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東協人權建制的浮現
第一節 亞洲價值時期(1991~1997)
1991 年蘇聯瓦解,冷戰正式結束,也象徵著美國主導的政治經濟原則獲得 重大的勝利,民主、自由、法治、人權頓時成為國際間的重要課題。而 1991 年 10 月,聯合國與柬埔寨各方所簽署的《巴黎和平協定》(Final Act of the Paris Conference on Cambodia)也象徵東南亞地區冷戰對抗的結束。1992 年,日裔美 籍學者福山(Fukuyama)宣稱民主已取得勝利,人類歷史發展已到達終點,並認 為不民主、不自由、不法治的國家終將失敗。這種普遍樂觀的國際氛圍無疑對國 際人權事務的推動架設了一個有利的舞台。
冷戰的終結使原本被意識形態因素所掩蓋的種族、宗教、歷史宿怨等問題逐 漸勃興。1991 年 11 月,印尼發生「帝利大屠殺」(Dili massacre),印尼總統蘇哈 托強行鎮壓東帝汶,9 引起國際社會的批評。此外,泰國將軍蘇欽達(Suchinda)
未經選舉即發動軍事政變。再者,緬甸「恢復法律和秩序委員會」(State Law and Order Restoration Council, SLORC)於選舉中落敗,卻將失敗責任歸咎於緬甸境 內的穆斯林族群,若開邦(Rakhine)的羅興亞人(Rohingya)因而遭受嚴重迫害,
逃亡至其他東南亞國家。同時,緬甸軍政府大量軟禁反對派人士或收押政治犯。
由此可見,冷戰終結後的樂觀氛圍和東南亞政治局勢的動盪,刺激了 1993 年 6 月 14 日至 25 日於維也納的第二屆世界人權大會(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的出現。東協國家為了先協調彼此的立場,於 3 月 29 日至 4 月 2 日在曼 谷召開「亞洲世界人權大會」(Asia 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10 新加 坡與印尼代表於會議中均陳述人權的文化相對主義(cultural relativism),以抗衡
9 東帝汶於 1975 年 11 月 28 日脫離葡萄牙而獨立,成立「東帝汶民主共和國」,但 9 天之後馬上就 被印尼強行軍事占領,1976 年 7 月更成為印尼的一省——東帝汶(Timor Timur)。
10 1993 年 6 月,聯合國於維也納召開「世界人權大會」。但在該會議召開之前,非洲、南美洲及亞 洲太平洋分別在 1992 年 11 月的突尼斯、1993 年 1 月的聖荷西和 1993 年 3 月的曼谷,舉辦區域 預備會,以收集各個區域會議最後的決議,並通過三項區域會議的宣言(陳瑤華,2010: 131)。
然而,西歐及其他區域(West Europe and the other Group)各國則決定不舉辦區域會議(廖福特,
2013: 30)。
西方的人權普世主義(universalism)。11 最後,會議通過《曼谷人權宣言》(The Bangkok 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簡稱《曼谷宣言》(Bangkok Declaration)。 從基本原則上來看,《曼谷宣言》贊成人權的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賴性,但 議所發表的《聖荷西宣言》(Sam Jose Declaration)並沒有針對聯合國人權機制提 出意見(廖福特,2013: 30)。由此可見,東南亞國家比起非洲國家更願意對國際
2010: 132-133)
12 《曼谷宣言》第二十九條:「強調必須加強人權中心,給予它必要的資源,使它能夠及時而有效 地在促進人權方面向提出請求的國家提供廣泛諮詢服務和技術援助方案,並使它能夠在有關機 構核准的人權領域為其它活動提供充足資金。」
13 《曼谷宣言》第三十條:「呼籲發展中國家增加在聯合國人權中心的代表性。」
1993 年 6 月 25 日,世界人權會議通過了《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 of Action, VDPA),第一條即確認人權的普世性不容質疑,
是全人類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保護和促進人權和基本自由是各國的責任。第五 條強調人權的特性即是「普世性、不可分割性、相互依賴性和相互關連性」。14 整 體上,VDPA 涵蓋了諸多國家代表的意念,雖然彼此之間可能是衝突的,但是卻 能滿足所有人的訴求,而成為往後國際人權研究不斷引用的重要文件(廖福特,
2008: 8)。同時,也表示「應該在各個區域成立能促進並保障人權的區域人權建 制,尤其是那些尚未存在該機制的地區」。
同年 7 月 24 日,第 26 屆東協外長會議於新加坡召開,並通過了《東協聯合 聲明》(ASEAN Joint Communique),確認了人權是相互關連且不可分割,由公民、
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所構成,但必須合理的考慮特定文化、社會、經濟 和政治的特殊性。此外,東協也同意「考慮建立適當的區域人權機制」。15 然而,
《東協聯合聲明》發表後,實質上卻很少行動付諸行動(Durbach, Renshaw &
Byrnes, 2009: 215; Yap, 2013)。16 由於該聲明同時承認《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
和《曼谷宣言》,使其本身成為一個矛盾的綜合體;換言之,既承認 VDPA 的人 權普世性,又承認《曼谷宣言》的文化相對性,使其成效大打折扣。
1994 年,新加坡內閣資政李光耀(Lee Kuan Yew)接受 Fareed Zakaria 於《外 交事務》(Foreign Affairs)的訪問,進一步闡述「亞洲價值」的內涵,強調個人 主義的西方式民主並不適用東亞的家庭導向式文化。東亞國家(如亞洲四小龍)
經濟蓬勃發展的原因在於「儒家主義」(Confucianism)的五個特性:第一,階層 式集體主義(hierarchical collectivism),即對群體中的領袖忠誠。第二,家父長制 的菁英領導(paternalistic meritocracy),即道德領袖的德政。第三,人際互惠性
14 VDPA 全文:http://www.ohchr.org/EN/ProfessionalInterest/Pages/Vienna.aspx
15 The ASEAN foreign ministers declared that the regional grouping should “consider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appropriate regional mechanism on human rights” to support the Vienna World 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 concluded that same year.
