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911 事件後國際社會之反恐國際規範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四節 911 事件後國際社會之反恐國際規範

在國際反恐合作領域之中,反恐立法工作必需被放置在優先進行的位階,因 為反恐行動需要有明確的依據及合法性,因此,國際社會透過聯合國及區域內的 政府間國際組織通過國際反恐公約及議案,讓反恐國際規範逐步建立、發展與成 熟。

一、反恐國際規範

911 事件後,國際形勢變化較為明顯的地方是國際規範的變化,特別是雙重 標準的政策正被國際社會所接受。大國採取雙重標準的政策是國際政治的普遍現 象,一般是大國自己採取雙重標準政策,另一方面卻批評他國採取雙重標準;相 對於1990 年代,911 後大國批評它們採取雙重標準政策的現象減少,國際輿論 對大國的雙重標準政策批評也減少,繼續批評大國雙重標準政策的國家是少數國 家,如北韓、委內瑞拉、伊朗、古巴等。國際社會在防止北韓及伊朗發展核子武 器的同時,默許了印度發展核武器的權力。在阻止伊朗按NPT(Nuclear

Non-Proliferation Treaty)條約規定建立民用的核子設施的同時,美國與不簽署 NPT 的印度進行和平利用核能的合作,而且沒有大國採取反對立場。國際社會 在防止導彈技術向美國的敵對國擴散的同時,沒有大國反對美國與其盟友進行反 導導彈技術合作。這意味著,國際社會開始依據身分差別執行國際規範。也就是,

大國可以做的事,小國是不能做的,盟友可以做,敵對國不能夠做,而且國際社 會開始用雙重標準做為判斷標準。911 事件之後,反恐成為發動戰爭的合法理由,

由美國發動的阿富汗戰爭得到了所有大國的支持,而未以反恐為由而發動的伊拉 克戰爭沒有得到國際社會的支持,美國及以色列以反恐為名發動對黎巴嫩真主黨 的戰爭,國際社會沒有反對,甚至以軍轟炸聯合國觀察站,造成該組織觀察員喪 生後,國際社會也沒有譴責以色列。聯合國沒有任何譴責以色列的決議,只是通 過了一個無約束力的、沒有譴責字詞的、不針對以色列的主席聲明。國際社會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所以不認為有必要譴責以色列,是因為這場戰爭是由美國支持發動的,如果這場 戰爭是由中東小國家發動,國際社會必然會給予譴責。39於是,國際規範被大國 所壟斷,其往往以對大國有利的方向制訂,由其是對美國利益的保護。另外,911 事件後,國際社會開始制定反恐國際規範,行動主體基本上分別可分成聯合國與 區域組織兩個類別,各有功能及特色,茲分述如下︰

(一)聯合國

911 事件發生後的第二天,聯合國大會通過 1368 號決議,譴責恐怖攻擊行 動,並將國際恐怖主義的任何行動視為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威脅。40同時,安理會 表示準備根據《聯合國憲章》(United Nations Charter)中所規定的職責,採取一 切必要的步驟,以對付911 恐怖攻擊,並且打擊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接著,安 理會在9 月 28 日通過 1373 號決議,要求各國採取有效措施,切斷恐怖組織的財 源。2001 年 11 月 12 日,聯合國安理會部長級會議通過了一項《全球努力打擊 恐怖主義的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Global Effort to Combat Terrorism),宣言指 出,恐怖主義行為是21 世紀裡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最大威脅之一,該宣言再度 重申,安理會毫不含糊地譴責一切恐怖主義行為,不論其動機為何,形式與表現 如何,在何處發生,何人所為,皆視為犯罪行為。41而當中的1373 號決議對於 反恐國際法的完善具有相當大的幫助;1373 號決議從 911 事件後初期反恐的迫 切需要切入,規定了一些國際合作、打擊恐怖主義的新規則,具體內容有以下幾 個方面,首先,規定了所有國家不得支持或者默許恐怖主義,也就是,1373 號 決議「重申聯合國大會1970 年 10 月的宣言所確定經安理會 1998 年 8 月 13 日第 1189 號決議重申的原則,也就是每個國家都有義務不在另一個國家組織、煽動、

協助或參加恐怖主義行為,並決定所有國家應該不向參與恐怖主義行為的實體或

39閻學通,「變化中的世界與中國」,現代國際關係,第9 期﹙2006 年﹚,頁 9。

40UN, Consider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Chapter VII of the Charter, January 16, 2009, p. 8.

