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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練,我想「看」棒球- 2014中華職棒轉播權爭議分析與解決策略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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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劉昌德博士. 政 治 大. 教練,我想「看」棒球- 立. ‧ 國. 學. 2014 中華職棒轉播權爭議分析與解決策略. ‧. An Analysis of Solution Strategies of CPBL. Nat. n. al. er. io. sit. y. Broadcasting Rights Dispute in 2014. Ch. engchi. i Un. v. 研究生:蔡昕宸 中華民國一 五年六月.

(2) 摘. 要. 職業棒球為台灣重要的運動項目,中華職棒轉播為各轉播單位年年競逐的目 標,2014 年中華職棒轉播權由跨國集團 MP& Silva 以 6 年 21.4 億天價標下,然 而卻在上半球季末突然抽手,導致在球季中轉播單位更迭之爭議。為了解此轉播 權爭議之前因後果,以及如何保障觀眾的收視權益,本研究從分析 2014 年中華 職棒轉播權爭議出發,進一步探討如達成普遍收視之目標。透過次級資料分析, 說明此一爭議事件中行動者之關係、行動策略,加上深度訪談 2014 年中華職棒 轉播爭議相關的單位─中華職棒聯盟、轉播單位、職業球團與政府單位。其次,. 政 治 大 應採取「政策保護」作法,透過明確之政策,由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訂立保護 立. 研究者透過諮詢專家評估解決方案之優劣,建議中華職棒轉播權爭議之解決策略,. ‧ 國. 學. 之賽事項目、轉播方式等,並以協商、仲裁程序,以及由公廣集團或 FTA 支援 轉播,作為紛爭解決之方式,藉以達成普遍收視之目標。. ‧ sit. y. Nat. io. n. al. er. 關鍵字:運動傳播、中華職棒、轉播權、爭議分析、解決策略. Ch. engchi. i Un. v.

(3) 目 第一章 . 錄. 緒 論.................................................................................................. 1 .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背景.................................................................................... 2  一、 2014 年中華職棒轉播權爭議..................................................... 3  二、 台灣過往運動轉播爭議事件...................................................... 5  三、 其他國家運動轉播權爭議案例................................................ 14  第三節、  論文方向與架構...................................................................... 17  第二章 . 政 治 大 媒體運動複合體:電視運動轉播之發展.............................. 19  立. 文獻回顧.......................................................................................... 19 . 第一節、 . ‧ 國. 學. 第二節、  運動轉播權為公民權利:社會權.......................................... 25  第三節、  運動轉播權規範模式.............................................................. 28 . ‧. 一、 國家與運動媒體複合體:歐盟對電視運動轉播相關規範.... 28 . sit. y. Nat. 二、 嚴密之法規政策保護:澳洲對電視運動轉播相關規範........ 32 . n. al. er. io. 三、 商業自由,市場為王:美國對電視運動轉播相關規範........ 38 . v. 第四節、  台灣職業運動轉播發展.......................................................... 39 . Ch. engchi. i Un. 一、 職棒成立與轉播興起................................................................ 39  二、 台灣運動轉播新舞台:新科技之發展.................................... 42  第三章 . 研究問題與方法.............................................................................. 47 . 第一節、  研究問題.................................................................................. 47  第二節、  研究方法.................................................................................. 48  一、 次級資料分析法........................................................................ 48  二、 深度訪談法................................................................................ 49  三、 研究流程.................................................................................... 52  第四章 . 問題分析與策略方案...................................................................... 54 .

(4) 第一節、  2014 年中華職棒轉播權爭議分析......................................... 54  一、 事件中各行動者的關係............................................................ 54  二、 斷訊危機中,球團與轉播單位及政府應對方式.................... 63  三、 小結............................................................................................ 68  第二節、  以普遍收視為目標之解決方案.............................................. 71  一、 重要性........................................................................................ 71  二、 公共性........................................................................................ 72  三、 穩定收視人口............................................................................ 75  四、 小結............................................................................................ 76 . 治 政 第三節、  解決方案之專家評估.............................................................. 77  大 立 一、 方案一:政策保護.................................................................... 79  ‧ 國. 學. 二、 方案二:法規規範.................................................................... 81 . ‧. 三、 方案三:市場模式.................................................................... 84 . io. y. sit. 結論與建議...................................................................................... 95 . er. 第五章 . Nat. 四、 小結............................................................................................ 91 . 第一節、  研究發現與政策建議.............................................................. 95 . al. n. iv n C 研究發現與各國概況................................................................ 95  hengchi U. 一、. 二、 研究結果.................................................................................... 97  三、 政策建議.................................................................................... 99  第二節、  研究限制與未來建議............................................................ 103  參考文獻............................................................................................................ 106  附錄一 2014 年中華職棒轉播權爭議大事記................................................. 122  附錄二 初訪訪談大綱...................................................................................... 129  附錄三 專家訪談大綱...................................................................................... 134  附錄四. 相關判決............................................................................................ 137 .

(5) 表 目 錄 表一:英國項目保護清單…………………………………………………..….31 表二:澳洲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之未來反虹吸項目清單…33 表三:澳洲清單項目中之職業賽事活動……………………………………...36 表四:初訪受訪者資料………………………..……………………….………50 表五:專家訪談名單………………………….….…………………….………52 表六:美澳歐盟台灣之相關規範比較………………………………….……..78 表七:解決方案之優缺點分析………………………………………….……..92. 立. 治 圖目錄 政 大. 圖一:研究流程………………………..……………………….………………53. ‧ 國. 學. 圖二:2014 中華職棒爭議事件時間軸……………..……………………….…70 圖三:運動轉播權政策保護規範概念圖….………..…………………….…102.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6) 謝. 辭. 終於到了提筆致謝時。 首先感爸爸媽媽從小到大的包容,讓我任性的在生涯跑道上跳來跳去,讀了 好久的書,謝謝昕翰讓我無需太掛心而可致力學習,謝謝承芳在我煩躁的時候總 讓我叨擾,謝謝所有家人們關懷,總算寫完啦! 謝謝昌德老師的指導,從修課、擔任研究助理到撰寫論文,一路以來歷經題 目更換、寫作瓶頸,與論文奮戰的兩年時光感謝老師的鼓勵終能完成;謝謝子軒 老師與伯修老師在口試時不吝指教,醍醐灌頂,獲益良多;謝謝研究所時期師長 們的教導,幼琍老師、淑美老師、國峰老師、筱玫老師、佳和老師、元輝老師、 秀玲老師、建三老師、瓊文老師、式文老師、秀粧老師、尚仁老師、蘇衡老師、 蔚文老師、憶寧老師、百齡老師等,希望未來能有機會再跟您們學習。. 政 治 大. 在研究所時期能認識許多好友真的非常開心,謝謝泓勳、俊延、梓和以及韵 庭的陪伴,不論是聊天談心討論未來或者是桌遊時光都讓我時時懷念;同窗的依 桃、孜嵐、喆鸝、彥伶、張忞、首豪與泳晞,多謝你們的加油打氣,感懷在心; 法研所的郁婷學妹,一起跨所修課旁聽是美好的回憶,加油!工作順利。. 立. 謝謝文莉、佳珍、桑桑的代禱。. y. Nat. n. er. io. al. sit. 謝謝北海道的同學們。 謝謝合唱團的夥伴。 TG。. ‧. ‧ 國. 學. 感謝承萱、佩珊、彥均,有你們真好,盡在不言中。. Ch. engchi. i Un. v. 在論文完成之際,傳來了義大犀牛可能轉售的消息,實在是一個震撼彈,希 望中華職棒能夠永續發展……. 有許多人的幫忙才可以走到今天,誠摯的感謝你們。. 2016.夏夜 於木柵.

(7)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 三月,是台灣棒球的季節,隨著球賽來臨,除了親至現場觀賽之外,電視轉 播亦是不可或缺的收視管道,十幾年來,透過有線電視系統收看職棒轉播已經成 為習慣,但,2014 年的中華職棒卻不像過往那般的容易接近,遲至球季開打, 球迷都還摸不清究竟看不看得到賽事轉播?如果看得到,那要從哪裡收看?筆者 本身亦為中華職棒球迷,對於 2014 年轉播權的紛紛擾擾感受深刻,上半球季只. 政 治 大 有之有線電視系統,加上網路轉播管道有侵害商標權與轉播權之虞,因而被強力 立 能透過位在中華電信 MOD 平台上的博斯體育台收看球賽,其並未上架於家中所. ‧ 國. 學. 掃蕩,原先採用之收視方式皆失靈,如此度過了無法收看棒球賽事的上半年。 時序一轉,下半球季即將開始,職棒轉播權卻又發生變化,原本的外資集團. ‧. 抽手,電視轉播極為可能開天窗,幾經協調後職棒重新回到了有線系統,緯來體. Nat. sit. y. 育台與 FOX SPORS 各擁有二球隊的主場轉播權,而中華職棒大聯盟也推出了. n. al. er. io. CPBL TV 網路直播平台,忽然之間球迷好像有各種不同的選擇,迄今,四球團. i Un. v. 亦各自與網路平台合作,推動網路直播主場賽事服務,一個球季之間的轉播權爭. Ch. engchi. 議,導致後續各樣變化,令筆者眼花繚亂。. 然而,對於球季中可能的轉播開天窗卻是筆者不樂見的,在台灣運動轉播史 上,發生過數次轉播權爭議,而球迷的觀賽權益似乎不受重視,在在被犧牲,因 而激起研究 2014 年中華職棒的轉播爭議之動機。 運動轉播權可以探討許多面向,關於 2014 年之中華職棒轉播權爭議,張珮 萱與謝振榮(2014)以全球運動媒體複合體之角度探討中華職棒的轉播效益,而 王建興與黃國軒(2015)則分析中華職棒更換轉播權對於利害關係人之間的影響, 本研究主要以能否以及如何達成「普遍收視」職棒運動轉播為核心切入,思考問 1.

