播時段等並未達到共識,因此 並未合作。

這有很多層面並不是由價錢決定所有事情,有太多面向,比如 CABLE 系統、頻道位置、時段,我拿這麼多賽事對我來說是不是真的 加分?…如果我不做盤算我拿那麼多賽事沒地方播,我一定要靠首播、

重播,return 的次數加起來的算我的總收視率,去獲得我的收益,

那如果我每天有 8 小時 LIVE 而沒辦法重播,是要花 8 小時的錢好呢,

還是花 3、4 小時 LIVE 的錢但是讓重播效益出來,這有很多要去考量 的(受訪者 D 訪談筆記)。

針對2014 年下半球季轉播一事,受訪者 D 不願多說,僅表示各方接觸 過後,與統一7-ELEVEn 獅隊、LAMIGO 桃猿隊達成轉播共識:「這個局不 是只有東森、中天、FOX、VL 而已,大家都在這裡面,我只知道我談成這兩 隊。四隊都有洽談,一直都有保持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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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職棒聯盟與 ELTA 體育台:調整轉播合約維持轉播服務

發生斷訊危機時,為維持轉播服務不中斷,球團主動與轉播單位洽談並 簽訂轉播權合約,以承接後續賽事之電視轉播,解決製播問題。聯盟則與 MOD 平台之轉播單位 ELTA 體育台重新調整合約之內容,維持賽事播出避 免開天窗,電視業者丁受訪者 F 表示,原先與聯盟簽訂之轉播場次為 150 場,對戰隊伍盡可能四球隊平均,而轉播爭議發生時,聯盟將後續場次皆交 由該台轉播,該台則付出相對應之權利金。

當時是一個救火的立場,雖然價格有點高,但總不能說因為這樣 子台灣沒有人看得到(職棒賽事),因為當時已經是面臨支付民視製 作費都有問題了,所以我們就把剩下所有的賽事都先扛下來轉播(受 訪者 F 採訪筆記)

4. 職棒聯盟與民視電視台:製作合約不受影響

2014 年球季之賽事轉播採取製播分離制度,製作單位為民視電視台,

季中轉播權爭議導致之斷訊危機主要存在於聯盟、球團與轉播業者之間,七 月底MP 集團宣布中止合約後,職棒聯盟隨即與民視電視台簽訂至 2015 年 底的賽事製作合約,維持賽事之錄製工作(歐建智,2015 年 2 月 9 日)。聯 盟會長吳志揚上任後,決議 2015 年轉播仍然維持製播分離,由民視履行製 作合約,轉播單位則由各球團各自洽談(王覺一,2015 年 2 月 5 日)。

(二) 政府機關

依據通訊傳播基本法第3 條規定「為有效辦理通訊傳播之管理事項,政 府應設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國家通訊傳播整體資源之規劃 及產業之輔導、獎勵,由行政院所屬機關依法辦理之。」關於運動轉播規劃 應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管理範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曾於 2014 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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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間主動探詢轉播單位事宜,因職棒聯盟賽事授權方式改變,令部分有線系 統收視戶無法收看職棒比賽,然中華職棒賽事屬於商業行為,倘有線系統或 頻道有需求,NCC 將本於職權進行調處,並不主動介入。

雖然取得賽事轉播權的博斯運動頻道曾經提出 2 週免費供有線 電視系統上架播出的合約條件,但根據瞭解,由於後續合約條件未能 與有線電視系統達成協議,導致中華職棒賽事無法於多數有線電視系 統播出。中華職棒賽事轉播與其他國際賽事轉播,同屬私權領域之商 業交易行為。NCC 呼籲商業競爭亦須顧及消費者權益,共同營造和諧 多贏的收視環境。如果有線電視系統或頻道任何一方提出申請,NCC 將本於職權依有線廣播電視法進行調處。…一旦頻道與有線電視系統 完成授權議約,將儘速處理上架行政審議流程,讓觀眾能儘快看到賽 事轉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014 年 7 月 11 日)。

爭議發生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呼籲職棒聯盟與MP & Silva 集團儘 速解決合約爭議,並再度強調此為商業私權領域之交易行為,而若未來轉播 權交易涉入市場不公平競爭,將與公平交易委員會協力處理,維持商業市場 公平競爭環境。

中華職棒賽事轉播與其他國際賽事轉播,雖屬私權領域的商業交 易行為;但是在數位匯流趨勢下,通訊傳播技術及市場服務態樣日新 月異,唯有發展貼近消費者需求的營業模式才能在多元傳輸平臺中勝 出,而良好的營業模式則有賴於價值鏈上各方業者的協力建構。NCC 籲請各方重視我國職棒健全發展及觀眾權益,於商業競爭時,亦須共 同努力為涉私權糾紛尋求解決之道,以創造和諧的收視環境。…若後 續有其他代理商或頻道與中華職棒聯盟議約,該內容將涉及頻道於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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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廣播電視系統上架問題,如發生濫用市場力的行為,NCC 將與公平 交易委員會協力處理,以營造中華職棒、轉播單位、有線電視系統與 觀眾多贏的局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014 年 7 月 21 日)

不過,其後NCC 並無更多積極行動,而與運動相關之主管機關教育部 體育署對於此爭議案件未曾表態,政府相關單位於此事件之腳色立場或許較 類似於被動的旁觀者。

(三) 職棒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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