(http://www.un.org/depts/dpa/repertoire/2000-2003/00-03_11.pdf)

41康紹邦、宮力,國際戰略新論,頁181-18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個人主動或被動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援,包含制止恐怖主義組織招募成員及避免向 恐怖份子提供武器,以及防止在本國領土資助、計畫、協助恐怖組織」。再者,

規定了所有國家不得資助恐怖主義;國際社會在打擊恐怖主義活動的過程中,注 意到了向恐怖組織提供資助的問題,為此,聯合國大會於1999 年 12 月以決議的 形式通過了《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該公約規定了一系列打擊恐怖主義 的新措施;而1373 號決議用大量篇幅的規定來制止恐怖主義,該決議規定,所 有國家應該制止和防止資助恐怖主義行為,同時將以下行為定位為犯罪,其分別 是本國國民或在本國領土內,以任何手段直接或間接及故意提供或籌募資金,以 及意圖將這些資金用於恐怖主義行為或知道資金將用於此行為,另一方面,也毫 不猶豫地凍結進行、企圖進行恐怖主義活動或參與、協助進行恐怖主義活動的個 人,以及禁止本國國民或本國領土內任何人及實體直接或間接進行、企圖進行、

協助、與進行恐怖主義活動的人提供任何資金,另外也要求確保把參與資助、計 畫、籌畫、進行恐怖主義活動、參與支持恐怖主義活動的任何人繩之以法,此外,

在涉及資助、支持恐怖主義活動的刑事調查或刑事訴訟中互相給予最大程度的協 助,包含所需的證據。42第三,完善了庇護制度,1373 號決議規定所有國家應該 對於資助、計畫、支援或進行恐怖活動或提供安全庇護所的人拒絕給予安全庇 護,其宣佈恐怖主義活動、方法、及知情地資助、策劃、煽動恐怖主義皆違反聯 合國宗旨及原則。第四,確定了處理與恐怖主義有關的難民問題的原則,它呼籲 所有國家在給予難民地位前,依照本國法律及國際法的有關規定,包含國際人權 準則,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尋求庇護者不會計畫、協助或參與進行恐怖活動。

第五,完善了引渡國際法,1997 年《制止恐怖主義爆炸的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Terrorist Bombings)規定對恐怖主義爆炸罪犯不 適用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則,1999 年《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

42劉正,「論安理會1373 號決議對反恐國際法的完善」,山東社會科學,第 6 期﹙2003 年﹚,頁 68—69。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則規 定,不得把資助恐怖份子的罪行視為政治罪犯,及對於與政治犯罪有關的罪刑或 出於政治動機的犯罪、視為財務金融犯罪而拒絕引渡或司法互助的請求,1373 號決議以過去公約規定引渡特定罪行的恐怖份子為基礎,呼籲所有國家不得以出 於政治動機為理由,而拒絕引渡被指控為恐怖份子的請求。第六,經由情報交流 向其他國家提供預警。第七,經由有效的邊界管制及對簽發身分證及旅行證的控 制,以及經由防止假造或冒用身分證及旅行證件,防止恐怖份子流動,呼籲所有 國家,找出辦法加緊及加速交流行動情報,尤其是恐怖主義分子或網絡的行動或 流動、偽造或變造的旅行證、販運軍火及爆裂物或敏感材料、恐怖主義組織使用 的訊技術及恐怖組織擁有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所造成的威脅;另外,按照國際法及 國內法交流情報,並且在行政及司法事務上合作,以防止犯下恐怖主義行為,特 別是經由雙邊與多邊安排及協議,合作防止及制止恐怖主義採取攻擊行動。43而 正因為1373 號決議案已經大致上對於各類型的反恐行動做出規範,於是,國際 社會的反恐活動可以順勢展開,因為其不但提供了一個指引的方向,也為反恐行 動奠定了合法性基礎。

此外,聯合國成立了反恐委員會。2001 年底及 2003 年初,安理會兩次召開 外長反恐會議,就加強國際反恐合作通過了兩項行動宣言,重申譴責一切形式的 恐怖主義,呼籲國際社會在聯合國領導及協調下,恪守聯合國的反恐協議,盡一 切可能加強相互合作,合力打擊恐怖主義;會議強調各國協調行動的重要性,提 倡相互容忍及尊重,為加強國際反恐合作創造有利的環境。2004 年 3 月 26 日,

聯合國安理會又通過了第1535 號決議,在保留反恐委員會的同時,新增設一個 由反恐專家及聯合國秘書人員組成的執行理事會,為反恐委員會提供支援及諮 詢,確保反恐委員會決定的落實。44而除了設置因應恐怖主義的專門單位,聯合 國也將反恐立法列為工作重點。

43劉正,「論安理會1373 號決議對反恐國際法的完善」,頁 69—70。

44崔彥、劉漢鵬,「當前國際反恐怖鬥爭新動向及其對國際關係的影響」,頁1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911 事件發生後,聯合國針對恐怖活動興盛態勢,加快反恐立法進程,在 2002 年4 月通過並生效《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2004 年 10 月,安 理會以15 票一致通過 1566 號反恐新決議,強化國際反恐行動。2005 年 1 月,

聯合國反恐委員會召開特別會議,敦促世界各國嚴格執行1373 號決議。45此外,

2005 年 4 月中,第 59 屆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了《制止核子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 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Acts of Nuclear Terrorism),同 時,敦促191 個聯合國成員簽署及批准這項公約。該公約是聯合國第 13 個國際 反恐公約,也是聯合國自從911 事件之後表決通過的第一個國際反恐公約。該公

2005 年 4 月中,第 59 屆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了《制止核子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 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Acts of Nuclear Terrorism),同 時,敦促191 個聯合國成員簽署及批准這項公約。該公約是聯合國第 13 個國際 反恐公約,也是聯合國自從911 事件之後表決通過的第一個國際反恐公約。該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