(8) 題爭議點與解決策略,盼能作為未來相關爭議發生時之參考,而在個人層面,身 為一位球迷,希望無論如何都可以看到職業棒球再度起飛,球賽轉播則是不可或 缺的一環。. 第二節、. 研究背景. 棒球運動於日治時期由日本傳入,繼 1906 年出現臺灣第一支正式棒球隊─ 臺灣總督府中學校棒球隊起算,至今(2015)已經超過百年(謝仕淵,2001)。 運動的目的從早期的強身健體、釋放壓力,為國爭光的國族傾向,至 1990 年職 業運動成立,走向運動商品化的極致(劉昌德,1998) 。球迷除了現場觀看球賽,. 政 治 大. 亦可透過電視轉播關心賽事,媒體爭相競逐轉播權,使得棒球運動不再只是純粹. 立. 「運動競技項目」,趨向商業化,成為與媒體緊密結合的「運動 ⁄ 媒體複合體」. ‧ 國. 學. (Wenner, 1989)。. ‧. 台灣職棒成立於 1990 年,自 1995 年和信集團旗下之緯來電視台以 15 億元. y. Nat. 買下中華職棒 8 年至 10 年電視轉播權後,高價權利金成為促使台灣成立第二個. er. io. sit. 職棒聯盟(台灣職業棒球大聯盟)的原因之一,台灣棒壇最多曾經同時有 11 個 職棒球隊;分久必合,兩聯盟於 2003 年合併,該年由緯來與年代合作轉播中華. al. n. iv n C 職棒賽事,個別轉播 150 場次。至 年權利金又出現高峰,MP& h e2014 ngchi U 1. Silva 跨國. 集團以 6 年 21.4 億的合約標下 2014 年至 2019 年轉播權。 然而,MP& Silva 集 團卻於 2014 年季中丟下一顆震撼彈,宣告「自 2014 年 7 月 19 日起,MP & Silva 將終止作為中職相關媒體版權銷售與節目製播的唯一顧問」(方正東,2014 年 7 月 19 日) ,片面中止轉播權合約。球季尚未結束,轉播權卻出了問題,四球團兵 荒馬亂中各自與系統業者商談後續接手事宜,原先預期的高價收入瞬間化為泡 沫。 無獨有偶,美國職棒大聯盟(Major League Baseball ,簡稱 MLB)道奇隊亦 1. 由於各家新聞報導簽約之數目不一,21.4 億係為本研究訪談所得之數字。 2.

(9) 於同年(2014 年)出現轉播權爭議,時代華納(Times Warner Cable)旗下之有 線系統業者負責轉播道奇隊該年球季賽事,透過 SportsNet LA 頻道播送,然而此 頻道在大洛杉磯地區並不普及,僅有 30%民眾裝設,當地居民憤而抗議(Dennis, 2014 年 8 月 7 日) 。日本職棒則曾發生總冠軍系列戰數場次無線台未予轉播爭議, 2010 年中日龍隊與千葉羅得海洋隊總冠軍戰第一、二、五場賽事無線台並未轉 播,此為日本自 1953 年無線電視轉播職棒比賽以來首次出現無轉播之例(日刊 スポーツ,2010 年 10 月 24 日)。 美國、日本以及台灣之職業棒球都曾發生轉播權爭議案件,相同之處在於此. 政 治 大 約進行,而近期都發生轉播權爭議,造成「大部分觀眾無法收視」之情形;歐盟 立. 三地的棒球運動轉播權皆為商業導向,市場自由,依照球團與轉播單位之間的契. ‧ 國. 學. 部分國家則採取保護政策,規範重要賽事必須透過無線電視(免費電視)參與轉 播,保障觀眾的收視權益。. ‧. 為了避免發生「看不到比賽」的電視轉播爭議,本研究欲探討如何達成運動. y. Nat. sit. 賽事之「普遍收視」?台灣是否需要有相關保護措施、歐盟模式是否可以適用於. n. al. er. io. 台灣轉播權市場?傳播科技發達之今日,網路收視平台是否得以補過去之不足?. i n C U hengchi 一、2014 年中華職棒轉播權爭議. v. 本研究核心在於 2014 年所發生的中華職棒大聯盟轉播權爭議。年初,中華 職棒大聯盟(英文名稱 Chinese Professional Baseball League,簡稱 CPBL) ,宣布 與跨國集團 MP& Silva 簽下 6 年 21.4 億元的轉播權合約,獨家取得 CPBL 所有 賽事之製播與轉播權利,2由於 MP& Silva 集團並未擁有頻道,因此將由誰來轉 播賽事眾所好奇。. 2. 除中職在網路、行動平台上保留中職獨家經營之 CPBL TV 非獨家轉播權,以及愛爾達之 2014 年非獨家轉播權外,MP & Silva 獨家取得 CPBL 所有賽事之製播與轉播權利(許雅筑 c,2014 年 7 月 19 日) 。 3.

(10) 在官辦熱身賽(2014 年 3 月 8 日)開打前兩天,轉播單位仍然未定,球迷 對此發出不滿的聲音。33 月 20 日,MP& Silva 宣布將由 MOD 數位頻道-博斯 運動網轉播職棒 25 年所有賽事,雙方簽下 2 年 6 億元轉播合作備忘錄(MOU), 製作單位則是由民視負責,採取製播分離方式。長期透過有線電視系統收看中華 職棒的球迷,此球季須改變收視習慣,僅可透過 MOD 平台上之博斯運動網、愛 爾達體育台以及中華職棒經營的網路平台 CPBL TV 收看賽事。4CPBL 前會長曾 經樂觀表示,博斯運動網將爭取能在球季開打後上架有線電視系統,然而直到上 半球季結束,該頻道仍無法與系統商達成合作協議。. 政 治 大 因授權問題導致轉播可能開天窗, 立 「博斯體育台總經理黃敬庭表示,19 日確定有 7 月 19 日,MP& Silva 集團忽然片面宣布與 CPBL 中止合約,博斯運動網亦. ‧ 國. 學. 訊號,因此會有轉播,但 20 日還不確定」 (許雅筑 a,2014 年 7 月 19 日) ,而中 職聯盟則展開緊急會議,並於 19 日晚間聲明「目前在 MOD 與 CPBL TV 兩個轉. ‧. 播平台上的賽事直播服務絕不中斷」 (許雅筑 b,2014 年 7 月 19 日) ,21 日中職. sit. y. Nat. 聯盟再度聲明「一、從明天(22)日起暫停提供博斯台訊號;二、電視直播由. n. al. er. io. MOD 數位頻道愛爾達接手;三、是否對 MP & Silva 提出訴訟還要再討論」 (江. v. 昭倫,2014 年 7 月 21 日) 。8 月,四球團各自尋找轉播單位,緯來體育台轉播中. Ch. engchi. i Un. 信兄弟與義大犀牛主場賽事;FOX 體育台轉播統一 7-ELEVEn 獅與 LAMIGO 桃 猿主場賽事,開啟轉播權單獨買賣、相互授權之例,此項規定亦已經加入聯盟規 章中。5總冠軍系列戰之電視轉播延續下半季模式,各自主場有不同的轉播單位。 Lamigo 桃猿隊主場第 1、2、6、7 戰,由 FOX 體育台轉播;中信兄弟擁有第 3、 4、5 戰的主場,由緯來體育台轉播,職棒 25 年冠軍賽共進行五場,FOX 轉播 2 3. 「許多網友齊聲開罵,嗆聲各家電視台『有種就都不要播』。也有網友認為電視沒播沒差,以 收看棒球的族群,放到網路上播一樣能賺錢。還有網友戲稱,如果最後開天窗,就要回到 20 多 年前聽廣播球賽的日子了。另外,有網友力挺長期轉播職棒的緯來體育台,高呼『給我緯來,其 餘免談。」 (自由電子報,2014 年 3 月 5 日) 4 CPBL 全年賽事共 300 場,愛爾達僅播出 150 場賽事。 5 有線電視部分,去年下半季通過決議,在各球團協約中,增加了一個條文,就是各隊的轉播各 自負責,各隊自己去找,然後互相授權(出自受訪者 I 訪談筆記)。 4.

(11) 場,緯來轉播 3 場。 職棒 26 年(2015 年)開季前,FOX 體育台取得統一 7-ELEVEn 獅與 LAMIGO 桃猿主場賽事轉播權,中信兄弟與義大犀牛主場賽事則由緯來體育台負責轉播, 維持去年二分天下的模式,賽事製作仍由民視履約。本研究參考相關報章資料, 整理之 2014 年中華職棒轉播權爭議之大事紀參照附錄一。. 二、台灣過往運動轉播爭議事件 (一) 2003 年中華職棒-緯來體育台與年代分食轉播 由邱復生引領的年代集團(下稱年代)所屬相關頻道,自 1994 年開始. 治 政 轉播中華職棒 5 至 7 年賽事,而職棒 8 至 10 年轉播權由緯來體育台(下稱 大 立 緯來)取得,經過職棒分裂成兩聯盟,年代與聲寶成立那魯灣公司,由年代 ‧ 國. 學. 負責轉播所屬之台灣大聯盟賽事共 6 年(俞聖律,2005 年 2 月 19 日) ,2002. ‧. 年中華職棒與那魯灣職棒兩聯盟合併,合併草約中針對電視轉播有三種版本:. sit. y. Nat. 一、以六隊為單位對外公開招標;二、球團依主場各自接洽轉播權;三、六. io. er. 隊分成兩組,再與兩家電視台議價。當時表達對合併後職棒轉播有興趣的電 視台為 ESPN、年代與緯來(黃麗華,2002 年 12 月 12 日)。. n. al. Ch. engchi. i Un. v. 2003 年 1 月 13 日中華職棒聯盟與那魯灣職棒公司簽署合併協議書,原 本負責轉播中華職棒的緯來體育台以及轉播台灣大聯盟的年代電視台開始 爭奪職棒 14 至 15 年之轉播權,時任中華職棒秘書長李文彬表示,轉播權將 採「議價不招標」原則(李一中,2003 年 1 月 14 日),談約過程中,中華 職棒聯盟原先屬意由一家電視業者獨攬,從緯來或年代當中擇一,但亦不排 除由兩家公司共同轉播的可能性,兄弟象隊與中信鯨傾向將轉播權交由緯來, 而興農牛則堅持要給予價碼較優之年代,轉播權可能會拆成「三加三」兩組, 預計由緯來轉播統一獅、中信鯨、兄弟象,年代轉播興農牛、那魯灣金剛、 太陽兩隊之主場賽事(黃麗華,2003 年 1 月 21 日;李一中,2003 年 1 月 5.

