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理論觀點
第二節 涵化理論
Goodman 和 Jinks 在其著作《社會化國家:透過國際法促進人權》(Socializing States: Promoting Human Rights through International Law)中,試圖回答一個問題:
「國際法律建制如何透過社會化機制來促進人權?」進而提出三種社會影響力機 制:物質誘因(material inducement)、說服(persuasion)和涵化(acculturation)。
首先,「物質誘因」意指國家或組織透過物質性獎賞和懲罰,以提高順從的 效益和違反的成本,並改變對象國的行為模式。該機制強調國家改變其行為是因 為理性的對「外生」利益做成本效益之計算,而非「內生」的改變其偏好(2013a:
23-24)。
再者,「說服」意指國家會因為社會學習及國家與其他行為者間的資訊傳遞 而內化一套價值,從而改變其行為。被說服的行為者內化新的規範,並視之為妥 當(appropriate)的行為,因此重新定義其利益和認同。說服機制發生在當行為 者積極的評估特定訊息內容後,基於所接收的資訊與原先已存在的信念和價值相 符合,從而改變想法與作為(2013a: 24-25)。
最後,「涵化」意指「採行周圍文化信念和行為模式的一般性過程」。相比於 說服強調規範的內容,涵化則強調行為者與參考團體(reference group)或更廣大 的文化脈絡之間的關係。行為改變來自於其他行為者或自身的同化壓力,這些壓 力分成認知壓力和社會壓力。認知壓力(cognitive pressure)指不符合團體規範與 期待的社會心理成本和符合團體規範與期待的社會心理收益,為內在壓力。而社 會壓力(social pressure)是指其他行為者透過羞辱(shaming)和躲避(shunning), 為目標行為者帶來的社會心理成本,或因其他行為者透過讚賞與認可所得到的社 會心理收益,為外在壓力。因此,國家基於這些同化壓力會產生認知失調,為了 拉近自我認知與現實社會的鴻溝,而開始調整自己的行為(2013a: 25-28)。
綜合上述三種社會影響力機制,7 統整如下表 2-2 所示。
7 筆者認為 Goodmans 和 Jinks 所提出的三種社會影響力機制比前述回顧跨國社會化時(頁 13 至
表 2- 2 Goodman 和 Jinks(2013)的三種社會影響力機制 結果 順從(compliance) 接受(acceptance) 從眾(conformity) 內化
程度
低 高
資料來源:筆者參考自 Goodman and Jinks(2013a: 33)
進一步分析涵化與其他機制的不同,可以更一觀涵化機制的全貌。如果將說 服視為規範的「完全內化」,則涵化就是規範的「不完全的內化」(incomplete internalization)。換言之,說服需要接受一個信念、實踐或規範的有效性及合法性;
涵化只需要行為者認知到重要的參考團體隱含某種信念、參與某種實踐或是同意 某種規範,即可產生「從眾」的驅力。所謂從眾,意指當別人都這麼做(尤其是 自己認為的重要參考團體),如果你不跟著做,就會被視為異類,從而產生認知 失調,為了減緩這種認知的不一致,行為者會盡可能使其行為與周圍文化信念或
15)Johnston 的三種社會化機制更來的分析透徹,有幾點原因。第一,Goodman 和 Jinks 所提 出的「涵化」其實包含了 Johnston 的「模仿」和「社會影響力」。涵化機制認為國家行為的改 變來自於其他行為者或自身的同化壓力,這些壓力分為認知壓力和社會壓力,此即為 Johnston 的「模仿」;後者則是國家會因為參考團體對自身的評斷來改變其行式,透過讚譽作為獎賞或 透過羞辱作為懲罰,此即為 Johnston 的「社會影響力」。另外,Johnston 並未將物質誘因納入 討論,而 Goodman 和 Jinks 則將物質誘因獨立出來,強調透過物質性獎懲來改變對象國的行為 模式。最後,若依據規範內化程度來看,物質誘因機制的內化程度最低,而說服機制的內化程 度最高。至於社會影響力的規範內化程度比模仿來的高,因為模仿是為了減緩認知失調和環境 帶來的不確定性;社會影響力則是先認同自己為群體中的一份子(歸屬感),才會重視群體對 自身的評斷,為了避免被群體批評,也為了能被社群認可和接納,而逐漸改變其行為。
行為模式達成一致,即便他並未真的內化這些價值;同時,其行為又會再次成為 周圍文化信念結構的一部分(2013a: 28-30)。整體上,如同上表 2-2 所示,人權 價值在三種社會影響力機制中的內化程度由高至低依序是:說服、涵化、物質誘 因。換言之,說服是最高等級的內化,為「完全內化」;涵化則是「不完全的內 化」;物質誘因則是最低等級的內化,即國家行為的改變主要是出自於物質因素 的成本效益計算,而非出自於價值內化。
此外,涵化與物質誘因的差別是,物質誘因強調「物質性」獎懲,因此行為 改變的動力來自於行為者成本效益分析後的策略行為(strategic behavior)。相對 的,涵化則強調「社會性」獎懲,行為者之所以會產生同化壓力,並不是因為成 本效益計算,而是因為從眾(conforming)和歸屬(belonging)所產生的實質情 感回報。須注意的是,涵化並沒有要去否定策略行為的存在,但它特別要去辨析 的是,雖然涵化和策略行為在結果上看起來似乎相同,但產生這種結果的「原因」
並不相同,物質誘因是基於「(物質性)成本效益考量」,而涵化則是因為「從眾」
和「歸屬感」(2013a: 31-32)。
另一方面,Goodman 和 Jinks 認為辨別涵化機制的經驗證據在於,當發生跨 國間的「異種同型」(isomorphism)和國內的「脫鉤」(decoupling)時,則構成
「涵化」機制的充分證據。首先,「異種同型」意指制度化發展將促使國家的組 織結構和形式政策趨於相似和同質,為同質化的過程(process of homogenization)。 1983 年,DiMaggio 和 Powell 於「再訪鐵籠」(The Iron Cage Revisited)一文中,
明確定義所謂的「異種同型」(isomorphism)為「在相同的環境條件下,驅使某 個整體中的單元相像於其他單元的建構性過程」(1983a: 149)。8 DiMaggio 和 Powell 進一步區分三種異種同型:第一,強迫式異種同型(coercive isomorphism): 外在組織運用強制性或結構性力量來迫使其他組織訴諸異種同型的行為。第二,
模仿式異種同型(mimetic isomorphism):對於不確定性狀態的回應,這種不確定
8 A constructing process that forces one unit in a population to resemble other units that face the same set of environmental conditions (DiMaggio & Powell, 1983).
