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東協人權建制的浮現
第二節 東協人權建制形成期(1997~2007)
1997 年 5 月,泰銖(baht)遭受大規模的投機攻擊,泰國政府投入近百億美 元的外匯存底支撐,並配合採行縮減財政支出、提高基本利率、禁止商業銀行借 貸泰珠與境外金融機構或投資人等措施,以遏止泰銖投機性的賣壓,但仍無力支 撐。7 月 2 日,泰國宣布放棄已實施 14 年的以釘住美元為主的一籃通貨匯率制,
改採管理浮動匯率制,從而引起泰銖大幅貶值,當日貶值達到 15.59%(黃仁德、
林進煌,2007: 103)。受到泰銖貶值的影響,立刻引發一連串的系統性效應,印 尼盾(rupiah)、菲律賓披索(peso)、馬來西亞幣(ringgit)、新加坡幣等輪番劇 貶,亞洲金融危機至此全面爆發。
在金融風暴的襲擊下,東協國家在 1990 年代初期動輒 5%至 10%的經濟成 長率自 1998 年後大幅衰退,多數國家甚至出現負成長(楊昊,2008: 152)。同時,
亞洲金融危機帶來的社會失序強化了國內民眾對政府的憤怒,他們要求終結這些 執政菁英的貪腐和裙帶主義,從而導致東南亞的獨裁/威權政權相繼倒台,或是 進一步開啟民主化進程。1997 年 11 月,泰國總理差瓦立(Chavalit Yongchaiyudh)
18 因無力解決亞洲金融危機所帶來的社會動盪和失序,而被迫下台,民主黨的川 立派(Chuan Leekpai)繼任之,並制定相當進步的憲法-《人民憲法》(People's Constitution),加速泰國民主化進程。1998 年 5 月,印尼總統蘇哈托辭職,並以 其代理人哈比比(Habibie)代替之,終結蘇哈托 32 年的威權統治,也步上民主 化的軌道。2001 年 1 月,菲律賓第二次「人民力量革命」(People’s Power Revolution)
迫使總統艾斯特拉達(Joseph Estrada)下台,艾若育(Macapagal-Arroyo)繼任 之。2003 年 10 月,馬來西亞總理馬哈迪下台,由巴達威(Abdullah Ahmad Badawi)
繼任之,終結馬哈迪 23 年的威權統治(Yap, 2013)。
18 事實上,差瓦立(Chavalit Yongchaiyudh)是透過民主選舉的方式而成為總理,是故差瓦立的下 台較不是因為民主化的訴求,而是因為他無力解決亞洲金融危機所帶來的社會動盪和失序,而被 迫辭職。進一步理解可知,差瓦立早年為將軍,直到 1988 年才開始投入政治。1990 年退役後,
更是成立了他自己的政黨-新希望黨,接著投靠塔克辛陣營的泰愛泰黨、人民力量黨和為泰黨。
圖 3- 1 亞洲金融危機在東南亞地區的影響範圍
資料來源: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Asian_Financial_Crisis.png
亞洲金融危機讓東協區域合作進程逐漸從模糊曖昧的政治宣示,發展成兼具 實際合作方針與階段性規畫的協力藍圖。深究之,會發現東協除了致力於回應國 際權力政治與經貿整合的發展趨勢之外,更希望能強化各種旨在建立內部共同體、
促進區域認同與整合的「域內建構」(internal construction),而這正是後亞洲金融 危機時期東協區域合作的發展特色:建立一個穩定、繁榮與和平的東協共同體(楊 昊,2008: 147)。另一方面,亞洲金融危機所引發的國內政治動盪,也使一些東 南亞國家的威權政體相繼倒台,並開啟民主化進程,也間接加速了東協人權合作 機制的推動。大體上,後亞洲金融危機時期的東協人權合作進程包括:1997 年
《東協願景 2020》(ASEAN Vision 2020)、1998 年《河內行動計畫 1994-2004》
(Hanoi Plan of Action 1999-2004, HPA)和 2004 年《永珍行動綱領 2004-2010》
(Vientiane Action Program 2004-2010, VAP),這些法制化發展使相關人權行動要 點逐漸納入東協工作計畫裡,從而導致東協人權建制的形成。
1997 年 12 月,東協於吉隆坡召開第 2 屆的非正式領袖會議,會中除了就金 融危機發表聯合宣言並提出相關重建工作及決心之外,19 還提出《東協願景
19 這份宣言確認了東協國家將提早執行馬尼拉架構(Manila Framework)以強化區域監控機制,並