(12) 21 日),中華職棒聯盟於 1 月 24 日召開常務理事會,原則上同意年代、緯 來兩家公司各直播 150 場賽事,季賽開始後,每週二至週日皆有球賽轉播, 賽事兩地開打亦有兩台同時直播;聯盟表示,年代與緯來所提出的轉播權利 金達 2 億 1 千萬元,相當於每隊可分得 3 千 5 百萬,並且有類似「訂金」之 頭款,兩公司將預先提出「一隊 5 百萬元」 ,倘收視率未達 2002 年緯來轉播 之平均收視率 0.55 時,5 百萬元不收回,但將充作下季轉播權利金(林以君, 2003 年 1 月 25 日)。 3 月 1 日,職棒 14 年開幕戰,依據協議,6緯來與年代皆有轉播,為了. 政 治 大 兩台聯播,下午五時之賽事轉播,緯來派出 2 台 OB 車,2 台 SNG 車、20 立. 爭奪收視,兩電視台於下午二時都推出特別節目,年代電視網更以家族頻道. ‧ 國. 學. 餘部攝影機,賽後並直接在球場現場直播當日新聞;年代則出動 1 台 OB 車、 2 台 SNG 車與 11 部攝影機,對兩家電視台而言,皆屬少見陣仗(吳育光,. ‧. 2003 年 3 月 1 日)。開幕戰轉播之收視率,緯來於晚間 6 時 46 分至 9 時 1. sit. y. Nat. 分之平均收視率為 1.38,於有線電視各時段收視率排行榜中位居第二;年代. n. al. er. io. MUCH 台於晚間 7 時 55 分至 8 時 57 分之收視率為 1.16,排名第五(吳育 光,2003 年 3 月 3 日)。. Ch. engchi. i Un. v. 職棒 14 至 15 年賽事轉播權由兩家電視台分別取得 150 場轉播權利,第 一年轉播權利金保證 2 億 1 千萬,第二年漲至 2 億 3 千 4 百萬(林言熹,2014 年 3 月 17 日),展開迄今「唯一」共同轉播之時代。 (二) 2005 年興農牛隊主場轉播權獨賣爭議 FOX SPORTS(下稱 FOX)於 2014 年首度獲得中華職棒賽事轉播權, 然而近十年前 2005 年,其前身 ESPN 衛視體育台(下稱 ESPN)便曾經參 與中華職棒之轉播。2005 年,經過 03 年與 04 年緯來體育台(下稱緯來) 6. 緯來和年代兩家電視網各別轉播一百五十場例行賽,並協定共享開幕戰前兩戰、明星賽及總冠 軍賽(李一中,2003 年 3 月 2 日)。 6.

(13) 與年代集團(下稱年代)共同轉播後,ESPN 開價每隊 6400 萬元轉播權利 金,欲加入轉播市場,時任興農牛隊老闆楊天發提議電視轉播權公開招標, 不過中華職棒大聯盟認為原負責轉播之緯來與年代有優先議約權(林言熹, 2014 年 3 月 17 日;吳清正,2014 年 7 月 24 日) ,7楊天發將興農牛隊 50 場 賽事授權予 ESPN 與民視轉播,然而此舉不被聯盟與其他 5 球隊同意,不願 意授權球員肖像權(歐建智,2014 年 8 月 5 日) ,緯來與年代認為其擁有職 棒 16 至 17 年獨家轉播權,要求另外 5 球隊不得在興農牛隊主場出賽,若其 比賽畫面出現在緯來與年代以外之電視台則構成違約(黃麗華、雷光涵,2005 年 2 月 6 日)。. 政 治 大 時任興農牛隊領隊趙宏文認為,聯盟並未明文規定球團不得「獨賣」主 立. ‧ 國. 學. 場轉播權, 「興農隊主場轉播權為何不能獨賣?聯盟有憑據嗎?日本巨人隊 轉播授權富士電視台,大榮鷹隊也授權某家電視台轉播。他翻遍中華聯盟規. ‧. 章,始終沒找到球隊不能獨賣轉播權的限制」 (吳育光,2005 年 2 月 16 日),. sit. y. Nat. 2 月 17 日聯盟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中聯盟代理會長洪瑞河態度堅決,. n. al. er. io. 認為轉播權授權緯來與年代一事並無轉圜商議空間,倘若不與緯來、年代簽. i Un. v. 約,聯盟與六隊都會違約,「職棒講究清新健康,重視誠信原則,絕對不能. Ch. engchi. 讓外界誤解職棒的善良理念」 (吳育光,2005 年 2 月 17 日) ;不過常務理事 會後峰迴路轉,會中決議牛隊同意與年代、緯來簽署兩年授權契約,但兩年 後兩電視台並無「優先議價權」 ,並且同意 ESPN 加入轉播市場,8可轉播 50 7. 中華職棒聯盟之聲明中指出,「緯來及年代的優先續約權若要取消,六球團必須於 92 年 12 月 31 日前提出,沒有任一球團提出,合約中也規定緯來與年代須在去年 6 月 30 日前與六球團完成 締約手續,6 月 28 日球團代表會議決議轉播權利金為每球團 6000 萬元,續約兩年,10 月 4 日常 務理事會並授權前會長陳河東全權處理,並達成權利金再提高兩百萬元續約兩年的口頭協議,中 華職棒認為依法職棒 16 及 17 年的轉播權契約已有效成立,因此興農自不能把主場轉播權另行賣 出。」 (黃麗華、雷光涵,2005 年 2 月 6 日) 8. 此階段磋商後之轉播權利金為, 「現有 6 球團一年各可獲得 6200 萬元轉播權利金,ESPN 付出 的權利金,從原本與興農協議的 6500 萬元,減為 6200 萬元,年代及緯來各轉播 128 場例行賽、 明星賽、季後挑戰賽及總冠軍賽,一年各要負擔 1 億 5500 萬元。……ESPN 要付出權利金減少 300 萬元,並取得周五、周六黃金時段轉播,應是最大贏家,但鄭明椿表示: 『ESPN 是有讓步。』 7.

(14) 場季賽與 1 場總冠軍賽事,而轉播賽事不侷限於興農牛主場,9並且宣布自 中華職棒 18 年起電視轉播權將公開招標;10年代、緯來、ESPN 皆可轉播 3 月 12 日開幕周兩場賽事,民視亦可能加入,開幕戰最多將有四家電視台直 播(黃麗華,2005 年 2 月 18 日)。 正當轉播權爭奪戰走向和解的時刻,年代電視台尚未於合約中簽字,並 傳出其欲抽手之傳聞,原因可能與轉播權合約延宕加上週末原有 25 場精華 場次移至 ESPN,導致招商業務不順有關,對此傳聞年代不願回應(俞聖律, 2005 年 2 月 19 日),2 月 22 日,年代董事長邱復生、副董事長王麟祥針對. 政 治 大 周中華聯盟決定讓『新歡』ESPN 與民視加入職棒轉播行列,使得當初的『道 立 轉播權問題造訪中職聯盟代會長洪瑞河,接著年代發表聲明,表示「對於上. ‧ 國. 學. 義與承諾已不存在』,年代只有『選擇完全退出中華職棒大聯盟的行列』」; 中職聯盟秘書長李文彬表示依據合約年代退出轉播則由緯來概括承受其餘. ‧. 場次,觀眾收視權益不變(王覺一,2005 年 2 月 23 日)。另一層面,若緯. sit. y. Nat. 來接手年代轉播之場次,則頻道經營成本將增加 1.4 億元,當轉播成本轉嫁. n. al. er. io. 於頻道及系統簽約價格是否可能造成斷訊問題,新聞局表示「業者應以觀眾. i Un. v. 權益為重,即使一時無法達成協議,也不可驟予斷訊」,並且強調「職棒轉. Ch. engchi. 播最終當然要尊重商業機制,但有線電視在台灣已成為「準公用事業」,是 「民生必需品」之一,尤其職棒是體育轉播中最受歡迎的,業者處理換約談 判,應特別提高警覺,總之不可輕言斷訊」(張文輝,2005 年 2 月 24 日)。 2 月 28 日,中職熱身賽開幕,ESPN 於 27 日發佈聲明,展現欲轉播 150 因 ESPN 原本取得的是去年總冠軍隊興農牛隊的主場獨家轉播,現在打散主場,對 ESPN 是失 去有形優勢。」(黃麗華,2005 年 2 月 18 日)。 9 「緯來、年代同意撥出今年球季前 25 周,每周 2 場(含開幕戰)共 50 場比賽及 1 場總冠軍賽的 轉播權與 ESPN、民視兩家頻道,但無線電視頻道不在授權範圍內,至於 ESPN 等兩家電視台 轉播場次,另與緯來、年代開會討論。」 (姚瑞宸,2005 年 2 月 18 日)。 10 常務理事會後,中華職棒聯盟發表兩點聲明:(一)興農感念故會長陳河東對聯盟之長期貢獻, 經澄清確認陳河東生前已與緯來、年代達成職棒 16、17 年電視轉播授權後,同意與緯來、年 代簽署職棒 16、17 年電視轉播授權契約;(二)緯來、年代願與 ESPN 誠意協商合作職棒 16、 17 年電視轉播事宜,擴大服務職棒球迷(姚瑞宸,2005 年 2 月 18 日)。 8.

