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亞投行之成立與發展
第二節 亞投行之制度設計
亞投行是按照國際多邊開發銀行的模式和原則運作、重點支持亞洲地區基礎 設施建設的政府間性質之亞洲區域多邊開發機構。亞投行的設立目標是創建一個 平等、包容和高效的基礎設施投融資平臺。18根據亞投行 57 個意向創始會員國 於 2015 年 6 月 29 日簽署,並且在同年 12 月 25 日生效的《亞投行協定》,可以 從亞投行成立宗旨、銀行職能、成員國資格、業務對象、業務定位、業務原則、
融資條件、管理架構等組織章程,深入探討亞投行之制度設計。
一、 成立宗旨
亞投行成立宗旨係透過對基礎設施及其他生產性領域的投資,促進亞洲經濟 可持續發展、創造財富並改善基礎設施互聯互通;並與其他多邊和雙邊開發機構 緊密合作,推進區域合作和夥伴關係,共同應對發展挑戰。另《亞投行協定》所 稱「亞洲」和「本區域」,係根據聯合國定義的亞洲和大洋洲等地理劃分。19
二、 銀行職能
亞投行為履行其成立宗旨,應具備「推動區域內發展領域的公共和私營資本 投資,尤其是基礎設施及其他生產性領域發展」、「利用其可支配資金為本區域 發展事業提供融資支持,包括最能有效支持本區域整體經濟和諧發展的項目和規 劃,並特別關注亞洲區域欠發達成員的需求」、「鼓勵私營資本參與投資有利於 區域經濟發展,尤其是基礎設施及其他生產性領域發展的項目、企業和活動,並 在無法以合理條件獲取私營資本融資時,對私營資本進行補充」,以及「為強化 上述職能開展的其他活動和提供的其他服務」等職能。20此外,透過金融槓桿的
18 舒建中,「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與國際金融秩序」,國際關係研究(北京),第 4 期(201 5 年),頁 15-26。
19 參見《亞投行協定》第 1 條規定。
20 參見《亞投行協定》第 2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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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亞投行的法定資本額 1,000 億美元應可放大 5-10 倍,並創造出 5,000 億至 1 兆美元的資金支援規模,對於亞洲地區到 2020 年平均每年基礎建設投資高達 8,000 億美元的資金需求,應能提供有力的經濟支持。21
三、 成員國資格
亞投行成員國資格向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之亞洲域內、外成員開放。不 享有主權或無法對自身國際關係行為負責的申請國,應由對其國際關係行為負責 的亞投行成員國同意或代其向亞投行提出加入申請。22
在創始會員國部分,各國除了應該在 2016 年 3 月 31 日前提出意向申請外,
根據《亞投行協定》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和第 58 條規定,各個意向創始會員國 必須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依照該國內部合法程序同意簽署《亞投行協定》,
並於前述期限內將該國的核准文件向《亞投行協定》保存人(中國政府)交存,
方能正式取得創始會員國資格。23在 57 個亞投行創始會員國中,目前仍有巴西
(受到前總統羅賽芙 2016 年 8 月遭彈劾及政府缺乏資金等影響而延宕)、南非
(以處理新開發銀行事務為優先,亞投行次之)、科威特、西班牙等 4 國迄未於
《亞投行協定》規定期限內,完成其國內簽署《亞投行協定》之程序,並已獲得 亞投行理事會同意延期 12 個月(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24
四、 業務對象
亞投行可向任何成員國或其機構、單位、行政部門或在成員國的領土經營之 任何實體或企業,以及參與亞洲區域經濟發展的國際或區域性機構提供融資。25
21 吳福成,「中國大陸推動建立多邊開發銀行的戰略思維」,第 9 頁。
22 參見《亞投行協定》第 3 條規定。
23 依據《亞投行協定》第 57 條規定,《亞投行協定》之保存人為中國政府。
24 “China-led AIIB gives Brazil and South Africa extra year to join,” Financial Times, March 28, 2017, accessed May 30, 2017, https://www.ft.com/content/c0c0f6f2-1384-11e7-b0c1-37e417 ee6c76?mhq5j=e2.
