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應用,應該是指增加「價值」的部份跟過程。但是什麼是「價值」?誰 來界定「價值」?價值和意義一定有它特定的社會脈絡,有特定的社群互動,甚 至可以說是權力的互動關係。數位典藏的應用模式主要有兩種:一是靈感的啟發
,二是素材的應用。前項的改變,起因於數位典藏的工作不僅是把典藏品數位化,
典藏單位對藏品知識的考究及解說,也以後設資料的形式納入數位典藏的資料庫
中;至於後項的改變,是因為數位典藏計畫的大量產出,一方面節省加值廠商投 入數位化的資本,可專注於加值應用的開發,另一方面,這些大規模的數位典藏 可以在教育和娛樂產業兩個發展面向提供加值應用,是明確而普遍樂觀其成的預 期看法(周明,2004;劉少君,2006:163)。
目前,國內數位內容產業將加值應用的範疇界定為八大領域。1.數位遊戲:
以資訊硬體平台提供聲光娛樂給予一般消費大眾;2.電腦動畫:運用電腦產生或 協助製作的連續影像,廣泛應用於娛樂及其他工商業用途;3.數位學習:以電腦 等終端設備為輔助工具進行線或離線之學習活動,包含數位學習內容製作、工具 軟體、建置服務、學習課程服務等;4.數位影音應用:運用數位化拍攝、傳送、
播放之數位影音內容;5.行動應用服務:運用行動通訊網路提供數據內容及服 務,包含手機簡訊、行動數據服務(如導航/地理資訊等);6.網路服務:提供網 路內容、連線、儲存、傳送、播放之服務,包含網路內容(ICP)、應用服務(ASP)、
連線服務(ISP)、網路內容儲存(IDC)等;7.內容軟體:提供數位內容應用服務所 需之軟體工具及平台、包含內容工具/平台軟體、內容應用軟體、內容專業服務 等;8.數位出版典藏:數位出版、數位典藏、電子資料庫(新聞、數據、圖像等)(項 潔,2004:4)。
從加值應用的角度來看,數位典藏加值產業包括:出資進行典藏數位化工程 者、實體藏或數位典藏管理者、數位典藏授權者、數位典藏加值與使用者、行銷 市場開發者等五種角色。典藏數位化工作兼具保存與利用兩項特性,國家於其中 挹注大量的資金,數位典藏之利用是否也能產生相對的經濟效益及實質回饋,已 引起各方的關注。數位典藏本身經濟價值及可交交易的服務或商品後,才能形成 較高產值,使典藏數位化工程及後續維護所需的資金源源不絕(項潔,2004:6)。
國外對於數位典藏的授權及加值應用早已行之有年,歐美國家在授權商品市場的 發展較成熟,所衍生的商機十分可觀。相較於國內公立的典藏單位尚無單一窗口 處理數位素材之授權,政府也未建立公正的第三者機構,負責數位典藏授權事 務。典藏單位擁有豐富的文化史料及藝術創作資源,如果缺乏合法合理的流通管 道,即使累積再多的文化資源,仍無法使創意緜延、知識傳播。為建立一個合理 且有彈性的著作權保護方式,國內外公共典藏和私人創作的代理機構應運而生,
負責數位典藏的授權業務,以下為國內外數位典藏較具代表的授權機構。
(一)國外數位典藏授權
1.美國:The Museum of Modern Art(MoMA) http://www.moma.org/index.htm/
MoMA 以蒐藏十九世紀末至今的現代藝術品為主,該館原本由內部自行處 理數位典藏的授權與流通業務,為更有效推廣影像及提供服務,委由義大利的 Scala Archives of Florence 負責 MoMA 館藏影像作品的授權事務。
圖26. MoMA 入口網站
2.英國:Design and Artists Copyright Society(DACS) http://www.dacs.org.uk/
這是 1984 年由一群視覺藝術創作者成立的非營利性質之會員制組織,主要 是對著作權使用者提供授權,目前代理超過36,000 位國際藝術家的作品,亦為 16,000 位商業視覺藝術創作者處理集體授權事務。其管理係透過授權系統,由 DACS 代表視覺藝術創作者與被授權的一方進行協調,分配授權利益,其中收益 的25%作為 DACS 營運之用;75%則為創作者所有。
圖27.DACS 入口網站
3.法國:The Réunion des Musées Nationaux(Photo RMN) http://www.photo.rmn.fr/
由 RMN 的 Photo agency 負責代理 53 所法國公私立博物館約 20 萬張的圖像 之授權業務,以單一窗口主導從事圖像正片與數位圖像之授權,供市場之營利與 非營利之用。
圖28. Photo RMN 入口網站
4.澳洲:Visual Arts Copyright Collecting Agency(Viscopy) http://www.viscopy.com/
於 1996 年國家視覺藝術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Visual Arts-NAVA) 所創,授權代理25 萬位澳洲和其他國家的視覺藝術家及其作品,它扮演藝術家 與市場間的中介角色,提供數位影像及線上授權。
圖29.Viscopy 入口網站
5.日本:社團法人日本藝術家聯盟 http://www.jaa-iaa.or.jp/
由日本藝術家、攝影著作權協會及美術著作權聯合成立的藝術著作權機構 (Japan Art, Photograph and Graphic Art Copyright Organization, APG-Japan),提供著 作權人、作品、著作權人資訊之檢索,以及作品登錄等服務。
圖30.社團法人日本藝術家聯盟入口網站
(三)國內數位典藏授權
而國內為建立合理且有彈性的著作權保護方式,中央研究院參與由史丹佛大 學法律系2001 年所創設的「創意公共園地」(Creative Commons)。這是一個能讓 著作者將自己的創作放入公共領域,採合作與社群意識,透過創意公用授權條款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之規範,使創作能自由地散佈流通。這個公共園地成 立目的除了增加線上原生創作的數位化,更希望透過這個公共平台,讓所有人以 便宜且簡易的方式取得並應用原生創作(資料來源:creativecommons.org)。
除此之外,近年來如藝奇網、華藝數位藝術(如圖 31)及富爾特公司等國內私 人廠商,洞察數位授權背後的商機,而積極涉足藝術授權領域,這些業者先取得 藝術創作物或典藏品的授權,由著作權人、著作代理權者及消費者,透過市場機 制決定授權價格,訂定契約規範素材之運用,而著作代理商也會將授權的素材製 成資料庫供使用者瀏覽、檢索及交易(資料來源:portal.airiti.com/modules/tinyd0)。
圖31.華藝數位藝術股份有限公司入口網站
綜觀上述國內外業界數位典藏加值現況,學者建議未來數位典藏加值推廣,
首先必須要規劃數位典藏應用發展之政策白皮書,再由典藏單位與相與相關專家 進行需求書之修訂,指引產業未來方向,有助於相關政策的推動;再者,必須擬 訂數位典藏加值使用條例,釐清數位典藏法律歸屬於定位及使用條例,並依數位
典藏管理與使用需求,提出可兼顧智慧財產權保護、流通及授權之機制;第三,
數位典藏素材之檢索、授權及鑑價必須由產官學各界研訂,當授權機制及聯合目 錄共通平台成形,可交由具公信力且有商業概念的組織進行平台的更新、維護與 管理;第四,整合政府資源,鼓勵數位典藏加值產出之商業化;最後,希望建立 數位典藏虛擬園區,以形成產業聚落,為數位典藏產業建立知識平台及諮詢管道 (項潔等,20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