(15) 場比賽之決心,表示「17 日臨時常務理事會後獲得 50 場轉播權,如今卻一 場賽事轉播之權利都沒有」,抗議緯來代中職聯盟宣稱 ESPN 放棄職棒轉播 之行為。興農牛亦發表聲明,希望有一家以上之媒體共同參與職棒轉播;緯 來則堅持已獲得中華職棒聯盟授權,獨家擁有未來三年之轉播權,「沒有」 再協商必要並保留法律追訴權,態度強硬(黃麗華,2005 年 2 月 27 日;王 覺一,2005 年 2 月 28 日;吳育光、賈亦珍,2005 年 2 月 28 日) 。11關於轉 播權爭議,ESPN 向台北地方法院針對 2 月 17 日常務理事會決議 52 場球賽 轉播權利聲請假處分,法院裁准開幕前 2 戰之緊急假處分,ESPN 確定可轉 播 3 月 12、13 日台中、新莊兩場統一獅與興農牛賽事(俞聖律、侯柏青, 2005 年 3 月 11 日)。.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3 月 13 日開幕戰,中華職棒出現有史以來最大陣仗之轉播陣容,緯來 體育台以 2 台 OB 車、2 台 SNG 車、20 台攝影機、3 為球評加上該台全部. ‧. 體育主播之規格,迎戰 ESPN 之 2 台 OB 車、2 台 SNG 車、14 台攝影機與. sit. y. Nat. 新加坡轉播團隊與主播(林言熹,2014 年 3 月 17 日),亦即,該場賽事共. n. al. er. io. 有 4 台 OB 車與 SNG 車,超過 30 台攝影機,空前的轉播規模比起 2003 年. i Un. v. 緯來與年代共同轉播時期還要龐大,至今無法匹敵,然而,此場賽事卻也創. Ch. engchi. 下 2003 年以來開幕戰最低收視率,緯來轉播收視率為 0.48,ESPN 為 0.09; 同樣由緯來轉播之 2003 年中信鯨與興農牛開幕戰收視率為 0.93,2004 年興 農牛與兄弟象開幕戰為 1.05,2005 年 0.48 之收視率亦不及當初緯來提供各 球團收視率獎金 0.61 之標準(姚瑞宸,2005 年 3 月 15 日)。 在年代途中退出轉播,而 ESPN 亦在轉播 2 場賽事後決定退出職棒轉播 市場,最後由緯來體育台獨家轉播全季 300 場賽事,2005 年中華職棒轉播. 11. 熱身賽期間,緯來因只錄影轉播 7 場、直播 1 場賽事之舉而「被罵」 ,緯來對此表示由於轉播 權定案太遲,熱身賽事期間早已確定 UBA 大專籃球聯賽之轉播,而與中職的合約中並未規定必 須轉播或者直播熱身賽事(吳育光、賈亦珍,2005 年 2 月 28 日) 。 9.

(16) 爭議於此劃下句點。 (三) 其他: 1. 1998 年中華職籃轉播權爭議 中華職業籃球聯盟(Chinese Basketball Alliance,簡稱 CBA)成立於 1993 年 8 月,並自 1994 年 11 月正式開打,中華職籃賽事主要轉播單位為友聯衛 星電視台(即現今之東森電視台),自職籃 2 年開始合作,而後以 3 億 2 千 餘萬元標得職籃 3 至 5 年轉播權,然而東森表示前二年轉播虧損已達 1 億 2 千萬元,然而在經濟不景氣影響之下,職籃公司在更換董事長後,球隊減薪、. 政 治 大 不被看好(王樹衡,1998 年 12 月 24 日),1998 年東森電視台拒付職籃 5 立 造勢活動大幅減少、職籃公司與聯盟也精簡瘦身,第五季的職籃賽事市場並. ‧ 國. 學. 年轉播權利金 1 億 3 千多萬元,因權利金為中華職籃最主要收入,此舉造成 其財務危機,職籃公司欲與球團討論透過縮短賽事打完球季因應,然而未果. ‧. (宮泰順,1999 年 3 月 9 日) 。職籃聯盟基於媒體壟斷、經營環境惡化、球. sit. y. Nat. 迷流失等理由,12宣布於 1999 年 3 月 14 日封館中止比賽,時任職籃公司發. n. al. er. io. 言人倪博文表示,各球團每年投注超過 5 千萬元,然而大環境欠佳,加上比. i Un. v. 賽無法播出、球迷不捧場等因素,只能暫停比賽;對此,時任體委會主委趙. Ch. engchi. 麗雲則認為由於職業運動經營者的業餘心態,看不到球團的經營方針,職籃 需檢討評估之後再出發(黃顯祐,1999 年 3 月 11 日) 。4 月,中華職籃公司 董事長陳韻如於宏國象與戰神隊挑戰賽記者會之前請辭,而宏福公羊、達新 虎等球團老闆亦表態無意接任(宮泰順,1999 年 4 月 13 日),此後職籃復 賽遙遙無期,中華職籃實質解散。 2. 2009 年超級籃球聯賽斷訊爭議 12. 關於職籃中止比賽之因,中華職籃公司向體委會表示,中止比賽有三點原因,一是媒體壟斷, 與轉播媒體接觸遇到困難,也無法與轉播媒體有效的溝通。二是經營環境惡化,球團老闆基於回 饋才資助職籃,但電視轉播未談成,且球迷流失,導致沒有收益。三是職籃仍會繼續下去,將檢 討整體結構,尋求新廠商贊助再出發。(黃顯祐,1999 年 3 月 11 日)。 10.

(17) 2003 年第 1 季超級籃球聯賽(Super Basketball League,簡稱 SBL)創 下七萬人次觀戰與 1300 萬票房紀錄,13為當時國內甲組籃球賽最佳票房紀 錄,該季由 ESPN 轉播,並未支付任何轉播權利金,平均收視率為 0.197, 即獲取龐大的廣告效益(楊東遠,2005,頁 321-322) 。因此,緯來加入轉播 市場與 ESPN 共同轉播第 2 季 SBL,轉播權利金上升至 2750 萬元,第 3 季 3500 萬,隨著球迷增加,第 4、5 季更是提升至 5600 萬元(黃邱倫,2009 年 1 月 8 日)。 第 5 季 SBL 由於場館因素而至北市以外場地開打,導致球迷進場人數. 政 治 大 第 6 季轉播權利金由 5600 萬下降至 3920 萬元,此舉引起 SBL 委員會不滿, 立. 下降,加上收視率下滑,轉播單位緯來體育台與 ESPN 在成本壓力下決定將. ‧ 國. 學. 祭出重新公開招標以及獨家轉播來回應(黃邱倫,2008 年 10 月 9 日) 。2009 年 1 月上旬委員會敲定轉播單位,民視出局,由緯來體育台與 MOD 平台之. ‧. 愛爾達體育台合作,緯來負責製播,愛爾達體育台獨家轉播周五賽事,周六、. sit. y. Nat. 日賽事則由緯來與愛爾達聯播;委員會與轉播單位僵持的結果,使得轉播權. n. al. er. io. 利金暴跌,以愛爾達約 1 千多萬,緯來數百萬元合計近 2000 萬元成交(黃. v. 邱倫,2009 年 1 月 8 日),ESPN 則是因為總公司轉播意願低,加上欲統包. Ch. engchi. i Un. 行銷與轉播之策略與 SBL 委員會想法不合,退出轉播(林昶宏,2009 年 1 月 23 日)。 然而,第 6 季 SBL 開打第 2 週發生賽事斷訊事件。爭議在於 SBL 委員 會告知緯來其擁有轉播權之「無限轉賣權」,可能再找其他合作單位,緯來 體育台副總經理何孝齊認為此舉侵害該台轉播權益,因此在轉播備忘錄加註 「若有第 3 家媒體加入轉播,得獲得雙方同意才行」,不過各隊不願意簽轉. 13. 超級籃球聯賽為台灣之半職業男子籃球聯盟,於 2003 年 11 月 21 日開打,2014 年為第 12 季, 目前由裕隆納智捷、台北達欣工程、富邦勇士、台灣啤酒、台灣銀行、金門酒廠、璞園建築等七 隊籃球隊組成。 11.

