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問題與方法
第二節、 研究方法
二、 深度訪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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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資料庫,並且以人工比對篩選出符合中華職棒賽事轉播權爭議之 資料,進行次級資料分析。
2. 司法判決:透過司法院全球資訊網之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博斯電視 台與中華職棒大聯盟、中職四球團間訴訟之法律判決書,檢索取得與2014 中華職棒轉播權爭議有關之司法判決為〈台北地方法院103 年重訴字 1157 號判決〉、〈台北地方法院104 年重訴字 145 號判決〉。
二、深度訪談法
Miller 及 Crabtree 指出深度訪談為質性研究工具,是田野研究資料蒐集的過 程,用來聚集特定研究議題;當研究焦點聚焦時,受訪者呈現在已知脈絡下的清 楚定義與同質領域的內容,訪談為溝通方式,其目的在於產生主題與敘事內容
(Miller & Crabtree, 1999⁄黃惠雯、董琬芬、梁文蓁、林兆衛譯,2003,頁 99-102)。
本研究之目的在於提出轉播權爭議之解決策略,台灣目前並無運動轉播權政策,
故選擇深度訪談法,透過產業、政府機關、學術界等專家訪談評估策略方案之優 劣與實行之可能性,藉此提出最適之政策建議。
訪談方式可分為三種類型,結構性訪談(structured interviews)、非結構訪談
(unstructured interviews)與半結構訪談(semistructured interviews)(黃光玉等,
2004),本研究採取面對面直接訪談之半結構式訪談,理由在於半結構訪談具有 一定主題,提問並無標準程序或順序,彈性運用綜合結構嚴謹與鬆散之問題引導 訪談進行,以獲取受訪者獨特之資料;訪談前所擬定的訪談綱要可在訪談過程中 隨時調整,提問之方式與順序亦可隨時提出,具有彈性;訪談者無須使用特定文 字或語意進行訪談,以受訪者之回答為主。(黃光玉等,2004;Merriam, 2009⁄顏 寧譯,2011,頁 85),過程由受訪者依據訪談大綱,自由表達其意見與看法。
因本研究部分內容涉及民事訴訟,為免受訪者受到不必要困擾以及尊重受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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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意願,故部分受訪者予以匿名,而以產業類別與代號呈現。本研究共有二階段 訪談,初次訪談主要聚焦於轉播權爭議中各相關行動者,二次訪談則由專家評估 本研究所提出之解決方案。
(一) 初次訪談
初訪由103 學年劉昌德老師之「運動、媒體與社會」課程團隊組成專題 採訪小組,團隊成員有林政穎、林意晶、徐子為、徐政鴻、梁孝源、黃郁婷、
劉昌德、郭紹靖、嚴思祺、蘇湘棻與研究者。透過團隊成員之人際網絡,與 2014 年 CPBL 轉播權爭議相關人士進行深度訪談,訪談時間為發生轉播權 爭議之球季結束後,2014 年 11 月至 2015 年 2 月間,初訪受訪者資料如表 四。
表四 初訪受訪者資料
姓名 職 稱 訪談時間
受訪者A 聯盟代表1 2014/11/24 14:30-17:00
受訪者B 電視業者甲代表1 2014/12/11 15:00-16:35 受訪者C 電視業者甲代表2 2014/12/11 16:35-18:00 受訪者D 電視業者乙代表 2014/12/15 16:00-16:40 余宗鳴 台灣運動文化協會理事長 2015/01/06 14:00-16:00 受訪者E 電視業者丙代表 2015/01/08 9:00-11:10 受訪者F 電視業者丁代表1
2015/01/13 11:00-11:50 受訪者G 電視業者丁代表2
受訪者H 新聞工作者 2015/01/13 14:00-16:30 受訪者I 聯盟代表2
2015/01/15 10:30-12:00 受訪者J 聯盟代表3
受訪者K 電視業者戊代表 2015/02/03 14:0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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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初訪大綱
初次訪談之訪談綱要主要包括:轉播中職之經驗、2014 轉播權洽談過 程、轉播爭議發生後處理模式,未來轉播權之規劃等議題。各受訪者詳細之 訪談大綱如附錄二。
本研究依據初次訪談所得之資料,分析研究問題一。(研究問題 1-1.探 討2014 年轉播權爭議中,中華職棒聯盟、MP& Silva 集團、博斯電視台與 四個職業球團之間的合作關係?)
(三) 二次訪談:專家訪談
本 研 究 二 次 訪 談 之 受 訪 者 採 取 立 意 取 樣 之 便 利 取 樣 。 立 意 取 樣
(purposive sampling)建立在研究者欲探查、理解的假設上,必須從可得知 的最大值中挑選樣本,取樣前須決定必要之選擇標準以決定研究對象與場域,
此標準直接反映研究目的,亦說明標準之重要性(Merriam, 2009⁄顏寧譯,
2011,頁 73-74)。受訪對象的取樣可能在研究情境架構明朗化之後浮現出來,
例如在分析初期訪談資料後,認為某類對象更了解研究主題,即藉由研究對 象發展之理論性認知來決定抽象方向(Babbie, 2010⁄劉鶴群、林秀雲、陳麗 欣、胡正申、黃韻如譯,2010,頁 277)。便利取樣即依照時間、金錢、地 點、場域與受訪者之可及性來挑選樣本(Merriam, 2009⁄顏寧譯,2011,頁 75)。
本研究透過初訪之受訪者推薦以及檢視訪談之成果,於第二階段採取產 官學界之專家訪談,由學界專家、官方代表各一名,產業界二名,共計四名 受訪者,透過不同的角度評估轉播權解決之策略。專家訪談時間為 2016 年 1 月至 2 月間,訪談對象如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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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專家訪談名單
姓名 屬性 職稱 訪談時間
林佳和 學界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2016/1/25 10:00-10:40
謝煥乾 官方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臺與
內容事務處長 2016/1/26 10:00-10:30
受訪者L
產業
聯盟代表4
2016/2/2 10:45-10:55(電訪)
2016/2/19 11:00-11:10(電訪)
2016/2/22 11:00-11:40
余宗鳴 產業 台灣運動文化協會理事長、
執業律師 2016/1/26 14:30-15:20
(四) 專家訪談大綱
專家訪談訪談綱要包含中職轉播權爭議事件之看法、轉播權解決策略之 評估與實行可能等。各受訪者詳細之訪綱如附錄三。
依據專家訪談之資料,作為研究問題一與研究問題二之分析內容。
(相關研究問題:1-2.外資集團抽手導致季中賽事斷訊危機,球團、轉 播單位、政府(NCC)應對方式為何?2-1 比較台灣與他國的運動傳播法規 管制,探究達成普遍收視目的之可能策略。2-2 透過無線免費電視是否能夠 解決此問題?早期無線電視曾經轉播職業棒球賽事,公共廣播在運動轉播扮 演之角色為何?是否可以達成普遍收視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