性可能是模糊的組織目標之結果,或是缺乏對於組織技術的理解。第三,規範式 異種同型(normative isomorphism):透過應用相同的組織領域,而被成熟的社會 化、專業網絡和人員的篩選所促進(DiMaggio & Powell, 1983: 150-152)。
接著,「脫鉤」則是國家的組織結構和形式政策之採用與國內實質的功能需 求和落實相分離(2013a: 43)。須注意的是,異種同型須伴隨脫鉤,才能被視為 涵化,因為若只發生異種同型,則不必然發生涵化,因為這種同質化趨勢也可能 是基於對有效實踐的模仿,是成本效益分析後的產物(2013a: 41-46)。乍看之下,
脫鉤似乎是個負面的現象,尤其是現實主義常常會將此理解為,就是因為該建制 沒有霸權國推動,或是該建制的形式不符合主要國家的利益,以至於形成鬆散、
無效的建制。然而,Goodman 和 Jinks 並未如此悲觀看待,反而認為無論脫鉤的 程度多大,它並未排除深度改革與國內動員的可能,涵化機制所能驅動的社會變 遷能造成一系列減少承諾和地方實踐的鴻溝之過程。因此,脫鉤有時候並不全然 負面,它也有可能產生「良性」(benign)和「促進性」(facilitative)的脫鉤,從 而促成國家的順從(compliance)。因此,我們必須認知到脫鉤並非純然同質的現 象,須辨明各種形式的脫鉤,才能對現象有更透徹的理解。Goodman 和 Jinks 認 為大體上存在三種類型的脫鉤,即形式 vs.功能需求、公共順從 vs.私人接受、物 質/科技需求 vs.資源/科技能力。以下詳述之。。
第一,形式(form)與功能需求(functional task demands)的脫鉤,例如科 學研發並不一定是為了解決國內的技術和經濟需求;一些國家購買超音速飛機,
即便該國並不存在外在的安全威脅。第二,公共從眾(public conformity)與私人 接受(private acceptance)的脫鉤,例如非自由的國家卻批准相關人權條約。第 三,物質/技術需求(material / technical demands)與資源/技術能力(resource / technical capacity)的脫鉤,例如兒童權利建制缺乏實質能力去監測或管制;環 境影響評估缺乏實質能力去執行報告(2013a: 140)。
Goodman 和 Jinks 認為面對不同類型的脫鉤,有不同的因應方式。第一種類 型的脫鉤並未阻礙國家的順從。國家採用的國際人權腳本(script)有其實質效果,
即便它不符合該國的需求。這些實質效果包括官僚組織的變革和法律改革,使之 盡可能與國際人權標準一致,是故隨著國際人權腳本的提升,國家形式上的人權 政策與改革也會同步進行(2013a: 139-141)。至於為什麼國內欠缺需求,可能是 因為該國人民對於「權利」的意識尚不足,或是國內公民社會的發展未臻成熟。
至於其他兩種類型的脫鉤,Goodman 和 Jinks 認為能透過一些制度設計來弭 平脫鉤。在第二種類型的脫鉤中,國家政府只是採用最低限度的形式政策與改革,
其內心並未真正內化人權價值,從而阻礙了國家的順從。簡言之,即是表面功夫,
試圖作為一種「偽裝」,並增加自身政府的正當性。若要弭平這類脫鉤,可適時 加入物質誘因機制,透過物質制裁與杯葛等方式來對目標國造成物質誘因上的成 本,從而促使目標國改善作為(2013a: 163)。此外,也能採用說服機制,透過國 際層次與國內層次的雙向並行來彌補脫鉤。換言之,Goodman 和 Jinks 認為先有 一個國際社會的共同氛圍與規範存在,使國家可能基於認知與社會壓力而簽署/
批准人權條約,並參與人權建制。由於當這些國家採納這些制度框架後,便賦予 國內人民要求實踐這些權利的正當性,使國內人民往後能仰賴這些制度框架作為 權利申訴與保障的依據與判准,甚至引發進一步的人權動員。因此,國內行為者 的人權動員便能仰賴人權規範在國際層次的改變,來對政府施壓,以減少脫鉤
批准人權條約,並參與人權建制。由於當這些國家採納這些制度框架後,便賦予 國內人民要求實踐這些權利的正當性,使國內人民往後能仰賴這些制度框架作為 權利申訴與保障的依據與判准,甚至引發進一步的人權動員。因此,國內行為者 的人權動員便能仰賴人權規範在國際層次的改變,來對政府施壓,以減少脫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