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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發現與政策建議

三、 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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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視管道來保障,球迷可透過官方付費直播平台收看每場賽事,而一年一度之明 星賽則可透過無線電視、有線電視與官方網路平台收看;職棒聯盟期待國家未來 之相關運動傳播政策,例如發展無線台專業運動頻道等。

三、政策建議

在中華職棒四球團各自與緯來及FOX 簽訂三年轉播權合約後,至少近期二 至三年間之電視轉播趨於穩定,然而合約到期後,仍有再度面臨轉播權爭議之可 能。針對將來可能發生之轉播權爭議,本研究提出三項解決方案,其一為政策保 護;其二為法規規範,此二者屬於管制模式;其三為維持現狀之商業市場模式,

然究竟何者較能達成普遍收視之目標,本研究認為,以台灣目前現狀而言,方案 二法規保護模式較難落實,方案三之市場模式則有不足之處,依據法律技術、產 業層面考量,方案一政策保護較有實行之可能。

法規保護模式屬於規範強度較高之方式,以制訂職業運動專門法規維護觀眾 普遍收視權益,台灣目前尚未有職業運動專法,相關運動場地管理、場地設備維 護乃至於職業球員經紀、運動賽事轉播等分屬於不同的法律規範中(如各縣市政 府場地管理使用要點、民事契約法規等),並未整合。倘若制訂專門法規,將可 針對職業運動之各面向進行完善規劃與保護,以運動轉播權而言,透過法律保留 方式將須保護之賽事項目、轉播時數、轉播方式以及爭議解決方式等詳實規定於 法規中,當爭議發生時,優勢在於與法有據,觀眾可據以主張維護其收視權益。

不過,欲保護之賽事項目不可能永久適用,當賽事項目增減時,必須一一修法,

需經過修法提案,進入程序委員會討論,經過一讀、二讀、三讀程序後尚須經由 總統公布並函送行政院等,考量立法技術與程序,恐怕曠日廢時,待修法完成後,

又再面臨下一階段的法律增修,立法效率跟不上時勢變動。方案二法規保護模式 為法律保留,可認為係保障觀眾權益之最完整之手段,然而缺點在於較為僵化而 不具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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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三市場模式較接近目前台灣現況,將職業賽事轉播視為純粹的商業行為,

透過市場機制決定轉播權利金,由契約的當事人自由訂立轉播契約,而為保護觀 眾之收視權益,於契約中訂定保護條款。市場模式看似與現狀差異不大,然而若 將轉播權視為純粹之商業行為,在商言商,契約之當事人並不一定會考量非契約 當事人之利益,而係以自身利益最大化訂立商業契約,殊難想像觀眾收視權益在 競爭激烈的商業市場有被保護之可能。再加上並無強制力可以限制契約當事人必 須將觀眾權益作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若要求於契約內容訂立閱聽眾保護條款,

實已侵害契約自由之精神,使得雙方無法自由決定契約之內容,且此舉亦與市場 模式之宗旨有違。另外,即使於契約中訂立閱聽眾保護條款,由於運動賽事具有 時效性,即便觀眾透過司法程序主張維護其權益,待法院認定須按照條款轉播賽 事,恐怕該項目賽事早已結束,緩不濟急。方案三之解決策略雖較符合目前台灣 運動之環境,對觀眾權益之保障最為浮動而具不確定性。

台灣職業運動的規模相較美國、歐盟等尚在發展階段,基於運動產業之長遠 發展,政府機關應對於運動傳播議題進行深入的規劃與討論,本研究認為中華職 棒轉播權依其性質,屬於憲法所保障之文化公民權內涵,而此權利類型並非人民 主觀公權利,需透過國家盡力實現之,係政策保護項目之範疇。透過方案一政策 保護規範模式,政府訂立明確運動政策作為目標,由立法機關概括立法,空白授 權給予行政機關訂定規範保護的項目以及評判標準,可以重要性、公共性、收視 人口等作為判別基準,規範某些賽事內容之轉播權需由無線、有線、網路等共同 轉播,以保障觀眾普遍收視權益。

