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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國際-區域-國家-社會」的人權規範社會化

第一節 東協與國際人權法體系的互動

「周圍文化信念與行為模式」為涵化機制的重要概念,意味著這些文化信念 和行為模式本身即示範效應,能促使對象國產生同化壓力。顯然的,國際人權建 制作為一種全球文化腳本,人權議程所伴隨的正當性即是該腳本中的重要劇碼,

是故行為者能透過展演該劇碼,例如參與國際人權建制等方式來獲得這些正當性 意義。為了進一步再現東協與這些全球文化腳本間的關係,以下將以東協與國際 人權法體系的互動狀況為例,來分析東協國家對待該腳本的態度。

誠如文獻回顧對於「國際人權建制」的概念理解所述,在原則上,人權是人 人生而自由(UDHR 第一條)、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VDPA 第一條)。在規範上,

人權具有普世、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聯繫的特性(VDPA 第五條)。在規則 上,包括聯合國人權公約體系、普遍定期審查機制、特別程序。在決策程序上,

則包括聯合國大會和人權理事會。另外,相關國際人權建制的行為者,除了相關 正式的聯合國人權機構之外,還包括像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 AI)

和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 HRW)這類的國際非政府組織(INGO),以及 以美國和歐盟為首的西方國家。大體上,這些行為者扮演「由上而下」的規範企 業家之角色,不僅領導國際人權議題的推動,也透過各種人權外交的方式,把全 球文化腳本所隱含的人權劇碼具體再現出來。上述這些行為者和國際人權建制所 指涉的意涵皆共同構成了筆者本文所欲探討的「國際人權建制」。

接著,筆者大致分析東協參與國際人權法體系的概況,以評析東協國家對於 人權原則和規範的態度。根據聯合國人權高專署(OHCHR)所出版的《聯合國 人權條約體系》報告,47 聯合國人權法體系除了 1948 年的《世界人權宣言》

(UDHR)之外,還包括聯合國所揭示的 9 份核心國際人權公約在內的 18 份相 關人權公約及任擇議定書,如下表 4-1 所列。

47 聯合國人權高專署,2013,〈聯合國人權條約體系〉,

http://www.ohchr.org/Documents/Publications/FactSheet30Rev1_ch.pdf ,2016/07/13。

表 4- 1 國際人權公約概況(紅字為核心國際人權公約)

條約名稱 (根據聯合國人權公約體系文件所列) 簽署 生效 締約國總數 比例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ICERD)

1965 1969 177 92%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

1966 1976 168 87%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一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1966 1976 115 60%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Second 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iming at the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1989 1991 81 42%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e Rights, ICESCR)

1966 1976 164 85%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2008 2013 21 11%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

1979 1981 189 98%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1999 2000 106 55%

《禁止酷刑與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

(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CAT)

1984 1987 158 82%

《禁止酷刑與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 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2002 2006 80 41%

《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RC) 1989 1990 196 100%

《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

(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on the Involvement of Children in Armed Conflict)

2000 2002 162 84%

《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 約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2000 2002 171 89%

of the Child on the Sale of Children, Child Prostitution and Child Pornography)

《關於設定來文程序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on a communications procedure)

2011 2014 24 12%

《保障所有移工及其家屬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All Migrant Workers and Members of Their Families, ICRMW)

1990 2003 48 25%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

2006 2008 160 83%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任責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2006 2008 88 46%

《保護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蹤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All Persons from Enforced Disappearance,

如下表 4-2 所示,筆者試圖針對東協國家在這 18 份國際人權公約的簽署或

OP1-ICCPR

1966 1989

2004 X 公政任擇二

OP2-ICCPR

2006 2007 經社文公約

ICESCR

1966

OP-ICESCR 婦女公約 OP-CEDAW

2000 OP1-CRC

2000

兒童任擇二 OP2-CRC

2000 OP3-CRC

2012

OP-CRPD

2007

資料來源:筆者整理自聯合國人權高專署(OHCHR)49

首先,菲律賓是目前批准最多國際人權公約的東協國家,18 份國際人權公

49 聯合國人權高專署(OHCHR)網站:http://indicators.ohchr.org/

50 包括 ICCPR、OP1-ICCPR、ICESCR、ICERD、CEDAW、CRC 和 CAT。

51 菲律賓於 2006 年簽署《公政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2007 年批准之。而菲律賓即是在批准該公

接著,泰國和印尼兩國都在 1997 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後即大量批准國際人權 公約(除了 CEDAW 和 CRC 早已批准之外),反映亞洲金融危機後的民主化進 程。有趣的是,雖然印尼過往一直提倡相關發展權的概念,但它遲至 2006 年才 批准 ICESCR。此外,兩國都已簽署 CRPD,但未批准之。再者,印尼已批准移 工公約(ICRMW),但泰國尚未批准。印尼是目前唯一全部批准九份核心國際人 權公約的東協國家。整體上,泰國和印尼原不熱衷參與國際人權法體系,直到晚 近才開始參與之,雖然參與程度不如菲律賓,但也具有一定程度的水平,目前泰 國和印尼已分別批准 11 份和 10 份國際人權公約。