(18) 播備忘錄,緯來即宣布決定退出轉播行列,並且直接撤出比賽現場之 OB 轉 播車,導致愛爾達體育台無賽事訊號可播,該日 SBL 比賽斷訊,轉播開天 窗。斷訊之後,先由外包單位製作比賽訊號給予愛爾達播出,愛爾達亦成為 獨家轉播單位(黃邱倫,2009 年 1 月 17 日) ,之後,ESPN 回歸接手(黃邱 倫,2009 年 3 月 10 日) ,最終第 6 季 SBL 賽事由 ESPN 與愛爾達共同轉播。 3. 2014 年世界盃足球賽-愛爾達與年代斷訊爭議 2014 年世界盃足球賽之轉播權由愛爾達電視台取得新媒體獨家轉播權, 若為中華電信用戶,除可在 MOD 平台上觀看外,另外透過電腦(HiNet)、. 政 治 大 電視與網路新媒體分開販賣,轉播單位需個別與國際足總商談,而 2014 年 立. 手機與平版電腦(Hami)收看轉播服務,2010 年轉播權為有線電視、無線. ‧ 國. 學. 係以全台轉播代理權方式包裹賣出,亦是台灣世足轉播史中首次非由傳統電 視媒體取得全台代理權(王翔,2014 年 1 月 21 日)。. ‧. 2014 年初,愛爾達電視台將訊號授權給年代電視台播出,合約內特別. y. Nat. sit. 註明僅限無線台、有線與衛星電視頻道播出,而與愛爾達有競爭關係的數位. n. al. er. io. 有線頻道除外不可播出,因此授權之轉播權利金 6800 萬元價格比前一屆便. i Un. v. 宜(張文川,2014 年 6 月 25 日),然而世足賽開始之後,年代電視台將訊. Ch. engchi. 號透過旗下凱擘大寬頻以數位機上盒形式轉播(自由時報,2014 年 6 月 20 日),愛爾達認為凱擘大寬頻侵權,對其上游年代電視台爭訟,並回報給世 界足球總會,而國際足球總會於回函中要求愛爾達「須保障授權的合法權利, 否則將停止播送訊號(給台灣)」 ,愛爾達對凱擘業者申請停播實況賽事(吳 柏軒,2014 年 6 月 25 日) ,年代則在 6 月 20 日先向台北地院聲請緊急處分。 台北地院裁准命令愛爾達於 6 月 26 日前不得對年代斷訊,年代隨後聲 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求愛爾達不得在世足賽期間中止傳送轉播訊號,年 代總經理吳健強認為凱擘有線電視系統台將從年代接受之類比訊號轉換成 12.

(19) 數位訊號,再傳給收視戶之行為是因應政府推行有線電視數位化政策使然, 並表示「若年代切斷給凱擘之訊號,則該系統收視互不管有沒有裝數位機上 盒,都看不到世足,誰會花將近 7000 萬去買被架空的授權」 ,且認為年代傳 送類比訊號給凱擘,轉換成數位訊號後依然為一般畫質,不會與高畫質之愛 爾達產生競爭關係,然此說法不被法官所採,法官認為競爭不限於畫質,相 同傳播形式亦會產生競爭(張文川,2014 年 6 月 25 日),6 月 26 日台北地 院駁回年代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愛爾達於 6 月 27 日凌晨切斷年代世 足賽轉播訊號,並沒收 6800 萬之轉播權利金(吳柏軒、張正邦、張文川、 曾德蓉,2014 年 6 月 27 日) ,同時將 27 日賽事訊號免費提供予公共電視主. 治 政 頻道與 HD 頻道(葡萄牙對戰迦納、南韓對戰比利時兩場賽事)及 TVBS 綜 大 立 合台(德國交手美國、阿爾及利亞交手俄羅斯兩場賽事)實況直播(黃麗蓉、 ‧ 國. 學. 葉士弘、丁世傑、翁毓嵐、王麗娟,2014 年 6 月 26 日)。. ‧. 針對世足賽轉播斷訊爭議,時任交通委員會召委蔡其昌認為愛爾達與年. sit. y. Nat. 代之間轉播權爭議應循法律途徑解決,而為維護百萬足球迷與收視用戶的權. n. al. er. io. 益,將督促交通部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介入(自由時報,2014 年 6 月 20. i Un. v. 日) ,新北市長朱立倫表示世足賽事國際體壇四年一度的最重要賽事, 「台灣. Ch. engchi. 竟然只有裝置 MOD 的家庭才看得到」,呼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與公平交易委員會應該出面協調(翁聿煌,2014 年 6 月 27 日)。 NCC 則表示曾於 20 日召集雙方,協調未果後雙方採取法律途徑,NCC 基本立場不介入私法契約紛爭,目前有線電視收視戶約有 495 萬戶,MOD 機上盒用戶約 130 萬戶,希望雙方基於維護大眾收視權益妥善解決 (吳柏軒, 2014 年 6 月 25 日);在愛爾達解除與年代之間契約後,NCC 聲明將透過多 管道促使愛爾達協調其他有線電視業者接手轉播,使世足賽能持續在有線電 視系統上播出而不致斷訊(蘇文彬,2014 年 6 月 27 日)。 13.

(20) 接手世足賽轉播權之有線電視頻道為 TVBS,其與凱擘等系統業者達成 共識,將轉播世足賽之頻道「原頻升級」為 HD 畫質,而 TVBS 發言人葉毓 君表示,因 TVBS 取得合法授權,系統業者接收其所提供之 HD 訊號亦屬於 合法授權;對此發展年代認為愛爾達「一物二賣」而發布聲明表示不滿(曾 德蓉,2014 年 6 月 29 日),並且針對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駁回提出抗告, 智慧財產法院合議庭認為雖然年代強調斷訊將影響民眾觀賽權益,然而愛爾 達已另行授權 TVBS 播送後續賽事,倘允許年代繼續轉播,恐使國際足總因 維護世足賽版權完整性而中斷愛爾達之訊號,影響台灣觀眾更鉅,於 7 月 11 日駁回抗告(葉德正,2014 年 7 月 12 日) ,2014 年世足賽轉播爭議於此 告一段落。.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三、其他國家運動轉播權爭議案例 (一) 美國職棒大聯盟轉播權爭議案例. ‧. 2013 年 1 月,美國職棒大聯盟洛杉磯道奇隊(Los Angeles Dodgers)與. y. Nat. sit. 時代華納集團簽訂自 2014 年起 25 年轉播權合約,權利金總值 83.5 億美元. n. al. er. io. (約為台幣 2500 億元) ,然而時代華納有線系統-SportsNet LA 頻道於洛杉. Ch. i Un. v. 磯當地之市占率僅有三成,其他七成觀眾將無法利用有線系統收看道奇隊之. engchi. 賽事轉播,僅能觀看少數由 ESPN 與 FOX 頻道全國聯播之比賽,或者親至 現場觀看。 2014 年 3 月,道奇隊與亞利桑納響尾蛇隊於澳洲進行海外開幕戰時, MLB 主席 Bud Selig 曾表示相信道奇能夠解決轉播問題,然而當 7 月明星賽 結束,進入下半球季,時代華納仍無法與洛杉磯地區電視台頻道商(包括 DirecTV, Cox Communications, Charter Communications 與 Verizon FiOS)達 成協議,問題仍然懸而未決。14. 14. Verizon FiOS 為洛杉磯地區當地付費電視。 14.

(21) 2014 年 7 月底,以 Tony Cárdenas 為首共有七名南加州眾議員聯名向 FCC(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主席 Tom Wheeler 進言,15為了避免開啟先例,讓垂直整合的有線系統商挾消費者為 人質,來獲取市場不公平的主導地位,眾議員們希望 FCC 介入時代華納與 頻道供應商之間的協商,Cárdenas 表示「消費者應擁有觀看欲收看節目的機 會,目前已是 FCC 介入的時機,以處理時代華納與其他付費頻道供應商之 間僵局」(Flint, J., 2014, July 27)。 2014 年 8 月,時代華納與當地付費頻道商之間的角力仍未停歇,原本. 政 治 大 向每用戶收取每月 4 美元費用;而包含 DirecTV 在內的頻道商表示希望採取 立. 時代華納欲透過道奇隊高人氣與球迷力量來爭取談判空間,其要求於第一年. ‧ 國. 學. 使用者付費的方式,而非對所有訂閱者一視同仁,將上架費用轉嫁給消費者 (Flint, J., 2014, July 27)。對於此爭議,球迷的行動展現對於訂閱戶的變動. ‧. 影響不大,球季開打至 8 月,DirecTV 大概僅損失了 2000 個訂閱戶,約占. sit. y. Nat. 總訂閱量兩百萬的千分之一(Dennis,2014 年 8 月 7 日) ,可見球迷的矛頭. n. al. er. io. 反而指向時代華納與道奇隊。. i Un. v. 9 月,在爭奪國家聯盟西區冠軍的緊要時刻,透過 FCC 的介入,道奇. Ch. engchi. 隊與當地獨立電視 KDOC 達成協議,轉播季賽最後六場的賽事,FCC 主席 Tom Wheeler 表示,「希望接下來能夠形成長期協議,讓球迷明年可以不被 剝奪任何一場的季賽轉播的權利」(Deadline. 2014,September 15)。 道奇隊轉播爭議仍持續中,時代華納原欲藉由進入付費電視系統,收取 費用來回收成本,然而 DirecTV、Dish Network、Charter Communications、 AT&T U-Verse 以及 Cox Communications 等付費電視業者皆因費用過於高昂 而猶豫不決,遲未上架,時代華納承認公司已因此招致經濟損失(James, M., 15. 七名議員以 Tony Cárdenas 為首,另外六名眾議員為 Lucille Roybal-Allard, Judy Chu, Alan Lowenthal, Linda Sanchez, Janice Hahn 與 Julia Brownley(Flint, J., 2014,July 27) 。 15.