2020》,揭示東協未來整合的方向,經歷金融危機後的東協各國深深體會到集體 合作的重要,唯有透過彼此更密切的合作,強化東協區域內部和外部之間的互動 聯繫,方能成為東亞區域一股穩定的力量(Manea, 2009: 38)。此外,它也使東協 逐漸從「內向型」(inward-looking)區域主義逐漸轉型成「外向型」(outward-looking)
區域主義,不僅關切自己區域的內部事務,也開始和其他區域性組織建立對話管 道,並希望在 2020 年創造出一個能代表會員國對外交往的行為者,宣示「一個 願景、一個認同、一個共同體」(One Vision, One Identity, One Community)。
1998 年 12 月,第 6 屆東協高峰會通過《河內行動計畫 1999-2004》(HPA), 作為達成《東協願景 2020》的步驟,透過一個五年計劃來達成在 2020 年以前實 現區域的「和平、穩定與繁榮」。該計畫第一次綱要了人權行動要點,但只列舉 兩項:第一,強化東協國家在人權領域上的資訊交換,為了促進和保護所有人類 的人權和基本自由,以符合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UDHR)和《維也納 宣言和行動綱領》(VDPA)。第二,逐漸落實《兒童權利公約》(CRC)和《消除 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和其他關於婦女與兒童的國際機構。
2004 年 11 月,第 10 屆東協高峰會宣布以《永珍行動綱領 2004-2010》(VAP)
來繼承《河內行動計畫 1999-2004》,系統性的詳列七個人權行動要點:第一,完 善既有的人權機制和相應機構,包括各個促進婦女與兒童權利的部門;第二,既 有人權機制間的諒解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MOU)的促成和採 納;第三,工作方案網絡的促成;第四,人權教育和人權認知的促進;第五,既 有人權機制間的合作網絡之建立;第六,詳細計畫保障和促進移工權利的機構;
第七,建立兒童與婦女權利保障委員會(Ciorciari, 2010: 7)。
大體上,無論是 HAP 還是 VAP,皆與 1993 年的《曼谷宣言》存在某種程度 的相似性,例如都著重在婦女、兒童、移工和身心障礙者權益,但深究之,HAP 和 VAP 所揭示的行動要點與亞洲價值時期中的《曼谷宣言》最大的差異是,後
加強經濟與技術合作。這份非正式領袖會議聯合宣言特別重申成員國的團結立場,以共同克服當 前危機(楊昊,2008: 152)。
者強調這些對象的權益後,就較沒有後續行動來具體化這些行動要點;相反的,
HAP 和 VAP 則持續將這些行動要點逐步具體化、法制化。此外,亞洲價值時期 較為綱要式的列舉,而形成期則是在綱要式列舉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且明顯的 可以看到這些行動要點在一個又一個的藍圖、願景中被展現出來。
整體上,這些行動要點於後續發展上取得了某些成果,尤其是婦女權利、人 口販運和移工權利:第一,2004 年 6 月 30 日,《東協區域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 歧視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 in the ASEAN Region)。第二,2004 年 11 月 29 日,於寮國永珍通過了《東協打擊尤以婦女和 兒童為主的人口販運宣言》(ASEAN Declaration Against Trafficking in Persons Particularly Women and Children)。第三,2007 年 1 月 13 日,於菲律賓宿霧通過 了《東協保障與提升外籍勞工權利宣言》(ASEAN Declara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Rights of Migrant Workers, ACMW)。20 第四,菲律賓、印尼、泰 國與馬來西亞於 2009 年成立「東南亞國家人權制度論壇」(Southeast Asia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 Forum, SEANF);第五,2010 年 4 月 7 日,東協成立