當發生運動轉播權爭議時,可透過協商與仲裁方式解決紛爭,訂立一定的協 商期限,且期限不宜過長,否則問題懸而未決,各方權益皆可能受損。雙方須於 期限中達成共識,例如球季開始前兩個月必須完成簽約,以保障觀眾權益;且若 是協商破局,尚有準備期間可利於新的轉播單位進入轉播市場。倘若期限過後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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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無法達成共識,則屬協商僵局,此時則交由仲裁程序,仲裁結果可能為增加、

減少或維持權利金,延長、縮短轉播時間等,兩造皆必須接受以解決紛爭。

本研究認為,若政府機關能課予公共廣播集團負擔運動傳播之義務,將有利 於運動產業之發展,而當轉播爭議發生時,公廣集團或是 FTA 亦可支援賽事轉 播,作為紛爭解決的方法之一。日本 NHK 公共電視台固定播放日本職棒第二、

六場次冠軍賽事,而參考歐盟、澳洲之保護項目清單,部分職業賽事例如高爾夫 球、網球、板球等之準決賽、冠軍系列賽等亦列於其中,目前職棒聯盟將明星賽 列為有線、無線共同轉播之賽事,本文認為除中華職棒明星賽之外,總冠軍系列 賽為重要主流之賽事,若於無線台或公共電視台等 FTA 播出,讓更多觀眾可透 過免費管道收看賽事,而冠軍系列賽事之轉播權可單獨招標,以政策規範其須於 無線、有線、網路共同播出,達成普遍收視之目標。

以2014 年職棒轉播權爭議之一審司法判決結果觀之,法院亦將運動轉播權 認定為契約之標的內容,屬於商業行為,而即使透過法律程序解決轉播權爭議,

其效力亦僅存在於契約之當事人之間,若未來再度發生轉播權爭議,依照現有的 機制,必須再度提起訴訟以茲救濟,時間與花費皆是紛爭解決之成本。倘若透過 政策保護規範,規定賽事項目與轉播方式,藉由國家的力量引導資源分配,較易 保障觀眾權益。政策保護策略面臨的挑戰在於如何引起運動轉播權之政策討論,

待討論風氣趨於成熟,較易形成相關之政策。

本研究建議之運動轉播權政策保護規範概念圖如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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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發

協商

仲裁 發生時:

圖三 運動轉

商程序

裁程序 紛爭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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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播權政策

政策目標 保護清單

概括立法 授權行政機

決模式

策保護規範概

標 單)

法 機關

概念圖

公廣 FT 廣集團

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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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科技的發展帶動網路轉播平台興起,除了職棒聯盟官方CPBL TV 平台外,

LAMIGO 桃猿隊經營之 LAMIGO TV,除了轉播球賽外,亦播出自製之娛樂節目;

中信兄弟隊則推出 Brothers TV,接收電視轉播訊號直播賽事;統一 7-ELEVEn 獅隊與yahoo 奇摩網站合作網路轉播主場比賽,職棒 26 年上半球季中職四隊只 有義大犀牛隊沒有主場網路直播,而義大犀牛隊於近日(2016 年 6 月 5 日)宣 布將於下半球季與麥卡貝網路電視合作直播主場賽事,四球團皆透過新科技平台 提供更多的收視管道,由中職四球團積極推動網路收視平台觀之,如何讓更多球 迷可收看賽事亦是其主要目標之一。

未來在有線系統分級付費制度推行後,將再度挑戰觀眾以有線系統為主的收 視習慣,在 OTT 的環境中賽事轉播將有兩種發展可能,其一由政策保護賽事需 由無線、有線、網路共同播出,或是於市場模式由各球團與 OTT 業者訂立轉播 合約,普遍收視之目標或許可透過新科技平台得以體現,不過透過網路轉播賽事,

是否為同步播出,或是需要間隔多久時間(D-Live)轉播;係一次性轉播還是可 以多次播送,或是否為隨選機制隨時隨地皆可收看,收費機制之轉變、網路平台 之獲利模式等,在新科技環境之下,亦可能有更多複雜的機制尚待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