(22) 2015, March 25)。 (二) 日本職棒轉播權爭議案例 2010 年 NPB 總冠軍系列戰(日本シリーズ),由中日龍隊與千葉羅德 海洋隊捉對廝殺,此次系列戰第 1、2、5 場賽事並未於電視全國聯播,此係 自 1953 年民營全國電視網設立後,首次有 NPB 總冠軍賽事無線台未全國轉 播之案例。16 NPB 總冠軍戰之全國轉播單位係採取主場球隊推薦致,由於中日龍推 薦的轉播單位並不看好其主場賽事收視率,因此跟 NPB 的全國轉播權交涉 過程並不順利。. 立. 政 治 大. 當初,TBS 電視台具有中日龍隊開幕戰無線台轉播優先權,不過由於. ‧ 國. 學. TBS 電視台已經排定女子排球世界錦標賽,並未取得 NPB 總冠軍賽之轉播 權,其他場次之轉播單位如下:第三戰由朝日電視台、第四戰為東京電視台、. Nat. sit. y. ‧. 第六、七戰為富士電視台播出。. io. er. 假如當年度為巨人隊進入總冠軍戰,則第一、二戰預計由日本電視台(日 本テレビ)全國轉播,結果係中日龍隊挺進總冠軍戰,第一、二戰由地方台. al. n. iv 17 n C 愛知電視台轉播且僅在名古屋當地播出, U h e n g c h i而其核心局東京電視台則是選擇 18. 綜藝節目播放, 並未全國聯播系列戰第一、二戰(日刊スポーツ,2010 年 10 月 24 日)。. 2010 年 12 月,日本職棒召開實行委員會,針對無線台總冠軍 3 場次比 賽未全國轉播一事,提議是否委請 NHK 協助來解決(スポーツニッポン新. 16. 雖然此系列賽並未全國聯播全部賽事,不過在愛知縣全區與岐阜縣、三重縣部分地區,在包 含地方台轉播下,七場賽事都可以透過無線台收看。而未全國轉播的賽事則透過 NHK 衛星第一 台播出。 17 第一戰與第二戰預計透過地方無線台播出,以及 BS、CS 台直播(日刊スポーツ,2010 年 10 月 24 日) 。 18 核心局為日本無線電視台業界之用語,指稱民營商業電視聯播網位在首都東京的電視台,包 含日本電視台、朝日電視台、TBS 電視台、東京電視台與富士電視台。 16.

(23) 聞社,2010 年 12 月 6 日),以及討論總冠軍賽轉播權是否維持「主場球隊 推薦制」,或改由 NPB 指定轉播單位之「日本野球機構指名制」 ,然而會內 並未做出結論(每日新聞,2010 年 12 月 6 日)。 目前,NPB 總冠軍系列戰仍然採行主場球隊推薦制度。. 第三節、. 論文方向與架構. 在競逐轉播權利金的環境之下,運動轉播發生過不少爭議,對於 2014 年中 華職棒轉播權爭議事件,本研究方向主要為兩大面向:. 政 治 大. 1.2014 年中華職棒轉播權爭議之問題點及其影響. 立. 整理 2014 年中華職棒轉播權爭議的各面向,分析其問題點,以及探討. ‧ 國. 學. 後續之影響。. ‧. 2.台灣職棒轉播權問題及解決方案. sit. y. Nat. 台灣的職棒轉播應該如何達成普遍收視之目標?有何解決策略與方案?. n. al. er. io. 例如,透過無線電視或者其他收視平台是否可以作為解決之道?. Ch. i Un. v. 本研究之研究架構則分為五個章節,第一章為緒論,包含研究緣起與動機,. engchi. 簡述 2014 年中華職棒轉播權爭議,並整理台灣過往轉播爭議事件,以及美國、 日本相關案例作為研究背景,以及研究架構之說明。第二章文獻探討,分為四個 面向,首先探討媒體運動複合體與電視運動轉播之間的關係,回顧電視在運動轉 播的角色與地位;其二探討運動傳播權為公民權利之內涵,此為理論架構之基礎; 其三整理各國運動轉播權規範模式,討論歐盟、澳洲與美國運動轉播權之政策, 作為後續問題分析與解決方法之依據;最後則聚焦於台灣職業運動轉播之發展, 兼論新科技發展下的運動轉播與使用者經驗。第三章列出兩大研究問題以及研究 方法,並提出受訪者名單與訪談綱要。第四章首先分析 2014 年中華職棒轉播權 17.

(24) 爭議之問題點,接著整理訪談資料並提出相關解決策略,第五章則是統整前述章 節提出結論以及未來建議。.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8. i Un. v.

(25) 第二章 文獻回顧 本章分為四小節,第一節探討媒體運動複合體之影響,以及各國電視運動轉 播發展情形;第二節討論運動轉播權為公民權利之內涵;第三節則討論運動傳播 權之規範模式,以歐盟、澳洲、美國相關規範為例,據以發展為解決策略之基礎; 第四節則聚焦至台灣職業運動轉播,分別討論傳統電視與新科技發展所帶來的影 響。. 第一節、 媒體運動複合體:電視運動轉播之發展 Wenner(1989)引用 Jhally 之運動/媒體產製複合體(sport/media production. 治 政 大 complex)之概念,指出運動媒體與社會關係交互運作之關係。White、Silk 與 立 Andrews(2008)認為,由於近代運動的資本演變,經濟考量大於運動規則本身,. ‧ 國. 學. 產生了整合的運動樣貌。運動組織利用傳播平台擴大市場規模與利基,而媒體需. ‧. 要內容,除了藉此賺取高額廣告費,亦可挾受歡迎之運動賽事進入他國市場,媒. sit. y. Nat. 體與運動彼此互利共生,因而形成全球性「媒體-運動複合體」(media/sport. io. n. al. er. complex)(劉昌德,2003)。. i Un. v. 媒體運動複合體之影響,可由許多面向中觀察得知,例如早期手球運動並無. Ch. engchi. 暫停規定,為配合電視媒體播出廣告而於規則中加入暫停;因應電視轉播時間考 量,排球、桌球、羽球等得分規則之改變等(林佳和,2013)。劉昌德(2003) 指出,媒體在西方運動擴張中扮演關鍵角色,為運動全球化之樞紐,跨國媒體大 量引進西方運動(尤其是美國職業運動)賽事轉播,間接導致台灣本土運動之發 展陷入困境,國外運動賽事成為報導重點,本土運動反不被重視。 趙晉文(2008)分析,台灣電視台、棒球運動以及整體社會之間的互動關係 非常緊密,電視與棒球同樣具有宣傳國家意識之功能,例如少棒冠軍緊扣著國族 情緒與使命,而早期官控商營的電視台又服膺於威權體制,使得棒球轉播市場成 19.

(26) 為「國族/電視/運動複合體」 ;當王建民於美國大聯盟比賽中出賽時,電視台爭相 爭取轉播權,轉播單位亦推出各種與王建民賽事相關之即時賽況、賽事重播以及 棒球剪輯節目等,其所建構起來的轉播市場建立於跨國資本之上,不論本地或跨 國的行銷宣傳皆環繞著「王建民」 、 「大聯盟」這個符號打轉,此則為跨國企業、 衛星電視與本地電視組成的「全球媒體運動複合體」。 世界各國之無線電視多為公共電視,而許多國家將運動轉播與公共電視相互 結合,學者指出,日本 NHK、德國 ARD、ZDF、英國 BBC 與加拿大 CBC 等更 是在該國扮演運動轉播火車頭之角色(陳子軒,2008,頁 215)。 (一) 日本. 立. 政 治 大. 日本運動轉播始於 1925 年,由當時的大阪放送局首開先河,隔年相互. ‧ 國. 學. 競爭的東京放送局、大阪放送局與名古屋放送局合併成為日本放送協會 (NHK) ,1927 年開始轉播於甲子園球場舉行之夏季全國中等學校優勝棒球. ‧. 大會(即目前全國高中棒球選手權大會) (橋本一夫,1992,頁 14-18) 。1951. Nat. sit. y. 年民營電視(民間放送)成立,19民營電視與公共電視 NHK 相互競爭(橋. n. al. er. io. 本一夫,頁 195-197)。1953 年確立民營全國聯播網,由於民營電視普及全. i Un. v. 國,職棒轉播係電視台獲得收視率的有力節目內容,而 1990 年代以降,職. Ch. engchi. 業足球、奧運等競技運動亦在運動轉播中佔有一定地位,此類運動的轉播權 利金之競爭開始白熱化(須藤春夫,2005,頁 23)。 NHK 有 2 個無線電視頻道(綜合台、教育台)與 3 個衛星電視頻道(BS1、 BS2、BS-hi) ,BS1 頻道之節目以新聞、體育為主,體育節目(含新聞報導) 約佔 1/3,體育轉播透過多頻道服務來滿足觀眾收視權益,於 BS1 頻道播放 一般體育節目,而重點賽事則透過免費之無線綜合台播出。NHK 亦轉播日 本旅美球員在大聯盟出賽之場次,依據 2004 年統計資料,該年共轉播美國 19. 太平洋戰後,為解決「放送獨佔」之情形,日本國內要求 NHK 改組,並且推動民營電視(橋 本一夫,1992,頁 195)。 20.