「東協促進與保障婦女兒童權利委員會」(ASEAN Commission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Women and Children, ACWC)。
除了上述這些人權的行動計劃之外,另一個重要的區域整合文件是 2003 年 10 月 7 日於第 9 屆東協高峰會通過的《東協第二協議宣言》(Declaration of ASEAN Concord II),又稱《峇里第二協議》(Bali Concord II),協議中確認東協將在 2020 年成立「東協共同體」(ASEAN Community),該共同體包含三個支柱:「東協政 治安全共同體」(ASEAN Political-Security Community, APSC)、「東協經濟共同體
(ASEAN Economic Community, AEC)」和「東協社會文化共同體」(ASEAN Socio-Cultural Community, ASCC)。其中東協社會文化共同體的內容中,提到要加強東 協區域內的社會生活水平,特別是婦女、幼兒與地方社群。
20 然而,因為東南亞國家難以取得共同協議,因而拖延至 2015 年才完全採納。
顯然的,《峇里第二協議》所揭示的一個共同體和三個支柱主要是參照歐盟 區域整合模式,即歐洲的三個支柱。根據 1992 年的《歐洲聯盟條約》,歐盟由三 大支柱所組成:第一支柱為「歐洲各大共同體」(European Communities),涉及 經濟、社會、環境等政策。第二支柱為「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European Communities, CFSP),涉及外交、軍事等政策。第三支柱為「刑事案件的警察與 司法合作」(Police and Judicial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 PJCCM),涉及共 同合作打擊刑事犯罪。該支柱前身是「司法與內政事務部門」。大體上,東協政 治安全共同體(APSC)與歐盟的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CFSP)相對應,東協經 濟共同體(AEC)與歐盟的歐洲各大共同體相對應,東協社會文化共同體(ASCC)
則與歐盟的刑事案件的警察與司法合作(PJCCM)相對應。由此可見,歐盟區域 整合進程所揭示的歐盟模式被東協所仿效。東協成員國的官員與領袖均一致的引 用歐盟模式的概念,並將歐盟視為主要的參考團體(reference group)。馬來西亞 總理巴達威提及「歐洲基準點」(European benchmark)、菲律賓總統艾若育讚美 歐盟整合進程創造了「和平、安全與繁榮」的紅利、新加坡大使 Koh 聲明「歐盟 整合進程已經鼓舞了東協」(Munro, 2011: 1202)。
然而,雖然東協揭示了這三個共同體,但「人權」字眼卻未在任何一個共同 體中被提及。為了避免讓外界批評東協不重視人權,也避免讓人權建制法制化的 努力功虧一簣(Ciorciari, 2012; Munro, 2011),東協於 2004 年第 10 屆東協高峰 會通過了《永珍行動綱領 2004-2010》,並鑲嵌在東協安全共同體的政治發展領域 裡。這種不想被外界視為不重視人權的認知,反映了該時代的全球文化腳本之劇 碼,人權在該腳本中有其正當性的意義,是故東協及其成員國作為國際政治舞台 上的演出者便會不知不覺地認為應採用某種程度的人權機制,否則就無法在國際 社會中成為正當的成員。須注意的是,這無關乎規範內化與否,而僅只是演出者 若要展現一場完美演出就必須採用的腳本之劇碼。總之,假如東協區域整合進程
然而,雖然東協揭示了這三個共同體,但「人權」字眼卻未在任何一個共同 體中被提及。為了避免讓外界批評東協不重視人權,也避免讓人權建制法制化的 努力功虧一簣(Ciorciari, 2012; Munro, 2011),東協於 2004 年第 10 屆東協高峰 會通過了《永珍行動綱領 2004-2010》,並鑲嵌在東協安全共同體的政治發展領域 裡。這種不想被外界視為不重視人權的認知,反映了該時代的全球文化腳本之劇 碼,人權在該腳本中有其正當性的意義,是故東協及其成員國作為國際政治舞台 上的演出者便會不知不覺地認為應採用某種程度的人權機制,否則就無法在國際 社會中成為正當的成員。須注意的是,這無關乎規範內化與否,而僅只是演出者 若要展現一場完美演出就必須採用的腳本之劇碼。總之,假如東協區域整合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