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876 87.1
沒有 130 12.9 對於學校訂立的手機使用規範內容,你
是否了解
了解 839 83.4 不了解 167 16.6 你是否會遵守手機使用規範
會 596 59.2
視場所而定 70 7
不會 339 33.7 對於學校訂立的手機使用規範,你認為
是否合理
合理 486 48.3 不合理 118 11.7 無法評判 402 40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二)手機規範內容與罰則建議
(表4-2-11)從表5-2-11得知認為同學在學校使用手機不會干擾學習占82.8%最多,認為需 訂立手機使用規範占81.71%最多,規範項目以規範使用時間占47.08%最多,
認為需訂立罰則占78.63%最多,違規使用以先沒收下課再歸還占58.79%最多
。
1.干擾學習分佈情形:認為同學在學校使用手機不會干擾到學習833人占82.8
%最多,會干擾到學習173人占17.2%比率最低。
2.使用手機是否規範分佈情形:認為需規範822人占81.71%最多,認為不需要 規範184人占18.3%比率最少。
3.需要規範的項目分佈情形:以規範使用時間387人占47.08%最多,其次是規 範使用場所277人占33.70%,規範使用功能85人占10.34%,規範使用對象69 人佔8.39%,其它4人占0.49%比率最少。
4.是否需訂立罰則分佈情形:以需訂立罰則791人占78.63%最多,不需訂立罰 則215人占21.4%比率最少。
5.手機使用規範罰則建議分佈情形:以先沒收下課再歸還465人占58.79%最多
,其次是建議先沒收,再請家長領回269人占34.01%,建議禁止攜帶手機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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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占7.21%比率最少。
表4-2-11 手機規範內容與罰則
分類項目 項目 樣本數 N=1006 百分比
同學在學校使用手機會不會 干擾到你的學習
會 173 17.2
不會 833 82.8
對於手機使用你認為是否需 規範?
需規範 822 81.71
不需規範 184 18.3
對於手機使用規範,你認為最 需要規範的項目是哪一個?
使用時間 387 47.08
使用對象 69 8.39
使用場所 277 33.70
使用功能 85 10.34
其他 4 0.49
對於不遵守學校手機使用規 範的同學是否需訂立罰則
需要 791 78.63
不需要 215 21.4
對於不遵守學校手機使用規 範的同學你的建議
先沒收下課再歸還 465 58.79 沒收,請家長領回 269 34.01 禁止攜帶手機 57 7.21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從以上資料發現,有八成的學生認為別人使用手機不會干擾到學習。但仍認為在 學校使用手機是需要規範及訂立罰則,最需要規範的項目以規範使用時間占47.08%
最多,其次是規範使用場所占33.70%,規範使用功能占10.34%,規範使用對象佔8.39
%,其它占0.49%比率最少。對於不遵守學校手機使用規範的罰則建議以先沒收下課 再歸還占58.79%最多,其次是建議先沒收,再請家長領回占34.01%,建議禁止攜帶 手機占7.21%比率最少。顯示顯示學生對於學校為維持大多數學生的受教權而規範是 支持的。國中學生的民主法治教育是成功的,校方應多善用學生這方面的素養達到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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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共榮、共管的境界。
小結:
研究發現超過八成學生知道學校有訂立手機使用規範且了解內容,有六成的學生 會遵守學校手機使用規範,有四成學生不會遵守或會視場合決定是否遵守,這些學生 之中有些是認為手機使用規範不合理,有些則是因為無法評判是否合理而不遵守,研 究也發現有一成左右的學生抱著不想遵守也不想了解的心態。建議學校未來應教導學 生學習在何時、何地與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利外,學習尊重程序正義,學習公平對待及 權利義務對等的觀念與行為模式。可參考約漢彌勒(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 )的自 由論,其學說曾論及一個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範園才是真自由,在行為自 由方面,約翰彌勒將個人的行為區分為「涉己的」( self-regarding )與「涉人的」
( other-regarding)行為兩種領域。他認為:涉己的行為應有絕對的自由,涉人的行為則 在危害別人的利益時就應該受到約束,甚至懲罰(李酉潭, 1988:45 ) 。
有八成的學生認為別人使用手機不會干擾到學習。但學校仍需要訂立手機使用規 範及罰則,最需要規範的項目以規範使用時間,其次是規範使用場所。對於不遵守學 校手機使用規範的罰則建議以先沒收下課再歸還最多,其次是建議先沒收,再請家長 領回,這兩點可作為學校日後檢討手機使用規範時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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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差異性分析
以下研究依國中生不同背景變項(性別、年級)與手機使用情形與對學校手機使 用規範認同度進行卡方同質性的檢定探討是否存在差異,及事後調整殘差修正以了解 殘差值是否有高估或低估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