25 參見《亞投行協定》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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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業務定位
亞投行的業務定位為準商業性,並且具備提供商業借貸而非全然為減貧借貸 的特徵。26初期係對成員國的基礎建設提供主權貸款,並設立信託基金,以應對 不能提供主權信用擔保的項目,同時引入「公私合作夥伴關係模式」(PPP),
透過亞投行和相關國家出資,與私營部門合理分擔風險和回報,並採取「銀行+
基金」的模式進行營運,以確保其資金規模。27此外,亞投行係以「直接貸款、
聯合融資或參與貸款」、「參與機構或企業的股權資本投資」、「對全部或部分 用於經濟發展的貸款提供擔保,並且作為直接或間接債務人」、「根據特別基金 使用協定,配置特別基金資源」、「提供技術諮詢、援助或其他類似形式的援助」、
「由理事會以特別多數投票通過的其他融資方式」等方法開展業務。28
六、 業務原則
亞投行業務開展原則為「不得在成員國反對的情況下,在該成員國境內開展 融資業務」、「審議融資申請時,應綜合考慮有關因素,同時適當關注借款方以 亞投行認為合理之條件從別處獲得資金的能力」、「提供或擔保融資時,應適當 關注借款方及擔保方未來按融資契約規定的條件履行其業務之可能性,並應採取 亞投行認為適合該項融資風險的利率、其他費用和還本安排等融資條件」、「不 可對融資項目的貨物和服務採購進行國別限制」、「應採取必要措施保證亞投行 提供、擔保或參與的融資資金僅用於融資所規定的目標,並應兼顧節約和效率」、
「應儘可能避免將過多資金用於單一或某些成員國的利益」、「應設法保持亞投 行股權資本投資的多樣化。除非出於保護投資的需要,否則亞投行在其股權投資
26 Gregory T. Chin, “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 Governance Innovation and Prospects,”
Global Governance, Vol. 22, Issue 1 (January-March 2016), pp. 18-21.
27 趙永祥、吳依正,「從亞投行與一代一路看中國海外經濟版圖擴張與對臺灣經濟發展之影響」,
全球管理與經濟,第 11 卷第 2 期(2015 年 12 月),頁 99-118。
28 參見《亞投行協定》第 11 條第 2 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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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中,對所投資的實體或企業不應承擔任何管理責任,也不應尋求對該實體或 企業的控制權」。29
七、 融資條件
亞投行在發放、參與或擔保貸款時,應依照前項之業務原則及《亞投行協定》
其他條款的規定,充分考量保障銀行收益和財務狀況需求來訂立契約,以明確該 貸款或擔保的條件;當貸款或擔保對象非亞投行成員國時,若亞投行評估後認為 可行,可要求該貸款或擔保項目執行所在地的成員國,或者該成員國之某個政府 或其他機構,為貸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費用的按期履約償還提供擔保;任何股權 投資金額不得超過亞投行董事會政策文件所允許對該實體或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的比例;另按照「貨幣風險最小化」的政策規定,亞投行可以使用成員國的本國 貨幣對亞投行在該國的業務提供融資。30
八、 管理架構
亞投行的核心理念是精幹(lean)、廉潔(clean)、綠色(green),並致力 促進發展綠色經濟和低碳經濟,31建構一個高效、靈活、架構簡單、運作方便的 機構,同時,藉由採購專業服務方式,避免業務運行和機構本身造成腐敗的機會,
以及信貸政策遵循綠色和永續發展的原則。亞投行管理架構設有理事會、董事會 和管理層等三層。理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依據《亞投行協定》之章程規定,可 授權董事會和管理層一定的決策權力。在決策流程方面,亞投行理事會採用簡單 多數、特別多數和超級多數等原則決策,理事會討論的議題,應由簡單多數決定;
接納新會員國採用多數決原則決議;選舉行長、增加資本、協改協定、下調亞洲
29 參見《亞投行協定》第 13 條規定。
30 參見《亞投行協定》第 14 條規定。
31 「亞投行意向創始會員國將超過 35 個 將對腐敗零容忍」,新華網,2015 年 3 月 22 日,檢索 日期:2017 年 5 月 25 日,網址: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5-03/22/c11147219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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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內出資比例等重大事項則以超級多數批准。32此外,亞投行不設置常任理事 會,並僅設置非常駐董事會,每年定期開會就重大政策進行審議,33並建立行之 有效的監督機制,以落實管理層的責任。34此一「非常駐」的管理機制,被視為 是有別於國際貨幣基金和世界銀行的創新作法,有助於精簡組織結構、提高運作 效率及降低營運費用,進而將資金運用於相關投資項目。35同時也呼應世界銀行
「現代化治理機制」高階委員會(High-Level Commission on Modernization)於 2009 年提出的報告,該報告對世界銀行設置常駐執行董事會,負責核准所有新 政策與借貸計畫的作法提出批評,認為此一作法雖可形成管理上的制衡機制,但 相對需耗費每年 700 萬美元的高額人事支出,易減緩相關計畫準備進程,使世界 銀行的運作效率不彰,亦會加深執行董事會與管理層之間的緊張關係。36(有關 亞投行的組織結構將於第四章第一節進行深入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