相似的,東協國家中唯二的社會主義國家-越南和寮國,也在 1997 年亞洲 金融危機之後大量批准國際人權公約。目前,越南和寮國已分別批准 8 份和 9 份 國際人權公約;在核心國際人權公約上,兩國均批准 7 份,是故其參與程度亦不 算低。大體上,越南大量批准國際人權公約的行為可大致分成兩個時期,第一次 為 1982 年越南共產黨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分別批准 ICCPR、ICESCR、ICER、

CEDAW。第二次為 2000 年之後。至於寮國方面,則在 2000 之後急起直追。

另一方面,新加坡和馬來西亞的批准軌跡極為相似,兩國不僅不熱衷批准國 際人權公約,至今仍未批准 ICCPR 和 ICESCR,更對於這些公約的批准持謹慎保 留的態度,認為只有在不危及國內法和國內政治或是先確保自己是否有能力落實 的條件下,才能批准之(Eldridge, 2002: 67; Tan, 2011: 129)。此外,兩國在 1995 年同時批准 CEDAW 和 CRC 這兩份較不具政治敏感性、軟議題(soft issues)的 國際人權公約。但即便如此,仍對這兩份公約中的許多條款提出保留,以至於令 人質疑其是否能夠發揮有效性。再者,兩國也於 2010 年前後相繼批准同樣屬於 軟議題的 CRPD。整體上,馬來西亞和新加坡均持續低度參與國際人權法體系,

均只批准 5 份國際人權公約;在核心人權公約面向上,除了批准那些屬於軟議題 的 CEDAW、CRC 和 CRPD 之外,新加坡還多批准了 ICERD。這種對於國際人 權公約的謹慎保留態度亦是前述提及的「觀望國」之重要特徵。

有趣的是,柬埔寨自從 1991 年至 1993 年被聯合國接管後,人權保障程度即 大幅躍升。在這段接管期間,不僅公民社會和民主進程逐漸發展成型,柬埔寨政 府也在這段時間批准許多國際人權公約,包括 ICCPR、ICESCR、CEDAW、CRC 和 CAT。目前,它已批准 12 份國際人權公約;在核心國際人權公約上,也已批 准 8 份,而移工公約(ICRMW)目前只完成簽署。整體上,由於聯合國的接管 與政體改造,使柬埔寨逐漸參與國際人權法體系。

最後,緬甸和汶萊均不熱衷參與國際人權法體系,其漠不關心的程度更甚於 馬來西亞和新加坡。緬甸和汶萊只分別批准了 4 份和 3 份國際人權公約。大體 上,緬甸於 2010 年以後,開始簽署或批准國際人權公約,反映此時的緬甸總理 丹盛(Thein Sein)的改革進程具有一定程度的真誠姓。至於汶萊開始參與國際 人權法體系的時機則比緬甸更晚,約在 2000 年代中期以後才開始逐漸涉入,但 即便如此,仍非常低度參與。

須注意的是,雖然分析國家簽署或批准國際人權公約的數量可大致推敲其對 於國際人權法體系的參與程度,但這可能忽略國家有時只是為了避免國際政治與 社會壓力、獲取外交上的經濟與政治利益、誤算人權條約對維持其政權的影響,

而藉由批准人權條約來作為「偽裝」的工具(蔡季庭,2012;顏永銘,2012)。

此外,Goodman 和 Jinks(2013)認為以條約批准作為衡量指標的方式過於簡化,

無法看到國家如何在國際社會環境下的微妙互動,就他們所觀察,國家時常以非 常細微的方式被人權規範所影響,即便未批准人權條約,國家也會遵守人權條約 規範的內容,是故他們反對僅以條約批准作為衡量遵守規範承諾的指標。再者,

有時魔鬼藏在細節裡,有些國家批准條約往往會附帶許多保留,若看到批准而未 看到保留,將會高估國家的順從態度(Ciorciari, 2012; Doyle, 2014)。

總之,若只分析國家簽署或批准國際人權公約的情況,可能會產生偏誤的結 論。為了彌補上述質疑,筆者試圖觀察國家在批准這些公約之際,是否對某些條 款提出保留,來分析國家對於所批准的國際人權公約的真誠姓,以修正可能的偏 誤。大體上,以該國提出保留的條款數量佔該國所批准的條約數量之比例,自行

建構成「保留率」(參見如下算式)來分析之。原則上,保留率愈高,國家愈不 OP2-CRC

§5(2)

從上表 4-3 可知,高保留率(超過 100%)的國家由高至低依序是新加坡、

馬來西亞和汶萊。其中,新加坡與馬來西亞為東協人權建制發展過程中的觀望國,

因而展現出對簽署或批准人權公約的保留態度,即便成為締約國,也會提出許多 保留。大體上,這三個國家的共同點是均深受宗教所影響,新加坡由於國內族群

因而展現出對簽署或批准人權公約的保留態度,即便成為締約國,也會提出許多 保留。大體上,這三個國家的共同點是均深受宗教所影響,新加坡由於國內族群