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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限制

壹、研究方法 一、文獻分析法

文獻分析法是透過文獻的蒐集、分析、研究來提取所需資料的方法,並且對 文獻作客觀而有系統的描述的一種研究方法。為了能先釐清本研究的問題意識與 研究方向,筆者先蒐集國內外有關東南亞研究、東協、人權政治、區域人權建制

既有的理論途徑、東協各國的人權政策與公民社會等主題之專書、期刊論文、碩 博士論文、會議論文、網路資源等資料;此外,也試圖從正式的官方文件和國際 組織的文獻檔案中蒐集初步資料,例如東協網站、4 東協政府間人權委員會網站、

5 相關新聞等,從而對現象有一定程度的理解。接著,在此基礎上,形成本研究 主要的問題意識。

本研究試圖統整上述所蒐集到的文獻,以重建現象的全貌,並對此提出可能 的解釋。藉由文獻分析法,對東南亞的人權政治做時間序列上(1991 年至今)和 體系層次上(國際、區域、國內政治)的分析,探討東協國家如何在亞洲價值與 人權普世性之間討價還價,從而使東協人權建制逐漸浮現出來。

在時間序列分析上,本研究將東協人權建制的浮現過程分成三個階段:第一,

亞洲價值時期(1991 年至 1997 年):從 1991 年冷戰結束至 1997 年亞洲金融危 機前夕,東南亞各國盛行亞洲價值論調,從而阻礙東協人權建制的發展。第二,

東協人權建制形成期(1997 年至 2007 年):從 1997 年亞洲金融危機後至 2007 年簽署《東協憲章》前,金融危機的爆發讓東南亞各國認知到有必要更進一步推 動區域整合,從而讓區域人權建制也鑲嵌在這波區域整合進程中。第三,東協人 權建制深化期(2007 年以後):2007 年簽署《東協憲章》後至今,其法制化發展 逐漸到位,但其功能仍較為有限,是故此時期以後開始思索如何進一步深化該建 制的有效性。大體上,本研究即以這三段發展歷程作為分析框架。

二、個案分析法

人權研究傳統上多使用質性方法,尤其是個案研究(case study)。個案研究 的特性在於,研究對象為一個或多個範圍確定之系統,研究者通常多方面蒐集資 料,如觀察、訪談、視聽資料、文件報告等,據以深入描述案例及核心議題。個

4 東協(ASEAN)網站: http://www.asean.org/

5 東協政府間人權委員會(AICHR)網站:

http://aichr.org/?doing_wp_cron=1439641519.3173830509185791015625

案研究雖然能夠在個案之基礎上發展出概念性之理論,以適用在其他條件類似的 案例或情況,但畢竟在選擇個案時,並非隨機抽樣,因而不具量化研究中「樣本」

之「代表性」(representativeness),6 無法將個案研究之結論通則性地適用到所有 國家(陳玉潔,2014: 177-178)。

本研究主要研究個案是「東協人權建制」,是故相關建制涉及的範疇,如東 協各國的人權政策、公民社會與實質人權保障程度、國際公約的批准與詮釋、參 與相關人權組織的談話、全球人權建制等,均為本研究的研究對象。由於東協人 權建制為東南亞地區的合作機制,是故其解釋也只適用於東南亞的脈絡。

三、比較分析法

比較研究方法是對相同事物的不同方面或同一性質事物的不同種類,透過比 較而找出其中的共同點或差異點,來深入認識事物本質的一種方法。因此,比較 研究法之基本原理有二:「比相同」與「比差異」。比相同的目的,在於以類似情 況,做當前研究現象之比附援引,以做「同因必同果」的解釋或預測。而比差異 的目的,則常為證明「不同因不同果」,故不能將當前研究的對象與其他對照現 象混為一談。

國際人權研究上的比較研究法尤其注重人權保障在官方聲明與實際落實間 的不一致,即「原則上的權利」(rights in principle)和「實踐上的權利」(rights in practice)之間的落差(Landman, 2002: 896)。在涵化理論中,即是「人權建制的 法制化發展」與「實際人權保障」之間的脫鉤。透過跨國比較這些落差,有助於 揭露哪些解釋變項較能解釋差異。

因此,為了檢測東協人權建制是否發生「原則上的權利」和「實踐上的權利」

之間的落差,筆者運用「CIRI Human Rights Project」來予以佐證之。透過描述統 計之結果,再搭配相關指標,如民主程度、自由化指數等,得以比較是那些變項

6 事實上,樣本之「代表性」也非個案研究之目的,許多個案研究係針對偏差個案(deviant case), 在偏差個案中有時反而能夠觀察到更多行動者,凸顯導致該現象的社會機制(陳玉潔,2014: 177)。

會影響實質的人權保障程度,以及國家間是否會因為某些特定變項的差異,而產 生相似或相異的結果。總之,透過比較分析方法,能對東南亞的人權政治有更進 一步的理解。

貳、研究限制

東協十國並非全然同質,他們有其政體、宗教、文化和語言上的差異,尤其 是語言,東南亞地區存在英文(菲律賓、新加坡)、泰文(泰國)、緬文(緬甸)、 馬來文(馬來西亞、新加坡)、中文、印尼文(印尼)、印度文及其他少數語言,

筆者難以熟稔各種語言,再加上空間上的距離,使得筆者只能以二手文獻進行研 究,主要是以既有的中文和英文文獻為主,相關的日文文獻為輔,期望盡可能的 接近事件真實的全貌。

為了彌補語言上的限制,筆者也需大量援引各種區域組織、政府間國際組織、

非政府組織的文獻檔案,以獲得較為一手的資料。然而,由於語言和文獻上的限 制,仍不可避免的會稀釋東南亞各國的在地觀點,尤其是公民社會的人權動員,

可能難以獲得一手資訊。為了彌補該缺陷,筆者也試圖蒐集相關在地訪談、問卷 調查等資料,期望能將語言和文獻限制所造成的不足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