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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問題分析與策略方案

第一節、 2014 年中華職棒轉播權爭議分析

三、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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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廣播電視系統上架問題,如發生濫用市場力的行為,NCC 將與公平 交易委員會協力處理,以營造中華職棒、轉播單位、有線電視系統與 觀眾多贏的局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014 年 7 月 21 日)

不過,其後NCC 並無更多積極行動,而與運動相關之主管機關教育部 體育署對於此爭議案件未曾表態,政府相關單位於此事件之腳色立場或許較 類似於被動的旁觀者。

(三) 職棒聯盟

聯盟代表受訪者 L 表示,職業棒球賽事為商業行為,聯盟並沒有強制 力或公權力可要求轉播單位是否播出,僅能依據契約之權利義務而行,發生 爭議時正值聯盟推出網路轉播平台,透過發展多元的收視管道,以維護觀眾 的權益。

站在聯盟的立場,雖然我們不可能去強制要求電視台一定要播,

不過就觀眾也就是收視者的權益,也等同於就是球迷,只要是球迷,

聯盟本來就其實應該是很重視的,只是因為各種因素,我們不可能去 control 一個電視台,講白一點,如果聯盟可以去 control 電視台,

不就又走回以前媒體被限制的時代?所以是不可能的,所以我們能做 的只有發展多元的收視平台載具的可能性,而這也很符合現在 user 所謂的新媒體的概念,手機也好、平板、IPTV 也放,整個 OTT 的概 念現在是很蓬勃的,我大概會以這個方向去回答,政策面的部分我們 可能就比較難去著墨什麼,因為 NCC 也不是我們的主管機關,我們跟 他們完全沒有互動(受訪者 D 訪談筆記)。

三、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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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014 中職轉播權爭議事件中各行動者之關係,中華職棒大聯盟與 MP&

Silva 集團間議訂 2014-2019 之六年轉播權協議,由 MP& Silva 集團中介聯盟、

四球團之賽事轉播權,聯盟則須與MP& Silva 集團所提供之適合的頻道業者簽署 賽季版權之合約、協定、約定、協議。MP& Silva 集團與博斯電視台之間達成 MOU 轉播合作備忘錄,此備忘錄之效力不及於職棒聯盟。中職聯盟、四球團與 博斯電視台互相提告,關於雙方轉播權合約之認定,法院見解不盡相同,不論係 認定雙方為預約關係或為事實上契約關係,皆認為博斯電視台受有轉播利益,若 轉播賽事必需支付權利金。

在斷訊危機中,球團與轉播單位以及政府之應對方式,2014 年 7 月聯盟與 球團達成共識,轉播權由球團各自洽談並且交叉授權轉播單位播出賽事,中信兄 弟、義大犀牛與緯來電視台;統一7-ELEVEn 獅、LAMIGO 桃猿與 FOX 電視台 各自簽訂轉播權合約,以維持2014 年下半球季之賽事轉播持續不中斷。民視則 是繼續履行賽事製作合約,不受影響。政府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則以新聞稿 方式促請相關單位妥善處理,不主動介入調處;教育部體育署對於此爭議事件未 曾表態。職棒聯盟於下半球季推出官方網路轉播平台,利用多元管道確保賽事之 轉播。

中華職棒觀眾的收視管道之變遷,由過往的多數有線系統(緯來電視網)、

MOD 平台(ELTA 體育台),於2014 年轉變為少數有線系統(博斯電視台)、MOD 平台(ELTA 體育台),至球季中發生爭議後,變成MOD 平台以及職棒聯盟新推 出的網路轉播平台(CPBL TV),及至後續球團各自與轉播單位洽談,交叉授權 賽事之轉播權利後,又回到多數有線系統(緯來電視網、FOX SPORTS)播出,

觀眾可同時於有線系統、MOD 以及網路平台三方收看職棒賽事。

依據爭議相關報導(附錄一)以及與初次訪談內容對照,統整之2014 中華 職棒轉播權爭議事件時間軸如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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