(27) 大聯盟 287 場賽事,另外,還包含轉播其他運動之亞洲區賽事或全球決賽, 例如足球、棒球等。至於世足賽、奧運、職業棒球等涉及龐大轉播權利金等 具有收視率的賽事,並非由 NHK 獲得獨家轉播權,而係由 NHK 與無線商 業電視台協調共同播出,或者由特定商業電視台獲得轉播權,常見的方式為 NHK 與無線商業電視共同成立協會或者共同委託購買轉播權,並依出資比 例分配轉播場次(彭玉賢,2006)。 日本職業棒球聯盟─社團法人日本野球機構(英文為 Nippon Professional Baseball,簡稱 NPB)分為太平洋聯盟與中央聯盟兩大聯盟。兩聯盟處理轉. 政 治 大 統籌太平洋聯盟轉播權對外銷售事宜,並成立太平洋聯盟 TV(パ・リーグ 立. 播權的方式並不同,太平洋聯盟由六球團共同出資成立洋聯行銷公司,由其. ‧ 國. 學. TV) ;中央聯盟則是由所屬之六球團各自銷售主場轉播權。20另外,NPB 季 賽與總冠軍賽轉播權為分開販售,而公共電視 NHK 固定轉播第 2、第 6 場. ‧. 總冠軍賽事。. sit. y. Nat. (二) 加拿大. n. al. er. io. 加拿大最受矚目的運動項目是冰球(Hockey) ,Scherer 與 Whitson(2009). i Un. v. 研究指出,〈加拿大冰球之夜〉(Hockey Night in Canada,簡稱 HNIC)為加. Ch. engchi. 國運動轉播史上最長壽的節目,1929 年 MacLaren Advertising 買下國家冰球 聯盟(The National Hockey League,簡稱 NHL)的多倫多楓葉隊(Toronto Maple Leafs)廣播轉播權,於 1931 年 11 月首播,當時的節目名稱為〈General Motors Hockey Broadcast〉 ,至 1933 年第四球季時,已經擁有百萬聽眾。1937 年 1 月加拿大公共廣播 CBC(Canadian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接手此 節目並更名為 HNIC,而 CBC 自 1952 年開始透過電視轉播冰球運動,在 1950 年中期特別是對於加拿大男人而言,收看 CBC 轉播的 NHL 冰球是加拿大人 20. 例如 2014 年,台灣 Fox 購買洋聯北海道火腿鬥士隊主場賽事轉播權,但是當火腿隊與央聯進 行交流戰時,轉播權屬於央聯所有,故當火腿鬥士隊作客央聯時,FOX 無法轉播。 21.

(28) 世代的回憶。1960 年代早期,HNIC 為 CBC 最受歡迎的電視節目,吸引超 過 5 百萬觀眾,此節目之轉播收益亦成為蒙特婁與多倫多球隊以及 CBC 的 重要收入來源。 隨著科技發展與演變,除了有線電視與衛星電視興起外,網際網路的普 及使 NHL 冰球觀眾群更為廣泛,目前 NHL 擁有自己的有線電視頻道,球 迷可以每晚收看賽事,如今的 HNIC 雖仍擁有許多觀眾,但此節目已不同於 過去,不再是加拿大人的共同經驗。在新的電視生態下,加國的公共電視亦 受到挑戰,早期的 CBC 廣播及電視曾藉由製作節目讓觀眾收看並且引起討. 政 治 大 峻的預算壓力,加上觀眾為了收看熱門的美國娛樂節目與運動賽事,例如美 立. 論,扮演團結加拿大人的重要角色;1980 年代以降,CBC 受到來自議會嚴. ‧ 國. 學. 式足球聯盟賽事(National Football League,簡稱 NFL)、美國職業籃球賽 (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簡稱 NBA),進而投向美國聯播網(US. ‧. networks) 等影響,CBC 於運動廣播之功能逐漸式微(Scherer & Whitson, 2009,. y. sit. n. al. er. io. (三) 美國. Nat. p. 215-217)。. Ch. i Un. v. 美國運動轉播市場則是商業無線電視為主。耙梳歷史,1940 年代大致. engchi. 以商業電視網主導,公共轉播服務(public broadcast service, PBS)並未發揮 太多功能,美國的轉播體制係市場導向並且具有分權的特性(Walker & Ferguson,1998),轉播市場由 CBS、NBC 以及 ABC 聯播網三分天下,加上 1961 年美國國會通過〈運動轉播法〉 (Sports Broadcasting Act) ,職業運動全 國轉播權交易解禁,使其得免於反托拉斯法之限制,引發三家電視網爭奪運 動轉播權利金(劉昌德,2005)。1980 年代至今,由於 FCC 發給商營電視 執照有所限制,三大聯播網被稱為美國運動轉播市場的「the “Big Three”」, 由於贏得轉播權將可增加轉播單位的品牌權力與增長廣告效益,聯播網趨向 22.

(29) 競標符合自家品牌以及目標群眾的運動轉播權。FOX 聯播網成立後,加入 戰局,各家競爭使得轉播權利金節節高昇(Evens, Iosifidis & Smith, 2013, p. 211-212) ,21轉播權利金已為各運動聯盟帶來龐大收益(Schultz & Wei, 2013)。 22. 除了無線電視台之外,有線電視系統與衛星頻道亦為運動轉播市場的競 爭者,兩大有線系統 Comcast、Time Warner Cable (TWC)與三大運動頻道 ESPN、TBS(Turner Broadcasting system,時代華納旗下) 、FSN(Fox Sports Net) ;再加上直播衛星如 DirecTV 付費頻道等,系統台的增加令閱聽眾分散,. 政 治 大 premium television sports rights)的價值大為提昇,電視中運動節目的比例也 立. 為了提高收視率必須提供高品質的節目內容,因此付費賽事實況轉播權(live. ‧ 國. 學. 增加,整體而言,無線聯播網仍然佔據運動報導(sports coverage)的霸主 地位,並且擁有重要賽事的轉播權利(Evens, et al., 2013, p. 212)。. ‧. 早期的職業運動依靠票券銷售維持營收,因為害怕影響觀眾進場數. y. Nat. sit. (attendance),球隊擁有者不願意透過廣播轉播比賽,至 1930 年代紐約職. n. al. er. io. 棒球隊仍舊禁止廣播直播賽事,直到 1938 年 Larry MacPhail 接手布魯克林. Ch. i Un. v. 道奇隊(即目前之洛杉磯道奇隊)才解除禁令,贊助者一年挹注之廣告費用. engchi. 超過 10 萬美元,道奇隊的觀眾進場數並未因此減少,反而增加(Golenbock, 1984; 轉引自 Schultz & Wei, 2013) 。現代運動已經成為一種全球商務,運動 產業高度倚賴轉播權利金作為收益來源(Evens & Lefever, 2011) 。美國市場 允許無線及有線電視網利用規模經濟提升收益,閱聽眾觸及率越大可使運動. 21. 例如,1998 年 CBS 以高於 NBC 兩倍的價格贏回 NFL 之轉播權,而 NBC 在 2000 年輸掉 MLB 轉播權以及 2002 年輸掉 NBA 轉播權後,NBC 未能保有 NFL 轉播權使其收視率不斷下探。因此, NBC 為了贏得競標不惜任何手段,依據最近的合約,NBC 以一年 10.5 億美元標下 19 個假日比 賽以及 2012、2015 與 2018 超級盃(Super Bowls)轉播權。 22 例如,NFL 於 1962 年賣給 CBS 之電視轉播權利金為 465 萬美元,2012 年之 8 年轉播權合約 價值 176 億美元,由 CBS、FOX、NBC 與 ESPN 負責轉播;NBA 目前的轉播權利金收入是 1994 年的兩倍,六年間由 ABC、ESPN 以及 Turner Sports 支付的權利金為 24 億美元;FOX 買下 MLB 六年的轉播權利金,價值 25 億美元(Schultz & Wei, 2013, p.137) 。 23.

(30) 聯盟獲得較高昂的贊助, 23 使聯播網將高昂的資金運用在關鍵權利(key rights)上,並藉由增加聯播網附屬報導和廣告收入來回收投資成本。 (Dietl & Hasan, 2007; Evens & Lefever, 2011;Evens, et al., 2013) 。 (四) 台灣 台灣的公共電視於 2005 年展開為期兩年的美國大聯盟賽事轉播。當時 因王建民登上美國職棒大聯盟,在洋基隊的先發首戰卻無商業電視轉播比賽, 24. 觀眾僅能透過 MLB.TV 網路轉播收看,第二戰之後,透過國家經費補助直. 播大聯盟賽事所需之權利金,公視開始轉播美國職棒賽事,其中,只要有王. 政 治 大 其後因大聯盟賽事之轉播權利金高昂而未繼續轉播。2014 年隸屬於公廣集 立. 建民出賽,收視率便高漲,高出其每月平均收視率(陳子軒,2008,頁 215-216), 25. ‧ 國. 學. 團的華視與博斯運動網合作,打出「職棒在博斯,週日看華視」之口號,於 每周日下午五時轉播職棒賽事,4 月 20 日之首場比賽收視率達到 0.9,而此. ‧. 節目因下半季博斯、MPS 與中華職棒之間轉播權授權爭議,於 7 月 20 日劃. sit. y. Nat. 下休止符。. n. al. er. io. 公共廣播在歐洲運動轉播市場佔有重要之地位。為了維護公民收視運動轉播. Ch. i Un. v. 之權利,歐盟部分國家規定重要賽事不可讓「限制近用」之媒體壟斷轉播權,亦. engchi. 即必須有可免費收視的無線電視加入轉播,所謂重要運動賽事之標準由國家主管 機關認定,包括全球性與國際性賽事,如奧運、世界杯足球賽、足球歐洲盃冠軍 賽等,以及全國性職業足球各項決賽等(劉昌德,2007,頁 15)。 歐洲與美國最大的差異在於公共服務轉播(public service broadcasting, PSB),. 23. 例如,CBS 以每年 22 億美元獲得美式足球大聯盟(NFL)轉播權;美國職業籃球(NBA)與 美國職棒大聯盟(MLB)之無線或者有線電視的轉播權利金價值 7.65 億美元及 5.59 億美元等 (Dietl & Hasan, 2007, p. 405) 。 24 首場賽事於台灣時間 2005 年 5 月 1 日舉行,王建民為洋基隊先發投手,對戰隊伍為多倫多藍 鳥隊。 25 2006 年公視每月平均收視率約在 0.08-0.14 間,而王建民比賽之平均收視率達 0.86,最高達到 1.83(公視公服暨行銷部,2006;轉引自陳子軒,2008,頁 216)。 24.