16 泰國著名的國際人權律師蒙丹蓬(Vitit Muntarbhorn)表示:「對於東協外長會議呼籲考慮建立適 當的區域人權建制,東協在此後的十年間幾乎沒有什麼進展,對於該機制的樣貌和存在均沒有什 麼想法。」(Durbach, Renshaw & Byrnes, 2009: 215)
和調和(interpersonal reciprocity and accommodation),即避免和他人發生衝突。
第四,社群利益和和諧(communal interest and harmony),即為了社群而犧牲個 人利益。第五,儒家式家庭主義(Confucian familism),即把家庭置放在個人之 上(Nathan, 2012)。李光耀的亞洲價值論調後來得到馬來西總理馬哈迪和印尼總 統蘇哈托的肯認,讓新加坡、馬來西亞和印尼成為當時東南亞地區堅固的亞洲價 值同盟。當時除了菲律賓仍支持人權普世性之外,其餘東南亞國家均大致採取亞 洲價值之立場,而東南亞國家在經濟上的蓬勃發展無疑成為該論述的支撐基礎。
同時,這也代表了中國的人權政策之立場,1980 年代鄧小平即試圖為中國的人 權政策定調,並反映在前述的世界人權大會上。
相對於亞洲政府在人權政策上高唱亞洲價值,亞洲非政府組織則贊同人權規 範的普世性。1993 年曼谷世界人權大會的同時,這些非政府組織也在曼谷召開 會議,並發表了《我們的聲音-曼谷非政府組織人權宣言》(Our Voices: The Bangkok NGO 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強調「普遍的人權標準根植於許多 文化,亞洲的文化傳統也不例外」。接著,選定於《世界人權宣言》通過 50 周年
(1998 年 5 月 14 至 18 日)在韓國光州發表《亞洲人權憲章》(Asian Human Rights Charter: A People’s Charter),闡明亞洲非政府組織和公民社會的觀點,並批評「亞 洲價值」的說法的虛假,只是在「為了他們的威權所做的巧妙偽裝」(thin disguise for their authoritarianism)(蘇鈺楠,2013: 102-103)。此外,1994 年還未當上南韓 總統的金大中同樣在《外交事務》上發表一篇標題為〈文化是宿命嗎?亞洲反民 主價值的迷思〉(Is Culture Destiny?The Myth of Asia’s Anti-Democratic Values)
的文章,回應「民主不適用於亞洲」的論述,金大中(Kim Dae Jung)認為東亞 國家過去的傳統文化並非文化決定論的悲觀宿命;相對的,對於民主與人權的追 求是普世皆然,不因文化差異而有不同(Kim, 1994)。
另一方面,雖然亞洲價值論者聲稱以「儒家主義」為核心支柱,但事實上儒 家學界並未回應這些亞洲獨裁者所定義的亞洲價值之概念(Thabchumpon, 2008:
144-145)。印度學者 Sen 則質疑是否真的有亞洲價值的存在,17 認為民主和人權 已是一種普世價值,這種普世性並非全民的認同,而是「任何一個地方的人民都 認為它有價值」(Diamond, 2007: 46-47)。
由此可見,該決議文與金大中的發言無疑反證了部分亞洲政府鼓吹的亞洲價 值論調之虛偽,如果亞洲文化與西方文化、甚或是其他各地區的文化真的存在著 根本性差異,則不僅是政府會表達亞洲價值這類文化相對主義立場,連國內或跨 國公民社會亦如是,但事實卻不然。這些亞洲國家之所以揭起亞洲價值之論調,
並不是亞洲文化真的有什麼根本性差異,可以使其不用遵守國際人權標準,而是 它們試圖運用亞洲價值論調來為自己國內不佳的人權紀錄和獨裁統治找合理化 的託辭(Donnelly, 2003)。事實上,當時這些持亞洲價值論調的國家,例如李光 耀的新加坡、馬哈迪的馬來西亞、蘇哈托的印尼,以及江澤民的中國,均處在獨 裁或威權政府之下。
綜上所述,亞洲價值宣稱區域性的共享文化導致東亞國家的集體主義與和諧,
而非個人主義與擅作主張(self-assertion)。因此,個人是家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而家庭又是社會的一部分;社會秩序的維持來自於家庭,而政府僅是保護此功能 的運作不受其他因素所阻礙(Nathan, 2012)。但實務上,「亞洲價值」無疑阻礙 東協區域人權建制的發展,因為它為東協國家開了後門,以合理化人權保障和促 進必須考慮特定的文化、社會、經濟和政治之情形(Yap, 2013)。由此可知,「亞 洲價值」是一種亞洲統治者為了合理化自身獨裁/威權統治的託辭和擋箭牌
(Donnelly, 2003; 陳瑤華,2010: 133)。由於這段時期東南亞國家的經濟蓬勃發 展,使「亞洲價值」和「亞洲相對主義」有了正當性基礎。因此,即便《東協聯 合聲明》承諾考慮建立適當的區域人權建制,但實際上卻無任何實質進展,聲明 淪為一種外交辭令。此種狀態一直持續到 1997 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之前。
17 Amartya Sen 認為,亞洲有那麼多的風土民情、不同的宗教、不同的信仰,我們難以想像亞洲有 單一一套的價值叫做亞洲價值。他進而質疑專制獨裁有助於經濟成長的說法(黃默,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