(31) 美國的 PSB 頻道位於市場邊緣地位,故不包含運動轉播;相較之下,公共轉播 在歐洲運動媒體中則是扮演主要角色,使得運動普遍地易接近、可負擔以及熱門 (universally available, affordable and popular) ,非營利導向的公共轉播提供運動 轉播給予各種觀眾,包含少數及弱勢群眾,進而培養其歸屬感與社群意識(Evens, Iosifidis & Smith, 2013, p.71)。運動被認為是民族文化(national culture)重要內 涵之一,因此州屬 PSB 在運動轉播中發揮基礎作用。1950 年以降,歐盟之國際 賽事轉播權市場為雙邊壟斷(bilateral monopoly) ,即單一提供者與單一購買者, 為了因應運動轉播市場日趨嚴重的卡特爾效應,由國家成立歐洲轉播聯盟 (European Broadcasting Union, EBU) ,負責轉播大型賽事,透過集體議價能力取. 治 政 得較低廉的轉播權費用(Evens & Lefever, 2011, p.大 36)。即使以往的轉播合約無 立 太多盈利,轉播單位仍然對運動轉播權保有高度興趣,因為轉播運動賽事可擁有 ‧ 國. 學. 宣傳機會、品牌權利以及可建構閱聽眾影響力(Horne, 2006;轉引自 Evens &. ‧. Lefever, 2011, p. 38). sit. y. Nat. Noll(2007)研究指出,過去公共廣播壟斷運動賽事轉播,故僅需支付便宜. n. al. er. io. 的轉播權利金,然而越來越多的商業免費電視與付費電視興起,大幅增加轉播需. i Un. v. 求,此亦反映在轉播權利金上面。歐洲運動轉播市場中,足球為收視率最高之主. Ch. engchi. 流運動,1990 年代以降,付費電視(pay television)業者,如 BSkyB、Canal+, 高價收購該國足球賽事轉播權,並提供優質運動直播,主張獨家銷售,發展至今, 付費電視已逐漸取代無線電視(free-to-air)於運動轉播之地位(Evens & Lefever, 2011, p. 35-36;Gratton & Solberg, 2007)。. 第二節、. 運動轉播權為公民權利:社會權. 歐盟部分國家認為運動轉播屬於公民權利,故採取重要項目保護政策。何謂 公民權?Miller(2002)認為公民權有三種,政治公民權(投票權、被選舉權等)、 經濟公民權(雇用、健康與退休保障等)與文化公民權(知的權利與發聲權)。 25.

(32) 羅世宏則將公民權區分成四種:自由民權(civil liberties) 、政治權(political rights) 、 社會權(social rights)與文化權(cultural rights)(羅世宏,2008,頁 14)。 Benmayor(2003)指出文化公民權一詞大約出現在 1980 年代晚期的人類學 以及文化研究中。Miller 認為由於大規模移民潮,以及因文化勞動新國際分配 (new international division of cultural labor, NIDCL)產生越來越多的中產階級文 化產業勞動力,文化公民權之發展可視為對此浪潮之回應。當時之文化公民權活 動與公共領域相關,如 Tony Bennett 等人於澳洲聯邦文化政策中,提出政府應保 障公民的文化競爭力;Renato Rosaldo 等人關注於保障少數民族權利;而 Will. 政 治 大 p. 231-233)。王俐容(2006,頁 141)指出,必須透過國家政策的面向來落實與 立. Kymlicka 等人則尋求集體少數民族文化與個體主流文化之間的和解(Miller, 2002,. ‧ 國. 學. 保障文化權,文化公民權的發展從全球化趨勢,轉向各國家內文化權利之保障。 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 ‧. 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此係保障人民新興基本權之概括規定,廣義的文化基. y. Nat. sit. 本權包含言論/媒體自由(憲法第 11 條) 、著作自由(憲法第 11 條) 、出版自由. n. al. er. io. (憲法第 11 條) 、學術自由(憲法第 11 條) 、宗教自由(憲法第 13 條) 、教育基. i Un. v. 本權(憲法第 21 條)以及藝術自由,其中藝術自由雖未明文規定於憲法,但可. Ch. engchi. 屬於此條之保護範疇;至於狹義之文化基本權,依據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UDHR)第 27 條規定:「人人有權自由 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人人對由於 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而產生的精神的和物質的利益,有享受保 護的權利。」意即,文化權為每個人之自由權利。 許育典(2006)認為文建會提出「文化公民權」的核心意涵屬於藝術自由之 範圍,文建會於 2004 年提出「文化公民權」運動,希望能結合「文化」與「公. 26.

(33) 民權」,並提出「文化公民權運動宣言」26,主要關注於提供文化藝術資源,滿 足公民共享文化之權利,並提升全體公民對文化藝術活動、資產發展等之支持與 維護、推動之責任(陳其南、劉正輝,2005)。 學者認為文化公民權與傳播權(communication rights)有許多互相呼應之處 (羅世宏,2008,頁 16)。傳播權之概念起源於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 19 條:「人人有意見表達之自由權。此權利包含意見不受干預之自由,以及透過各 種媒介尋找、接收和發送訊息與觀念之自由,且不受疆域之限制。」此宣言包含 消極的知的權利─接收,亦含括積極的傳播權─發送,馮建三(2002)認為,只. 政 治 大 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則為此宣言內涵之體現(劉 立. 要是人就擁有自由表達其主張與意見的傳播權利。1976 年生效之〈公民與政治. ‧ 國. 學. 昌德、洪貞玲,2006)。27. 「21 世紀全球人民於傳播媒體發聲運動」(A Global Movement for People's. ‧. Voices in Media and Communication in the 21st Century)由 Voices21 發起,28核心. y. Nat. sit. 意旨為「確保世界上每個人民的聲音與主張不再被排除」,主要關注之議題為:. n. al. er. io. 近用與近用性(Access and Accessibility) 、傳播之權(Right to communicate) 、表. 26. Ch. engchi. i Un. v. 文化公民權運動宣言,其內容為:一、我們認為,今天的台灣人民,不能只滿足於基本人權、 政治參與權和經濟平等權的訴求應該進一步提升為對文化公民權的新主張;二、我們呼籲,中央 和地方政府有責任提供足夠的文化藝術資源,滿足各地公民共享文化的權利;三、我們呼籲,全 體公民對於文化藝術活動、資源、資產與發展,應共同承擔起參與支持、維護與推動的責任;四、 我們認為,每一個公民在文化藝術與審美資質的提昇,乃是建立文化公民權的基本條件;五、我 們主張,國家社會共同體的認同,應從傳統的血緣、地域與族群指標,轉化提昇為對文化藝術與 審美活動的共識和認知;六、我們最終的理想,乃在於建立一個基於文化與審美認知的公民共同 體社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4 月 7 月 20 日) 。 27 中華民國於 1967 年 10 月 5 日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 際公約〉(下稱「兩公約」 ) ,於尚未完成批准程序即退出聯合國,至 2009 年 5 月 14 日中華民國 政府正式批准兩公約,以及公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此為台灣退出聯合國後首次批准與施行聯合國制訂之條約(蘇宏達,2013)。蔡季廷(2013)分 析兩公約在台灣之法律效力,認為在簽署條約之後,不管日後是否具有完全正式的拘束力,即須 負有相當程度的國際義務,此可用人權公約之「對世普遍義務」來解釋;另外,兩公約在法律體 系之效力位階,則是基於兩公約施行法之規定,不論其是否具有國際法上拘束力,均有國內法律 上之效力,且於做法律解釋時必須符合人權保障精神。 28 Voices21 為媒體人士與個人組成的非正式組織,其成立於 1999 年 3 月,發起有關媒體與傳播 議題的新社會運動。 27.

(34) 達多樣性(Diversity of expression)、安全與隱私(Security and Privacy)以及文 化環境(Cultural environment) 。Voices21(1999)主張目前環境中的有許多潛在 威脅,其中, 「純粹以商業考量作為運動以及所有娛樂的基準」 (The subjection of sport and all forms of entertainment to purely commercially driven criteria)是對於文 化與社會形式的威脅。 運動作為文化內涵之一,公民權從早期政治權觀點到拓展至弱勢族群的文化 權利,已更進一步擴張至文化層面,包含文化認同、文化生活,以及大眾文化生 產、流通與消費,而運動作為一種文化,公民透過電視轉播等媒體運動觀賞. 政 治 大. (mediated sports)行為,可視為文化公民權的實踐(劉昌德,2007,頁 14)。. 立. 運動轉播權規範模式. 學. ‧ 國. 第三節、. 一、國家與運動媒體複合體:歐盟對電視運動轉播相關規範. ‧. 主要運動賽事實況直播能夠吸引龐大閱聽眾,原因之一為持續透過無線電視. sit. y. Nat. (free-to-air)轉播,具有可接近性(availability)。1990 年代付費電視興起後,. n. al. er. io. 主流賽事從無線電視轉移至付費電視,使得富裕的觀眾較能接觸到運動,亦促使. i Un. v. 歐盟規劃特定運動賽事必須在保有可接近性的無線電視上轉播,此規範通常稱為. Ch. engchi. 「major events」 、 「listed events」或「anti-siphoning」 (Evens, Iosifidis & Smith, 2013, p.71, 104-105)。 歐盟最早是於 1990 年晚期,透過修正〈1997 年電視無疆界指令〉 (Television without Frontiers Directive,簡稱 TVWF)來規範主要運動(或民族)賽事需於無 線電視播出,後來此規範被納入於 2007 及 2010 年之〈視聽媒體服務指令〉 (Audiovisual Media Services Directive,簡稱 AVMSD) ,該指令第 14 條有三項規 範:(一)歐盟成員國可以建立一主要賽事清單,清單上項目必須透過無線電視 轉播; (二)成員國必須將此清單提交於委員會以便於其他成員國溝通與審查; (三) 2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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